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部长 张化本
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权为民所用”理念,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8年5月1 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显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十二五”期间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到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出发点上来,对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科学化水平,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期望和需求存在着差距。一是公开的多是一般性信息(如机构职能、工作制度、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和政府部门希望公众了解的信息(如工作成绩、领导讲话等),而对于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则公开得不够充分;二是公开的信息往往比较抽象和原则性,如财政收支信息的公开多是粗线条、大科目、专业性强,一般人很难看懂;三是一些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如电信、电力、医疗、交通、教育等)信息公开不够充分,而这些机构的信息因与民生关系紧密而受到公众的热切关注;四是信息公开的往往只是决策结果,而缺乏决策的过程以及公开后的反馈和答疑机制。
建议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细目,把与公众利益关联度高的民生问题(如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物价、教育等)和公众关注度高的财政收支问题(如行政成本、“三公消费”、土地出让收支、政府采购与工程投资等)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
二是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财政信息应按部门、按项目公开收支细目,公开形式要通俗,使公众能看得懂。
三是明确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名单,并对其公开信息的科目与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四是明确决策信息不仅要结果公开,而且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并建立反馈答疑机制,使决策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例如,江苏无锡、浙江温岭、河南焦作等地通过民意测评、社会听证等形式吸收公众参与财政预算编制,取得良好效果,应予推广。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公众满意度不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信息公开的过程缺乏公众的参与。
首先,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可以公开以及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完全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公众并不知情。因此有时会形成这样一种现象:政府公开的信息公众并不关注,而公众关心的信息政府却没有公开。其次,还没有形成一套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与监督机制。
应当指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在公众广泛参与基础上形成的决策,往往会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得到社会广泛认同,也应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为此建议: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听证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细目进行听证,对公众关切度高的民生、财政收支等信息的公开范围、程度进行听证。
2.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监督制度,包括人大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通过提案、座谈等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建议,通过选聘社会监督员、召开座谈会、开展网络评议等形式鼓励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