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叙事本质的探索与追问——评《叙事性的理论化》

2011-03-17 17:26尚必武
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叙事性叙事学戏剧

尚必武

(浙江工商大学 外国语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对叙事本质的探索与追问
——评《叙事性的理论化》

尚必武

(浙江工商大学 外国语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叙事性既是“叙事学研究的一个中心概念”,也是当下西方叙事理论界“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主要从叙事性的概念及其本质、文学叙事的叙事性、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等三个层面出发,对《叙事性的理论化》一书加以评述,希图由此管窥西方叙事学界关于叙事性研究的最新态势与特征。

叙事学;叙事性;文学叙事;跨媒介叙事

一、引言

叙事性是当下“叙事学研究的一个中心概 念 ”(Herman & Vervaeck, 2005: 172), 但同时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Abbott,2008: 25)。《今日诗学》的主编梅尔·斯滕伯格(Sternberg, 2001: 115)曾这样解释叙事性的重要地位:“只有通过叙事性来界定叙事的时候,我们才不会过于限定叙事的主题,也不会错过叙事的文类特征,叙事学家也才有可能不受约束地研究叙事学。”既然叙事性如此重要,那么叙事学界又为何在这一论题上争论不休?笔者以为,原因在于叙事性自身所引发的一系列难题。对此,法国叙事学家约翰·彼尔(Pier,2008: 109)总结说:“什么构成了叙事性?可否用一些形式特征来界定叙事性?叙事性是否是诸多叙事结构的一种?是否存在不同类型的叙事性、不同程度的叙事性?叙事是拥有叙事性还是表现叙事性?是叙事生产了叙事性,还是叙事性生产了叙事?长篇小说的叙事性与短篇小说的叙事性,以及电影的叙事性是否相同?能否以不同的方式感知叙事性?”

实际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西方叙事理论界就已经出版了数部围绕叙事性展开的论著。譬如,苏珊·弗莱施曼的《时态与叙事性:从中世纪的表演到现代小说》(Tense and Narrativity: From Medieveval Performance to Modern Fiction, 1990)、非利普·斯特基斯的《叙事性:理论与实践》(Narrativity:Theory and Practice, 1992)、巴里·鲁特兰的 《性别与叙事性》(Gender and Narrativity,1997)等。但遗憾的是,弗莱施曼对叙事性的研究主要是借用语言学模式来对叙事结构进行分析,没有具体论及什么是叙事性;鲁特兰的《性别与叙事性》一书只是从女性视角对若干叙事作品作了阐释,至多只能算是女性主义批评的文集,而不是专门探讨叙事性的论著;只有斯特基斯才在真正意义上丰富了叙事性研究。斯特基斯不仅对叙事性作了明确的界定,而且还阐述了叙事性的逻辑与运作方式,但他却没有回答叙事性程度的高低及其度量等问题,略显美中不足。

2008年,法国叙事学家约翰·彼尔与西班牙叙事学家加西亚·兰德合作推出了《叙事性的理论化》(Theorizing Narrativity,以下简称 《叙事性》)一书①。该书汇聚了包括杰拉德·普林斯、梅尔·斯滕伯格、迈克尔·图伦、莫妮卡·弗鲁德尼克、玛丽-劳勒·瑞安、安斯加尔·纽宁等众多国际知名叙事学家,是西方叙事学界关于叙事性研究的最新成果。本文主要从叙事性概念及其本质的学理探讨、文学叙事的叙事性、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三个层面对该书加以评述。

二、叙事性概念及其本质的学理探讨

在《叙事性》一书的“导论”中,两位主编开门见山地提出一系列与叙事性密切相关的问题:“叙事为什么成为叙事?什么可以使得叙事更像叙事?符号再现的哪些成分可以被看作叙事?哪些形式手段和交际手段可以被视作具体的叙事方法?叙事话语的什么特征使得叙事被看作叙事,而不是被看作描述和议论?不同媒介会对叙事的实现有何影响?”(Pier & García Landa, 2008: 7)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成为《叙事性》一书的重要旨趣。从内容上来看,《叙事性》一书对叙事性的探讨大致可分为两大方面:(1)在抽象层面上对叙事性本质的学理探讨;(2)在叙事批评实践层面上对文学叙事(尤其是小说)的叙事性以及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的具体考察。

