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育锋
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
□刘育锋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对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管理、职业教育联邦政府经费划拨方式,以及职业教育的行业企业参与作出了规定。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体现了可操作性强、制约性强、方向引导性强、适应性强的属性。它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法增强可操作性、完善体系、更为体现职教特色、修订制度的完善,以及完善职业教育管理方式方法方面都具有借鉴意义。
澳大利亚;职教法;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下称 “职教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这对于明确职业教育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和地位、对于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职教法”实施的十多年中,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职教法”的不足日益显现。全国人大认识到补充和完善“职教法”的必要性,明确将修订职业教育法作为本届人大立法的重点工作之一。修订职教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同时,还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特色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是由若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从纵向而言,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从横向而言,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法、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劳动场所与平等法,等等。
联邦层面的职业教育法主要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职业教育问题,如“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案”、“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案”、“澳大利亚教育与培训署法案”、“‘澳大利亚技能’机构法案”,以及“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法案”,等等。
“澳大利亚技术学院(实现澳大利亚技能需求的灵活性)2005年法案”(下称 “技术学院05年法案”)是一个旨在通过为澳大利亚技术学院的建立和运行提供经费支持,而将商务、行业和社区领导引入澳大利亚年轻人的灵活的技能培训和教育之中的法案。该法案有四部分内容,共26条规定。它们分别为序言、关于拨款的总规定、付款和其它。第一部分内容包括标题名称、开始时间的规定、定义和法案的主要目标;第二部分内容包括协议、协议的其它条件、其它事项。该法案规定,联邦部长可以代表联邦政府与各州签署关于澳大利亚技术学院(ATCs)的协议。同时规定,“除非联邦和州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生效”,并且遵循“在协议内所接收的支付用于ATC的建立或者运行”等的条件,否则,(联邦)部长不能批准给予州的ATC财政援助的支付。[1]该法案还规定了协议的其他条件,如“证明支付适时使用”、“经费支出的消费”、“绩效报告”、“ATC管理机构使用帐户的条件”、“没有完成的情况”,以及联邦部长减少经费的权利,等等。[2]该法案在2009年进行了修订,将联邦政府支持各州ATC经费的年份由2005年至2009年,延长到了2010年。[3]
自1992年起,澳大利亚具有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4]之后,每年一修订,称为“某年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后一年的法案修订了前一年法案的一些内容。“1992年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共有三部分内容,分别为预备、对州拨款的修订和通过澳大利亚国家培训总署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拨款。第三部分内容包括:名词解释、总署对总经费的分配、如果州某一项目培训数量增加总署对附加经费的分配、部长可以改变决定、总署支付的来源、借的权利、借款数量的申请、统一收入经费的偿还和拨款。1992年之后每年的拨款修订法案都对前一年法案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如“2000年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对前一年法案的拨款数额进行了修订,用2001年的拨款数额931,415,000澳元替代了2000年的918,352,000澳元,[5]而“2004年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也是用2004年的拨款额1,032,797,000澳元替代了2003年的1,014,427,000澳元。[6]
“‘澳大利亚技能’2008年法案”(下称“澳技能08年法案”)是一个建立“澳大利亚技能”机构及其有关目的的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建立及其功能、组成和会议等内容。“澳技能08法案”规定了该法案的目的是提供专家的及独立的关于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需求和劳动力开发需求的建议。该机构的功能包括:为(联邦)部长提供关于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开发方面的咨询以及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需求方面的咨询;分析跨行业的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技能需求,评估与劳动力发展需求相关的研究和来自对劳动力开发需求有兴趣的个人和机构的信息,开发并维持与州、领地和相关机构的联系,以及与对劳动力开发需求或劳动力技能需求有兴趣的其它人员和机构的联系,等等。该法案还对(联邦)部长可以指导“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发展方向,“澳大利亚技能”机构成员的组成、任命、任期、报酬、辞职,以及召开会议方面的内容,如召集会议、主持会议、法定人数、投票,等等,作出了具体规定。[7]
