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非零和博弈”视角的公共图书馆立法与运行研究

2011-03-18 01:38孙瑞英马海群
图书馆 2011年2期
关键词:纳什博弈论利益

孙瑞英 马海群

(1.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2.黑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心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1 引言

截至 2009年底,我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 2820个,藏书量 5.5亿册,人均 0.41册,从业人员 5.2万余人,我国图书馆事业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为了推动图书馆事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图书馆法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基于以上原因,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已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一五”重点立法项目,文化部也于 2008年 11月正式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相关工作〔2〕。

从 2001年初提出启动我国《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到2008年 11月正式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相关工作。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几经曲折,图书馆界的专家、学者一直在为制定图书馆专门法,建立图书馆法制体系奔走呼吁。2009年 1月 12日至 14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图书馆学会 2009年新年峰会上,“如何才能积极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成了大会唯一的议题。近 10年的图书馆立法进程中,一直有一个“大法”“小法”之争。最初,图书馆界的专家、学者一直想要立一部适用于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和其他各种类型图书馆的“大法”,但在实际立法工作中有很大难度。2009年中国图书馆学会新年峰会的代表普遍认为,文化部启动的《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是一部仅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小法”。先立“小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有利于加快图书馆“大法”的立法进程〔3〕(本文后续部分的分析主要针对《公共图书馆法》的“小法”分析,期望能对加快“大法”的立法进程有所启示)。

10多年来,专家、学者发表了大量论文来探讨图书馆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4〕笔者在 CNKI库中以 “图书馆法”为检索词进行检索,从 1979年至 2010年共有 241篇题名中包含 “图书馆法”的文章,关键词为 “图书馆法”的文章高达 1647篇,这些研究工作为图书馆立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从目前图书馆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一类学者主张图书馆法应是保障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其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图书馆的经费,加强图书馆的建设,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待遇,改善图书馆工作环境等方面,图书馆法俨然是一部行业保护法〔5〕。另一类学者主张图书馆立法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所指出的:“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社会地位的限制”〔6〕。图书馆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益,图书馆法的权利保障主体是读者,图书馆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读者服务〔7〕。因此,可以看出:图书馆法立法目标需要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行业保护之间寻找平衡,图书馆法是所涉及的参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游戏规则,图书馆法体现了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图书馆法所涉及的参与主体——政府、图书馆、读者的利益诉求是相互关联的,既彼此依存,又互相冲突。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图书馆法所涉及的参与主体间的策略互动,运用 “三人社会”模式进行政府、图书馆、读者之间的博弈分析〔8〕,在图书馆法制建设中寻求使各方都能获益的最佳策略,确保图书馆法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2 “非零和博弈”的适用性分析

博弈(Game)指两个以上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在处理相互间的利害关系时,一方的决策受他方制约同时又对他方产生制约,一方的支付受他方影响同时又对他方产生影响的活动。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理性的行动者相互作用的形式理论,正成为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重要工具,被誉为“社会科学的数学”〔9〕。满足下列四个基本特征的事件都是博弈论的研究对象:(一)群体性,博弈论是研究参与主体之间相互算计及其均衡的科学;(二)互动性,事情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所有参与主体的行动;(三)策略性,每个参与主体都认识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四)理性,参与主体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10〕。

图书馆法研究的问题基本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第一,图书馆法涉及多个利益主体;第二,图书馆法涉及的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联,彼此依存;第三,图书馆法涉及的每个参与主体都能认识到彼此的相互依赖性;第四,图书馆法涉及的每个参与主体都具有理性。以上四点证明了应用博弈论研究图书馆法的可行性。

2.1 图书馆法参与主体的策略互动与博弈均衡

博弈的发生需要一定的博弈情境(game situations),即: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是相互关联的,既彼此依存,又互相冲突。同时,既定的制度环境具有某种程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为参与主体提供必要的行为选择余地,即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图书馆法的参与主体涉及政府、图书馆、读者等,他们的利益诉求是相互关联的,既彼此依存,又互相冲突,符合博弈发生需要的博弈情境。利用博弈分析可以准确地说明图书馆法运行所涉及的参与者的策略互动和最终达到的利益均衡。

