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造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保障研究

2011-03-15 08:17张建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期
关键词:主辅生产性服务业

张建华

关于制造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保障研究

张建华

在制造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过程中离不开必要的政策扶持与保障。政府要为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营造良好的环境,要鼓励工业企业进行管理创新、体制创新,进行专业化分工协作。政府尤其应就市场准入、税费、用地、价格、产权变更等方面对制造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制订有关优惠政策加以扶持。

一、实施财政优惠政策

(一)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各级地方财政应逐年增加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额度。在制造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过程中,分离后的新企业在实施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或在发展新兴服务行业中,因投入较大,各级地方财政在安排每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应优先给予资金扶持。服务业引导资金尤应特别优先用于扶持分离发展重点企业、重点领域以及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

(二)提供相应财政补助。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应自分离次年起在一定年限内(不少于3年),按其实现的地方财力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以补助形式返还给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对在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企业与主体企业合并计算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应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返还分离主体企业。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适度减、免征房产税。对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经相关部门确认纳税有一定困难的,应自设立起在一定年限内(不少于3年)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适度减、免征营业税。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应免征营业税。其技术转让所得,应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分离出的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的,也应免征营业税。分离后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应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可减半征收。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应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适度减、免征契税。对制造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相同的服务业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应自设立起在一定年限内(不少于3年)免征契税。

(四)适度减、免征所得税。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自设立起在一定年限内(不少于3年)减免50%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应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三、实施用地优惠政策

(一)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凡需要建造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应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二)提供其它用地优惠。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退二进三”,凡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应允许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应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通过以上方式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应暂不作变更。对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应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四、实施金融鼓励政策

在金融政策上,可以增加对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中小生产性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在知识密集型的生产服务业领域开展创业投资,应积极引导产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机构优先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运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

五、实施科技保障政策

在科技政策上,凡制造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业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应优先享受科技创新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应鼓励和支持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工业设计、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化服务等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应尽可能地赋予科研院所对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选择权和探索权,鼓励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研开发、技术创新机制,引导科研机构与企业紧密结合。此外,还应根据生产性服务业的研发特点,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六、实施相关扶持政策

(一)予以税费扶持。在制造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过程中,应切实落实国家业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信息产业、国际贸易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主辅分离后的税额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应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予以扶持补助。鼓励主辅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企业主辅分离后如纳税有困难的,其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和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应在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其中对市场开发或营销类的服务业企业,免征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的水利建设基金;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对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以用于支持新设立企业的发展。

(二)予以冠名扶持。为鼓励制造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应积极支持制造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使用与原隶属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名称,经原隶属企业同意,应允许分离后新设企业在名称中以适当的方式体现原隶属企业的字号或简称。

(三)予以准入扶持。应放宽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降低对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可以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

(四)予以审批扶持。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五)予以科技扶持。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分离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实缴税费等应可以合并计算到原隶属制造企业,享受工业科技有关扶持政策。

(六)予以其他扶持。应鼓励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应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不少于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予以摊销。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允许其加速折旧。

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应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子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在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的过程中,应鼓励企业整合现有资源,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营销总部、研发总部和物流总部等,加快从生产企业向总部企业的转变,努力形成龙头带动效应,符合条件的应享受有关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优惠。

综上所述,在制造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过程中,应及时出台相应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转嫁企业主辅分离成本;通过对新增地方税收的财政奖励鼓励企业推进主辅分离进程;通过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费的优先减免降低主辅分离企业税费负担;对于分离后企业实际税负提高的,财政要补助差额,给企业吃“定心丸”;对企业分离后发展迅速,纳税总额持续增长的要给予奖励,以扶持新分离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各级政府部门应密切配合,进一步优化服务,积极出台并宣传支持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切实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分析分离发展过程中的政策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充分发挥财税优惠政策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以不断加快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进程,促进现代服务业态的日趋完善与稳健发展。

(作者单位: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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