“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2005年法案”(下称“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实质上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签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协议。依据该协议,联邦政府于2005-2008年间向州与领地提供44亿澳元。为接受联邦政府提供的经费,州和领地政府要遵循联邦政府提出的发展职业教育的系列条件。“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2005年法案”主要包括六部分、47条内容,这六部分内容分别是:1)预条款,2)向州划拨的费用:基本建设支出与经常性支出预条款,3)战略性活动拨款,4)支付,5)支付的数量,6)其它。 其中第二部分内容包括了:总则、法定条件、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协议条件,以及双边协议条件四方面内容。[8]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其职业教育由州和领地直接管理。为此,各州都有自己的职业教育法。与联邦职业教育法相比,州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内容更为全面系统。如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共有十章、344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学徒和受训者、职业实习、调查官和委员会、TAFE学院(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团体培训机构、主要雇主机构、上诉,等内容。这些内容涉及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体系(如作为培训机构的TAFE学院、团体培训机构、雇主机构、调查官和委员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制度(如注册培训机构的注册要求、课程鉴定的要求)、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外界的关系(如职业实习的规定),等等。[9]
如上所述,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联邦职业教育法主要针对某一具体的职业教育问题,而州和领地职业教育法内容比较全面,联邦和州与领地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内容的规定方面形成了一个整体。分析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内容,如下内容值得我们关注:
(一)职业教育体系
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职业教育法案对澳大利亚技术学院及“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建立进行了规定,以补充并完善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
澳大利亚已形成了由TAFE(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为教学主体、由行业企业高度参与、政府引导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澳大利亚政府认识到职业教育与培训要更好地满足行业企业的发展需求,要以行业企业为导向,要采取更为灵活的方法。为此,颁布了“技术学院05年法案”。该法案提出要建立“在灵活的学习环境中提供技能和教育”,“采纳行业导向的方法,与当地社区合作”的澳大利亚技术学院。[10]
为了强化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影响,澳大利亚政府认为需要建立为联邦职业教育部长提供咨询的专门机构,为此,颁布了“澳技能08年法案”。该法案规定要建立“澳大利亚技能机构”,这一机构的功能包括:为部长提供关于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发展方面的咨询,以及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需求方面的咨询;要分析跨行业的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技能的需求,要评估与劳动力发展需求相关的研究成果;要开发并维持与州、领地和相关机构的关系,以及与对劳动力开发需求或劳动力技能需求有兴趣的其它人员和机构的关系,等等。[11]该法案还规定,部长可以指导“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成员由一位主席,六位成员组成。该机构的所有成员都由部长任命,部长必须保证这些成员具有学术、教育或培训、经济和行业背景。[12]
通过立法,澳大利亚建立了新型的职业教育院校,和职业教育咨询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丰富并完善了体系,使职业教育能够更好地适应并促进澳大利亚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职业教育管理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管理权主要在州和领地。国家通过与州和领地签定协议的方式,通过经济杠杆,对地方职业教育发展施加影响,从而引导全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
澳大利亚“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2005年法案”(下称“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实际上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和领地政府签定的一项协议。依据该协议,联邦政府给予州和领地以一定的职业教育拨款。作为获得这一拨款的条件,州和领地政府需要遵循联邦政府提出的条件。联邦政府提出的这些条件包括方向性条件、限制性条件、过程性条件和处罚性条件。方向性条件是联邦政府所希望的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方向条件。“技能武装劳动力05法案”规定:州和领地“必须遵从使用者选择政策”,[13]“必须执行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工作场所改革”[14],“必须执行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方法”[15]、“必须加大对公共经费支持的培训基础设施的使用”[16],等等。限制性条件规定了拨款不能使用的方面,如“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规定联邦政府的拨款不能用于 “康乐活动”。[17]支付的过程性条件是指联邦政府在对州或领地进行拨款时应该遵循的一些条件。如“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规定 “当协议遵照内容4时”[18]和“保证支付适时使用”[19]。处罚性条件是指当州与领地没有实现自己承诺时,联邦政府要实施的若干处罚措施。如“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的关于“因虚假和误导陈述而减少支付”[20]的规定。
澳大利亚联邦层面颁布的其它一些职业教育法案,如“技术学院05年法案”,也是通过对联邦向州与领地的拨款以及州与领地接受拨款的条件的规定,而明确联邦与州和领地之间的管理关系。
(三)职业教育联邦政府经费划拨方式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政府经费一般来自联邦政府和州或领地政府。职业教育的主办权在州或领地,州或领地政府是职业教育日常经费的来源。联邦政府一般是职业教育项目经费的重要来源。联邦政府一般通过协议方式为州或领地职业教育提供经费,同时规定了具体的经费划拨条款,以使联邦政府用于各州和领地职业教育的拨款能够得到合理使用。
如上所述,“技术学院05年法案”和“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都是联邦政府与州和领地政府之间签署的有关职业教育的协议。这些协议规定了联邦政府为签署了协议的州和领地提供一定的拨款,而州和领地为此要接受一定的拨款条件。“技术学院05年法案”规定,“除非联邦和州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生效”,并且州和领地遵循“协议内所接收的支付用于ATC的建立或者运行”[21]等的条件,否则,(联邦)部长不能批准对于州或领地的ATC财政援助的支付,如“证明支付适时使用”、“绩效报告”、“ATC管理机构使用帐户的条件”,等等。[22]该法案在2009年进行了修订,将联邦政府支持各州ATC经费的年份由2005年至2009年,延长到了2010年。[23]“技能武装05年法案”规定,“部长可以作出向州支付的为期一年的财经支援的决定。”[24]但“除非联邦和州的书面协议(双边协议)生效,否则部长在2006年1月1日或其后不批准对于州的财经援助支出”,“除非部长已经批准了该年该州的年度职业教育与培训计划,否则,在该法案内,部长不能批准财经援助的支付。”[25]
