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通用名的益患简析

2011-02-11 18:32袁淑霞
中国医药指南 2011年32期
关键词:名称处方医师

袁淑霞

(吉林市儿童医院药剂科,吉林 吉林 132001)

针对社会反映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而造成患者看病贵、给药品的安全使用留下隐患等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药品必须使引通用名称,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卫生部2006年11月27日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按此规定,除了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处方时都必须使用药品的通用名:《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医疗机构积极贯彻执行,但在落实过程屮,在方便医生及患者同时,许多医院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本文就基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引起管理部的重视[1-4]。

1 避免重复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如果处方和医嘱中大量使用药品商品名称,那么难免重复用药。因为现在同一个药品具有多个商品名称,医师要记清这些商品名称是困难的,因而就会造成重复用药、过量用药。另外,用通用名称开处方也可以避免患者重复使用曾经有过不良反应特别是发生过过敏性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 保证病历资料的可追溯性和利用价值

如果病历中所开药品都是商品名称,并且过了若干时间同一药品商品名称变更,谁也不知道这些商品名称对应的通用名称是什么。

3 保护患者用药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现在提倡人性化服务,明明白白消费。患者有权知道他得了什么病,可以用什么方法治疗,哪些药品可以治疗他的疾病等;他有选择治疗方法的权力,更有选择治疗药品的权力;患者可根据医师的推荐选择新药或老药、贵药或廉价药、处方药或非处方药等。

4 有利于处方向药品零售药店流动,促进药品分类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如果处方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那么就为上述药品以外的处方流至药品零售企业提供了方便。同时也解决了药店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问题,有利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规范管理。

5 防止药品经营中的垄断行为

个别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药品商品名称专靠在大众传媒进行非法的处方药广告宣传以取得该药品的短期大量销售,从而损害患者的利益。而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就使这类企业的药品失去垄断地位。

6 防止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处方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割断医师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联系,属于防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之一。

7 医师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的通用名

《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后,医院药品可一品双规,这样,医师开具通用名处方时只能确定给患者使用的药品种类,不能决定药品的生产厂商,生产厂商由谁来确定没有明确规定,划价收费员、药师还是患者?谁有能力合理选择药品生产商,答案不明确。

8 药品选择权还给患者

按照政策制定的初衷,使用通用名处方,患者用药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因为商品名处方局限于特定品种,而使用通用名处方后,患者用药的选择范围扩大,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用不同规格、包装、价格和使用禁忌的药品,能够透明消费。但是,一种通用名药品可能有多种甚至上百种商品名,患者拿着医师开具的通用名处方,如何自行选择药品品牌,尤其是如何辨别真假药品及药品的质量优劣等问题,就成为患者的一道难题。在目前,药师制度还不健全,药店药师配备还不完善,民众的基本用药知识和用药常识还未普及的情况下,患者虽然拥有药品选择权,但他们还没有行使药品选择权的知识与能力,他们只能被迫地将此权利还给医师或药师,更多的是医师。

9 使用通用名处方,不利于工作流程简化,降低医师工作效率

相对于简洁易行的商品名称来讲,药品通用名称往往字串较长且难于记忆。如用于治疗神经症的黛力新,通用名为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创伤性或血管性病变的申捷,其通用名是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用于癌症化疗等原因导致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洁欣,其通用名为重组人粒细跑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用于各种原因田起的角膜上皮细胞缺损和点状角膜病变的贝复舒滴眼液,通用名称为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滴眼液等。通用名称的使用大大增加了医师记忆和书写的难度,降低了医师和护十处方和病历书写的效率,缩短了医师、护士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时间,降低了医疗服务质量。虽然电子处方能解决部分记忆问题,但由于电子处方系统还存在不足,基于多方面的因素,小医院或基层社区医院还是使用手写处方。

10 简化的“通用名”不是通用名

对通用名进行简化不可取,药品通用名称国家有统一标准,在产品说明书中已明确标注,如果医疗机构内部根据自己的标准对药品通用名称进行“变能”,如去掉酸根、碱基、盐基等或加注其他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就不明确是某种具体药物或发错药,如利多卡因有盐酸盐也有碳酸盐,吗啡有盐酸吗啡也有硫酸吗啡,左氧氟沙星有盐酸左氧氟沙星、乳酸左氧氟沙星还有不成盐的左氧氟沙星(如可乐必妥)等,长久下去,在学术交流中普遍使用的通用名称也会受“变通”通用名的影响,学术交流造成不利后果。同种化合物药品通品名有多个己是事实,“通用名”再出现多个,新的社会问题是否引起,难以预料。

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其他新医改方案的落实,健全药品审批、生产、流通、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通用名处方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有其现实意义,但作为长期策略值得深思。

[1] 付秀娟,朱大进.我院全面实行药品通用名处方遇到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8,28(1):63-64.

[2] 杨婉花,蔡卫民.实行药品通用名处方,促进临床合理、安全用药[J].中国药房,2007,18(7):484-468.

[3] 卢晓阳,盛飞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J].中国药房,2005,16(4):244.

[4] 郭磊,邵蓉.浅谈国家对药品名称规定的合理性[J].上海医药,2008,29(6):25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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