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情况调查报告

2011-02-10 19:22李长宏
中国动物检疫 2011年5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屠宰场定点

李长宏

(青海省海西州动物卫生监督所,青海 德令哈 817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屠宰检疫。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州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现状,在2010年9月3日至27日对全州的生猪屠宰检疫情况进行了情况调研。现将有关生猪屠宰检疫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 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情况

自1994年我州率先在德令哈市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以后,各市县陆续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全州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23个,分布在全州二市三县三行委及较大的乡镇,2009年全州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29.9万头。生猪屠宰量逐年上升,这些定点屠宰场基本是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进行生猪的屠宰加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实施检疫,对检出的病猪及产品都能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肉品安全和放心消费。

2 生猪屠宰检疫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检疫队伍人员结构欠合理。基层检疫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文化程度偏低,培训学习机会较少,对执法程序缺乏了解,执法意识不强,法律理解不透。

2.2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到位的地方差异比较大。屠宰检疫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完全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屠宰同步检疫,但部分屠宰场检疫人数与屠宰规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屠宰同步检疫的要求。

2.3 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驻场检疫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驻场检疫室建设不规范,缺乏形象建设,检疫记录记载不完整,检疫证明填写仍有部分不规范之处,证章标志回收、保存、销毁工作不规范。

3 建议与对策

3.1 加强体制建设,促进生猪屠宰工作开展

3.1.1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重大意义

猪肉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全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

3.1.2 完善制度,建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长效机制

3.1.2.1 建立完善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各定点屠宰企业健全各环节工作责任制,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度。

3.1.2.2 建立严格的肉品流通市场准入机制。各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猪肉及其动物产品严格把关,与工商、公安、卫生、质检、经贸等部门,对证章不全的肉品坚决予以没收,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销售。加强对活体流通环节的管理,实行溯源制度,杜绝畜禽贩运过程中的注水等违法行为。各生猪产品销售企业的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章两证”,对销售生猪产品的柜台和摊点实行定点挂牌经营,严禁销售无证、无章的肉食商品及产品。

3.1.2.3 建立屠宰行业评估机制。州级经贸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行业管理机制。建立定点屠宰企业等级评估考核办法,对屠宰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综合性的定量和定性评价,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评估结论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生产条件不合格、管理不规范违法的企业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3.1.2.4 建立屠宰行业监督和自律机制。各市、县、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维护本辖区内正常屠宰经营秩序,及时化解有关涉屠矛盾和纠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宣传贯彻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群众意见,报告重大不稳定信息。经贸局负责对各定点屠宰场进行限期整改达标、负责对私屠滥宰场所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定点屠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对生猪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统计工作、负责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一票制”收费。动物检疫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生猪的宰前、宰后检疫及其产品违禁药物残留的检测、负责市场肉品检疫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加强对各驻场检疫员的严格管理。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屠工的管理,推行持证上岗;严肃查处屠工无证经营、违法经营行为、负责生猪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稽查工作。卫生局负责定期组织屠宰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负责对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的用肉进行监督管理。技监局负责对屠宰场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和对食品加工企业使用肉品进行监管检查。物价局负责及时制定猪肉批发零售指导价格,严肃查处压级压价、哄抬物价等损害养殖户、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上市肉品进行抽检,依法实现质量标准。环保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屠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公安局负责对屠宰稽查中出现抗拒执法、阻挠管理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和对阻碍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的人员予以从重打击。城管及市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屠宰市场联合稽查工作。广播电视局负责做好有关屠宰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3.2 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生猪屠宰工作成效

3.2.1 加大宣传力度。学习宣传国务院颁布新的《生猪屠宰条例》,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宣传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对于搞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坚强决心和有力举措,使定点屠宰政策逐步深入人心,争取广大干群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3.2.2 切实大加稽查力度。州、市(县)两级要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原则上坚持重点专项整治稽查与乡镇经常性稽查相结合。各乡镇要明确专门领导、专门班子负责抓好常年联合稽查。市县成立市场稽查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从公安、工商、农牧、卫生、市场管理处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帮助乡镇重点打击私屠滥宰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

3.2.3 规范屠场经营主体资格。 各地经贸部门对不具备法律规定准入条件的定点屠宰场限期整改,确保各屠场主体资格合法,经营合法,对限期未整改达标的,依法取消。

3.2.4 严格收费管理,启动“一票制”收费。

3.2.5 加强价格调控。各市县物价局始终加强价格调控不放松,每月定期发布一次指导价格,原则上保证我州各地肉食品零售价格不高于周边地区。

3.3 严格检验检疫制度管理

检验检疫到位是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的关键。对检疫检验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全面加强肉食品质量安全基础工作,全面加强这一涉及人身安全健康产品全过程监管,全面加强各屠宰场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肉食品安全理念。

3.3.1 坚持政府主导,确保稳定有序推进定点屠宰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具体负责的良好局面。

3.3.2 坚持部门联动严格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维护好肉食品市场有序运行。

3.3.3 规范乡镇屠宰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人民政府主管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加强稽查力度,大力支持屠宰企业的发展,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在边远的乡镇设立定点屠宰点,但必须依法、依规设立,巩固现有成果。

3.3.4 加大整治力度,严格市场监管,确保定点屠宰工作正常运转。力求定点屠宰场建设,管理上档次,规章制度更完善。

定点屠宰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高度认识,不断总结和探索,齐心协力把定点屠宰工作做得更好。

3.4 规范生猪屠宰检疫,确保肉品安全

3.4.1 提高认识,建立规章制度。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畜产品安全卫生的重要环节,既是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权力,同时也是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所在。这既关系到广大农牧民增收和畜牧经济的发展,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充分认识到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搞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一是争取党政领导重视,争取相关政策;二是建立检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与动物检疫员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三是按照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如《检疫员工作职责》、《屠宰检疫操作规程》、《检疫票证管理规定》、《规费收取项目及标准》等。

3.4.2 理顺检疫监督管理体制。对生猪屠宰检疫及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进场生猪均应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产地检疫和防疫监督管理。

3.4.3 建立检疫执法队伍,加强检疫人员管理。统一建立检疫执法队伍,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驻场检疫人员。确因需要,可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公开招聘专业畜牧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的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的检疫任务。所有检疫人员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调配,对检疫人员管理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轮换,严格制度和纪律。

3.4.4 明确检疫程序,把好“五关六岗”。生猪屠宰检疫必须要把好入场牲畜查证验物关、宰前检疫关、宰后产品检验关、不合格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关、出证和加盖验讫印章关。对各屠宰检疫环节实行定岗定员,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把好六个检疫岗位。在办公室公示规章制度、检疫人员及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3.4.5 规范票证的发放和回收。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在分割包装上加贴检疫标志,由检疫负责人按照证章填写规范签发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值班检疫员对入厂猪只的检疫票证严格查验后回收、并且要做好有关的登记,做到回收的票证与当日的屠宰数量相符,并对回收的票证归类装册,至少保存1年后统一销毁。头部检疫回收免疫耳标,并统一保存定期销毁。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加强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是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州虽然在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上做出了一些成绩,但离国家有关的规定还有一定的距离,要在一定时期内做好我州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还必须落实好以下四项措施。一是要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一切困难,扎实开展工作。二是要按照动物检疫六项管理制度要求,跟班到点检疫,规范检疫行为,严格宰前宰后检疫,确保病害畜禽不进场、不屠宰,病害肉品不上市、不流通。三是要按照“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督负责人包镇、检疫员包场点的包干负责制。四是要始终坚持屠宰场(点)的督查和交易市场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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