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政府、图书馆、读者三方的行为都不可避免地趋向于收益最大化,即使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也不例外——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政府作为执法者也是一个“经济人”,但是,每一方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在一定层面上都会遭遇来自他方的抑制,于是,三方互动的博弈对局就此形成。这一博弈以纳什均衡的实现为最终结果。所谓纳什均衡,是指每一方在另一方的策略选择为既定时,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当各方的最优策略确定后,都不再有其它选择的冲动,从而形成一种稳定局面。以纳什均衡理论来考虑政府、图书馆、读者三方的策略选择,不难发现,只有当图书馆法的相应条款成为三方主体的优势策略时,图书馆法才会得以有效运行。否则,图书馆法便处于不稳定状态,图书馆法失效随时可能发生。基于此,需要就政府、图书馆、读者三方在图书馆法运行博弈中的策略选择展开深入分析,以期达到纳什均衡,为制定有效的图书馆法打下基础。

2.2 图书馆法治建设中的“多赢”目标

博弈论可分为“零和博弈”和“非零和博弈”两种。“零和博弈”指博弈中各方无论采取什么策略,得失总和均为零。在“零和博弈”中对局各方是完全对立的,一方所得必意味着他方有所失,不存在各方均得或均失的可能。“非零和博弈”指博弈中各方的得失总和不为零〔11〕。在“非零和博弈”中对局各方不再是完全对立的,一方或几方的所得,未必意味着他方必有所失;反之亦然。因此,会出现各方都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对策和结局,也会出现各方都均蒙受损失的对策和结局。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我们要运用“非零和博弈”理论来分析问题。双赢(win-win),是非零和博弈论(Non-zerosum game theory)中的一个概念,指处于一定环境条件下的双方,面对一定的规则,同时或先后选择并实施对对方有利的行为或策略,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达到自己的目标〔12〕。“双赢”理论,应用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也适用于政府、图书馆、读者三方“多赢”的情况。“多赢”的目标模式选择将导致图书馆法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并催生和发展若干法律条款的产生和制度安排,本文正是从图书馆法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关系这一角度来探讨图书馆法对“多赢”的效应与选择的。

2.3 “非零和博弈”分析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取得的成果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非零和博弈”理论有着重要的现实性意义和理论价值。“非零和博弈”思想在许多法律的制定或修改的过程中得到了应用,依据这种理论,摒弃过去那种“人之失即我之得”、“人之得即我之失”的“零和博弈”思路,认识到“法律博弈”属于“非零和博弈”的特点,在立法研究中通过协调、商量以合作代替对抗,寻求使各方都能获益的“最佳全赢博弈”策略,是确保社会稳定和法律连续性及长期稳定性的关键。例如:以邓小平 “一国两制”构想为根本方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体现“非零和博弈”中“全赢”思想和方法的典范。事实上,那些以其长期稳定和连续性而为世人所称道的著名法律如美国宪法等,都是采取长远眼光,以协调的方式,“排斥零和、实现多赢”的“非零和博弈”策略的典范〔13〕。

2.4 “非零和博弈”分析对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17世纪英国宪政博弈过程告诉我们:避免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正和博弈,是迅速取得立宪成功的一条便捷之道〔14〕。通过对 17世纪英国宪政博弈过程的分析我们体会到:把“非零和博弈”理论引入图书馆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人类是万物的灵长,是有自觉意识的智能动物,我们要借助理性之光,超越自然和本能的局限,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做出有目的的自主选择。政府、图书馆、读者在根本利益上是没有冲突的,这一点为“非零和博弈”策略的实施创造了基础。在充分考虑到政府、图书馆、读者共同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兼顾 “博弈局中人”各方的利益和意愿,完成“非零和博弈”均衡,最终实现了以法制保障政府、图书馆、读者的“全赢”目的。

3 图书馆法运行博弈竞局分析

图书馆法博弈竞局的形成包含三个要素:博弈的参与者、博弈参与者可选择的策略以及博弈所有可能的对局结果。如果把图书馆法运行视作一个博弈过程,其分析也必定从以上这三要素开始。

3.1 三方的策略类型

3.1.1 图书馆的策略类型

在图书馆法运行博弈中,图书馆的策略选择是由其行为的收益与成本决定的。图书馆的收益就是指图书馆遵守图书馆法能够实际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经费资助,也可以是获得其他物质和精神收益。图书馆的成本则是指其遵守图书馆法行为预期将付出的代价。收益与成本之比就是遵守图书馆法的利润率。根据利润率的不同,图书馆将有三种策略,即遵守图书馆法、违背图书馆法和不作为(不积极主动为读者服务,消极怠工,得过且过)〔15〕。

3.1.2 读者的策略类型

与图书馆的策略相对应,读者在面对图书馆法时也会根据其收益与成本做出相应的策略选择。在进行比较之后,读者可能做出的选择也有三种,即依法维权、弃权、非法救济(采用非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16〕。

3.1.3 政府的策略类型

政府作为执法者也是一个“经济人”,无论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还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政府都要进行成本核算。经过核算,政府同样存在三种策略选择,即严格执法、放弃执法、过度执法。