(四)职业教育的行业企业参与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以行业为主导,行业的这种主导地位通过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得以确定。
如上所述,“技能 08年法案”(“Skills Australia Act 2008”)规定要建立“澳大利亚技能”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向联邦部长提供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发展的需求和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需求的建议,为此,要求该机构的成员要有行业企业背景。[26]“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建立,通过为联邦部长提供咨询而发挥行业企业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影响。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法也规定了雇主参与职业教育的其它方式,如规定了雇主对于学徒的义务。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规定了雇主要为学徒提供设施,要遵循培训计划,要报告必须申报的事项。[27]该法案还规定TAFE学院委员会的成员由15位成员组成,除一位成员为教育管理者外,其它成员可以来自任何与学院运行密切相关的行业,来自地方社区,来自行业工会或雇员,等等。TAFE学院委员会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明确和批准学院的发展方向。[28]
澳大利亚通过职业教育法内容的规定,确定了行业企业在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方法,从而也确定了行业企业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及功能的发挥。
分析发现,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
(一)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内容具体明确,这种明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法案所使用的术语提供了清楚的定义与详细的解释;其二,法案内容明确,可操作性强。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 “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对所使用术语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与解释。“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对法案中所用的一些术语,如“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行业协会”、“部长委员会”、“国家行业技能委员会”、“国家委员会”、“国家质量委员会”、“注册培训机构”等术语都作出了详细的解释。[29]昆士兰州“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第一章第二部分内容是定义和基本概念,在大部分章的内容中,也对本章所使用的术语进行了规定。在对有关术语进行定义时,都使用了 “……是指……”、“……包括……”的格式,这使得法案中的内容非常清楚。[30]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的内容具体明确首先通过给出具体数字、通过列举具体情况及对应措施而得以体现。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规定,该州要实施注册机构的有效期制度。该法案规定“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三个月前可以更新其注册。”[31]“认定课程的有效期为5年,在到期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认定。”[32]澳大利亚“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针对州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联邦提出的要求的情况,提出了多种处理方法。该法案规定“如果州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任何部长所允许的期限内,没有达到关于支付的条件:(a)如果部长如此决定,州将向联邦偿还决定中所规定的数量;(b)如果州不能,部长可以在本法案内作出减少一个或更多的财经援助支付的决定;(c)部长可以在本法案内,延期向州支付,直到条件满足。”[33]
(二)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
审核与监督制度是了解法律执行情况的必要制度。处罚制度是纠正错误行为,规避错误再出现的必要制度。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审核、监督制度与处罚制度。
1.职业教育审核、监督制度。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第37至40条内容专门对审核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审核的种类、适用范围、时间、行为及审核的权利。该法案第37和38条内容规定有两类审核。一类是对由委员会注册的培训机构的审核,另一类是对由另外的注册机构注册的培训机构的审核。对由委员会注册的培训机构的审核,该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执行对培训机构的依从审核。对由另外的注册机构注册的培训机构的审核,以上条款也规定了进行依从审核的具体条件。昆士兰州这一法案也建立了职业教育的监督制度,具体体现在第五章的培训的调查官的制度中。第五章规定包括:培训调查官的任命、功能、权利和责任,等等。
2.职业教育处罚制度。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种规定在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昆士兰州的这一法案在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罚责。如提出:“不是注册培训机构的人员不能声明自己的机构是注册培训机构。(否则)最大的处罚——80个处罚单位。”[34]“一个人不能声明提供得到认可了的课程,除非该课程得到了认可。(否则)最大处罚——80个处罚单位。”[35]“某人不能在培训合同中陈述任何自己知道是虚假或误导的事情。(否则)最大处罚——50个处罚单位”[36]
(三)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职业教育特色内容的规定,以保证职业教育总体质量的提高;重视社会公平的体现,以保证职业教育发展为社会总体发展的贡献。
1.实习规定。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第四章专门就职业实习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该章具体内容涉及职业实习计划、职业实习协议、职业实习培训计划三个部分。在职业实习计划部分,该法案就“申请职业实习计划的承认”、“委员会如何处理申请”、“安排职业实习的注册培训机构”、“非学生雇主的职业实习指导人员”、“不适用于接受职业实习学生的法律”、“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1995年法案的应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在“职业实习协议”部分,对“签署职业实习协议”、“短期计划的职业实习协议的注册”、“长期实习的职业实习协议的注册”、“职业实习协议中的报酬和其它条件”、“修改职业实习协议”、“职业实习协议的取消”、“工人赔偿覆盖面”和 “责任保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关于“职业实习培训计划”内容,法案就“职业实习培训计划”、“职业实习培训计划的协商”、“职业实习培训计划的签署”、“签了字的职业实习培训计划的复件”、“提供培训的实习提供的人员”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2.社会公平规定。“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17条拨款条件——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建议:州必须保证在州内有顾客咨询的安排,以保证在做决定时,考虑到所有学生的观点,特别是处于教育不利群体或偏远地区的学生的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观点。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第217条,对TAFE学院院长的职责规定时,提出院长要“为边远农村地区以及原住民地区提供建议和其他帮助,使得这些地区的年轻人能够更好地接受教育和培训”。
