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宪政民主建设的内在互促关系

2011-02-18 13:48岳世平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宪政多党合作民主党派

岳世平

(厦门市社会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7)

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宪政民主建设的内在互促关系

岳世平

(厦门市社会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7)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在我国宪政运动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宪政民主建设具有内在互促关系,主要体现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蕴涵着丰富的宪政民主价值;我国宪政民主建设又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多党合作制度;宪政民主建设;内在互促关系

政党制度与宪政民主建设的关系极为密切。1897年 2月 22日,梁启超在《时务报》上发表的《政党论》曾指出,政党与立宪政治,犹如鸟之有双翼。非有立宪之政,则政党不能兴;若立宪之政,无政党兴起,亦犹鸟之无翼耳。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宪政民主建设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一、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是在我国宪政民主运动中诞生的

作为一种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共同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政治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1]。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政治舞台上活跃着三支重要的政党势力:一是当权的国民党;二是共产党;三是介于国共两党之间的中间党派组成的中国民主同盟,成为国共两党之外的第三大政党。在团结、抗战、民主的共同旗帜下,国共两党实现了第二次合作,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

第二次国共合作正式确立后,为动员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投身于抗日救亡运动,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各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的初步开端的意义。所以,我们——共产党人除继续地努力于促进普选的、全权的人民代表机关在将来能够建立外,将以最积极、最热忱、最诚挚的态度去参加国民参政会的工作。”[2]与共产党、中间党派相比,国民党顽固坚持一党专政的训政体制,无视中国共产党与中间党派的民主诉求,导致民主宪政运动的两度兴起。

我党第一次民主宪政运动发端于 1939年。这一年,中共中央书记处两次发出关于宪政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地党组织“积极的主动的参加与领导这一宪政运动,使之成为发动广大民众,实现民主政治的有力的群众运动,藉以克服目前时局的危机,取得时局的好转”[3]。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指示,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宪政运动蓬勃开展起来。1940年,毛泽东发表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说。他在演说中明确指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中国现在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4]演说指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宪政斗争的艰巨性,为全国宪政运动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第一次宪政运动由于种种原因陷入了低潮。

1944年 1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的骨干黄炎培在重庆发起创办以“促进民主、宪政、抗战、团结”为宗旨的《宪政月刊》,拉开了新一轮制造宪政舆论的序幕。同月,张澜、李磺在成都发起成立“民主宪政促进会”。6月 20日,民主宪政促进会召开大会,张澜对国是提出十项主张,要求尊重人民自由,刷新政治,组织人民,武装人民,加强抗战力量等。9月,中共参政员林伯渠首次公开提出了建立“联合政府”的政治主张,希望国民党立即结束一党统治的局面,由国民政府召集各党各派、各抗日部队、各地方政府、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召开国是会议,组织各抗日党派联合政府。“联合政府”的主张把第二次民主宪政运动推向了高潮。这次民主宪政运动得到了共产党的配合与支持。3月 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出指示,决定共产党参加此种宪政运动,以吸引一切可能的民主分子于自己周围,达到战胜日寇与建立民主国家之目的。并指出,除共产党代表已参加重庆方面国民党召集的宪政协进会会议外,延安亦己举行宪政座谈会,借以团结党外人士于真正民主主义的目标之下,力求巩固与非党人士的民主合作。中国共产党关于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提出后,也立即得到了各中间党派的响应。中国共产党与民盟的密切合作,使得民主宪政运动变成群众性的活动,更加广泛地深入人心,从而推进了民主运动。

新中国成立前夕的新政协会议上,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一道,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以这个纲领作为各自政党的政治纲领,表明了他们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和赞成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立场。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并规定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将继续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作用,使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上升到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层面。之后,1975年和 1978年的两部宪法,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改为“革命统一战线”,并根据形势的需要对统一战线的主体和内容作了改变。1982年,宪法规定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1993年 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庄严地载入了宪法。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从法外制度转化成由根本大法确认的法内制度。从此,这一制度进入了更高的发展阶段。1999年,宪法将“依法治国”入宪,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成为国家意志,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04年,宪法将“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规定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个精神写进宪法,表明人民民主专政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在我国宪政运动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发挥各民主党派的力量,才能加速我国宪政民主建设。

二、我国多党合作制度蕴涵着丰富的宪政民主价值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是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同时也蕴涵着深刻的宪政价值。

(一)我国多党合作制度高度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历史上看,各民主党派都始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是具有阶级联盟或政治联盟性质的政治组织,它们介于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代表中间势力,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利益,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可以团结的进步力量。新中国成立之后,各民主党派逐渐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并且同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权的组成,进一步发挥了民主党派成员和其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参与重大国策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通过这种方式,各民主党派将其所联系或所代表的那一部分人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出来。由此可见,实行多党合作,让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权、参政议政、共商国是,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强化和促进了宪政民主的监督效能

参政党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进行民主监督。如果离开了民主党派,也就谈不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从制度设计的预期上看,民主党派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具有广泛性。我国八个民主党派的成员来自各条战线的人士,它可以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便于吸纳少数人的合理意见。二是具有包容性和精英性。我国八个民主党派的成员既有无神论者,又有宗教信仰者;既有著名专家学者,又有基层广大知识分子;既有少数民族,又有同港澳台同胞和爱国华侨有着广泛联系的代表人士。他们中的大多数来自各行各业的优秀分子,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他们地位超脱、渠道广通,可以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三是具有协商性。我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基本途径是发表意见、进行咨询、提出批评、讨论协商、专题调查等,这些方式使得监督不仅意味着制衡,更体现着协商,能够形成求大同、存小异的局面。在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活动时,我国各民主党派的监督还侧重于维护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合法权益,协调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大大加强和促进了我国宪政民主的监督效能。

