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课程评价的《经济法》教学内容重构

2011-02-21 11:29朱长根曾素文
职教论坛 2011年17期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内容法律

□朱长根 曾素文

基于课程评价的《经济法》教学内容重构

□朱长根 曾素文

在新的评价体系下,如何重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以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这是一个重大的命题。对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理论知识教学应以“必需、够用”为标准;实践教学在案例的选取上务求“新”“简”;教学内容注重针对性与适用性。

课程评价;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

课程评价是指对课程教学的基本条件建设、教学环节、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作出价值判断。在高等教育领域,随着教学评估的实践和精品课程项目的建设,课程评价对课程改革的导向作用日益为学界所重视,研究的视角逐步从课程评价的理论描述、现状与问题推进到其在教学改革中的应用。《经济法》课程是经管类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中基本知识、原理和基本经济法律制度,熟悉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本质、作用和经济法实务的认识,用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知识性来武装学生,使学生经济法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水平得到切实提高,并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而当前的一些《经济法》教材几乎都是千篇一律,这就对讲课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经济法》的内容要有所侧重、有所删除,在教学方法上要做到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到底哪些内容应该必讲,哪些又是选讲呢?在新的评价体系下,如何重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以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这是一个重大的命题。

一、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同

我国的《经济法》是由若干个单行法律、法规所组成,内容广泛,在教学中不可能一一介绍。对于不同专业,应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学生素质层次的高低,取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而在实际教学中,同一教案、讲稿轮流使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任课老师往往也是从教材的第一章讲到最后一章,过分地强调课程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此外,还存在部分教师纯粹凭个人喜好选择教学内容,主观随意性较大。

(二)教材的编写、选择上缺乏科学性

任课老师在选择教材时要充分考虑受众对象的实际接收能力,区分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去选择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老师自己编写教材。而很多学校却是全校就定了一本教材,没有区分层次、专业去选择教材。《经济法》是一门紧跟时代形势发展的学科,所以教材的内容要反映当今经济热点,要包括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经济法律、法规,而事实的情况是经常出现所教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吻合,即教学内容存在滞后性。

(三)教学计划安排缺乏合理性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年轻的学科,其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各高校均已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为公共基础课,一般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设,这为日后学生学习研究经济法课程奠定了基础。因此,应充分考虑两门课程之间的衔接,使知识的传授与接受具有连续性,使教学计划趋于合理、科学。[1]这就要求任课老师“吃透”教材,清醒地认识到《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为公共基础课,主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很多老师没有处理好两门课之间的关系,甚至出现教学内容重复。《经济法》是专业基础课,是要为相应的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服务的,它也不同于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作为专业基础课的《经济法》主要根据不同的专业去有所侧重地讲相应的部门法,并不需要讲述太多的经济法学理论,应该加大与现实联系密切的法律的学习深度。严格地讲,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很多老师的教学计划的制定是很随意性的,缺乏科学论证的,也没有考虑先修、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而是在凭着自己的“老底”在自由发挥。

二、教学内容的重构

在目前经济法理论较为繁杂的情况下,本课程突出在经济管理类高职教育中的实用性,打破一般经济法学体系对内容设置的惯常做法。根据我院专业设置情况,在教学内容设置上充分考虑专业特点,在教学体系上,打破以往不分专业统一教学内容授课的情形,进行课程体系的重新划分,在确定共同的基础理论课的基础上,分专业设置相关基础理论课部分,尝试模块式教学,针对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的模块,在教学中充分体现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和专业性。即为全体学生设计必须学习的基础知识和共同知识,然后针对不同专业,设计出不同的教学模块,真正实现菜单式教学,突出各专业对经济法各单行法律的不同需求,结合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有选择地进行特色教学。同时将最新法律法规和法律实务变化及时纳入到教学内容中,使教学内容具有时代性。

课程评价对象的范围很广,它既包括课程计划本身,也包括参与课程实施的教师、学生、学校,还包括课程活动的结果,即学生和教师的发展。课程评价指挥下的教学内容重构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管理类的《经济法》课程教师应该教什么呢?又为什么要这样教呢?经过本课题组成员的充分研讨,一致认为:在讲述内容和结构安排上除了应该与该专业相互衔接外,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关于教材的选择与编写

《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选一本适合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的教材,尤为重要。经济管理类的经济法教材,应与法律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不同。法学专业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教材应该是比较专、深、窄的教材,这种教材显然不适用于非法律专业使用。相反,经济管理类《经济法》教材应该适用于经济管理类教学,由于一般经济管理类专业无民法、商法等课程设置,其经济法内容应该更宽泛些,就其涉及的内容来讲,与其说他是经济法,不如说他是有关经济的法更为恰当。作为经济管理类的学生不必去研究经济法学科的界定等专业问题。对于他们来说真正掌握一些有关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因而笔者认为,许多理论性较强的部分,经济管理类可不编入,而许多本属于民商法范畴的法律则应当编入。事实上无论是自考的《经济法》还是注册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所要求的《经济法》,其所编入的内容也都不局限于经济协调关系。

