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种子标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1-02-09 12:13沙晓丽
种子科技 2011年7期
关键词:种子法质量指标许可证

沙晓丽

(忻州市种子管理站,山西忻州 034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附有标签。”为此,农业部又制定了《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管理办法》)。推行种子标签制,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搞好种子管理提供了必要依据。

1 种子标签应标注的内容

1.1 什么是种子标签

《种子法》明确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1.2 种子标签应标注的内容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措施。”

《标签管理办法》又对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标注的方法、制作、使用和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并且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标注:主要农作物种子还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两种以上混合种子还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表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药剂处理的种子还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审批文号;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日期;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此外,对标注的内容如何标法也做了具体说明,并就怎样制作、使用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标注正确、完备的种子标签,成为种子使用者认识种子的必要条件。

1.3 种子标签重要标注内容

《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必须标注在种子包装表面上或固定在种子包装物外面的印刷品上的标注内容有8项,即将发布的农业行业强制性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增加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一项。本文将这9项标注内容称为重要标注内容,可以归纳为4类:①产品名称,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②与质量责任有关的信息,包括生产商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③与质量指标有关的信息,包括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④涉及安全的说明,包括警示标志、“转基因”。

2 实施种子标签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部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法制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种子标签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对种子标签的法规理解不深,掌握不准,加之绝大多数种子使用者对种子标签的规定尚不了解,导致种子市场上的种子标签存在很多问题。

2.1 品种名称标注不规范,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名称

《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但在实际应用上存在很多标注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有的标注品种审定前或申请保护命名前的代号,有的为了促销而标注自行编造的名称。另外,有的标注的品种名称存在错别字。在当地检查中发现,有些未审定而事先推广的品种,随意的用一些代码的现象严重。

2.2 标注的内容混淆不清,不全

在种子市场上我们发现,有些企业的种子标签标注存在内容混淆、缺项现象,如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相混淆。作物种类名称与其他商品不同,国际上有其固定的科学名称,相应的有其比较固定的中文名称。有的错把作物种类标注成某某作物品种,而种子类别省去不标。关于种子类别的标注应掌握三点:一是属于杂交种必须标注;二是属于常规种,须按世代标注育种家种子、原种;三是属于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 (如水稻不育系)或直接标明杂交亲本种子(如西瓜亲本原种)。

此外,在标签标注中还存在以下问题:种子世代类别标注不清;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标签缺少品种审定编号和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与生产商、进口商或分装单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不一致;包衣种子的种子标签缺少种衣剂有效成分的标注,有的没有按照药剂毒性标注警示标志等。

2.3 种子质量指标标注与实际不相符

按照《种子法》要求,种子标签标注首先应当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再就是应当标注真实。所以,质量指标的标注必须与其种子质量相一致或标注的质量指标低于种子的实际质量指标。而有的企业种子标签标注的指标虽然在国家规定的种子质量标准之上,但高于种子实际质量指标,这样标注势必造成本来合格的种子成为劣种子。

按照规定,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的标注值保留一位小数,而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有的生产者却不按要求标注,随意添加或省去一些不可少的内容。

2.4 产地、生产商、分装单位标注不规范

种子产地有的不是标注种子繁育所在地,而是标注生产或经营单位所在地。生产商一栏中的地址、联系方式标注不详细,缺少生产商的门牌号码。生产商(分装单位、进口商)名称与地址应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不一致。有的联系电话号码已升位或变更,而标签所标注的内容没有及时改正。有分装权利的单位忘记标注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分装日期。

2.5 生产年月、净含量的单位标注不准确

生产年月标注的不是种子收获时的年月,表示法也未采用国家标准的有限标注格式。

净含量的单位是千克或克,净含量小于1000 g的以 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 1000 g的以 kg(千克)表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这些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 mm。而检查中发现随意变更单位现象普遍。

2.6 警示标志、说明转基因种子的标注不完整

警示标志不完整、不清晰,也没有其他的警示标志。如没有标注是高等毒、中等毒、低毒的字样,也没有用红色字体印制。有的经营者无视使用者的知情权,不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标明 “转基因”或 “转基因种子”。

3 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种子标签制度

我国实行的种子标签制度是国家种子质量最低标准下的真实标签制度,它取代了过去的《种子质量合格证》。种子标签是鉴别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是种子产品直接向经营者、使用者传递种子信息的载体,是指导农民科学种田的可靠依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凭据。所以,准确完整地设立种子标签至关重要。

3.1 强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种子标签意识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扭转只重视种子生产过程的管理和种子经营体制的改革而忽视种子标签正确使用的观念。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种子法》,领会、掌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高度重视种子标签的制作和使用,按照法规要求认真标注内容。尤其是对种子质量指标的标注,要与种子实际质量指标相一致,或者低于实际的种子质量指标 (但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种子质量标准之上)。千万不要盲目提高质量指标,避免与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高于种子实际质量指标而被判定为假种子或劣种子。

3.2 提高广大农民对种子标签的认识

为使农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称心如愿的种子,种子经营单位要在销售过程中实事求是地向农民宣传种子和种子标签知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将 《种子法》及其配套办法作为农业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宣传介绍这方面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种子法律法规和种子科技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学会通过种子标签而掌握必要的种子信息,进而达到科学种田的目的。

3.3 加强对种子标签的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和种子管理部门要在宣传种子法律法规的同时,把种子标签作为种子执法的切入点,顺藤摸瓜,加大处罚力度,督促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种子标签制度。

首先,根据《种子法》和《管理办法》制订出各种类型的种子标签式样,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借鉴。

其次,在种子执法管理中,可根据种子标签搞好“三查”:一查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不符的按《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判定为假种子,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二查种子质量是否低于国家最低标准或低于标签标注指标,或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是否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如果低于国家标准或低于标签标注指标,或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判定为劣种子,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三查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明和品种审定编号是否属实。非主要农作物重点查“两号”,即种子经营许可证和检疫证明编号。主要农作物重点查“四号”,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品种审定编号。编号如果系伪造,应按《种子法》或《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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