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危害及其原因

2011-02-19 03:26赵桂民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军人个人信息公民

●赵桂民

(武警学院基础部,河北廊坊 065000)

一、侵犯军人个人信息概况

军人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军人个人存在关联并能够或者足以识别特定军人个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个人生理、心理、智力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家庭等方方面面,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身份证编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肖像、血型、肤色、指纹、体重、身高、健康状况、职业、职务、职级、职称、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医疗记录、购买习惯、收入和消费、存汇款等财务状况、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教育背景、宗教信仰、电话号码、电子邮件、QQ等联系方式以及爱好、社会活动、人际关系、驾照、军衔、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各种资格证书、所属党派甚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记录、犯罪记录等。[1]

(一)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现象

现代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医疗档案、职业情况等,甚至还包括婚姻状况、个人财产记录、银行借贷记录、保险记录甚或人际关系、犯罪记录等,往往成为“公开的秘密”。军人个人信息也不例外,同样也在受到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侵犯。据腾讯新闻 2006年 5月 24日报道,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一名数据分析师擅自将含有2 650万名退伍军人个人数据的笔记本电脑设备带回家,结果设备被入室窃贼盗走,使得这些退伍军人面临身份信息被盗的危险。据中华硕博网 2008年 9月 3日报道,美国得克萨斯Randolph空军基地的服务器曾在 6月被黑客利用了一个合法账号入侵,33 000名军人个人信息被窃走,基地军官和飞行员的职业信息泄露。据中央电视台网 2008年 10月 14日报道,英国国防部一个存有敏感数据信息的移动硬盘丢失,里面存有 170万人的个人信息。该事件发生之前的上个月,英国军方就有一张存有敏感个人信息的磁盘被盗。《环球时报》2009年 9月 2日报道: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消息,日本陆上自卫队 15万 5千人服役,其中现役 14万大兵的个人讯息被以 100万日元的价格卖给了东京一家不动产商。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军人个人信息屡屡被侵犯的现象不仅危害到了军人个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侵犯了相关国家的国防和军事利益,危害了正常的国防秩序和军事行动,影响了国防建设和军事发展,造成了有形无形的不良后果,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2]国外军人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中国军人个人信息也逐步出现了同样的问题,丢失、被盗、被非法利用、提供、储存、收集、披露和买卖也时有发生。

(二)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形式

随着计算机、网络、手机等信息处理和存储传输技术的不断发展,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具体而言,侵犯军人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擅自提供军人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经法律授权、未经军人本人同意,将所掌握的军人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例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单位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这是一些企业获取他人信息的重要渠道。

2.非法买卖军人个人信息。近年来,非法买卖军人个人信息牟利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上出现了兜售军人身份信息、军人房主信息、军人车主信息、军人移动通讯信息、军人患者信息、军人银行存贷信息、军人单位信息的现象,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3.有关机构或单位不能对掌握的军人个人信息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军人个人信息遗失、泄露。某军事单位就发生过单位军人身份信息丢失的事件,某军队院校曾将本单位军人及家属的身份、工作、婚姻状况、住房等信息公开于局域网,也曾经发生过军人个人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被非法提供给个人、单位和网站的情况。

4.军人个人信息被冒用。在军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军人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有关的业务。比如,冒用军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开户业务、驾照申办、参观旅游、乘车旅行、享受给予军人的某种特殊优惠,甚至冒用军人身份实施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等。

(三)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特征

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型犯罪,侵犯军人个人信息权行为有着不同于侵犯一般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特殊性。

1.侵权行为具有专业性。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专门收购和买卖军人个人信息的“生意人”或中介机构,军人信息泄露和交易逐渐呈现出专业化、行业化的特点。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军人用户信息,一些单位或组织利用办事登记等方式非法收集、储存和披露军人个人信息。

2.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军人消费者在就医、买车、买房、买保险、购物、消费,以及办理会员卡、手机卡、优惠卡、银行卡、信用卡、驾照时填写军人个人信息或家属个人信息时,军人个人信息被获取、储存、泄露、出售、利用、更改。

3.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军人在网络登录申请邮箱、网络购物或消费、论文发表、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室等情况下填写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搜索或链接,废旧电脑磁盘数据被恢复等等,都有可能造成军人个人信息的外泄。而这些行为大部分没有物化的证据,侦查机关需用技术手段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此外,确定犯罪主体的现实身份也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这对侦查机关的技术水平、侦查手段、证明过程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3]

二、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危害

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但给军人个人带来不利影响,侵犯了军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破坏了国防建设,扰乱了国防秩序。

(一)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直接侵犯了军人人权,损害了军人合法利益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的发展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权益被侵害的现实可能性。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军队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公共服务机构能大批量快速收集、使用,乃至永久性保存可以识别出军人个人特征的有关信息,军人个人信息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现实中,一方面,个别军队和地方部门超出法定目的、职权范围,收集、利用军人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保存、传递缺乏有效的规范,军人个人信息被篡改、滥用以及被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军人信息主体对于相关机构和单位收集、保存的军人本人的信息无权查阅、更正,以至于对于自己的哪些信息为他人所掌握、该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等往往无从把握。[4]对军人个人信息的侵犯直接危害到了军人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造成了精神损害。

(二)侵犯军人个人信息危害了国防安全

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军人是国防的中坚力量。国家立法严格保护军人个人信息。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军人本人的利益,而且还威胁国防安全甚至破坏了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