3.2 纳什均衡的策略互动

在明确了图书馆法运行中博弈的参与者以及各自可能采取的策略后,我们可以计算和调整博弈的支付矩阵,以求达到一种纳什均衡。在通常情况下,图书馆法运行的博弈是一种三人三战略的博弈。但要得到这种三人三战略博弈的均衡解,还应该从各参与人的两两博弈开始。

博弈论的分析工具是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以策略之间的相对优劣关系,而不是绝对优劣关系为基础的,这正是策略互动决策的特点。图书馆法博弈的参与者——政府、图书馆、读者的最大目标都是实现自身的最大得益。但是在具有策略和利益相互依存性的图书馆法博弈问题中,各个博弈者的得益既取决于自己选择的策略,还与其他博弈者选择的策略有关。因此政府、图书馆、读者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其他博弈参与者的存在和策略选择。通过先找出自己针对其他博弈参与者每种策略或策略组合(对多人博弈)的最佳对策,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其他博弈者策略选择的判断,包括对其他博弈者对自己策略判断的判断等,预测博弈的可能结果和确定自己的最优策略〔17〕。

3.2.1 政府与图书馆的博弈

从社会整体利益上来看,政府严格执法的所得最高,假定取值为 5。政府“放弃执法”、“过度执法”均要承担巨大的社会成本,从最终效果上来看,无论图书馆的策略是什么,政府采取这两种策略都是得不偿失的,尤其是“过度执法”,不仅破坏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加大社会成本,其负效益更为明显。政府的执法行为本来应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条件之内的执法行为,既有利于遏制违法现象,又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突破了条件限制的执法行为必将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过度执法”所得最差,定为 -10;“放弃执法”所得次之,故取 -5,(当图书馆遵守图书馆法,此时“放弃执法”所得为 0)。在给定政府策略的前提下,图书馆所得各有不同。其中,如果政府放弃执法,图书馆获取违法策略获利最高,我们取值为 10;如果政府严格执法,则图书馆违法获利我们取值为-5;如果政府过度执法,图书馆违法的所得最低,因为其可能承受高于法定的惩罚,因此我们取值为 -10。当然,图书馆“不作为”时,所得为 0。这种矩阵如表 1所示。

表 1 政府与图书馆的博弈

在以上矩阵中,“过度执法”和“放弃执法”都是政府的“严格劣策略”,故运用劣势策略消去法消去。消去之后,政府只剩下“严格执法”策略,图书馆的优势策略也就只剩下“遵守图书馆法”。如此,则双方在“严格执法”和“遵守图书馆法”格局上达到纳什均衡(我们在达成纳什均衡的优势策略下划线表示),图书馆法效力得到实现。

3.2.2 政府与读者的博弈

在政府与读者的博弈中,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放弃执法”与“过度执法”同样构成政府的劣势策略,其理由同于表1政府与图书馆的博弈。我们对政府“放弃执法”与“过度执法”的所得分别取值为-5和 -10,“严格执法”作为优势策略取值为 5。在政府“严格执法”的策略下,读者“依法维权”当然是最优选择,取值为 5,而“弃权”和“非法救济”则是劣势策略,分别取值为 0和 -5。如此则读者的“依法维权”和政府“严格执法”构成唯一的纳什均衡,图书馆法得到有效施行。这种矩阵如表 2所示。

表 2 政府与读者的博弈

3.2.3 读者与图书馆的博弈在图书馆与读者的博弈中,“弃权”和“非法救济”明显是读者的劣势策略,我们分别取值为 -5和 -10。从长远看,只有“依法维权”才是读者的优势策略,故取值为 5。在读者依法维权的情况下,图书馆的“违背图书馆法”成为劣势策略,取值为 -5。“遵守图书馆法”才是图书馆的最优策略,取值为5,并与读者的“依法维权”形成纳什均衡。当然,在图书馆“违背图书馆法”、读者被迫“非法救济”时,在法治社会中双方所得必将都是 -10。其博弈矩阵如表 3所示。

