通过“利维坦”获得拯救——《利维坦》第三、四部分释义

2011-03-20 04:17黄其松
关键词:利维坦臣民纷争

黄其松

(1.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天津300387;2.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对于研习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多数中国学者和学生而言,霍布斯的《利维坦》或许是一本稍嫌过厚的书。学者们对《利维坦》第一、二部分,即如何构建“利维坦”(“利维坦”实为一种国家或国家制度)以获得和平,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而对于《利维坦》第三、四部分,即如何通过利维坦得救而成为上帝国的臣民,却往往以其是对罗马教会和天主教的批判为由草草了断,而且据此认为霍布斯是一位无神论的唯物主义者,并赋予他资产阶级利益代言人的身份①。如此说来,《利维坦》的第三、四部分要么显得无足轻重,要么就有“画蛇添足”之嫌。然而,作为一本被奥克肖特称为“用英语写作的最伟大的——也许是独一无二的——政治哲学杰作”[1],《利维坦》似乎并不应该被分割为关系不大的两大部分,不应该以其对罗马教会和天主教的批判为由来草率了断其第三、四部分。鉴于此,本文试图详细解读之。

在宗教改革之后,宗教正统问题就变得比较麻烦了,即长久以来人们习以为常的罗马天主教的“上帝”成了问题。在马丁·路德“因信称义”思想的鼓励之下,人人都拥有了解释《圣经》的权利和权威。所以就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们对于此问题很难有一致意见。人类对于事物起源的好奇心和对于未来的恐惧决定了他们必须至少把周围的概念领域都给填满,从而导致在17世纪存在各种各样的教派和信徒,如天主教徒、路德宗教徒、加尔文宗教徒、阿米尼乌斯派教徒,等等。虽然绝大多数教派都承认基督教的本质教义是信耶稣,但这是在信仰层面的基本共识,而在实际的宗教生活中,究竟听信谁的宣教、布道,或者说究竟谁对《圣经》教义的解释是权威,却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正是这种不同教派及其宗教纷争的存在,才使得今世的人们不仅由于生活在“黑暗王国”之中而在得救问题上熄灭了“天性和福音之光”,而且由于教派教义的纷争而导致了社会的混乱,甚至是内战。而这个阶段正是霍布斯所生活的时代。因此霍布斯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不仅是基督教各教派争论很多的问题,而且它关乎《圣经》的权威[2]303,因而应当早日加以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它导致了社会混乱和内战,威胁了和平,所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在霍布斯看来,在宗教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教义的纷争是不可避免的,更不能被简单地忽略掉,它也不是仅仅通过宗教宽容就可以解决的,这需要建立解决这类纷争的机制。在教皇统治的国家中,罗马天主教廷就一向有很好的解决纷争的制度设计,即承认教皇永无误性,教皇拥有至高无上的解释《圣经》的权威。遗憾的是,在宗教改革之后,这项制度设计在英国和其他不奉教皇号令的新教国家中不能起作用。既然教皇无权来管辖英国人等新教国家的事情(霍布斯也持此信念),那么作为英国人的他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他设计什么样的制度来解决宗教纷争呢?这即是《利维坦》第三、第四部分的主题。