就在抽象层面上探讨叙事性的本质而言,普林斯的文章《叙事域、叙事性质、叙事性、可述性》(Narrativehood, Narrativeness,Narrativity, Narratability)当属代表。作为北美叙事学研究的开拓者之一,普林斯(Prince,1982: 145-161)较早地注意到了叙事性这一论题,曾直接把“叙事性”作为《叙事学:叙事的形式与功能》一书第五章的题名,专门论述了叙事性的构成要素。近几年来,普林斯(Prince, 1999, 2003, 2005)更是在不同场合强调叙事性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就叙事性概念及本质问题发表论点,有力地推动了叙事性研究的进展。

在《叙事域、叙事性质、叙事性、可述性》一文中,普林斯(Prince, 2008: 19)主要辨析了与叙事性密切相关的四个概念。首先,普林斯重新界定了叙事的定义,即“如果某个客体逻辑连贯地再现了至少两个互不预设、互不暗示且时间错位的事件,那么它就是叙事”。实际上,普林斯在这个定义中所强调的是满足叙事的六个条件,即“逻辑连贯”、“再现”、“两个”、“时间相错”、“事件”、“互不预设、互不暗示”。普林斯认为,这个定义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不仅不会与普遍接受的关于叙事本质的论点(对事件的叙述再现)相冲突,而且还区别了叙事(narrative)与“非叙事”(non-narrative)以及叙事与 “反叙事”(antinarrative)。同时,由于该定义没有明确地说明叙事的真与假、日常性与艺术性,以及叙事的媒介与模式等,无疑给读者判断叙事类型留下了诸多空间(ibid.: 19-20)。

倘若叙事的定义回答了“什么是叙事?”即什么实体构成了叙事(即名词叙事所指涉的客体种类)的问题,那么,它就刻画了叙事的范围,普林斯把叙事的范围称之为“叙事域”(narrativehood);如果叙事的定义回答了“什么是叙事?”但重点在于叙事指涉的是质量而不是实体,即构成叙事的特征而不是客体,那么,它就刻画了叙事的强度,普林斯把叙事的强度称之为“叙事性质”(narrativeness)。无论是“叙事域”还是“叙事性质”,都是构成“叙事性”的要素之一。任何客体如果没有满足叙事定义中所包含的六个条件,就不成为叙事,但是就客体能够满足条件的多少而言,有的“非叙事”可能会比其他的“非叙事”更加接近叙事,由此揭示了叙事性(包括叙事域和叙事性质)的不同程度,即存在叙事、伪叙事(quasi-narratives,接近叙事的非叙事)、非叙事之分。对此,普林斯(Prince,2008: 22)总结说:“文本的叙事性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其叙事域和叙事性质,而是依赖于那些使得叙事可以更快地被辨别为叙事的东西。”普林斯以为,读者能否较快地辨别叙事既受到文本因素的影响,又受到语境因素的影响。语境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涉及一个叙事是否值得讲述或报道,即叙事的 “可述性”(narratability)。

普林斯文章的亮点在于细化了叙事性的内容,即把叙事性划分为两个方面:叙事域和叙事性质,承认了叙事性在“非叙事”到叙事之间的程度变化。但是,除了在“非叙事”与“非叙事”之间以及叙事与“伪叙事”、“非叙事”之间探讨叙事性程度的高低,还要像彼得·许恩(Hühn, 2008)那样关注“为什么有的叙事比别的叙事更像叙事?”这个问题,而不是“为什么叙事比‘非叙事’或‘伪叙事’更像叙事?”的问题,即还需要比较叙事与叙事之间的叙事性程度。

作为《叙事性》的第一主编,彼尔主要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对叙事性作了一定程度的发掘,其目的在于辨别故事生产叙事性的方式以及叙事性满足故事的条件。颇有趣味的是,彼尔的文章取名《后此谬误》(After This,Therefore Because of This)。从词源学角度来说,“后此谬误”来自于拉丁文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是逻辑学研究中经常遇到的认识论错误,即一种不正确的推理:如果A事件先于B事件发生,A事件则是B事件的原因。实际上,观察到A事件发生在B事件之前的事实并不证明A事件是B事件的原因,而认为“在此事件之后”便意味着“因为此事件”无疑是犯了所谓的“后此谬误”。

彼尔(Pier, 2008: 136)认为,从普罗普、格雷马斯、巴特、列维斯特劳斯等以降的大部分叙事学家在叙事性的界定上,几乎都犯了“后此谬误”。以“国王死了,王后伤心而死”为例,大部分叙事学家对此的阐释是,因为王后在国王之后死去,所以王后去世的原因在于国王的去世。通过借助于“启发式阅读”和“符号阅读”两种方式,彼尔得出两个发现:(1)启发式阅读中的序列性,即讲述对象与讲述行为之间的 “有序”(ordering)、“无序”(disordering)和“重构顺序”(reordering)的关系使读者产生了“悬念”(suspense)、“好奇”(curiosity)、“惊讶”(surprise)等三种叙事兴趣;(2)叙事序列感知中的 “期待”(prospection)、“回想”(retrospection)、“认知”(recognition)在“启发式阅读”和 “符号阅读”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彼尔最后得出结论:叙事的因果关系有待叙事理论家的进一步研究,但因果关系不能给解释叙事的动力功能提供充分的根据。