(三)侵犯军人个人信息对军人个人生活造成不利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军人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很多军人都已经习惯甚至麻木:手机里各种各样的垃圾短信,邮箱或信箱里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某些杂志社买卖军人个人简介,房地产开发商非法转卖军人购房者个人信息,某些医院将军人个人信息向社会出售,某些银行泄露或非法利用军人储户个人信息……军人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结果就是军人不得不赤裸裸地暴露于各种信息传媒的轰炸之中,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却又无法避免。而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位又使得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难以及时得到公权力的救济,大大压缩了军人的隐私空间。

(四)侵犯军人个人信息对社会正常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军人首先是公民。由于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长期被忽视,使得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呈现出一种病态的“普遍”现象。作为个体,军人无力去有效地扼制泄露、窃取等行为,只能转而以自身的消极保护——拒绝透露来应对。而对于透露军人个人信息的过度小心,使得即使是获取必要的信息也得付出巨大的代价,大大增加了社会交往和商贸交往的成本。

(五)侵犯军人个人信息扰乱了社会对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信息安全

军人个人信息权是军人人身权的内容。包括军人个人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信息的收集、储存、交换、流动和反应是信息正常运行的表现和过程,其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对信息的传递过程,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日常行政管理。加强信息管理,保护公民和军人信息安全是国家的义务。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犯军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也威胁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犯公民和军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甚至会威胁或危害到公共安全。

(六)侵犯军人个人信息妨害了正常的国际军事交流

在国际社会,军人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仅关系到一国的国防利益和军事保护,而且军人个人信息的跨国流动还是开展国际军事交流的基础。对军人个人信息的侵犯扰乱了正常的国际军事交往与合作,破坏了在国际上的良好的军事形象和荣誉。[5]

(七)侵犯军人个人信息对电子商务产生不利影响

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带来的商业交往的一次巨大变革。它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凭借其方便快捷的优势迅速成为现代社会商业运行的重要方式。但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经济交往必然要伴随着军人个人信息的释放,这就给军人个人信息的泄露、窃取、储存、出售和篡改创造了机会。由于担心军人个人信息的泄露,不少军人依旧不敢直接尝试网上交易,由此不免会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缺少了值得信赖的军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电子政务的建设也必然遭受影响。

三、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原因

(一)军人个人信息具有价值

当今社会,信息是一种权利资源。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信息价值和经济价值不断增加,而科技的发展与网络信息处理以及存储等技术的普及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大规模信息的收集变得更为便捷,一些人以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6]基于信息资源的战略性地位,各种主体都会采取不同手段争夺信息优势,这就导致了侵犯军人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

(二)军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较弱

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意识是公民自身对其个人享有的信息及其相关利益、自由的认识和主张。信息安全教育是保守国家和军事信息安全的治本之策,也是做好信息安全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军人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对本人信息的保护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在办理一些业务时,无意或出于无奈,填写的个人信息资料泄露了不应泄露的信息。军人要积极学习信息权利保护的法律知识,提高军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意识。

(三)社会没有形成尊重军人个人信息的诚信意识和良好氛围

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泄露与我们社会缺乏对个人信息的起码尊重,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长期被忽视有直接的关系。在军内和地方社会,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缺乏诚信和保护意识,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尊重和保护军人个人信息安全的氛围和习惯。

(四)对军人个人信息缺乏有效的立法调整、行政执法管理和司法保护

我国规范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行立法不足,法律条款数量较为有限、适用范围相对狭窄,没有规定违背保密义务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通过民事法律应用的也很少,民法通则里并没有规定隐私权,行政法律规定不明。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民事、行政等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刑法开了立法保护的先河。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 7条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个罪名,这一规定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最后一道屏障。国家应尽快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在军事法律体系内,对于军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没有一部统一的条例、规章或者规定,军队部门也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军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规范对军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等行为,维护军人个人信息权,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领域,对军人个人信息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专门的行政保护机构和力量,对有关军地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缺乏监督和问责,也缺乏法律宣传。在司法实践中,军地司法机关对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案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及开展强有力的司法审判和执行。

(五)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拥有获取或处置军人个人信息的权力

现今社会,越来越多的部门拥有了合法获得、储存、利用或处理军人个人信息的权力,而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了大量的军人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牟利或侵犯军人个人权利的可能。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的时候,或者是一些公共服务机构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需要收集一些军人的信息。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必须承担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非有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了这些信息以后,违反法律的规定提供给他人,损害了军人的合法权利,也危害了信息安全。

(六)对军人个人信息存在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

近年来,一些组织或者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牟利或者泄露给他人,致使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军人个人信息的活动越来越猖獗,市场供给和需要越来越大。一些单位、机构和公司、个人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等目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等方法大肆收集、存储、利用、泄露军人个人信息,对军人个人信息的侵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国家或公共服务部门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

(七)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为侵犯军人个人信息提供了工具和方便条件

随着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军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披露、提供和利用越来越简单,使得军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军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剧。

(八)追究侵犯军人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面临取证难的困境,诉讼成本过高

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部分没有物化的证据,侦查机关需用技术手段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确定犯罪主体的现实身份也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这对侦查机关的技术水平、侦查手段、证明过程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有效地证明相关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实际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了他人的信息,并非一件容易之事。同时,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被侵害军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也都困难重重。

[1]赵桂民.军人个人信息保护途径研究[J].情报杂志,2010,(Z1):125.

[2]赵桂民,陈延涛.军人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C]//第四届中国军事法治前沿论坛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203-204.

[3]刘宪权,方晋晔.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及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3):128.

[4]赵桂民.军人个人信息安全亟待法律保护[N].法制日报,2010-04-18(4).

[5]赵桂民.军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0,(Z1):83.

[6]赵秉志.刑法修正案最新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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