(四)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
伴随着时间的推移,澳大利亚会不断修订职业教育法案内容。如上所述,自1992年起,澳大利亚具有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37]之后,每年一修订,称为“某年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后一年的法案针对前一年法案的内容进行修订。又如,澳大利亚“就业、教育和修订2000年法案”是对“就业、教育和培训1988年法案”的修订。[38]2000年法案规定了1988年法案中的废除内容,以及相应的替代内容。
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还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有关法案对我国职业教育法案的修订具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对于增强职业教育法可操作性的意义。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内容偏重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职教法” 使用了诸如 “多种”、“一定”、“合格”,和“其他”等内涵不确定的语言,没有对以上用词作出内涵的界定,人们可以对有关条款有不同的理解,这使“职教法”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可供借鉴的方法。其一,对所使用的术语给出清楚的定义,对有关内容给出明确的规定。但使用这种方法,必然导致条款多,内容长。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的内容共有10章344条,长达262页。其二,将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法与地方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相结合。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法案组成。联邦政府的职业教育法案,往往针对某一具体的职业教育问题,内容不长,主要体现联邦政府的引导性政策。而州或领地职业教育法,内容却全面具体。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社会经济情况相去甚远。能在国家层面制定一部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职业教育法,当然很好,但费时长,且难度大。为此,可以借鉴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的相关经验,将中央层面的职业教育法与地方层面的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相结合。中央层面的职业教育法可以原则一些,它主要体现职业教育内容的方向引导功能。在此基础上,各省市以国家职业教育法内容为依据,制定适合地方实际需要的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
第二,对于完善职业教育法体系的意义。我国现行“职教法”对诸多不承担义务的现象没有提出具体的法律责任,甚至对于不承担对职业教育发展具有保障意义义务的行为,也没有提出处罚办法,更没有专门的责任章节,这使得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执行起来有困难。为此,需要在职业教育法的内容框架内补充罚则内容,构建罚则体系,使我国职业教育法体系更为完整。如,第二十七条是有关职业教育经费划拨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由于“职教法”没有提出不执行以上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此,出现了大量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只有第三十九条涉及职业教育的处罚内容。该条规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39]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11种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方式,但对于一些违法特别明显的职业教育内容,现行职业教育法却没有规定。如对违反职业学校学生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的行为,没有相应的罚责。
第三,对于职业教育法更为体现职教特色的意义。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内容,对职业教育特有的内容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学徒和受训者以及职业场所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技能08年法案”也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出了制度层面的规定。我国职业教育法分为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和附则五章。从章节的安排上,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虽然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也努力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如“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但总体说来,职业教育特色不明显。如,“职教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它们与“教育法”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的规定,除“设备、设施”的规定不同外,其它的都相同。特别是关于师资,都规定要有“合格的教师”。由于所从事的教育类型不同,职教教师与普教教师的资格要求必然不同,但“职教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同时,职业教育是以职业为导向的一种教育类型,其教育内容的及时更新是保证职业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应该形成制度,但该法也没有在这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有必要针对职业教育特色,开列专门的章节,对于职业教育特色内容进行专门的规定。