不难发现,在叙事性这一论题上,彼尔最终走向了斯滕伯格关于时间与叙事性的思想。在斯滕伯格(Sternberg, 1992: 529)看来,叙事性主要是三种叙事兴趣,即“悬念”、“好奇”、“惊讶”在再现时间与交际时间之间的互动,或者是“讲述对象与讲述行为,或再现时间与交际时间之间的动态互动”(Sternberg,2006: 129)。有趣的是,斯滕伯格本人在《叙事性》中则主要探讨了跨媒介叙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叙事性。对此,本文在下一部分内容中将会有详细论述。

与普林斯和彼尔不同,《叙事性》一书的第二主编加西尔·兰德主要探讨了讲述(重述)与叙事性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一个叙事经常是先前一个叙事的变体,即已经被叙事化的若干要素的重新阐释、重新塑形和重新讲述。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叙事性涉及“重复”(repetition),即对先前经验的重新生产,是结合新的话语对先前符号的“回顾性重新塑 形 ”(retrospective reconfiguration)(García Landa, 2008: 419-420)。为了强调叙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回顾性重新塑形,加西尔·兰德(García Landa, 2008: 422)把叙事界定为“一系列被阐释/被评价的事件经验的序列性、回顾性再现”。总之,在加西尔·兰德看来,重复性或重述是构成叙事性的基本要件。不止于此,他还把对叙事性的分支扩展至互文性、认知理论以及阐释学等研究领域。

《叙事性》一书的亮点不仅在于从抽象层面对叙事性的概念与本质的学理探讨,而且还在于从叙事批评实践的层面对叙事性的具体考察。就具体的叙事批评实践而言,《叙事性》一书主要涉及了文学叙事(尤其是叙事虚构作品)的叙事性以及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两个方面。

三、文学叙事场域下的叙事性研究

就文学批评而言,叙事学最集中的研究对象莫过于“文学叙事”(literary narrative),尤其是叙事虚构作品(narrative fiction)②。在《叙事学导论》一书中,弗鲁德尼克(Fludernik,2009: 1)说:“当我们今天谈到叙事的时候,我们不可避免地把它和叙事的文学样式:小说或短篇故事,联系到一起。” 因此,《叙事性》一书对文学作品叙事性的关注,自在情理之中。根据《叙事学词典》的定义,叙事指的是“一个、两个或多个叙述者向一个、两个或多个受述者交流的一个或多个或真实或虚构的事件的再现”(Prince, 2003: 58)。可见,事件是叙事概念的核心。无事件则无叙事。因此,部分欧洲(尤其是德国)叙事学家专门从事件(event)或事件性(eventfulness)的角度出发来探讨文学作品的叙事性③。“欧洲叙事学研究协会”的发起者沃尔夫·施密特便是其中的代表人物。在 《叙事性与事件性》 (Narrativity and Eventfulness, 2003)一文中,施密特 (Schmid, 2003: 17-33)并没有阐述什么是叙事性,而是从“事件状态改变”的角度探讨了满足事件性的五个基本条件:(1)相关性(relevance),即状态的改变必须与其所处的叙事世界相关联;(2)不可预见性(unpredictability),即状态的改变要偏离于叙事的“多克萨”(doxa);(3)持续性(persistence),即状态的改变对于叙事世界中的客体和思想产生持续的影响;(4)不可逆性 (irreversibility),即越不可能恢复至原初的状态,事件性的程度就越强;(5)不可重复性(non-iterability),重复的改变形式,无论其状态是多么的相关和不可预见,其事件性程度都比较低。

彼得·许恩沿着施密特的思路,从“事件”的角度出发,努力细化叙事性的标准。许恩综合了普林斯(Prince, 1999: 43-51)和斯滕伯格(Sternberg, 2001: 115-122)关于叙事性的论点,认为事件性是区别叙事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叙事性既是一个二元对立的概念(叙事与非叙事、有事件与无事件),同时也是一个可分级的类别(文本可以更像叙事,事件性的程度可高可低)。许恩认为,读者在判断一个文本是否是叙事的时候,依赖于一个具体事件或序列组织中的重要转折。但是,事件性又是语境化的复杂现象,受到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等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许恩从认知图式理论和洛特曼的符号学模型出发,对施密特提出的事件性的五个基本条件加以补充。

