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 航/白效辉
(1.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通化 134001;2.吉林省地矿局,长春 130061)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找矿新体制、新机制的建立是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一项重大地质找矿新举措,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地质找矿大发展和大突破,实现建立起地质找矿新体制、新机制的任务和目标,还需政府给力。应尽快出台一些操作性强,以改善环境、增加投入、调动地勘单位及地质人员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并真正将“政策引领、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合矿权、优化环境、人才支撑、业绩激励、快速突破”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在市场经济国家,地质找矿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股市和风险投资机构)和矿业企业,其中资本市场约占60%—70%,因此,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质找矿新体制来说,建立和培育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就全球而言,建立了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很少的几个国家,而且运作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看来,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建立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建立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必须有健全的矿业制度和法规体系、完善的政府服务与监管,良好的社会环境、合格的勘查机构、成熟的投资机构、可信的中介机构、优秀的技术服务提供商等。这些条件在现阶段我们大都不具备,建设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只能作为远期目标,在目前地勘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缺位的情况下,也只能由政府来弥补。
目前,新的投融资机制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基金、企业、贷款、地勘单位自筹资金等几种模式,但主要还是以财政和基金投资为主。在商业性勘查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目前只有靠政府的有效投入才能建立起一种规模能够逐年增长、滚动发展、实效明显、稳定的投融资机制,否则,即使有突破也是暂时的。因此,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支持力度,形成逐年稳定增长的机制。应制定相关的政策,除了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资源税等税费中按一定比例拿出逐年稳定增长的资金外,还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在财政资金上安排经费,并保持逐年增长。二要建立部省两级地质勘查基金或重点矿种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由政府确定渠道筹集,并实现滚动发展,主要用于重要成矿区(带)和重要矿种的前期普查及地质综合研究、勘查技术攻关。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三要建立“走出去”资源控制战略基金。支持国有地勘单位为保障国家经济资源安全,到境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由于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影响因素多、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应该注意考虑风险系数、资源回报、资源回运、资源储备、开发方式选择、规避风险、经济效益等因素。四要从政策方面鼓励企业投资矿产勘查。对出资进行矿产勘查的企业,应该在税收、贷款贴息、成本列支等方面给予政策性优惠;还应根据地质成果大小、矿种短缺程度、开发条件等给予一定的奖励。五是对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应当给予鼓励和补偿。地勘单位通过自筹资金,自主、合作、参股等方式进行矿产勘查活动,国家应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视成果大小给予奖励。所取得的成果可以作价交给国家、可以进入市场转让、可以通过探采一体化进入开发,对所取得的收入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可以确定一定的额度参照科技成果转让免税。
政府要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一套地质勘查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并维护地质勘查和矿业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行政,保证矿业权的正常运作。
(1)要认真解决好在矿政管理方面政府垄断并经营矿业权的突出问题。地勘单位主要是用国家的钱找矿(包括国拨地勘费和政府安排的项目费),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情况下,政府像经营土地一样经营矿业权,普遍实行招拍挂,以致地勘单位很难获取新的矿业权,地勘单位始终处于被动的打工地位。由于地勘单位找矿用的是国家的钱,而且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地勘单位当然不能独立自主地经营处置其找矿成果,而必须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转让矿业权必须经过政府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必须报政府审批,出让所得要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基金(见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否则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现实中很难得到及时的审批。这实际上是将地勘单位的矿业权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不是将其视为地勘单位可以进行自主经营的产品。地勘单位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及产品——矿业权没有经营自主权的状态难以改变,严重地影响了地质找矿大的突破。
(2)要切实改变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设置过滥的问题。探矿权获取的成本和难度很大,严重影响了地质找矿工作的正常部署。政府应对地勘单位的探矿权实行有效的配置,并制定相应的找矿成果与奖励矿业权的激励措施。与此相配套,要建立严格的地质勘查行业准入制度,避免地勘单位的数量无序增加;同时还要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矿业权登记信息,打消顾虑,铲除腐败的温床。