一、世俗权威:解释《圣经》的权威

在《利维坦》里,霍布斯说:“最大和主要的滥用《圣经》的情形是牵强附会地用圣经来证明其中经常出现的上帝国就是现存的教会或现在活着的基督徒群众,或是在最后的审判日将要复活的死去的人。几乎所有其他的错误都是由此而生的,或是从属于它的。”[2]491根据这一错误的说法,那么现存的教会就是基督的上帝国,因此必然要有这个国的王的存在。既然在这个时期,基督耶稣还没有第二次复活重临人间,所以需要有一个人或者会议代表基督而成为王。这个人或会议代表基督说话并制定律法。霍布斯认为,在这个时期,教皇声称他在全世界普遍具有这种基督之下的王权,即教皇是基督在人世的代表者,他是基督的上帝国的代治者。在各个国家中则是当地的教士会议也声称具有这种王权。这种错误实际上开启了一个永无止境的教义解释的纷争,教派的冲突以及教皇与各基督教国家君主的冲突。“围绕这种王权竟至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以致熄灭了天性之光,在人类的悟性中造成了极大的黑暗,使他们看不清自己究竟是允诺对谁服从了”[2]492。由此可见,在霍布斯看来,教皇和基督教国家君主的冲突导致的是混乱,今世的问题的核心是人们不知道该服从谁。因为声称拥有基督之下至高权威的教皇经常与其他基督教国家君主发生纷争、冲突和矛盾,这样使得臣民们难以辨认他们应该服从谁,从而使得人们的“天性之光”继续处在黑暗王国的笼罩和控制之下,人们继续处在黑暗之中。

其实按照霍布斯的理解,教会就是“明证基督教信仰并结合在一个主权者的人格之中的一群人”[2]373。也就是说教会是一个信仰的共同体,它不享有像世俗主权者那样的权威和权力。那些把现存的教会当成基督的上帝国的人是为了自身的世俗利益,而罔顾基督的真理②。霍布斯是清醒的,他非常清楚地看透了这种教义纷争和教派冲突背后世俗利益的力量。那么如何恢复人们的“天性之光”使之成为“光明的子民”,从而得以走出黑暗呢?

霍布斯说:“能够消除宗教分歧的基督教教义或教规,不可能存在于任何成文的解释中。唯一的出路就是,教规的解释者应当是一个承担着合法责任的人,由他本人来了断在澄清神的话时出现的判断上的争执。那些同意经文本身是信仰的教规的人,首先要坚定地把他的权威当做他们的权威;他应当既是经文的解释者,也是一切教义的最高法官。”[3]所以,按照霍布斯的设想,解决宗教纷争需要有一位权威的裁决者,即《圣经》的解释者。因为他的权威,他的话就是神的话。因为他的权威,宗教纷争得到澄清和裁决,从而趋于消失。那么这个权威的解释者是谁呢?

通过《利维坦》对得救条件的阐述,我们知道:按照霍布斯的理解,人们要得救就需要信耶稣是基督。也就是说,人们要皈依使徒所传的道,即耶稣是拯救他们并在来世中永远统治他们的王。霍布斯认为,使徒之中并没有任何人传布说,他自己或任何其他使徒是那样一种《圣经》的解释者,以致所有成为基督徒的人都应当把他们的解释当成法律看待。因为“解释法律是今世国王政务中的一部分,使徒并没有这种权力”[2]414,所以当《圣经》要成为律法时,只有在国王成了基督教教士,或教士成了国王的时候才能办到。也就是说,在基督的上帝国还没有来临期间,解释《圣经》的权威是世俗的主权者。

首先,个人没有解释《圣经》的权利。在分析导致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时,霍布斯认为,臣民私自判断善恶容易导致政府趋于解体,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又犯了自行判断善恶的病。或是把那些自称在超自然方式下获得了神感的私人当成善恶的判断者,这样一来就会使一切民约政府趋于解体”[2]252。如果在这里霍布斯还是暗示个人不能解释《圣经》的话,那么在《利维坦》第35章里指出亚当的罪源于他对上帝诫命的不服从,即亚当不能自行判断善恶时,霍布斯说亚当“竟然做起神来,不按创造者的命令辨别善恶,而按自己的意识辨别善恶”[2]322。这里似乎已经有些明确了,因为辨别善恶就是自行做主,换句话说就是自行解释《圣经》,即自我的判断成为自我是否得救的确证和凭借。如果这还不明确的话,霍布斯在《论公民》里就直接这样说了,如果让个人解释《圣经》,那么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去看待善恶,这样的结果就是公民服从的终结和无尽的纷争。“教会的职责是解决分歧,所以得让教会而不是个人来解释《圣经》。‘解释神的话’的权威,即消除有关神和信仰的一切问题的权威,同无论什么外人都没有关系”[2]224。因此在霍布斯看来,个人没有解释《圣经》的权利。

