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治华
(潜江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湖北潜江 43310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品种选育者增多,育种进程加快,投入到大面积农业生产上的品种不断增加,既丰富了生产上推广使用品种,又加快了品种更新换代步伐,为我国的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切实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利益,必须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深入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品种选育和投入主体多元化;科技进步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培育新品种成为企业家瞩目的投资热点。加速和丰富了新品种的育成,充分发挥了种质资源的潜能。目前,在新品种推广应用上存在着四个突出问题:
一是品种命名不规范,呈现出多乱杂,有的甚至“一品多名”。采用行政区划、亲本代号、育种单位、品种特征等多种命名方式,导致品种名称千奇百怪,影响使用者正确选种。
二是审定品种特异性、突破性不明显。劣等品种充斥市场,扰乱秩序。有的甚至造成大面积减产减收而危及农村社会安定。有些新品种与大面积推广使用品种相比,无特别明显的差异,无论综合表现还是单一因子,也没有什么突破。
三是 “新品种套老号”、“一号多用”。不仅增加了生产上使用品种的风险性,而且严重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商家为了逃避市场检查,在自己尚未审定的品种上套上老品种审定号;有的商家为了迎合市场,将自有的老品种换个名称;有的商家直接把一个品种冠上不同的名称。
四是未审先推、越区种植,扰乱了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有的商家为了追求更大利润,在品种未完成审定过程就投入市场;有的商家把在一个生态区审定的品种,拿到另一个生态区销售。
品种是科技的载体,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是农产品竞争的核心,谁掌握了优势农作物品种,谁就可能在未来的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权。农业要发展,种子是基础;种业要发展,品种是关键。优良品种是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根本,是种业发展的关键;优良品种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是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优良品种是品种选育者智慧的结晶,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载体;优良品种是种子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是市场竞争的卖点;优良品种是农民选购的热点,是致富奔小康的重要措施;优良品种是种子管理的重点,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1年第44号令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对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程序、品种试验、品种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新品种审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近年来,国家和省两级每年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很多,并有逐年增多之势。国家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根据各地各个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及时调整主要农作物审定标准。
一是提高审定标准。使其审定通过品种与大面积推广使用品种相比确实在产量、品质、抗性上或其他方面有较大进步,较大提高,体现良种优势,达到种植者意愿。
二是适时调整、确定不同生态区的试验对照品种。
三是坚持育、试、审分离,确保品种试验审定公正公平。在参试品种名称上实行统一代码编号,推行育试分离、育审分离。建立品种审定专家库,品种审定委员会应由种子管理、品种选育、品种试验、作物栽培、植物保护、土壤肥料、品质鉴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召开审定会之前,临时在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参审人员。
四是提高试验质量,确保试验数据准确可靠。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是品种审定的前提条件和最为基础性工作,其试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试验数据准确程度和是否可用。固定试验基地,科学设置、合理安排承试点,改善试验条件,充分发挥试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农作物种子生产周期长,占地面积大,技术含量高,为保障种子生产质量和数量,《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一是分级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
二是加强生产监督。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种子生产监管。查清亲本种子来源和数量,查清生产地点和面积,查清生产种子的数量和质量,查清商品种子的标签和去向。
三是依法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依照《种子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查处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查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档案的行为。
经营环节是新品种投入使用的最后一关,良好的种子市场经营秩序才能保障优良品种的有序供应,加快新品种的选育、开发、应用步伐。
一是合理增设种子经营网点。依照《种子法》的规定,结合市场供需实际,对从业人员的从业技术和经营场所进行重点审查,凡是不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凡是不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许从事种子经营。
二是加大种子市场巡查力度。建立健全种子经营网点档案,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营网点进行巡查。查品种来源,看品种来源是否正规;查品种标签,看标签标注内容是否属实;查经营档案,看经营的品种是否合法。
三是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依照《种子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查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查处经营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查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查处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建立健全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和推广体系,是新品种开发利用的关键。加强对新品种信息的搜集工作,积极开展新品种的引种试验和示范工作,认真筛选适宜当地种植的新品种,总结新品种的配套栽培技术。在科学试验、品比筛选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适宜当地大面积推广的主推品种和配套技术。通过宣传、培训、指导等形式,使新品种、新技术进村入户,帮助农民选购良种,使用良法,使良种良法配套推广,相互促进。
一是争取支持,建立健全种子推广体系。积极争取政府、农业及相关部门领导重视和支持,建立完善的种子管理机构和专业的种子管理队伍,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合理人员匹配,争取示范推广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的试验示范推广体系,促进示范推广工作深入广泛开展。不以赢利为目的,确保其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得到全社会的理解、重视、支持和监督。通过区域试验的有效运转,将政府的宏观政策、企业的迫切需要、科研单位的切身利益、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市场的变化、产业的方向有机结合在一起。
二是加强广告管理,净化视听环境。广告作为促进营销的一个重要手段,已日渐为种子企业所采用。《种子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工商、新闻等单位配合,对未通过审定的品种或夸大品种性能等违反《种子法》规定的广告要予以停止播发、纠正和查处,并配合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广告发布前的专业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广告中的品种是否通过审定、名称是否适当、适宜种植区域和主要性状描述是否与审定公告一致等。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和配套规章对品种管理的要求,对市场上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逐一查验品种审定证书及其适宜种植区域,对企业经营的品种名称、数量、销售的主要区域进行登记造册,全程跟踪管理,从根本上扼制市场上出现的品种“多乱杂”现象,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坚决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在新品种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在品种试验、审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违法行为。从品种选育到使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品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发挥新品种的使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