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洲,杨秋萍,周群喜,王宏琴
(1.东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江苏东台 224200;2.东台市种子管理站)
为了打击假劣农作物种子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我国颁布实施了《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有效规范了种子的生产和经营行为,维护了种子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但是,我国现行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还不够健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人就防止假劣种子危害农业生产安全进行了一些法律思考。
《种子法》明确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同时规定:“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为劣质种子。”
我国国家标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5-1995 6.4》规定,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为了鉴定品种真实性,应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对照的标准样品为栽培品种提供全面的、系统的品种特征特性的现实描述,标准样品应代表品种原有的特征特性,最好是育种家种子。标准样品的数量应足够多,以便能持续使用多年,并在低温干燥条件下贮藏,更换时最好从育种家处获取。假劣种子最权威的鉴定确认就是将种子按照抽样规范抽取样品,送到有资质的种子检定机构进行田间小区种植检验鉴定,对照我国强制性《种子质量标准》要求和《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种子的假劣。也可应用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组成专家组进行种子纯度田间现场鉴定,确认劣质种子。除此,没有法律认可的其他检验鉴定方法。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转移、藏匿种子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公告违法企业名单和检测结果。”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须具备以下的条件:一是须主观上的故意行为。在种子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对生产者、销售者来说都属于故意行为。二是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在种子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三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我国农作物分主要和非主要两种,主要农作物有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7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1或2种。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市场上销售时都必须通过省级或国家审定,并在指定区域销售推广。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审定公告中描述了品种的特征特性,品种种子的性状有了标准的描述,同时要求将品种的特征特性按审定公告内容描述在标签上,以供人们在田间生长时进行对照比较。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我国没有强求进行审定,品种的特征特性生产者、经营者自行描述,不规范不统一,无法作为判断的依据。同一个品种多个描述的现象时常发生,给种子管理带来很多不便。建议《种子法》中增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认证制。凡是在市场上销售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者或经营者须到所在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品种特征特性描述备案认证,同一个品种由一家申请认证。申请认证者可申请新品种权保护。经省级备案认证的品种特征特性描述内容强制性印制在种子标签上。通过审定和认证的农作物品种种子,其品种特征特性描述内容均强制性印制在种子标签上,以供人们在田间生长时对照。
在种子管理中,有时发现同一个名称的水稻品种的种子,不同批号、不同田块植株出现两种特征特性:一种是植株抗倒性一般,稻穗下垂,穗外缘籽粒有芒,落粒性较强,田间整齐度较好,生育期较另一种提早10天左右,与当地种植的中熟中粳水稻生育期相近;另一种是植株抗倒性较强,稻穗直立,穗外缘籽粒无芒,落粒性中等,田间整齐度好,生育期较迟,与当地种植的迟熟中粳水稻生育期相近。这不符合同一品种植株个体生物学性状一致性的要求。明知其中一个批号肯定是假种子,另一个批号也可能是假种子,但苦于没有标准样品,无法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从而让假种子逍遥法外。因此,建议我国从立法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2.2.1 建立健全品种种质资源库。《种子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建议增加凡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种子,育种者或者种子生产者都要无偿按要求提供种质资源品种,由省级或国家种质资源库保管。不提供种质资源品种的该品种种子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推广。
2.2.2 品种审定或认证时要提供该品种足够多的标准样品。建议企业在申请种子品种审定或认证时,要提供足够多的标准样品,由省级或国家组织审定或认证的单位收集送资源库保管。不提供该品种种子的不得参加审定或认证。
2.2.3 品种种子行政、司法、经贸等申请鉴定时,品种权人、育种者、品种申请审定或认证者无偿、按时提供品种标准样品。建议《种子法》中规定,在进行种子品种的纯度和真实性鉴定时,种子管理行政、司法部门有权责成品种种子育种者或者种子生产者提供相关品种种子的标准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相关品种种子标准样品的,该品种种子认定为假种子。
现有国家标准认定的假劣种子为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时间周期长,给种子管理和农业生产带来一定的困难。我国品种种子的酶谱测定法和DND测定技术相当成熟,建议《种子检验规程》国家标准中增加种子品种的酶谱测定法和DND快速测定法,以便快、准、狠地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历时二三十年,推广的品种有的时间较长,有的出现致命弱点,急需淘汰。目前,国家和省都相应制定了品种淘汰制度,建议加大品种淘汰力度,将过去的老品种,特别是用新的品种取代老品种进行包装,重新销售推广的品种,一律取消品种审定证(号),并立即停止销售推广,从根本上杜绝假劣种子的销售行为。
种子标签上一般要标注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地检疫证明号,建议《种子法》中规定,种子标签上不标注“三证”号或标注的“三证”号不正确的均认定为假种子。
此外,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明显低于市场进价购进销售种子的行为认定为明知假劣种子的经营行为的条款。
政府要加大对种子检定机构资金的投入,力争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的检定机构都能通过省级或国家级农业、质检部门的资质认定,以便更有效地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