认知图式理论涉及读者认知草案的激活,认知图式(认知草案与认知框架)不是文本自身所具有的,而是读者根据自己的世界知识推断和激活文本的具体信号。鉴于认知图式与一定的历史时期相关,读者对于叙事性的分析也随着历史文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对事件的判断必须参照一定的文类、文化、社会群体和历史时期的语境。洛特曼的符号学理论认为,事件性是对范式的偏离,是对已经建立起来的范式的违反。洛特曼提出了“语义场”的概念,即在一组范式的语义场与其相对立的范式的语义场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对这一界限的跨越就构成了重要的“事件”,对语义场之间界限的跨越范围则暗示了事件性程度的高低。许恩认为,认知图式理论的事件性与洛特曼的符号学理论可以相互补充,图式理论能够对一系列连贯行动和事件加以概念化,而洛特曼的符号学理论不仅能够描述语义框架和序列维度的重要转折,而且还可以从历史文化角度界定事件的地位。

许恩分别以理查森的小说《帕米拉》和乔伊斯的短篇小说《优雅》为个案,分析不同语境对事件性的程度的制约与影响。他得出结论:“事件性不应该被看作是绝对的质量,而是相对的质量——事件性不仅同语境相关,而且也同叙事结构的参照点相关,无论这一参照点是属于人物的、叙述者的、作者的还是读者的。”(Hühn, 2008: 159-160)

从叙事的定义出发,进而以“事件性”为视角来考察“叙事性”是叙事学家们的惯行做法。但是这一研究方式的弊端也十分明显:容易导致产生叙事性等同于事件性的错觉。事件只是叙事的构成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事件性的强弱只对叙事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而叙事性的高低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文本属性、文类规约等),而不是由事件性这一个因素所决定的。

与许恩从“事件性”的角度出发研究叙事虚构作品中“叙事性”的做法不同,另一位德国叙事学家维尔纳·沃尔夫则主要探讨了叙事虚构作品中的 “偶然性”与“隐含世界观”(implied worldviews) 之间的关系。沃尔夫 (Wolf,2008: 166-167)认为,作为真实世界模型的文学文本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其展现世界观或实现世界观的能力,但是世界观如何在叙事中被建构和交流,还没有得到系统的研究,尤其是隐含作者的立场、隐含范式以及视角结构如何汇合成世界观还没有引起叙事学界的重视。在沃尔夫看来,“偶然性”作为文学文本的特征之一,可以激活人类的感知,为解读文本深层次的“隐含世界观”提供了“索引”(index)。那么,“偶然性”、“隐含世界观”与叙事性之间又存在什么关系呢?沃尔夫赞同布莱恩·理查森的观点:作为叙事的一个因子,偶然性不可避免地与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关联。在理查森(Richardson, 1997: 96)看来,因果关系是构成“叙事性的必要条件”。

沃尔夫认为,在叙事虚构作品中,“隐含世界观”的形成主要与故事(影响人物行动、思想、话语的潜在视角、态度等)、话语(叙述评价、对人物的同情等)以及语境(参照框架与世界知识等)密切相关。“偶然性”则在叙事虚构作品的多种层面上都有所表现:“偶然性”存在于叙述交际的所有位置(如虚构文本的生产与接受),存在于“虚构外层面”(extrafictional level)、“故事外层面”(extradiegetic level)、“故事层面”以及“下一级故事层面”(hypodiegetic level)。论及“偶然性”在具体叙事文本层面上的表现,沃尔夫列举了“偶然事件”(contingency)、“意外遭遇”(accidents)、“巧合”(coincidence)。同时,偶然性是否与 “隐含世界观”相关,则是一系列“过滤因素”(filter factors)的结果,如具体读者、文本的历史文化语境、文类等。

为了辨别“偶然性”的文本特征,沃尔夫从初次阅读和初次阅读之后两个层面,提出了一组分析范式:(1)就初次阅读而言,可以采用的范式有故事世界中偶然性现象的本质、偶然性发生的位置(开头、中间或结尾)、偶然性现象的显性程度、参照具体人物和意图,对偶然性质量的评价、对偶然性事件的自然化与阐释;(2)在初次阅读之后,就偶然性对于“隐含世界观”的作用的总体评价而言,可以采用的范式有对偶然性在特定文本中的重要性加以评价,评价具体偶然性事件的显性倾向,考虑与世界观相关的文本的内在语境,考察与文本的“隐含世界观”相关的语境因素和审美因素,考察“过滤因素”,描述“隐含世界观”。沃尔夫还以罗伯特·格林(Robert Greene)的传奇剧《潘朵斯托:时间的胜利》(Pandosto: The Triumph of Time, 1588)和托马斯·哈代的小说《德伯家的苔丝》为例,探讨了“偶然性”与“隐含世界观”的姻联。

