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探矿权申请人资质 促进资本与技术融合

2011-02-19 15:50许书平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1年11期
关键词:探矿权国土资源部资质

■ 许书平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034)

完善探矿权申请人资质 促进资本与技术融合

■ 许书平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034)

我国的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政策规定对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过于宽松,使矿产资源勘查准入门槛过低,给探矿权管理造成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找矿的突破。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就规范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了探索,应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政策,包括完善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参与的资质管理,依据不同矿产细化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依据不同勘查区域细化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等,以促进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加快促进勘查资本与技术融合,优化资源配置。

探矿权;申请人资质;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在地质体中具有隐蔽性和认识上的不确切性,矿产资源经过近几十年大规模勘查开发,露头矿、浅层矿等易发现的矿体大部分都已被探明,找矿难度越来越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资金需要越来越多,对勘查技术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实现找矿突破,提高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需要合理设置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以促进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加快促进勘查资本与技术融合,优化资源配置。

1 对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的政策回顾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提出探矿权概念,但对矿产资源勘查主体没有作出具体规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为勘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并要拥有相应勘查技术、设备和资金能力。

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除要求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外,对其余矿产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外资投资矿产资源勘查,200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明确规定允许涉外非法人企业、办事机构和代表处依法申请探矿权。

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200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明确规定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探矿权。

2 探矿权申请人资质要求过于宽松在探矿权管理中产生的问题

由于对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基本上没有要求,矿产资源勘查门槛过低,自2003年开始,随着矿产品价格大幅攀升,投资矿业赚钱效应显现,矿产资源勘查逐步成为社会投资新热点,大量来自贸易、房地产、机械设备制造、信息技术等非地质勘查行业的投资者开始不断涌入矿产资源勘查领域,甚至连个人及社团组织也大量申请探矿权,全国有效探矿权数从2003年底 1万4千余个增加到2008年底的3万8千多个,5年时间探矿权数增加了170%。国有地勘单位持有探矿权数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据《2003年度全国固体矿产勘查公报》统计,2002年10月1日至2003至9月30日,全国正在实施的固体矿产勘查登记项目8751个,其中国有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登记项目4949个,占总项目数的57%;个人登记项目762个,占总项目数的9%。据《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统计,2004年至2007年,国有企业拥有探矿权数分别占探矿权总数的51%、43%、41%和33%。

大量从事其他行业的投资者甚至个人涌入矿产资源勘查领域,为矿产资源勘查注入了新的资金来源,活跃了矿产资源勘查氛围,促进了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加快了矿产勘查进程。但随着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持续升温,对探矿权人的资质条件不作任何限制,矿产资源勘查准入门槛过低,在探矿权管理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探矿权人来自各行各业,甚至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矿产资源勘查投资主体良莠不齐,相当一部分探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勘查政策、勘查技术规范要求等不太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在履行探矿权人义务过程中,有意无意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探矿权管理制度不能得到有效遵守,加大了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的难度。

二是个人成为探矿权人后,在探矿权管理中不利于发挥部门协调联动的作用,对个人探矿权人违法勘查行为,不能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进行处罚,加大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难度。个人作为探矿权人,容易被舆论炒作,如前几年社会上广泛流传老太太揣着身份证,拿着小板凳到登记管理机关排队申请探矿权,属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矿产资源勘查被严重扭曲,管理部门面临的舆论压力加大。

三是探矿权申请人利用对探矿权人资质条件管理的制度漏洞,虽然没有勘查投资能力,但仍大量申请探矿权,进行“跑马圈地”,取得探矿权后,“圈而不探”,伺机炒作探矿权,阻碍了真正有能力、有意愿的投资者进入矿产资源勘查领域,延缓了矿产资源勘查进程,扰乱了探矿权市场,影响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正常开展。

四是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通常以价高者得,对参与者的资质条件考虑较少,容易引发非理性竞价行为。专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企业一旦参与竞拍,其他参与者往往愿意出价更高,导致有技术实力的地勘单位、专业矿业勘查开发企业和外资企业不愿参与,不利于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3 近年来国家对规范探矿权人资质条件的要求

