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司长 王振江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规范保障水利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利法制建设快速发展,不断完善,1988年水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治水走上了依法治水的轨道。经过20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相关法律4部、行政法规10余部,各地方、各部门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水法规体系已经形成。我个人认为,按照工作重点和指导思想的不同,我国水法规制度建设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从20世纪80年代到1998年,是水法规制度建设的起步时期。这段时期出台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等,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制度建设,保障水利工程的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行。二是从1998年到2008年前后,是水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时期。这段时期修订了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出台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文条例等行政法规,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合理配置,实现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三是从2009年开始,是水法规制度建设的完善时期。这段时期修订了水土保持法,出台了抗旱条例,正在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其主要特点是在全面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人水和谐,更加重视保障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机统一。当然,这三个阶段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彼此对立的,是有机融合而不是截然分开的。
作为从事立法工作多年的政府法制工作者,我参与了水法规制度建设从起步、发展,再到完善的全过程。对于如何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不断提高水利立法质量,我有一些初步的体会。
一是立法要尊重水的自然属性。水属于自然资源,而且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人类只有尊重其自身属性,才能实现可持续利用。在水法规制度建设中,要统筹考虑水的量、质和势,尊重水的流域特点,在管理体制上强化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强化流域调度配置,只有尊重水资源的自然属性,才能真正做到人水和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是立法要尊重水的社会属性。立法调整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的是社会主体行为,必然要求制度建设适应社会发展。水是生命之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20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鲜明地提出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这都是强调水的社会属性。这些年来,从“工程水利”到“资源水利”,再到“民生水利”,这既是水利发展思路的转变,也是水法规制度建设指导思想的演变过程,充分反映了水事管理要尊重水的社会属性,政府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
三是立法要尊重水的经济属性。水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是重要的生产要素,立法既要正确运用利益导向机制,更要注意保护和解放生产力,破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发人的创造力。在水法规制度建设中要充分重视水的经济属性,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的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11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了今后五到十年水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提出“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也对继续完善水法规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刚刚结束的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立法工作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我认为,下一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水法规体系:
一是查漏补缺,填补立法空白。目前还有个别法律法规未能出台,水法规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空白,例如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机制,这要求我们适时完善农村水利方面的法律制度;一号文件还提出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因此,在节约用水方面还有待法律制度的规范。
二是与时俱进,推动法律法规修改。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立法既要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这都要求我们及时修改、完善那些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为例,随着城市房屋征收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深化,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制度也面临着改革,这也需要我们加强研究,提出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适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三是统筹兼顾,完善配套制度和法规、规章清理同步进行。水法规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对水法规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后要继续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同时,要建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对与新出台的法律不一致、不协调,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水法规体系的形成,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的前提下,要切实加强执法,保障水法规的贯彻执行,坚决做到依法治水。在水利综合执法方面,水利部门的同志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要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更加严格地执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