正如沃尔夫(Wolf, 2008: 205)本人所说的那样,“偶然性”在叙事中发生的形式与功能对于以“功能”和“历史主义”为取向的叙事学研究提出了挑战。从叙事中的“偶然性”角度出发,进而探讨叙事之于“世界模型”的建构,尤其是其对于揭示 “隐含世界观”的作用,对于叙事本质的研究无疑具有一定的新意。

与许恩、沃尔夫的研究方法不同,《叙事性》一书的部分作者从语言学,尤其是文体和语用的视角来审视叙事虚构作品的叙事性。迈克尔·图伦(Michael Toolan)、比尔特丽斯·佩纳斯·伊瓦涅斯 (Beatriz Penas Ibáñez)、戴维·鲁德姆(David Rudrum)便是如此。

叙事如何将读者引向问题的本质?文本特征究竟如何引导读者对文本主题的阐释?这些引导途径可否用语言学的术语来加以讨论?这是值得叙事文体学所研究的,也是图伦(Toolan, 2008: 307-329)在《语言的指向》(The Guidance of Language)一文中旨在探讨的问题。作为《文学语义学》杂志的主编,图伦对应用语言学、叙事学、文体学都有着浓厚的兴趣。图伦主要在语料库语言学的框架下,采取关键词抽样的方法,对爱丽丝·芒罗的短篇小说《一个好女人的爱情》(The Love of a Good Woman, 1996)开头几个段落加以分析。图伦得出的结论是通过语料库,结合文体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该小说叙事技巧如何引导我们进入文本的深处。

伊瓦涅斯从语言学、文体学的角度来审视叙事性。她首先整合了所谓的以“自然语言文本”为基础的叙事性概念与“自然语言用法”为驱动的叙事性概念,由此把叙事性看作既是产品的属性,又是使用的过程。在她看来,叙事意义的多维属性使得对叙事的“指号过程”(semiosis)的叙事学阐释不仅要以自然语言的语义、句法和语法为基础,同时也要以语用学、社会语言学、文体学、文本间性以及“媒介间性”(intermediality)为基础。文本的阐释依赖于情景限制与个体风格以及自然语言范畴内理解意义的社会文化模型,因此,文学叙事是沿着“文本间性”和“媒介间性”的路径来实现其多重叙事性,这些路径有可能是标准的,也有可能是非标准的(Ibáñez, 2008: 213)。伊瓦涅斯分别以海明威的“冰山体”叙事文本和和纳博科夫的错位叙事文本为例,阐释了两种类型的“非标准叙事性”(non-standard narrativities):“表层向深层偏离的叙事性”(deviational surface-to-bottom narrativity) 和“中心向边缘偏离的文本空间”(deviational centre-to-margins textual space)。

鲁德姆的文章则首先批判了传统论者,尤其是普林斯和斯特基斯关于叙事性是内在于叙事的观点。他认为叙事性是“一个有问题的概念”(a problematic concept),如果这一概念有什么价值的话,其价值“不在于不考虑语境,把叙事的叙事性一劳永逸地归结给某个事物,而是在于帮助我们理解叙事在文学、文化和日常生活中的不同运作方式”(Rudrum, 2008:257)。有鉴于此,鲁德姆建议从行为主义视角(a performative view)来研究叙事性。那么,根据这一视角,什么是叙事性呢?鲁德姆认为,叙事性是语境的一个功能。叙事性深深地扎根于社会群体的领域、社会和文化操守。叙事规约(conventions)是判断某个事物是否叙事或是否具有叙事性的标准。在文章的结尾处,鲁德姆 (Rudrum, 2008: 275)指出:“以叙事规约来界定叙事性、以行为性评价叙事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但是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在不同层面上解读和阐释叙事的成功与失败。”

尤 卡·蒂 尔 克(Tyrkkö, 2008: 277-305)的文章聚焦于所谓“万花筒式的叙事”(后现代主义文本与超文本的碎片化叙事),认为读者在阅读过程中的参与对叙事的概念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通过以各种后现代主义小说和网络超文本为分析个案,蒂尔克试图说明,与传统的叙事不同,“万花筒式的叙事”在结构上是多线条的,从而给读者解读文本提供了多种可能的路径,情节的建构是读者选择的结果。因此,在“万花筒式的叙事”中,读者的参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在经典叙事学阶段还是在后经典叙事学阶段,文学叙事尤其叙事虚构作品始终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研究对象。可见,文学叙事的叙事性是十分值得考究的一个论题。但是,后经典叙事学一个典型特征就在于“超越文学叙事”(beyond literary narrative),这又使得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成为叙事性研究无法绕过的话题。