(3)应减少政府干预,简化管理,归还和保证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如:要求对勘查方案进行审查就给地勘单位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如何进行勘查工作显然是属于地勘单位的内部事务,政府不应干预;地质找矿工作具有很强的探索性,是不能用僵化的方案来规范的。还有,由普查转为详查,普查报告必须经省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不但要收数量很高的评审费,而且往往要修改几次才能通过。项目骨干人员的精力主要耗费在这些无益的劳动上,也是造成地质工作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地质找矿新机制和“358目标”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改善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切实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各省制定的改善地质勘查工作环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为地勘单位搞好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地质找矿外部环境,支持帮助地勘项目顺利实施。
(1)要明确责任,加强对改善地质勘查外部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建立起由政府主导、地勘单位和探矿权人共同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成立专门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环境优化工作,确保地勘单位及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地表达利益诉求。
(2)要深入开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乡(镇)、村干部的宣传教育,使乡(镇)、村干部充分认识到良好的地质勘查秩序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做好地勘单位与各地群众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顺利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同时,对恶意阻挠、无理取闹、阻碍地勘工作开展的行为,责成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及时、公正地处理一批典型案件,教育群众知法、守法,扩大宣传效果。
(3)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目前勘查缴费高得离谱、名目繁多、五花八门,重复收费等让地勘单位不堪重负的状况。同时,要根据各勘查地区的不同情况,调整提高地质勘查预算标准,并做好监督实施,杜绝一些社会和企业投资者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违背地质工作规律,随意定价,恶性压价,迫使地勘单位为了生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规范要求,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影响地质找矿成果和地勘单位的信誉,严重扰乱商业性地勘市场的行为。
科技创新是提高找矿效果、降低勘查风险、缩短勘查周期、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的最佳保障。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技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和相关技术的进步正在快速发展,各种技术设备、钻探设备、即时测试手段、信息采集技术、图形数据信息化技术等等正在日新月异地发展,矿产资源评价手段、综合利用技术不断提高,地质矿产勘查入地深度不断刷新。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地质技术发展,推动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实施重大突破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1)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好地勘单位与高校之间的人才联合培养工作力度,完善地质科技人才培养工作创新机制,加强地勘单位的人才培养。引导地勘单位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地质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落实人才培养的目标责任制,将地质科技人才培养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保证经费投入。
(2)政府要在地勘单位配置技术人才队伍,发挥技术人才资源价值上发挥作用。要制定地质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培养、任用宽松政策,建立 灵活的人才引进机制,对地勘单位急需和岗位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特事特办、减少环节,以各种灵活的方式引进和利用专业技术人才;要积极协调相关院校,建立起多元一体的人才培养机制,根据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地勘单位发展需要,推行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和培训体系。
(3)政府要为探索建立地质科技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为大规模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提供科技支撑。要加大对地质科技的财政投入,并在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重大地质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地质勘查单位、科研教学单位和矿业企业联合攻关,开展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成矿预测研究,以及深部找矿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钻探等技术方法研究与应用;鼓励开展勘查分析测试新技术、野外地质技术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的引进和应用研究;提高地质勘查技术和装备水平。
(4)在地质找矿技术人才的紧缺已成了制约地质找矿的首要问题,地质科技人才队伍的现状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政府要从资金和政策上帮助地质勘查单位解决好地质科技人才总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分布不均、结构失衡、创新能力不强,科技领军人物、复合型人才匮乏等问题。从源头上提高地质科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为地质人才培养和补充打下坚实的基础。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Z/OL]. [2011-07-11]http://www.gov.cn/gzdt/2010-04/29/content_1595673.htm.
[2]徐绍史.在全面推进地质找矿新机制座谈会上的讲话[J].国土资源通讯,2010(20):6-7.
[3]汪民.在全面推进地质找矿新机制座谈会上的讲话[J].国土资源通讯,2010(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