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行业现状及其安全问题的思考

2011-02-09 03:04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卫祥云
大豆科技 2011年1期
关键词:推荐性豆制品标准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 卫祥云

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我国豆制品行业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出现了一个爆发性的增长,企业的规模、产量、产值、销售额都在大幅度稳步提升,对拉动国内消费也起到了极大作用。当然,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豆制品行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大家以积极的、实事求是的、科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

我国豆制品行业现状

行业整体发展不均衡,管理难度较大

10年前,也许豆制品行业还出现不了年销售额1亿的企业,但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去年的统计来看,投豆量最大的企业每年已达10万吨,销售额最高的企业达到10亿以上,比2004年协会成立之初的不到1个亿增加了10倍,这样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2009年前10强企业中投豆量最低的也达到1万吨,销售额最低的接近2个亿。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豆制品行业发展的春天已经到来。

但是从行业整体来看,豆制品企业工业化的规模还不够,产业集中度还不高,短时间内前店后厂的小作坊不会消失。这是过去一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永远需要行业和企业共同研究解决。

豆制品是老百姓的必需品,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购买能力、不同消费水平的家庭都需要消费,这也决定了中国豆制品行业的发展处于城乡发展不均衡,人口集中与非集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可能一些大型豆制品企业发展比较快,品牌知名度比较高,影响力比较大,但同时也有一批比较小的企业适应于广大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生存发展。所以在企业工业化、产业集中化都需要规范的前提下,豆制品行业的发展、管理就比其他食品行业更困难一些,这是需要大家认识并共同面对的问题。

豆制品标准制订、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

豆制品行业过去主要是前店后厂的加工形式,企业工业化程度不高,现在产品生产加工逐渐规范,发展的过程中相对于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如豆制品产品种类很多,需要制订分类标准,对企业进行引导。由于过去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的交叉冲突,导致现存标准中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正,这也是需要解决的。

我个人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食品标准化工作越来越规范,虽然还不能完全解决豆制品行业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但基本原则已经准确到位。在《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些企业对安全标准的认识比较模糊。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政府改革或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对标准的一些理解有误,对标准化政策或《食品安全法》学习领会不到位而产生歧义,相关管理方法的不同,导致一定时间内与现行政策存在偏差等。

豆制品行业发展潜力很大,但百姓消费意识需要提高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豆制品行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当中国人都能意识到豆制品的重要性,当我们的豆制品消费能够达到日本的水平,那时行业会是怎样一番景象?日本只有1亿人口,而我国有13亿,如果将来我们人均豆制品消费量达到日本的水平,那么行业发展的空间是十分巨大的。日本豆制品价格比较高,市场比较规范,豆制品消费是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我国居民的消费意识还不是很高,生产是随着消费的发展而发展的,当消费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企业生产也会有一个突破。

过去豆制品行业很小,不能够引起人们的重视,但现在行业已经越来越壮大,越来越重要,今后必将发展成为更大的行业。如豆浆类产品与乳制品十分相近,有着“植物牛奶”的美称,营养丰富,可以与乳制品搭配食用;豆腐干产品也有自己的特色,比如现在的新型休闲豆腐干,适合旅游、聚会时食用,方便营养美味,产品发展迅速。四川、重庆一带的休闲豆腐干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销售额都增长了三四个亿。山东城头镇去年有3家企业进入全国豆制品企业前50强,极大地促进了当地产业的发展。

企业应关注政策与标准,进一步保证食品安全生产

关于政策的问题

作为工业化产业,单独给豆制品行业全国性优惠政策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企业应力争在地方挤进菜篮子,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现在不是产品短缺的时代,豆制品产品从供不应求,到现在产品积压,卖不出去,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争取工业化政策比较难,现在要解决的就是所有工业企业都存在的增值税问题,我们要在地方争取享受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关于增值税的问题,由于农产品的概念比较笼统,因此,对豆制品是否可以认定为属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的农产品范畴,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及税务部门理解不一。致使目前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对豆制品征收增值税实行不同的税率,有些地方实行13%的增值税率,如上海、浙江等地;有些地方实行17%的增值税率,如江苏、安徽等地。在这种情况下,实行13%增值税税率地区的企业到实行17%增值税税率地区投资建厂的话,就会造成同一地方两个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实行不同税率的现象,导致企业间不平等竞争的矛盾越来越大。协会已向相关部门反映多次,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答复。我们当然还会继续跟进这件事,但企业也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

关于标准的问题

1、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推荐性标准。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的强制性标准,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将陆续制订。而行业标准等均为推荐性标准将继续存在。新《食品安全法》是食品行业的一本总纲,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强制执行,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是不矛盾的,推荐性标准作为高标准严要求的标准,采取自愿执行的原则,对行业发展起到引导作用。

2、关于质量指标的问题。企业往往对与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争议比较大,但当这些质量指标写入《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那么这个问题便不可回避,必须严格执行。这就需要企业在制订标准征求意见的时候积极地将自身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事实为根据,进行深入讨论,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上维护好企业利益。

3、关于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直接应用,也可作为制订强制性标准的参考,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分类标准指导消费、生产,虽不作为强制性内容,但其制订具有重要意义。分类过于狭隘会限制新产品的开发,过于宽泛又不利于产品定位,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在制订标准时严谨慎重评估。另外新产品出现需及时制订企业标准。

4、关于现存标准的执行问题。豆制品行业的食品安全标准还没有出台,在此之前企业仍需继续执行卫生部发布的GB 2711-2003《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 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其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选择性执行。国家将不断制订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标准领域将越来越规范、清晰。对现行非强制性标准中某些交叉、重复等不尽科学合理的指标,企业应酌情采用。按照目前存在的标准,卫生部发布的卫生标准都是强制性的,其他的质量标准、分类标准都是推荐性的,主要起引导性作用,指导企业生产。目前正在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将解决不同标准之间存在的问题。

5、安全标准中的指标问题。安全标准中的指标用于控制食品的安全性,并不适用于打假的标准。标准中某些指标更适用于鉴定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质量指标范畴,若加入到安全标准中则会对企业造成一定困扰。企业应分清安全指标和质量指标是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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