(三)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丰富了我国宪政民主的政治内涵

民主的本意是人民当家作主,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平等的原则,由人民直接掌握国家权力;二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人民通过公共选择来作出政治决定。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第一条途径很难实现,因而现代民主政治也就成了政党政治的同义语[5]。宪政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与政党政治密切相关。政党作为政治组织,总是要代表一定的社会阶层的利益,并吸纳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在自己的周围。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奠定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坚实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各民主党派代表各自社会阶层的利益,究其实质,也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其参政党的地位是政治社会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确认多党合作制度能有效地克服一党专政的弊端,顺应民主政治的要求,丰富民主政治的内涵。

三、我国宪政民主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历史与现实无不证明,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我国宪政民主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还是我国宪政民主顺利实施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一)中国共产党一直对我国宪政民主建设发挥着领导作用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革命根据地、组织人民政权、颁布宪法并推行宪政。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颁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宪政民主建设的第一步。此后,又于 1941年 5月、1946年 4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政会第一次会议、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政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由此可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的历程在革命根据地就开始了。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我国宪政民主建设的领导主要表现在领导我国人民制定和修改宪法方面。在 1949年 9月新政协会议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党的领导人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有关规定,对刚刚在全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等各项建设亦非常重视,因此,《共同纲领》得以较好地遵守和有效施行,国民经济得以迅速恢复,社会秩序迅速稳定,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得到健康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稳步前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逐步提高。1954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大大推进了我国宪政民主建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 1982年 12月 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1982年 12月 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的,又根据 1988年 4月 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3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3月 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 2004年 3月 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的结果。自行宪法的修订,每一次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但经受住了严峻考验,而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宪政民主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政民主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任何脱离党的领导来谈论宪政建设、谈论宪法监督与宪法保障的做法,都是脱离中国实际和缺乏现实意义的。

(二)推动当代中国宪政民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任何国家都是阶级专政的国家,它的国家权力都是通过国家公职人员按照一定的政策来实现的,都是以政党来领导的。张友渔说过:“要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就必须有共产党的领导。事实上,在任何国家,由何阶级专政,都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政党来决定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是由资产阶级政党组成的,政府的首脑通常就是执政党的党魁,政府的主要成员都是执政党的成员。政府所实现的方针、政策都是以执政党决定的形式由议会通过的,但是议会也是由议会多数党的执政党操纵的。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国家不是经过统治阶级的政党领导的。”[6]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我国宪政民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一,中国共产党有着良好而广泛的群众基础。毛泽东从真正为人民服务和切实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社会历史高度出发,极其重视和强调群众路线和民主建设。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正是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中国人民才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表明,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还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不但注重无产阶级自身的宪政民主建设,还善于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扩大政治影响,争取整个社会对宪法的维护和支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也表明,这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国家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为宪政民主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八个民主党派主要是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他们最初在政治上主要反映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利益,为着共同的要求而寻求与共产党的合作。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必须尽可能地争取、联合其他可能联合的阶级和政党,建立广泛统一战线的原理,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与各民主党派立了合作关系,并在共同斗争中不断发展了这种关系。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伟大实践中,确立了在全国人民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由于自身和环境的原因不可能形成强大的政治力量,所以,只有与中国共产党合作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和目标。从而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合作和共同奋斗的历史,奠定了全国革命胜利以后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第三,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为我国宪政民主建设提供了榜样力量。共产党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要更好地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7]。依法执政首先必须依宪执政,这是我国进行宪政民主建设的首要步骤。宪政民主需要国家的强力推动,中国共产党守宪、护宪的表率作用带动整个社会形成了守宪、护宪的社会风气。中共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心理和观念产生积极影响,树立了宪法权威,进而推动宪法权威至上的观念在整个社会的确立,确保了宪政民主的实现。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强力进行法律就会造成一个警察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特点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在我国现阶段,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自觉树立起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意识,宪法才不至于成为空文,我国的宪政民主建设才能顺利进行。

[1]宋俭,丁俊萍.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历程及启示 [J].教学与研究,2004,(10).

[2]孟广涵.国民参政会纪实 (上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5.76.

[3]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文件选编 (下)[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86.336.

[4]毛泽东选集 (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33.

[5]陈桂林.论宪政视域中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之完善[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7.

[6]张友渔.学习新宪法[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21-22.

[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

责任编辑:王 珊

D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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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519(2011)02-0031-05中间党派及无党派爱国人士,强烈要求国民党当局建立中央民意机关。1938年 3月 29日至 4月 1日,在武汉召开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国民参政会。同年 7月,国民参政会在武汉成立,后迁往重庆。国民参政会由各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组成。国民党设立国民参政会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加强团结,共同抗战;二是促进民主,建立民主基础。参政会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的机会和场所,振奋了全国人民的抗战精神,适应了抗战的需要,因而受到了全国各界人士的欢迎和支持。在国民参政会召开前夕,毛泽东等七名中共参政员联名发表了《我们对国民参政会的意见》,公开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态度:“在目前抗战剧烈的环境中,国民参政会之召开,显然表示着我国政治生活向着民主制度的一个进步,显然表示着我国各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域的团结统一的一个进展。虽然在其产生的方法上,在其职权的规定上,国民参政会还不是尽如人意的全权的人民代表机关;但是,并不因此而失掉国民参政会在今天的作用与意义——进一步团结全国各种力量为抗战救国而努力的作用,企图使全国

2011-02-11

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 2009-2010年度立项课题(XT200961)

岳世平 (1967-),女,河南信阳人,厦门市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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