其次,在上面引用霍布斯的话里,霍布斯把解释《圣经》的权利给了教会③,但是教会有足够的权威吗?没有。在论及开除教籍权时④,霍布斯说:“如果一个基督徒在世俗权力当局不支持或破坏教会的地方叛教,那么开除教籍权既不能使之在今世受损,也不能使之恐惧未来。其所以不能使之恐惧未来,是因为他们不信教了,至于不能使之受损,则是由于他们因此而回到世俗的爱顾之中,而在来世的状况也不会比从未信教的人更坏。受损的反倒是教会。”[2]408因此,开除教籍权没有世俗权力支持就没有效。也就是说,没有世俗权力的支持,教会对《圣经》的解释以及依据《圣经》作出的判决是没有效的。我们知道,基督耶稣在尘世的时候也没有反抗世俗权威的权利。所以教会对《圣经》的解释是否有效更需要世俗权力的支持⑤。而且按照霍布斯的理解,只有在国王成了基督教教士,或教士成了国王的时候,《圣经》才能成为律法。换句话说,将《圣经》规定为法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现在他仅是继续享有这一权利而已。

既然公民个人没有解释《圣经》的权利,而且教会的解释需要得到世俗主权者的支持,即世俗权威的支持才是有效的。那么显而易见的结论是:只有世俗主权者对《圣经》的解释才是权威的。

二、世俗权威:统一的权威

或许,正是由于世俗主权者是解释《圣经》的权威,才得以真正地克服了宗教纷争、教派冲突及教权与王权的争斗,从而统一了权威。

在《利维坦》里分析原初的上帝国解体时,霍布斯认为关键性因素是权威的不统一。所以在霍布斯所设想的未来的基督的上帝国里,复活重临世界的基督耶稣在这个国里拥有至上的权威。那么霍布斯又是如何分析今世的基督教国家的权威归属的?

在《利维坦》第29章论述导致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时,霍布斯着重强调了权威的不统一所导致的后果。他说,那种认为国家不止一个权威,即在一个国中存在着与主权相对立的最高权力、神权与俗权并存等这样的观念都是毫无意义的,而且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人心的话语。霍布斯说:“我们虽然可以作出俗界和灵界这种毫无意义的区分,但它们仍然是两个王国,每一个臣民都要服从两个统治主。神权既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罪,它就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法律;因为罪不是别的,就是法律的违反;然而世俗权力也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法律,于是每一个臣民便必须服从两个统治主,这两个统治主都要使人们把自己的命令当成法律服从,而这却是不可能的。”[2]256这样,臣民就无从知晓到底应该服从谁的权威,这种国家权威的分裂必然导致国家的分裂。因为一个国家如果有一个主权者存在,而又有一个最高权力者存在,其中一个可以制定法律,另一个则可以制定神律,那么同一群臣民就必然具有两个国家,这就是本身分裂的王国,无法立足。所以“当这两种权力相互对立时,国家便只会陷入极大的内战和解体的危机之中”[2]256。

