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珂
(辽宁省图书馆,辽宁 沈阳 110015)
孙成珂 男,1955年生。研究生学历,辽宁省图书馆党委书记。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项社会事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图书馆如何加强法制化建设,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读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各级公共图书馆为广大读者服务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深入,建设学习型社会、提倡终身学习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图书馆事业正在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各级各类图书馆正在积极转变经营理念、服务方式以及服务手段,广大读者利用图书馆更加方便快捷,在图书馆可以享受到越来越多、越来越周到的服务,还可以获得更多更实用的知识与信息,但图书馆读者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读者的基本权利仍未得到应有的保障。现结合图书馆工作实践,就如何保障和维护读者权益的问题进行思考。
权益是指公民或者个人依法律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图书馆读者是指凡是利用图书馆提供的资源条件进行阅读的一切社会成员,包括个人、集体和单位。图书馆读者权益是指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受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图书馆规章制度保障的可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而读者权益是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的过程中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这两者是有机的统一体。
现代图书馆是公益性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积极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传播、知识普及、社会教育、文化休闲等服务是其基本的职能和义务。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容侵犯,应该依法得到保护。维护“读者权利”是新世纪图书馆的服务理念之一。从法律角度来看,图书馆读者权益应该包括:平等自由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及监督权;借阅权等。从国内外现有的图书馆法律法规及读者对图书馆的需求来看,读者的权益应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1.1 自由平等选择文献的权利。公共图书馆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一切社会成员均有资格自由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即读者可以按自己需求、兴趣来自由平等地选择利用图书馆的馆藏文献,国家另有特殊规定限制使用的文献除外。
1.2 平等使用服务设施的权利。现代图书馆是一个多种载体文献的复合体。多样化的文献信息传输设备,多种载体形式的文献都应该无条件向读者开放,缩微文献、声像文献、机读文献应该像传统的印刷型文献一样都能得到方便利用。图书馆有义务保证读者对其馆藏及其辅助设施的有效利用。
1.3 文献信息咨询服务的权利。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遇到各种疑难问题有权向图书馆提出咨询服务的请求,图书馆应充分开发馆藏文献资源,综合利用面对面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各种专题服务、定题服务、跟踪服务等,尽最大可能向读者提供有用的文献、文献线索或相关的事实情报,以满足读者的文献信息需求。
1.4 信息素质教育的权利。读者在利用图书馆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定的技术难题,比如图书馆文献的布局、文献的排列规则、数据库的使用技巧、现代化信息存储与传输设备的使用等,图书馆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各种文献及相关设备的使用方法与技能,引导读者养成良好的信息意识,掌握娴熟的检索和利用图书馆文献的能力。
1.5 文献资源荐购收藏的权利。“读者有其书”这是现代图书馆的服务理念。读者有权利要求图书馆收藏自己所需要的文献。图书馆应充分把握读者的需求动态与倾向,科学预测读者需求,根据读者成分、读者数量等因素,合理安排采购经费,按一定比例购置文献的品种和数量,尽可能满足一切读者对文献信息的需求。
1.6 参加读者活动的权利。读者有权利参加图书馆为满足读者信息需求而开展的各种学术交流、专题讲座、书评、专题报告等读者活动。
1.7 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有权对图书馆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图书馆服务工作的失误以及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并督促其加以完善或改正。
1.8 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图书馆有义务维护好各种设施的安全,不能危害读者的生命、健康;有义务保障读者人格尊严、民族习惯、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馆员在服务中应文明礼貌,不能傲慢冷淡,更不能恶语相加;有义务保障读者的隐私权;对于读者违反图书馆的规章制度等情况应谨慎对待、妥善处理,切忌侵犯读者的名誉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通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随时都可以让人到馆,它的大门应当向社会上一切成员自由地、平等地开放,不管他们的种族、肤色、国籍、年龄、性别、宗教、语言、地位或教育程度”。可见,让读者自由平等地享受图书馆的服务,这是国际图书馆界对读者服务工作的共同追求。但在我国图书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虽然“读者至上,服务第一”为各级各类图书馆所提倡,但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其权益却屡屡受到侵害。现实中我国图书馆读者权益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服务意识问题。在当今社会,人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以人为本”已成为人们经营各项事业的基本理念。在我国图书馆工作的实践中,读者的主体地位日益提高,读者的需求日益得到尊重,人性化、个性化、特色化服务正在受到越来越多读者的青睐。读者满意是图书馆服务工作的最高境界。但传统图书馆遗留下来的一些思维模式和条条框框还没有根除,一些馆员在读者服务的过程中还常以管理者自居,他们的思想意识未能与图书馆工作技术的现代化获得同步发展,很多人口头上高喊“读者第一,服务至上”、“读者是上帝”,但在实际工作中得过且过,我行我素,服务意识淡泊,无视读者的需要和感受,缺乏主动热情为读者服务的精神,所以很难提供读者满意的服务。
2.2 规章制度问题。现代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多是为了方便管理才制定的,所以很多规定没有顾及读者的需要与感受,殊不知恰恰是这些缺乏人情味儿的制度和规定伤害了读者的权益,制约了图书馆工作的全面发展。比如图书馆对读者借阅册数、借阅期限以及借阅场所、借阅文献类型的限制条款;对读者违章的处罚条款等等。这些规定使读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很多图书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读者参与图书馆管理的权利根本不予考虑。图书馆的各项计划、工作内容以及与读者自身利益相关的管理制度,均没有读者真正意义上的参与和知情,规章制度的解释权、执行权完全由图书馆单方面决定,读者的批评权、监督权根本不知从何谈起。