表 3 读者与图书馆的博弈

3.3 图书馆立法目标的自动实施

要想达到上述三种理想的纳什均衡,图书馆立法必须要做到以下两条:首先,大力拓宽读者的维权渠道,降低其维权成本,使得读者“依法维权”成为其超优策略;其次,要使图书馆在“遵守图书馆法”的情况下,所得也不低于乃至高于“违背图书馆法”行为所得,使得图书馆“遵守图书馆法”成为其超优策略。当然,达成这一纳什均衡的前提条件是,政府“严格执法”成为政府的优势策略。我们要想建立科学的图书馆法,我们不仅要分析为什么要建立图书馆法?其目标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要思考图书馆立法的目的和实施后的结果会不会一致?如果图书馆法的法律条款不构成纳什均衡,图书馆法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根据博弈论可知至少有一个参与方会有违背图书馆法的积极性,不满足纳什均衡要求的图书馆法条款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图书馆法所涉及的各利益主体的策略互动和博弈的均衡条件,只有在此基础上才会制订出有效的图书馆法,只有当图书馆法的每一个条款都达到纳什均衡,图书馆法才会是有效的,才会是自动实施的。

4 图书馆法运行博弈竞局的启示

4.1 重视图书馆法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研究

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任何组织、任何部门乃至任何人都有自己的利益,都将为追求其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故图书馆法所涉及各方利益作为一个客观范畴,对图书馆法的形成与运行起着决定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图书馆法所涉及的各方利益,正视图书馆法的制定与确立过程是一个不同利益集团、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与博弈过程,在运用博弈论方法进行分析后,要能够准确了解不同利益集团在立法博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联盟及其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值,这样才能比较准确地预测出图书馆法的走向及图书馆法的实施效果。

对于图书馆法的条款来说,如果其是体现政府、图书馆、读者这三个主体的博弈均衡的,那么就可以使图书馆立法过程更加趋于科学化、客观化、技术化,可以增强图书馆立法的预见性、稳定性、普适性。因此,我们要寻求使各方都获得正当利益的最佳全赢博弈策略,让政府、图书馆、读者这三个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到图书馆立法博弈中来,通过反复博弈,使各方利益在立法博弈中实现均衡,让图书馆立法真正反映各方的利益,满足社会对图书馆的需要。这对图书馆法的长期稳定和图书馆法的连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可以增强图书馆立法的预见性,从而防止图书馆立法行为的短期化。

4.2 推进公开机制和参与机制

综上所述,图书馆法的制定与实施实际上是要体现政府、图书馆、读者这三个主体的博弈均衡的,如何实现这种博弈均衡,从机制上讲,应该确立公开机制和参与机制。我国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图书馆立法过程的公开机制与参与机制便是对这种宪法原理的诠释〔19〕。在现代社会中,公开机制作为民主制度的充分体现,主要体现为政府的决策、实施及其过程要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机制,图书馆法既是读者人权的保障法,就要实行开门立法。提高图书馆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靠发扬民主,通过改进图书馆立法程序,使更多有识之士有切实可行的渠道参与图书馆立法,表达他们的意见,在图书馆立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及各方人士的合理意见,并通过媒体公布图书馆法草案,通过推进公开机制和参与机制,可以在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民意的基础上,制定图书馆专门法、建立图书馆法制体系。

4.3 信息沟通与互动

图书馆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一项长期的重复博弈,在这一过程中,博弈各方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获悉其他博弈方的决策信息,将能更准确地依据对方决策做出自身最优的判断,增强博弈方为了长期利益而放弃谋取短期利益动机的可能性〔20〕。有效的信息沟通是最终实现图书馆法“非零和博弈”均衡、避免出现“零和博弈”均衡谬误的重要条件,信息沟通是图书馆法的制定与实施的基础。因此,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定期地、详尽地将各方的决策信息发布出来,实现政府、图书馆、读者这三个利益主体的信息沟通与互动,通过信息沟通来协调各方利益,最终找到使各方都能获益的“最佳全赢博弈”策略。

5 结语

从本质上来说,图书馆法是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强制性体现,是政府、图书馆、读者这些不同社会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游戏规则。图书馆法的生成和运行过程,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图书馆法有效性的关键在于此种博弈能否使各方利益最终达成均衡。因而,整个图书馆法的立法与运行过程是利益博弈和均衡的过程,我们要认识到“图书馆法博弈”属于“非零和博弈”的特点,在立法研究中通过协调、商量以合作代替对抗,寻求使各方都能获益的“最佳全赢博弈”策略,确保图书馆法的科学性、连续性和长期稳定性。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督导和公共图书馆评估工作总结会暨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http://epaper.xplus.com/papers/dsck/n5.shtm l(2010-02-02)

2.专家热议制定《公共图书馆法》.http://www.nlcd.com.cn/news/ShowArtic le.asp?Article ID=2899(2009-2-19)

3.文化部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相关工作 http://www.nlcd.com.cn/news/ShowArtic le.asp?ArticleID=2895(2009-2-19)

4.席彩丽.图书馆立法“热”背后的冷思考.情报探索,2008(1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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