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传保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运作模式探讨
俞传保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背景下产生并逐步建立起来的。最初的企业年金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出现。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确定了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和实行市场化管理和经营,明确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颁布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框架、操作环节、信息披露和监管检查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从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迈入了规范化和市场化运营的发展阶段。
简单地说,一个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或称计划)一般要经过以下流程:企业领导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有关部门起草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度确定企业年金方案,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与企业年金管理人(受托人)签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和既定方案开始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
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难题除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外,还有受托人和运作模式的选择。下面就受托人和运作模式的选择做一点粗浅的探讨。
根据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同时企业年金的受托模式也规范为信托模式。在信托模式下,按照受托机构的性质,受托模式又分为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
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负有全责,并对其他管理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财产的权力,在整个年金运作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因此企业对受托人的选择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
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理事会受托模式即企业及其职工选择其内部成立的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理事会受托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首先是最了解企业内部的情况,例如企业效益、员工构成、薪酬福利体系、人员流动情况等,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企业年金投资及运营方案;其次,企业在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上具有直接的决策权和谈判权,企业年金业务在进入市场之前,都是在企业内部完成的,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其主动权。
同时,理事会受托模式也有其客观存在的局限性,主要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缺乏专业化管理的能力,企业需要承担事实上的赔偿风险。
法人受托模式是指由取得受托人资格的法人机构担任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相对于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法人受托机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人受托机构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实体,具有明确的法人地位、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较高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完全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资格。
法人受托机构内部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在治理结构方面,法人受托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和明晰的责权利关系。在治理机制方面,法人受托机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控机制、信息披露与报告机制以及纠错机制,保证了在风险发生时,受托人能及时发现问题。
法人受托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主要体现在配备有专业化的从业人员,具备组织年金基金运作的专业能力,能提供从年金计划的建立、运作直至养老金领取等全过程的持续完整的服务。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已进入了比较规范的发展阶段,在企业年金的发展过程中,理事会方式一度成为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或行业选择的主流。但是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许多企业对理事会的法律地位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年金管理的专业性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都有了新的认识,尤其是近几年资本市场的波动,使企业的投资理念由原先的注重投资收益转变为更加注重基金安全,因此当前大多数企业放弃了理事会受托模式,而是综合“理事会”和“法人受托”两种模式的优点,采用“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法人受托机构”的模式,即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内部年金事务的议事或决策机构,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担当“内部监管人”的角色,并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
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主要分为两类,即单一计划模式和集合计划模式。
单一计划模式是指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为单个客户建立计划、每个客户的资金独立运作的模式。
单一计划模式的优势是便于根据委托人的特殊需求设计运作方案,委托人可拥有较大的控制权。
单一计划模式的不足之处:容易产生委托人越位现象,使受托人的地位和权利空洞化;当企业年金基金的规模较小时,企业及其年金计划的运行成本会比较高;在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分别为不同的独立机构时,各管理人间可能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从而降低运营效率。
集合计划模式是指在同一种集合计划下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将多个客户的年金基金集中起来统一运作的模式。集合计划模式一般是由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与单一计划模式相比,集合计划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规模优势。首先由于整体的规模效应降低了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和交易费用;其次运作流程相对固定,减少了新加入计划的建立成本和时间成本;再次可以依靠庞大的资金规模取得更多的优惠条件和涉足更多的投资产品,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2)体现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在集合计划模式下,由于存在规模优势,受托人可以主导集合信托各个投资组合的设计,负责投资管理人的选定以及决定计划资产向各个投资管理人的分配,从而使得受托人在集合投资管理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这一核心地位的确定,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稳定运作,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都是一个重要的保证。
(3)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在集合计划模式下,受托人可以将相同投资要求的资产集中委托给若干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一是可以规避风险,避免某个投资管理人的判断失误给委托人带来重大损失;二是可以根据投资管理人的特长进行分工,有效发挥各投资管理人在各个细分投资领域的专业优势,从而提高投资效率。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综合考虑自身特点、年金资产规模、运行成本、所处行业,甚至地域分布等方面的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年金运作及管理方式。国有大型集团企业或全国性的垄断企业(行业)等,可以考虑选择单一计划模式。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来说,由于我国的年金市场现已较为规范和成熟,而且各年金专业管理机构之间的竞争也已较为充分,选择集合计划模式更为合适,这样既有利于企业专注自身的经营发展,也有利于发挥年金专业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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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编辑:周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