教材的选用也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接受水平,高职高专财会专业的大部分学生在校期间考取的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部分学生能够考取初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初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课程。绝大多数学生只有毕业后才能考取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经济法》是中级会计师资格证的必考科目。因此学生在校期间我们就选取相对较难的中级会计师资格证必考的指定 《经济法》教材,不适合培养学生能力的实际状况。因此,经济法课程的内容设置应与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考试对经济法的要求进行连接,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也为他们今后参加的这些考试提供较好的帮助,主要是因为这些内容还是获得国家有关专家的认可并为这些行业所需要。

(二)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

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应该打破各家学派对体系、内容上的理论划分,以“必需、够用”为标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一般为72学时,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两者的比例为2: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必需”是指理论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按照这样的层次递进式学习;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运用法律规定;“够用”是指要以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和相关专业需要相吻合,以实际课程占用的课时要求为标准。因此在“够用”的标准下,教师“教”的内容要:“精”、“准”。“精”的标准就要求选取精当的内容,“准”指选准法律规定,同时教师的讲解也要“精”、“准”。另外,由于《经济法》的课时有限,不可能学习《经济法》的全部内容。本课程内容的选择应该有所侧重,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应选择较成熟的重要的法律和实际经济工作和生活中应用较多和应知的法律。

2.实践教学在案例的选取上务求“新”“简”。积极选取最新的案例,跟踪经济法发展的前沿,力求做到与当今现实不断同步,充实教学内容。“简”是指选取的案例既要简约又要符合考核学生综合知识的需要,因此要选用有递进层次和层层深入性的案例。做到以培养学生能力为本位,突出实践性教学。力求理论与实例、实训衔接,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领悟和理解,使学生不仅能够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如何用法。[2]

3.教学内容的针对性与适用性。在《经济法》教学中,应注重因材施教,针对学生专业的不同、原有知识结构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内容。同时,法律是应用型知识,教学中应结合专业传授学生有关职业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学生在将来的职业中更能胜任工作。[3]依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参考教学大纲、教材和现行学时数,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重组优化,并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讨论、协调,共同商讨确定,这样也能减少教师个人操作的主观随意性。根据经济法课程内容,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模块,每个模块分别对应不同的培养目标。课题组成员一致认为:在教学安排上,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模块:(1)经济法总论,重点讲授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作用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保护;(2)市场主体法,重点讲授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等;(3)市场秩序法,重点讲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4)宏观调控法,重点讲授税法、金融法及证券法等;(5)经济争议解决法,重点讲授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法律制度。而具体到经济管理类专业的财会专业则要侧重讲授税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等。合同法与公司法是核心内容,在课程设计时所用理论课时最多,设计的实训项目也在此加大比重。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作为重点内容讲解,主要是针对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指导学生将来自主创业的需要。在越来越知识化、分工化的社会里,出现的案件未必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问题,甚至未必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可能与工程、科技或金融有关,不一而足。但是,由于学时限制,课堂教学却不可能完全涉及,只能采用导读自学方式。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学生学习经济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识,给予指导和帮助,以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

针对课程性质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在完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践教学体系的同时、根据经济法律适应经济形势需求不断变动修改的特点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不应仅仅拘泥于对现行法律的诠释,对于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经研究较为成熟的、有可能很快出台的重要的经济法律规范,可以在授课中进行一定的介绍。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以下能力:了解并掌握独资、合伙及公司各类企业创办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具备依法申办、设立各类企业的能力;订立合同、审查合同及解决合同纠纷的能力;依法保护工业产权,有效制止他人对专利、商标侵权行为的能力;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依法纳税能力,具备解决简单经济纠纷的能力。

三、结语

我国的《经济法》是由若干个单行法律、法规所组成,内容广泛,在教学中不可能一一介绍。因此,教师应针对不同专业的特点,有选择地选用教材,所介绍的内容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目的要求,还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吻合,富有启发性,具有时代感、适用性,从而形成适应专业要求的“自己”的经济法课程内容。这样,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也迎合了新的课程评价体系对《经济法》课程提出的挑战。在新的课程评价体系下重构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课程改革的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需要《经济法》的一线教师们付诸艰辛的努力。

[1]杨琦,李卫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设置的探讨[J].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2]葛恒云,朱长根.经济法[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

[3]李宾,张宗浩.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设计和方法更新[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朱长根(1979-),男,江西南昌人,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曾素文(1963-),女,江西南昌人,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江西省高校省级教改立项项目“课程评价导向下的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编号:JXJG-09-34-3,主持人:曾素文)的阶段性成果。

G712

A

1001-7518(2011)17-0027-02

责任编辑 谢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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