2.3 保障能力问题。国际社会对一所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半径、服务所覆盖的人口数量都有相应的标准,对图书馆所收藏的文献数量与质量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但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还很难满足这些建设标准与要求。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区图书馆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受经费所限,我国一些中小型图书馆购书数量非常有限,有很多县区级图书馆甚至连续多年没有补充新书,其为读者服务的保障能力可想而知。更有些图书馆为了应付评估检查,不惜放弃图书馆藏书的原则和质量标准,以次充好,以数量为先,以节省购书费、谋求价格优惠为前提,这些做法都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读者的权益。
2.4 阅读环境问题。为读者创造一个优雅的借阅环境是图书馆的天职。近年来,我国各级各类图书馆的硬件环境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不仅大量的新馆相继落成,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服务理念和人才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迁,极大地改善了图书馆的服务环境。但据笔者了解,图书馆的读者数量并没有随着硬件环境的改善而明显增长,一些大型图书馆甚至是省级图书馆的持证读者数量也不过区区几万人,一些小型图书馆甚至可以用“门可罗雀”来形容。这说明我国图书馆在软环境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还没有让更多的社会成员所了解,不知图书馆为何物者大有人在。虽然国家规定到2011年底之前,所有公共图书馆要实现免费向社会开放,但审视现实,一些地方的图书馆为了生存,馆舍出租、服务收费的现象依然存在。长期以来,我国图书馆缺乏富有针对性、有效性的宣传,社会公众对图书馆的了解和认知程度还局限在较浅的层次。图书馆在建设阅读社会、书香社会的进程中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建设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亿万百姓都能共享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这是我国党和政府的工作目标和殷切希望。维护社会公众的阅读权、受教育权,不断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是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作为社会公益性教育机构的公共图书馆必须自觉维护好广大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益。当然,要切实维护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益,光凭图书馆行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社会各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图书馆、读者的共同努力。否则,难以达到理想的境界。
图书馆法是用于指导和规范图书馆事业,保证图书馆事业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依据。它的强制性及约束力,是保护读者权益的首要条件。我国现有的一系列图书馆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不难发现保护读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能否认,这些条款在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践中,在维护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益方面确实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同时看到,这些条款的权威性、约束力还十分有限,其对图书馆读者权益的界定还过于笼统,不够具体,需要政府部门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制订和颁布了250多部国家图书馆法。这些国家图书馆法都明确规定了图书馆读者权利的具体内容。我们期待我国图书馆法的早日出台,我们寄希望于我国的图书馆法对读者权益予以权威的界定和有效的保护。
现代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为读者管理图书,而不是为图书管理读者。必须摆正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从读者利益出发,来规范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自由平等、开放共享等人性化的理念、将以读者为中心的思想融入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过程,让读者充分感受到快捷、周到、尊重和温馨。“以读者为中心”是现代图书馆工作永恒的信条。图书馆引进读者参与监督管理的机制,确立读者在图书馆服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应诚邀读者代表成立图书馆读者协会,让读者参与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制订、藏书建设、工作计划等重大业务活动以及日常事务的商讨、管理等。同时图书馆应切实贯彻“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要以读者为中心,一切为读者着想,以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为读者服务工作的最高准则。图书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考虑读者的切身利益:如图书订购要事先调研,满足读者的需求,保证图书的数量和质量;图书加工流程要尽量缩短,使新书尽快与读者见面;环境布局要安怡、清静、优雅;设备设施要方便读者利用;借阅证件可“一证通用”。关注特殊群体读者的图书馆需求,开通如电话借书、送书上门、邮递、送书到工地等多种服务渠道;积极策划组织各种读者活动,如征文、展览、专题讲座、技术培训、报告会、座谈会等,吸引读者参与其中,让广大读者在参与中享受阅读的快乐,在阅读中感受图书馆对其权益的尊重。
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性,维护读者权益也需要图书馆和读者双方的共同努力。图书馆关注读者的利益,保护读者的权益是以合理、合法为前提的。在图书馆事业建设和读者服务的实践中,一方面需要以完善的法规制度来加强读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和引导,使读者自觉树立高度的权益意识和合法权益保护意识是非常必要的。读者不仅要明确自身享有的权益内容,更要了解图书馆的职能、服务内容及规章制度。争做文明读者,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保护图书馆文献资源、设备设施,不做违规之事;正确行使权利,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通过正当渠道向图书馆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图书馆严重侵犯读者权益的行为,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纠正,以切实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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