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伟 鲍向红 贺 超 罗小楠*
1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神经外科 陕西 西安 710032
2 第四军医大学训练部临床管理处 陕西 西安 710032
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增高,赔偿金额不断攀升,处理难度日益加大,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1]。在各类医疗纠纷中,真正的医疗事故比例并不高,而非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却在不断攀升。我们统计了自2002年4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至2010年12月某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其中属于医疗事故的约占2%。本文分析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2],医疗事故首次鉴定必须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医学会组织该区(县)的专家进行。但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多是由当地医疗单位的专家所组成,患者及其家属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可靠性容易产生怀疑,特别是当鉴定结论不符合患方心理预期时,会引发患方的不满,从而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 1条中规定[3]: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只能采用民事解决,这就忽视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在某院调查中发现,医院规模扩张的同时,技术力量等跟进滞后,医护人员处于超负荷状态。科主任医疗、教学、科研等都要管理,精力有限,易出现疏漏。且在添置大型医疗设备时,忽视了对医疗市场需求的调研分析,对有可能造成医疗费用增长的负面因素认识不足。
1.3.1 风险意识薄弱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患者在与医护人员的接触过程中,已经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医护人员若缺乏风险意识,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由于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会影响医护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职称晋升,所以大多数医护人员更希望通过协商“私了”,这种情况往往会因商谈不成导致协商失败,造成不良影响。
1.3.2 专业技术素质不高 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直接关系。调查发现,医院规模不断扩张,而一线医生仍然以进修生、研究生为主,其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容易出现差错。根据等级医院评审、管理年督导等检查要求,进修生、研究生必须在二线医生的指导下工作,而因为分管病人较多,二线医生数量和精力有限,对一线医生的监管不够,容易出现疏漏。有的医生工作不尽心,病史采集不全面,病历书写不及时,病人一旦对治疗效果有异议,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1.3.3 缺乏与患者的沟通 有的医护人员缺乏服务意识,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缺乏说话技巧,对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合理要求没能及时给予答复,对患者咨询回答过于冷漠,导致患者对病情及预后的认知有误,一旦不能达到病人或家属的期望,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1.4.1 因为“看病难,看病贵”,普遍存在不满情绪 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但保障水平低,报销金额有限,遇到急危重症时仍使有些家庭陷入困境。由此,患者及其家属易将不满转嫁至医务人员,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找出各种理由指责医务人员。更有甚者,利用医务人员心理,索取高额赔偿金,使医院无法开展正常的医疗活动,而被迫接受其索赔要求[4]。
1.4.2 对疾病治疗认识存在误区 有些患者及其家属对疾病的认知有限,对病情变化不理解;有的患者认为花了大价钱就应该得到成功治疗,一旦出现预后不理想等就难以接受,对治疗结果难以认同。
2.1.1 强化医疗纠纷风险意识医院管理者和医护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定》及医疗纠纷中用民事法规来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预防医疗事故的警觉性。教育医生必须依法行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操作规程。
2.1.2 培养服务意识,强化全局观念 医护人员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提高与病人沟通的能力,从语言上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要正确认识个人在工作中的作用和位置,不说不利于团结和医疗工作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和医疗工作的事[5]。
医院正常运行靠的是完整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各种技术操作常规、各类技术标准的执行,除了各级机构加强监管外,科室管理是各种制度标准落实的重点。同时,应注重环节和细节的管理,保障医疗工作有序、安全开展[6]。
尊重病人,一是尊重患者的人格;二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三是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隐私权。尊重同行,即不在患者或家属面前随意评价其他医务人员的治疗方案及治疗结果。
加强对医疗纠纷的易发科室(如手术科室)、易发环节(如交接班、术前术后)、易发时间(如节假日、夜值班)、易发人群(如老残病人、打架斗殴的伤者)等的防范力度。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病案是重要的举证资料,其法律地位举足轻重。规范病案书写,加强病案管理,对防范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人随时可以要求复印或封存病案,这就要求医护人员要及时、准确、科学、真实地完成所有病历记录(包括各种必要的协议签字)。它既是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生的工作和职责。
[1]顾桂国,娄继权,王枫华,等.公立医院医疗纠纷现状与解决途径分析[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1,18(1):51-53.
[2]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S].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S].2003.
[4]曹培杰,周继华.医疗纠纷中聚众索赔问题[J].现代医院,2008,8(9):97-99.
[5]王根发.注重沟通技巧促进医患关系和谐[J].中国医疗前沿,2009,4(17):125-126.
[6]陈 灿,姚 俊.基于“平安医院”视角下“医护平安”的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08,28(1):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