第四,对于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制度,使之不断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需求的意义。澳大利亚不断出现新的职业教育法,同时对现有职业教育法也不断进行修订。为增强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对行业企业需求反映的能力,澳大利亚颁布了“‘澳大利亚技能’08年法案”和“技术学院05年法案”。为了使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发展具有相应的经费支持,自1992年后,澳大利亚具有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40]之后,每年一修订。我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有很多条款已不适应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为此,我国需要不断总结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新需求,同时,也要不断总结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以及对职业教育法的新要求,不断修订职业教育法内容,使之更好地保障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五,对于完善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在管理职业教育的方式方法规定方面的意义。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制定一部内容具体统一的职业教育法,用于规定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难度很大。为此,在中央层面,可以提出原则性规定,地方要依据这一原则而提出实施职业教育法的细则或条例。同时,中央政府还应总结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管理经验,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全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由于国情不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的经验,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为此,需要深入研究,了解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的经验及其作用发挥的条件,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
[1]见“AustralianTechnicalColleges(FlexibilityinAchieving Australia’s Skills Needs) Act 2005”,No.124,2005 第6条内容.
[2]同上,见第8、9和10条内容.
[3]见“AustralianTechnicalColleges(FlexibilityinAchieving Australia’s Skills Needs) Act 2005 Act”,No. 124 of2005 as amended,第18条内容.
[4]见“VocationalEducationandTrainingFundingAmendment Act 1992”.
[5]见 Schedule 1—Amendment of Act,“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unding Amendment Act 2000”.
[6] 见 Schedule 1—Amendments,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unding AmendmentAct2004”.
[7]见“Skills Australia Act 2008”第 8、9 条内容.
[8] 见 “Skilling Australia’s Workforce Act 2005”(Act No.106 of 2005 as amended)有关内容.
[9]见 Queensl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Training and EmploymentAct2000” 有关内容.
[10]见“AustralianTechnicalColleges(FlexibilityinAchieving Australia’s Skills Needs) Act 2005”第 4 条内容.
[11]见“Skills Australia Act 2008”第 6 条内容.
[12]同上,见第7和第9条内容.
[13]见“Skilling Australia’s Workforce Act 2005”第 11条内容.
[14]同上,见第12条内容.
[15]同上,见第13条内容.
[16]同上,见第14条内容.
[17]同上,见第19条内容.
[18]同上,见第21条内容.
[19]同上,见第22条内容.
[20]同上,见第39条内容.
[21]见“AustralianTechnicalColleges(FlexibilityinAchievingAustralia’sSkillsNeeds)Act2005”,No.124,2005,第6和第7条内容.
[22]同上,见第8-13条内容.
[23]同上,见“Australian Technical Colleges(Flexibility in Achieving Australia’s Skills Needs)Act 2005 Act”,No.124 of2005 as amended,第18条内容.
[24]见“Skilling Australia’s Workforce Act 2005”第 5条内容.
[25]同上,见第7条内容.
[26]见“Skills Australia Act 2008”(No. 10, 2008)第 9条内容.
[27]见“Vocational Education,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Act 2000(Queensland)”第 79,80,82 条内容.
[28]同上,见 194,196 条内容.
[29]见“Skilling Australia’s Workforce Act 2005 Act”(No.106 of 2005 as amended)第 3条内容.
[30]见“Vocational Education,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Act 2000(Queensland)”第 6-17 条内容.
[31]见“Vocational Education,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Act 2000 (Queensland)” 28(1)条内容.
[32]同上,见47条内容.
[33]见“Skilling Australia’s Workforce Act 2005 Act”(No. 106 of 2005 as amended)第 32条内容.
[34]见“Vocational Education,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Act 2000(Queensland)”第 21(1)条内容.
[35]同上,见第 46(1)条”内容.
[36]同上,见第 55(1)条”内容.
[37]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unding A mendmentAct1992.
[38]Employment,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mendment Act 2000.
[39]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9条内容.
[40]见“VocationalEducationandTrainingFundingAmendment Act 1992”有关内容.
责任编辑 徐冬梅
刘育锋(1965-),女,教育部职教中心研究所国际合作与比较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职业教育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职业教育师资、职业教育比较。
G719
A
1001-7518(2011)01-00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