四、超越文学叙事:跨媒介视阈下的叙事性研究

“跨媒介——研究范畴的扩张”是后经典语境下西方叙事理论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尚必武,2009:111-118)。按照德国叙事学家扬·克里斯托夫·迈斯特(Jan Christoph Meister)等人的话来说,“叙述是跨媒介的现象。没有哪个叙事学家对于这一事实持有异议”(Meiser,Kindt & Schernus, 2005: xiii)。对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的关注也是《叙事性》的重要内容之一。就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而言,《叙事性》主要涉及了跨媒介的虚构性、法律的叙事性以及戏剧的叙事性。

玛丽-劳勒·瑞安是跨媒介叙事学研究的领军人物。可以说,她的研究开辟了后经典语境下跨媒介叙事学的新领域。在《跨越媒介的跨虚构性》一文中,瑞安主要研究了虚构性在不同媒介中的表现,并从叙事性的角度探讨了虚构性在不同媒介中的影响。在瑞安(Ryan, 2008: 388-394)看来,所谓的“跨虚构性”(transfictionality)至少指涉四个必要条件:(1)涉及两个不同文本之间的关系,这些文本必须是虚构作品;(2)两个文本投射出不同的世界,投射出的不同世界又是相互关联的;(3)假定读者熟悉这些跨虚构性文本的世界;(4)跨虚构性不是要极力揭示跨虚构性世界的文本本质,而是要努力保持它的浸入力量。

瑞安接着考察了“跨虚构性”在五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媒介中的表现:(1)口头叙述时代(the oral age);(2)手写时代(the chirographic age);(3)印刷时代(the age of print);(4)电子时代(the electronic age);(5)数字时代(the digital age)。瑞安发现,“跨虚构性”萌芽于手写时代,全面兴起于印刷时代,繁荣于电子时代。而在数字时代,“跨虚构性”则具有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式,也具有不同以往的基本属性,如文本失去了原有的稳定性,计算机既是交际的媒介也是表达的媒介,甚至连文本的概念及其与虚构世界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问题。

颇值得一提的是,瑞安(2008: 415)还以电子游戏为例考察了虚拟世界的叙事性,并讨论了它的两种类型:语义叙事性和语用叙事性。通过对虚拟世界的考察,瑞安得出结论:同电影、戏剧和小说相比较,虚拟世界代表了更为边缘化的叙事性,因为虚拟世界没有强迫游戏玩家处在一条轨道上,而是给了他们寻找故事的机会。“虽然虚拟世界作为叙事媒介排位很低,但是被游戏玩家扮演的故事一旦被重新讲述的时候,就代表了语义叙事性的经典形式:英雄在充满危险的世界中的追寻。”

如果说瑞安的文章是在宏观层面上宽泛地探讨了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那么,安斯加尔·纽宁(Ansgar Nünning)、罗伊·萨默(Roy Sommer)、莫妮卡·弗鲁德尼克(Monika Fludernik)以及梅尔·斯滕伯格(Meir Sternberg)等人则在微观层面上具体地探讨了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

近年来,诸多西方叙事学家,如莫尼卡·弗鲁德尼克(Fludernik, 1996: 349-352)、曼弗雷德·雅恩(Jahn, 2001: 659-679)、布莱恩·里查森(Richardson, 2007: 142-155)等开始将目光投向戏剧,使得戏剧叙事学成为一个方兴未艾的研究领域。那么,戏剧是否具有叙事性?如何理解和研究戏剧中的叙事性?这是《叙事性》一书的作者们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

早在《建构“自然”叙事学》一书中,弗鲁德尼克(1996: 348)就曾指出,戏剧作为一个叙事种类,其叙事性以前被忽略了,因此最需要加以研究。在《叙事性与戏剧》一文中,弗鲁德尼克延续了其在《建构“自然”叙事学》一书中把叙事性看作是经验的论点,进而在此框架下探讨了戏剧的地位。弗鲁德尼克批判了传统叙事家认为戏剧缺乏叙述者和叙述行为,进而否认了戏剧是叙事的一个种类的论点。她认为,对叙事性的界定并非依赖于情节,而是依赖于“虚构世界”和“经验”。由此看来,戏剧应该也存有叙事性。在弗鲁德尼克看来,那种把叙事看作是由叙事性构成的,而戏剧则是由“模仿性”(mimeticism)构成的论点是过于简单的。实际上,叙事性在戏剧与非戏剧之间并不存在重大的差异,戏剧与其他具有叙事性的艺术作品在叙事技巧上存在一定的“交互性”(exchangeability)。

