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春
(营山县农业局,四川营山 637700)
品种的真实性既承载了品种的特征特性,也承载了育种家的大量心血,更承载了中国种业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品种真实性管理制度,对保护品种权人的权益,推动种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2000年实施以来,推动了我国种子体制由计划型向市场化转变,一大批种子经营企业应运而生,极大地繁荣了我国种子市场,推动了种子产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一是育种成果丰富,新品种层出不穷;二是优化了各地品种布局,由少数单一品种向集团组合布局转变,种子市场达到空前繁荣。但是,随着新品种的保护进一步加强,种子产业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符,一些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的真实性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判明,从而给种子使用者和农业技术指导带来极大不便,也极大地损害了育种者的权利,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在《种子法》中,对品种的真实性管理是以假种子论处的,但是很多管理部门是无法做到的,因为负责品种真实性鉴定的部门、机构、职责不明确。
一方面,一些企业,特别是皮包公司和一些中小企业,为了眼前利益,为逃避新品种保护的约束,将经营的种子套用没有保护的品种销售,用商品名或注册商标等形式替代审定名,对袋内种子任意装,有什么装什么。2007-2008年笔者所在地一个中单321竟有11个不同的商品名,其内在的种子也各不相同,令人难以识别谁真谁假。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以新套旧,逃避审定。有的公司审定一个品种或购买一个品种后长期使用,将后育成的品种只作简单试种后直接装入原审定品种的包装内销售,给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这是目前种子市场品种混乱的症结所在。就因为鉴定品种真实性难度大,法定鉴定的机构不明确,无法对有怀疑的品种及时进行鉴定,致使管理部门无法管理,从而导致一些经营者套牌经营、以新充旧甚至以次充好,违法违规经营而无法得到有效治理。2008年笔者所在地查获一品种,遍找机构鉴定无果,有一鉴定机构可以接纳,但要我们提供标样。我们能有标样吗?最后只有不了了之。
一个品种有其自身的特征特性,其生产应有与其相适应的配套技术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品种的增产潜力。只有真实的掌握了品种的真实特性,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品种真实性管理机制,能有效地促进种业的健康发展,农业增收,农民增效。笔者提出以下观点供同仁商榷:
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职业道德。规范品种真实性鉴定的法定机构、职责,促使企业成为品种真实性的保护者。
在种子行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其办理证照及有关资质的有效依据。将违法违规的种子企业和关键人物列入不诚信黑名单,让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
明确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品种真实性鉴定的法定机构,建立谁审定谁鉴定的责任机制,克服要鉴定而不知找谁的尴尬局面。各地管理机构应对本区域经营的主要品种实施责任鉴定,明确品种质量。建立追罚制度,不论经营企业经营品种田间表现如何,只要不是包装描述品种就坚决处理。斩断套牌品种经营的利益链。
对企业生产经营品种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从生产到收获再到销售,对其品种要做到能够溯源。在每一品种的每一销售季节前,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企业经营的品种实施监督,并将检查结果上榜公布,做到谁管理谁负责。
应进一步加强品种质量鉴定特别是品种真实性鉴定等高技术含量的检验能力建设和技术研究,并建立起从国家到省再到市县的多级检验监督机构,确保种子行政管理能及时获得有法定效率的技术支持。同时,充分运用国家和各省的种业信息网,及时将鉴定结果进行公布,杜绝假种子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