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几个有争议问题探讨

2011-02-18 20:21林启荣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消防电梯前室防火门

●林启荣

(漳州市消防支队,福建漳州 363000)

笔者有幸参加了 2009年 11月公安部消防局举办的“全国消防监督执法建审验收师资力量培训班”,在培训期间安排的专项研讨、消防设计审核实践、工程竣工验收观摩实践和自动消防设施现场演示与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与同仁们进行了激烈、深入的探讨和争论,现将几个比较典型的常见问题整理出来,并结合参加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1 使用功能种类较多的建筑定性

在培训班安排的消防设计审核实践课中,笔者审核了“某公司生产工程项目研发楼”工程,该工程建筑层数地下 1层、地上 16层,地下一层为 III类停车场及消防水泵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地上一层为门厅、消控室、产品存放、库房及实验用房,二层为物业管理、仪器室、职工餐厅等,三至十六层为研发生产、办公及其配套用房(其中四层局部为交易大厅),占地面积 2 879m2,建筑面积 26 415m2,建筑高度63.6m。在设计总说明中明确此工程“使用功能:生产楼”。在审核过程中,关于建筑的定性争论不休。有人认为此工程为“工业建筑”,理由有二:其一,地上一层设有“产品存放、库房及实验用房”,三至十六层为“研发生产部”;其二,此工程名称为“生产工程项目研发楼”,且“使用功能:生产楼”。也有人认为,不能简单定性,工业与民用均有可能,应由设计单位补充明确后确定。笔者认为,此工程可大胆认定为民用建筑(实际该建筑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属一类高层综合楼),无需设计单位进一步明确,理由至少有以下 4点:(1)此工程标准层两边布置小隔间,中间设置内走道,属典型的办公用房格局,工业生产厂房一般不会这样布置。(2)建筑、水、电、暖通等专业设计图纸均为民用建筑的设计内容,没有一点工业生产厂房的迹象,设计单位所用的专业设计标准均为民用建筑标准。(3)建筑单位为设计院,此工程为该单位从事工程设计场所,主要为会议室、办公室和职工餐厅等配套用房,其设计过程即为“生产”,设计出的成果即为“产品”,需要“产品存放”,“库房”则类似于“档案室”,且产品存放与库房与其他部位均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和独立的疏散系统,至于“实验用房”则类似于学校科学楼内的实验室,三至十六层的“研发生产”实际上是“研发生产部办公室”。(4)此工程位于合肥市区,所在地块及周边规划为民用建筑用地,并非工业用地。

对建筑的定性,不应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应能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透过事物的现象看本质。从项目的名称大多能基本判定建筑的功能,从而认定建筑性质,但也有特殊情况,就像男孩起了像女孩的名字,也有女孩起了像男孩一样的名字,并不奇怪。如果动不动就要求建设单位整改,什么都让设计单位明确,每个单位都需要许多时间和精力,我们在“折腾”别人的同时,也“折腾”了自己,还会让社会单位产生消防部门业务水平一般或故意找麻烦的假象,有损消防部队的形象。

2 防烟楼梯间或前室设置正压送风系统的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

在培训班组织的消防验收观摩实践中,笔者验收了一幢超过 50m的一类民用高层综合楼,此建筑防烟楼梯间和前室设置了正压送风系统,但同时设置了可开启外窗(没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装置)。那么防烟楼梯间或前室设置正压送风系统的同时能否设置可开启外窗?却引起了争论。有人认为可以设置可开启外窗,理由是规范提到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不超过 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自然排烟方式的规定是“宜”采用,反之,建筑高度超过 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超过 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机械排烟方式也应是“宜”采用,也作适当选择,火灾时可以用可开启外窗排烟,正压送风系统作为加强措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错误,设置了正压送风系统时不应设置火灾时不能自行关闭的可开启外窗,因为评定正压送风系统的有效性常用两种方式:一是按开启着火层疏散通道时要相对保持该门洞处的风速考虑(又称流速法),开口处的风速应为 0.7~1.2m·s-1,公式:l=fvn(l是加压送风量,m3·s-1;v是门洞断面风速,m·s-1;f是每樘开启门的断面积,m2;n是同时开启门的数量);二是按保持疏散通道需要有一定正压值(俗称压差法),楼梯间的余压为 40~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余压为 25~30Pa,公式:l=0.827×A×△P1/n×1.25(l是加压送风量,m3·s-1;0.827是漏风系数;A是总有效漏风面积,m2;△P压力差,Pa;n是指数,一般取 2;1.25是不严密处附加系数)。从上述两个公式可知,不管哪种方式,开启门窗洞口的面积是最重要的因素,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 GB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均要求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应常闭,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如果设置常开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除了要保证火灾时阻止烟火进入楼梯间和前室,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火灾时保证正压送风系统能达到阻止烟火进入的“正压”效果。即使可开启外窗设置了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装置,也必然存在漏风面积,其送风量的计算应予以考虑,如果设置了可开启外窗而火灾时不能自行关闭,肯定达不到要求。

3 内部疏散楼梯是否按规定型式设置

《建规》第 5.3.5条规定了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高规》第 6.2.2条规定了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对于设置在上述建筑内只跨越两层、方便内部人员平时使用的楼梯间(类似于跃层住宅的户内楼梯),多数建设单位会要求设置为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多数设计院也会这样设计,对这种楼梯间,审核时是否一定要求设置为封闭楼梯间呢?笔者认为设置为敞开楼梯间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跨越的两层,按一个防火分区计算,其面积不应超过规范的规定;(2)上一层需要通过内部楼梯疏散到下一层,其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建规》第 5.3.13条和《高规》第 6.1.5条规定值;(3)敞开楼梯的疏散宽度和数量如不计入火灾时疏散设计需要总宽度和数量,其他楼梯的数量和宽度仍能满足要求。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该楼梯就应该设置为封闭楼梯间。