此外,弗鲁德尼克不仅阐述了戏剧的构成成分,而且还论述了小说对戏剧构成成分的借用(如对白和对话小说等)。弗鲁德尼克(2008:377-378)得出结论:一方面,小说(尤其是史诗和后现代小说)在很大范围上借用了戏剧的手法,如使用“框架叙述人物”(frame narrator figure)、对舞台说明的叙事化、让人物来讲述故事,以及对舞台和风格的模仿等;另一方面,戏剧作为一个叙事类型,其叙事性的构成方式与小说叙事性的构成方式是相同的,戏剧舞台上的人物也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说话与行动。

纽宁和萨默(Nünning & Sommer, 2008:331-354)发现,过去很多关于叙事性的理论都聚焦于叙事类型,且大致有两种倾向:(1)“以文本为中心的”,即强调叙事区别于非叙事的文本属性;(2)“以接受为中心的”,强调读者的认知体验。考虑到戏剧中的多重话语因子,他们区分了“模仿类型的叙事性”(mimetic narrativity)和“话语类型的叙事性”(discourse narrativity)。所谓“模仿类型的叙事性”,是指一系列事件以因果关系或时间顺序的再现,该叙事性程度的高低依赖于“事件性”程度的高低;所谓“话语类型的叙事性”,是指叙事内容通过言语传递至话语行为的再现,这一话语行为是由叙述者实施的。“话语类型的叙事性”预设了说话者、交际语境、叙述者以及“交际范式”(communicational paradigm)的存在,这是“模仿类型的叙事性”所没有的。

纽宁和萨默认为,不同媒介具有不同的叙事性,不同文类也具有不同的叙事性。“模仿类型的叙事性”主要存在于戏剧中,而“话语类型的叙事性”既存在于口头的故事讲述中也存在于小说中。纽宁和萨默提出“模仿类型的叙事性”与“话语类型的叙事性”目的在于克服传统论者以二元对立的方式划分叙事与戏剧艺术的做法,为判断戏剧和小说中表现出来的模仿特征和话语特征的比例提供了基准。

正如弗鲁德尼克自己所承认的那样,“对戏剧的叙事学分析还有大量的研究有待开展”(Fludernik, 2008: 377)。就此,纽宁和萨默(Nünning & Sommer, 2008: 346-349)列举了戏剧叙事学有待研究的六个论点:(1)需要整合模仿型叙事与话语型叙事,从而可以研究戏剧、电影、卡通以及小说等各种文类的话语叙事性;(2)戏剧叙事学的模型应该和虚构故事的讲述模型建立联系,从而可以给虚构故事讲述的最新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理论框架;(3)探讨戏剧和小说所使用的不同叙事方式;(4)系统地分析话语和模仿的各种不同功能;(5)历时地考查戏剧叙事中话语因子的功能和出现形式,从而为精细地书写戏剧史、叙事理论以及叙事的历史提供基础;(6)区分戏剧中故事讲述的话语性和模仿性是对戏剧中故事讲述的文化功能进行历时分析的首要步骤,从而可以连接叙事学与“表演性”的概念。

与弗鲁德尼克、纽宁和萨默聚焦于戏剧的做法不同,斯滕伯格把目光转向了法律。作为《今日诗学》的主编、“特拉维夫叙事学派”的领军人物,斯滕伯格主要是以叙事交际的原则来研究叙事,曾对叙事性有过一系列研究,认为叙事性主要是由读者的“悬念”、“好奇”、“惊讶”在再现时间与交际时间之间互动的结果。在《叙事性》一书中,斯滕伯格主要探讨了法律的叙事性。

实际上,早在2002年,彼得·布鲁克斯(Brooks, 2002: 2)就在《法律与文学》杂志上,撰文指出:“从直觉上来看,法律的叙事性似乎是非常有用的研究课题,只是它还没有被建构起来。” 在《叙事理论指南》中,布鲁克斯(2005: 415)重申,为了理解叙事在法律事务中的地位和用法,我们需要将“分析注意力”(analytic attention)转移至法律的叙事性。三年之后,当斯滕伯格(Sternberg, 2008: 29)撰写《假设情节:叙事性与法律符码》一文的时候,“作为叙事驱动的法律程序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了研究,从法官到语言学家,从符号学家到认知心理学家,从文学研究者到叙事学家等。” 斯滕伯格依然沿用了其一贯的论点,即叙事性主要是指“悬念”、“好奇”、“惊讶”在再现时间与交际时间之间的互动。