其实,对这种神权与俗权(王权)之间争斗所带来的危害的揭示和分析,在《论公民》和《利维坦》里比比皆是。比如在《利维坦》第39章里,霍布斯认为,如果基督教国家的权威是分散和不统一的,那么教会与国家之间、性灵方面与世俗方面之间、以及法律之剑与信仰之盾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必然会带来党争和内战;比这更糟的是,每一个基督徒心中都必然会随之出现基督徒和普通人之间的冲突。所以在霍布斯看来,“世界上有世俗政府和性灵政府只不过是为了使人眼花缭乱,认不清其合法主权者而搞出来的两个名词而已”[2]374。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神权与俗权、教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观念?按照霍布斯的理解,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把现存教会当成基督的上帝国的这一错误观念。按照这种观念必然会有人或者组织声称在尘世代表基督,罗马教皇就是这样做的。因此也就会产生世俗法和宗教法之分,世俗法是主权者在他本身的领域内的法令,宗教法则是教皇在同一领域内的法令。所以这就势必在所谓的基督的代表者,即教皇和世俗的君王之间分割权力和权威。其二是古希腊哲学思想,尤其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影响。这也是更为根本的原因。霍布斯把古希腊人的思想称之为“魔鬼学”,仅凭此就足以反映出他对古希腊人思想的厌烦。他在《利维坦》第4部分里用了大量的篇幅对此进行批驳。因为古希腊人认为人的灵魂是和躯体不同的实体,在躯体死后,每一个人的灵魂,不论是好人的还是坏人的,都由于本身的本质而必然会在某一个地方存在。在霍布斯看来,这种思想从根本上承认上帝的超自然的恩典和存在,而且也导致了灵魂与肉身的二元分裂,从而导致了人的分裂,即人的服从的分裂。换言之,正是由于人的灵魂与肉身的分裂,导致了他们的双重需要,使得神权与俗权成为二元对立。

针对这种二元对立的思想以及由此产生的现实结果,即基督教国家权威的不统一以及由此导致的纷争、战乱和臣民的无所适从,霍布斯给出了他的解决之道。

霍布斯认为,人们行为的根源是他们对于这种行为究竟将为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好坏结果的认识和判断[2]435。人们是否服从主权者,也是基于这种认识和判断。通过前面的叙述和分析,我们知道,如果没有统一的权威,那么基督教国家则会由于教义的纷争,教派的冲突,神权与王权的争斗而陷入一种混乱甚至战乱的状态;而且人们得救的依靠力量也会模糊不清,使得人们更增添一重不安全感和对未来的恐惧。因此,尘世的臣民需要一个唯一的最高的世间牧者。一切世俗政府的建立,就是为了满足这种要求。既然在世俗政府中只有一个唯一的、拥有至上权力的主权者,那么“在一切异教徒的国家中,主权者都被称为万民之牧(教士)。因为任何臣民除开得到他们的允许和批准以外,都不能合法地向百姓宣教”[2]435。但我们不能认为,异教君主的这种权力,在他们皈依基督信仰以后就被剥夺了。因为按照霍布斯的看法,在基督徒为王的国家,世俗国家和教会是同一个意思。基督没有规定他的君主都应当废除其王位,而且基督的权利也仅仅是“传教的或牧羊所的权利”,他也没有享有反抗世俗权威的权利。所以基督徒国王仍然是百姓的最高牧者。

在基督徒为王的国家,基督徒君主既拥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判断制定世俗法律的权力,也具有解释《圣经》的最高权威。用霍布斯的话说,就是“他们认为臣民作为国民和教民而言用什么法律管辖才算最合适,便可以指定什么法律。因为国民和教民已经合为一体了”[2]441。这个时候,基督教国家的权威才是真正统一的,也只有如此,不仅尘世的和平得到保障,而且臣民作为教民的得救也有了权威的凭借。换言之,霍布斯设计的利维坦式的国家以及主权者终结了历史中的权威之争。罗马天主教教皇拥有的至高无上的《圣经》解释权威被基督徒君主所取代。也就是说,霍布斯用君主的永远正确性或者无误性取代了教皇的无误性。

因此在霍布斯看来,如果基督徒君主高兴,他可以像现在许多基督徒国王所做的一样,将臣民宗教事务的管辖权赋与教皇。但教皇要从属于他,并且他是在国王的领土内根据世俗主权者的世俗权执行这一职务,而不是根据神权来执行。同理,当主权者认为对他的臣民的福利来说有必要时,也可解除这项职权。如果他愿意的话,甚至也可以将宗教事务的管辖权交给一个最高的教士或教士会议;并且可以按他们认为最有利的方式赋与他们以管理教会或管理另一教士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按自己的旨意授予大主教、主教、祭司或长老等荣衔;还可以随自己的高兴为他的给养规定法律。他这样做是出于自己的真挚良心,当然,唯有上帝才是这种良心的判断者。

