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陇强
(陇县种子管理站,陕西陇县 721200)
种子是农业科技进步的载体,也是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物质基础,是农业生产的第一要素。国家对种子管理工作历来重视,2000年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业部和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种子法规,加强了种子管理工作。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40号《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文件出台后,各级(包括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将种子行政执法权从原管理机构分离,成立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专门负责农资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原县级种子管理站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转变角色,充分发挥种子管理职能,抓好种子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三农”,成为摆在各级种子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就如何抓好种子执法权分离后的县级种子管理,浅谈一下自已的看法,与同仁共同探讨。
种子管理是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种质资源,最终达到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目的。所以,种子的质量管理、市场管理及品种管理必须进行依法规范。
种子是农业之母,是特殊的生产资料。优良种子是农业增产的重要途径。种子管理是一切农业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开展一切农业工作的中心环节。中央领导同志曾讲过,“抓农业必先抓科技,抓科技必先抓种子”,“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这些话真知灼见,高屋建瓴,也体现了中央领导对农业种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种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种子管理是种子工作的核心,它贯穿种子工作的始终,抓好种子管理是搞好种子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种子法》要求,全国各地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公司实行分设。2007年种子体制改革后,进一步明确了种子管理性质和职能范围,但对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管理队伍的定性、定编、定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造成机构缺失,人员缺位,形成了管理真空,种子管理工作得不到正常开展。行业管业、品种管理及种子质量监管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财政经费投入不足,检验仪器设备陈旧老化,检验手段还比较落后;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技能结构还不适应管理的要求,管理意识还有待增强;对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还存在很大差距,这些因素都明显影响着种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000年《种子法》施行后,种子市场由单一的国有种子公司一统天下的格局发展为国有、民营和个体共同搏弈的局面,对发展种子产业,促进农业丰产、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市场形势目前存在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是市场竞争混乱。打破国有种子公司一统天下的格局后民营及个体进入种子市场,为了追求利润,纷纷抢占市场,降低委托门槛,到处委托乱设经营摊点,个别商店、杂货店都成了种子代销点,给种子管理工作造成了困难,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二是质量差异大。农村种子代销户对种子质量缺乏识别能力,对品种的适应性缺乏认知能力,对剩余种子或有质量缺陷的种子缺乏处置能力,安全隐患较大。还有个别无证、无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四处流窜兜售的不法种子商贩,成为假劣种子的主要来源。
品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由于竞争激烈,各种子经销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从省外引进所谓的新品种高价销售给农民群众,根本不顾品种的适应性,造成一地多种,普遍存在同一代销户代销多家经销商种子的现象。据调查统计,我县农作物品种中,玉米种子品种就有近40个,品种多、乱、杂使得农民群众无法正确选购良种,严重扰乱了良种推广工作。
大部分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不高,在复杂多样的品种面前,对品种的特征特性不了解,往往只听别人介绍或种子代销户夸大宣传而购种,再加上消费者维权的社会意识增强,在众多因素如栽培管理不当、旱灾、水涝灾、病虫危害等造成作物不能正常生长或减产损失面前,农民往往误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或假种子原因,首先想到是找种子经营户索赔,或投诉、纠缠、上访,给种子经营者造成了不利影响,也给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处置不当还会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承担具体的管理任务。是否有一个独立的种子管理机构和专业的种子管理队伍,是检验一个地方种子管理工作是否抓得扎实,管理是否到位的客观依据,也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真正重视种子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近年来,个别区县由于机构和队伍不健全,质量监管与市场执法分离,致使种子管理工作互相推诿扯皮,无人承担责任,最终造成种子市场混乱。因此,应当恢复或重新设置种子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能职责;或建立管理协调机制,互通有无,实现信息共享,联合行动。同时,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政策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管理队伍,确保实现种子管理系统化、专业化和法制化。
种子质量管理是种子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决定着农业生产的成败,也事关种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新形势下,更应该强化质量意识,进一步更新质量观念,紧紧抓住质量这一生命线。本人认为,应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种子质量抽检实行常规化。积极开展监督等检验检测,加强对种子生产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坚决淘汰不合格种子;对销售的种子质量有怀疑的,要提前扦取样品,有必要进行室内检验或种植鉴定,为解决种子质量纠纷打好基础。
二是种子质量实行备案登记制。对申请进入市场销售的品种适应性等要严格审查,并进行登记备案,留样存档备查。对种子品种各种宣传广告内容也要进行审查,严防经销户夸大宣传,误导农民群众。
三是加强联系,密切合作。种子质量管理依靠种子执法完成管理过程,种子执法靠质量管理提供依据,种子质量管理与种子执法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与种子市场执法职能分立后的两单位联系是非常重要的。要在密切联系的基础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共享信息,同时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和质量事故上报制度,依法进行进行责任追究。
按照《种子法》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而推广应用新品种,就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三步走程序,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近年来,一些种子经营企业盲目引进推广一些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给农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一定要严格把住品种的推广关,切实担当起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工作,未经区域试验示范的新品种必须由管理机构组织统一试验示范后,经许可方可准入。同时,要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为品种推广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品种试验示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确保工作的经费投入,促进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是种子企业的一种资格证明。在发证过程中,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如情况不准、了解不细,甚至是企业虚报等原因,存在错发的可能性。我们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发现,一些生产经营企业超区域委托,个别受委托经营者《营业执照》中无“不在分装的小包装种子”内容,诸如此类达不到经营条件规定的,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同时,与工商等职能单位加强联系,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认真清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积极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证照摸底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有严重违背法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许可证的发证条件,加强对“两证”的管理。
对种粮农民选用良种进行补贴,是国家继免除农业税及种粮直补之后的又一项重要惠农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三农”的具体体现,目的是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科学选用良种,提高我国粮食生产中的科技含量,节本增效,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群众的种粮积极性,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目前,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成为国家补贴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在工作中应抓住良种补贴机遇,与新优良种推广工作相结合,慎重选择适宜当地栽培的新优品种作为补贴品种,以加快良种更新换代步伐,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作为农业生产一线技术单位,种子管理工作也应加强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宣传各地在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工作中推进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经验,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和典型带动作用,突出工作重点,用工作创新推动种子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宣传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民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的典型,努力营造有序的农作物种子发展环境,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辨别假劣种子的能力,增强依法维权意识,督促种子经营户依法守法经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