近年来,为从源头上加强探矿权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国家多次提出要规范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准入门槛。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明确提出:勘查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申请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明确提出要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准入管理。2006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四种情形,其实也就对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进行了规定,目的就是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配置。2006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明确提出要严格煤炭矿业权市场准入。2006年8月,原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昆明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讲话明确要求,要研究建立矿业权人资质管理。2008年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了《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有矿产勘查经验或者矿业融资能力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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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对探矿权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这表明在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的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明确提出要提高勘查准入条件。

4 各地规范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探索

各地为了维护当地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对严格探矿权申请人资质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门槛,纷纷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4.1 青海省规范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措施

2006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要求矿业权申请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具有与勘查、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申请勘查开发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煤炭、盐湖、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等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申请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集团,企业实有资本金需达到所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企业信用不低于A级标准。申请勘查开发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申请人必须是注册企业法人,企业实有资本金需达到所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企业信用不低于B级标准。

2007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印发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7〕8号),对申请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资质要求: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勘查区位于国家和省规划重点勘查区、中型(含)以上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申请小型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500万元以上;申请矿(化)点、地质工作空白区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万元以上。

2009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印发〈青海省引进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83号),鼓励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验或者有矿业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该办法所指大型企业是指国资委管理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500强企业。

4.2 云南省规范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规定

2008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探矿权申请人应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除外),具备与申请勘查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资金;在1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得低于探矿权申请项目安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总和。

2008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98号)要求探矿权新立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包括: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进一步明确,探矿权申请人只能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5《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规定

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加强探矿权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12月31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明确了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性质、资金能力和勘查资质条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因此,今后自然人、政府行政机关、非法人组织及机构不得申请探矿权。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还要求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探矿权申请人,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使即使不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投资者,在取得探矿权后,也能够按照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开展勘查工作,进行综合勘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堵塞制度漏洞,对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并进行量化规定,要求探矿权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以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要能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二是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额的1/3;三是对于申请新立探矿权的,还不得低于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的探矿权所需勘查资金累计资金投入额。

6 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建议

明确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门槛,让更多的具有勘查实力和勘查意愿的企业进入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对探矿权管理,减少投机与炒作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但为实现精细化管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进一步细化,促进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矿产资源勘查资本与技术相结合。

6.1 完善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参与者资质管理

对参与不同勘查矿种、不同勘查程度、不同储量规模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人(投标人),要求不同的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避免因唯价高者得而出现的非理性竞价行为,以吸引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参与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现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促进资本与技术融合。6.2 依据不同矿产细化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

我国矿产种类齐全,成矿地质条件不一,贫富不均,因此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高风险、低风险和无风险矿产,也可以分为优势矿产、急缺矿产和战略性矿产等。如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属于我国优势矿产,出口量在全球占主导地位,但却没有定价话语权,主要原因在于产量不易控制。因此,如果对这类矿产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进行限制,有利于从源头上进行控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加强调控力度,提高国际贸易定价话语权,实现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6.3 依据不同勘查区域细化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

我国国土幅员辽阔,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地区差异性极大,不同区域矿产资源勘查情况差别也很大,对鼓励勘查区、重点成矿区带、国家规划矿区、环境相对较脆弱、自我恢复能力较差地区等区域设置探矿权时,对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应作出不同的要求。如申请在环境相对较脆弱、自我恢复能力较差地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探矿权申请人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勘查技术设备、技术能力和良好企业信誉,以便在今后的勘查开发过程中,能够既促进当地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又保护好当地环境,实现“开矿一方,造福一方”。

[1]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二版)[M].北京:中国地质出版社,2010.

[2]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各国矿法选编(上册、下册)[M].北京:中国地质出版社,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地质出版社,2008.

F407.1

C

1672-6995(2011)01-0028-04

2010-04-14

许书平(1978-),男,江西省崇仁县人,经济学硕士,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处长,现挂职于西藏国土资源厅。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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