所以,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式的国家里,主权者对于宗教和世俗两方面及言论与行动有关的一切事务都具有最高权力。因此,臣民无需为自己的和平担心,他只需要服从主权者就可以了;他也无需对自己的永恒拯救问题担心,只需要遵从主权者就可以了。主权者所规定的只是宗教的上层建筑,不会威胁到臣民将来真实的存在。臣民必须遵从主权者发布的任何不会危及其生命的宗教命令,“这样,信仰和正义就同时产生了”[4]。

三、结 语

综上所述,霍布斯给出的答案是很明智的。需要有一个权威来规定什么才是真正的基督教教义,而主权者就是这个权威。这种解决宗教纷争的话语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义的内容,二是规定这些内容的“权力”。这两个部分在“我宣布(或规定)耶稣是基督是神”这句话中表现得很明显。短语“我宣布(或规定)”表明了言说的力量,它显示,由于说这句话的人处于权威地位,所以言说本身就决定了言说内容的真实性。从句“耶稣基督是神”是言说的内容。

因此,在霍布斯的“利维坦”里,臣民们不仅获得了生存的外在和平,更可以凭借它而获得拯救。我们甚至可以说,以末世论的基督上帝国为标准,霍布斯在尘世构建了一个与之完全一致的国家——“利维坦”。基督的上帝国统一了权威,并且使人得以真正地成为人;在尘世的“利维坦”里,它也统一了权威,并且使人生存在一个既和平又内心安宁的国度中等待上帝国的降临。因此,人的生存所需要的正义、真理或智慧都可以在“利维坦”中得以满足。这样一来,“利维坦”封闭了人存在的所有真理与条件,它实际上成为霍布斯为我们提供的一个完美国家蓝图,一个霍布斯式的乌托邦。

注释:

① 艾克文博士对中国学者关于霍布斯及其思想的解读和研究作了详细的综述,可参阅艾克文的《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一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8页)。其实不独中国学者如此,长期以来西方学者也对《利维坦》的第三、四部分重视不足,更有甚者,在编译《利维坦》时,由于认为其不重要而将第三、四部分删除(见莱特的《〈利维坦〉附录导言》,可参阅霍布斯的《〈利维坦〉附录》,赵雪纲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这种局面在1946年奥克肖特的《〈利维坦〉导读》发表后才得以改观,学者们才逐渐重视霍布斯的基督教信仰和他的政治—神学思想。

② 霍布斯在《利维坦》第27章专门分析了错误理解《圣经》所带来的利益及其归属。其实也是证明了罗马教会和长老们是基于自身的世俗利益而歪曲基督的真理以传布这些错误观念的。

③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霍布斯所使用的“教会”(ecclesia or church)不是罗马天主教所讲的教会。在《论公民》里,霍布斯紧接着本文的引述讨论了教会的含义,他说:“‘教会’要这样来定义……通过基督与神立了《新约》的信众,这群人可以被某人召集到一个地方,在他的召唤下,所有的人都必须亲自或通过别人参加集会”,所以霍布斯的结论就是“一个世俗国家,相同的基督徒的一个教会,其实是两个名称下的同一个东西”。(参见《论公民》第213~214页)在《利维坦》里,霍布斯也有同样的论述,参《利维坦》第39章。

④ 开除教籍权,实际上就是将人们逐出天国的关键性权力。所以开除教籍,意味着被开除者将不会得救。

⑤ 霍布斯在《论公民》和《利维坦》里,多次表达了这一思想,尤其是在《论公民》第17章和《利维坦》第42章更是如此。

[1] 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M]∥渠敬东.现代政治与自然.应 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72.

[2] 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3] 霍布斯.论公民[M].应 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212.

[4] Thomas Hobbes.The Elements of Law,Natural and Politic[M]∥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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