4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上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是否应设置常开式防火门

关于这个问题,《建规》第 7.4.11条作了具体规定: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但《高规》第 5.4.2条规定为: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对《高规》“常开的”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为“常开式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另一种理解为“需要经常开启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也就是这些防火门要采用“常开式”防火门。《建规》第 7.4.11条是新增条文,之所以这样修订,是吸取了实践教训,因为走道上的防火门,经常要开启,设为常闭式防火门,要么经常开启导致闭门装置损坏,要么物业管理或使用单位为了方便,将闭门装置拆除或将防火门固定为常开,使火灾时不能关闭,起不到防烟阻火作用。故笔者认为《高规》第 5.4.2条规定应理解为:需要经常开启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 是否所有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均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在培训期间审核实践过程中,我们所审核的高层建筑中设有变配电室,有人提出变配电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有人认为不需要设置,由此引发了“是否所有高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均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争论。通过争论得知,各省市的执行标准都不一样,有的省市要求所有高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均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理由是这种变配电室属于《高规》第 7.6.7.6条规定的“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范围;有的省市则只要求“省级或超过 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变配电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其余没有要求,理由是《高规》第7.6.7.2条(省级或超过 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对何种变配电室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已有明确规定;有的省市则要求大型、重要高层公共建筑和规模较大的高层住宅小区内的变配电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其他危险性和规模较小则不要求。笔者认为:《高规》第 7.6.7.2条对何种变配电室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规定已经明确,如果高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属于《高规》第 7.6.7.6条规定的“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范围,那么《高规》第 7.6.7.2条的规定包括了“变配电室”就是多此一举,完全可以单列一条,表述为“7.6.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6.7.7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况且不分高层建筑危险性、规模大小和变配电室种类,一律要求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很没必要,是一种浪费。

6 消防电梯是否一定要到达地下室

《高规》只规定了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范围,并没有规定停靠楼层,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消防电梯的作用。普通电梯一般都敞开在走道或电梯厅,不具备消防功能,发生火灾时受高温影响,或停电停运,或着火燃烧,必将殃及搭乘电梯的人,所以普通电梯无法供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如果消防队员从疏散楼梯登楼,体力消耗很大,而且还要受到疏散人员的阻挡。为了测试消防队员攀登楼梯扑救火灾的能力,《高规》编制组和北京市消防总队组织了实地测试,测试情况如下:(1)参加登高测试消防队员的体质为中等水平,共 15人分为 3组;(2)测试楼层为八、九、十一层,相应高度分别为 20.39、23.2、29m,每组登一个层/次;(3)攀登上八层的一组,心率和呼吸次数分别有 40%和 20%超过允许值,两项平均则有 30%的战士超过允许值,不能坚持正常的灭火战斗;(4)攀登上九层的一组,心率和呼吸次数分别有 40%和 60%超过允许值,两项平均则有 50%的战士超过允许值,不能坚持正常的灭火战斗;(5)攀登上十一层的一组,心率和呼吸次数分别有 80%和 100%超过允许值,都不能坚持正常的灭火战斗。以上采用的是运动场竞技方式测试,实际火场的环境要恶劣得多,条件也会更复杂,消防队员的心理状态也会大不相同,即使被测试数据在允许数值以下的消防队员,如在高层建筑火灾现场,难以保证都能顺利地投入紧张的灭火战斗。现场观察消防队员登上测试楼层,个个大汗淋漓、气喘吁吁,有的几乎是站立不住。从实际测试来看,消防队员徒步登高能力有限,而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要求消防队员迅速到达起火部位,去扑救火灾和救援遇难人员,为了保持消防人员的体力和节省时间,避免消防人员因爬楼梯消耗过多的体力和时间,到达着火点体力不支没法尽快的投入灭火战斗,对高层建筑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是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且具有一定功能的电梯,是高层建筑中特有的消防设施,其主要作用是:供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材进入高层灭火,抢救疏散受伤或老弱病残人员;避免消防人员与疏散逃生人员在疏散楼梯上形成“对撞”,既延误灭火战机,又影响人员疏散;防止消防人员通过楼梯登高时间长,消耗大,体力不够,不能保证迅速投入战斗。不管是《建规》还是《高规》,均未要求所有建筑设置消防电梯,而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区别对待,具体要求是:建筑高度超过 32m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的高层库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 1部消防电梯;高度超过 24m的一类建筑、10层及 10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建筑、12层及 12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等均应设置消防电梯。若地下室着火,层数也不多,消防人员下地下室走楼梯,也不会消耗过多的体力和时间,消防人员使用一般消防设备可以进行作业,而且这样也有利于消防电梯井内的集水有效的排出室外。再者,《建规》、《高规》均要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同样,消防电梯如果直通地下室,不管怎么防火分隔,火灾通过消防电梯竖井蔓延到地上部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笔者曾做过调研,征求所在地区所有基层中队的指战员意见,几乎没有一个选择在火灾时通过消防电梯到达地下室抢险救援。综上笔者认为:消防电梯可以不下地下室,至少地下一、二层且地下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 10m的地下室,消防电梯不需要到达。当然,若消防电梯和客梯共用,处于功能的需要下地下室,就另当别论了。

7 结束语

不同的省市、不同的人员对规范的理解差异很大,说明相关规范还存在表述不精确、不完整的地方,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规范统一。消防工程审核和验收人员,不宜从事单一方面的工作,哪怕不是项目经办人,也需要多到验收现场、施工工地、火灾现场实地考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同时,审核、验收时不能只知道规范怎么规定,还应多问问规范为什么这样规定,才能更好地理解规范本意。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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