就法律叙事而言,斯滕伯格以为,法律是以事实为基础的,因此,法律无可厚非地具有叙事性。论及法律符码与叙事性之间的关系,斯滕伯格提出了“假设情节”(if-plot)这一理念。所谓的“假设情节”相当于“如果……就……”(if…then…)的结果,即“如果发生了什么事,就会产生什么事情”。斯特伯格认为,所有的叙事都涉及某种类型的“假设情节”。为了论述法律中的“假设情节”,斯滕伯格从《圣经·旧约》中抽取了大量的事例。最后,斯滕伯格得出结论:无论法律与心理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但是法律的情节本身都确定无疑地表现了与“假设情节”的相似性。作为一种动态性的力量,法律凸显了其对叙事系统的影响,由此指向了叙事学的道德属性(ibid.: 104)。

不难发现,就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而言,《叙事性》一书主要探讨了戏剧的叙事性和法律的叙事性,其他媒介的叙事性,如音乐的叙事性、电视的叙事性、电影的叙事性、舞蹈的叙事性等,并未涉及。尽管如此,《叙事性》一书的论者还是为叙事性研究拓展了新的维度,打开了新的空间。

五、结语

早在20世纪80年代,叙事学刚在北美开始传播的时候,“叙事性”这一论题就已经受到了部分论者的关注④。当叙事学步入后经典阶段之后,西方很多后经典叙事学家又从方法和媒介等层面继续探讨这一话题⑤。《叙事性》一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不仅从抽象层面对叙事性的本质作了梳理辨析,而且还从叙事批评实践层面对文学叙事(尤其是小说)的叙事性以及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作了具体探讨,为叙事性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视角,开创了叙事性研究的新局面。

但是正如扬·克里斯托夫·迈斯特等人所指出的那样,作为“叙事学研究的中心概念,叙事性依然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界定”(Meister,Kindt & Schernus, 2005: xii)。无论是叙事的概念与本质,还是文学叙事的叙事性与跨媒介叙事的叙事性还依然存在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譬如,叙事性是产品还是过程?文字媒介的叙事性与其他媒介的叙事性有何差异等。这是《叙事性》一书的作者以及广大叙事学研究同仁所要进一步回答的。

*衷心感谢审稿专家对本文提出的真知灼见,让论文作者获益良多。

注释:

① 该书是沃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叙事学:叙事理论研究》丛书的第15部。该丛书由沃尔夫·施米德(Wolf Schmid)担任执行主编,自2003年推出《什么是叙事学?关于理论地位的问题与解答》(What Is Narratology? Questions andAnswers Regarding the Status of a Theory, 2003)一书以来,截至本文修改定稿时,已经出版了27部。该丛书在欧美叙事学界颇有影响,堪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出版社的《叙事理论与阐释》丛书、内布拉斯加大学出版社的《叙事前沿》丛书、约翰·本雅明出版公司的“叙事研究”丛书相齐名,值得引起国内叙事学研究人员的高度关注。

② 弗鲁德尼克(Fludernik, 1996: 53)曾评价,叙事学“聚焦于虚构叙事作品,而且主要是以18世纪至20世纪的小说为主”。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国际叙事学研究协会”(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Narrative)的前身曾冠名为“叙事文学研究协会”(The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Narrative Literature),以凸显文学叙事的显要地位。

③ 著名叙事学研究电子期刊《阿姆斯特丹文化叙事学国际电子期刊》(Amsterdam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Journal for Cultural Narratology) 2007年秋季刊特别刊发六篇围绕“事件性”的专栏文章,参见http://cf.hum.uva.nl/narratology/index.htm l。关于“事件性”研究的最新进展,可参见Hühn和Kempf(2010)。

④ 普林斯即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早在《叙事学:叙事的形式与功能》(Narratology: The Form and Functioning of Narrative,1982)以及《叙事学词典》(A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 1987)中,普林斯就已经对叙事性作过较为详细的论述。

⑤ 关于后经典语境下的叙事性研究,参见尚必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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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a central concept of narratology, narrativity is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contemporary western narratology field. This paper makes a review ofTheorizing Narrativityin terms of three aspects, i.e.the conceptualization and nature of narrativity, narrativity in literary narratives and narrativity in transmedia narratives.

narratology; narrativity; literary narratives; transmedia narratives

I054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8-665X(2011)04-0062-09

2010-11-1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青年课题(10YJC752033)

尚必武(1979-),男,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叙事学、当代英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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