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琴,江正伟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幸福中国”伟大蓝图的新时期,“让人们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对未来有信心”的新的施政任务以及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正使我们党面临更为复杂严峻的考验与挑战。此时,手握国家权力的广大领导干部确立和奉行什么样的权力观,不仅关系着他们个人的成长发展,更直接影响着理想社会目标的实现。
新时期,在应对各种挑战的过程中,党内少数领导干部没能经受住考验,抵挡住“糖弹”的袭击,权力观了发生“错位”。
1.角色错位
少数领导干部由于工作的需要,常常与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久而久之,便逐渐迷失自我,发生角色错位现象。如一些领导干部在与企业老板的接触与交往中,看到的听到的都是商人的那一套游戏规则,时间一长,也将自己混同于一个“商人”,做人做事只强调回报、收益。角色错位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的信念和职责,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主仆倒位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公务人员包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是“社会公仆”。但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公仆意识不强,家长制作风严重。有的人口头上讲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自己是人民群众的公仆,而在灵魂深处、在行动上却主仆地位倒置,在权力运作理念上仍是“为民做主”、“当父母官”、“做官老爷”,把自己当成是老百姓的“衣食父母”,视人民群众为“子民”“草民”,甚至“贱民”。
3.公私串位
在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由于私域与公域的同时存在,领导干部集公权与私权、公利与私利于一身,公私权利往往发生“串位”,即领导干部个人权利与公共权益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个人权利的伸张被赋予公共权益的色彩,公共权力的运用经常反映着个人权利的偏好。一些领导干部利欲熏心,甚至有意模糊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界限,利用人民赋予的公权谋私利。
4.职责缺位
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力理念体现着与义务的统一。但少数领导干部完全割裂“权、责、利”三者的统一,只当官不做事,只要权不负责,只守摊不进取,眼中只有“无义务的权利”,害怕承担责任,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必须承担责任的时候,又互相推诿扯皮,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5.监督虚位
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包括上下级、同级监督,还包括自我监督。但一些领导干部监督意识薄弱,监督行为虚位。为了一己之私,忽视甚至打压下级或群众的监督权;为了一己之权,将政绩押在讨好领导上,“唯上是从”。对上级的监督形同虚设,对同级的监督流于形式,对自我的监督更是停留在口头上。
新时期领导干部权力观之所以发生错位,不仅在于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更在于其自律意识、公仆意识、权责意识的内在缺失。
1.导致“错位”的客观因素
首先,权力二重性催生了领导干部权力观的错位。在现代民主国家,权力本身所具有的二重性不仅体现在它有“公权”与“私权”之分,还体现在“公权”的所有权与行使权的分离上,即所谓的“主权在民,治权在官”。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权力所有者对权力行使者缺乏充分有效的监督,一些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就可能打着“为人民”的幌子“公权私用”,产生权力错位现象。
其次,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诱发了领导干部权力观的错位。市场经济重视金钱享乐、重视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会滋生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利己主义价值观。如果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不够强,这些不良的人生价值观就会在其灵魂深处滋长泛滥,从而导致权力观的错位,轻者产生腐败作风和违纪行为,重者则会违法乱纪。
第三,制度创设不健全助长了领导干部权力观的错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制度创设方面还存在不足:一是制度体系有漏洞,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使一些以权谋私者有机可乘;二是制度创设不科学,如领导干部往往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执行者,在这种利益交织、角色重叠的权力体系中,难免出现偏私和不公正;三是部分制度的内容没有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使一些领导干部在权力的行使上缺乏责任感和主动纠偏意识;四是制度制定的程序性、公开性、系统性以及配套性不够,造成制度本身的不规范、不合理,针对性、操作性不强,规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第四,监督体制不完善加重了领导干部权力观的错位。实践证明,更有效的监督应是被监督者之外的异体力量。但我国目前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有力的还是组织内的同体监督,而不是一般民众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外部监督。虽然一些单位组织内部也建立了一整套权力制约的规章制度,但往往是“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做做样子,搞搞形式”。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成了“软肋”,处于“弱监”“虚监”“空监”状态,因而容易出现权力异化,产生腐败。
2.导致“错位”的内在原因
首先,价值观发生偏差。权利是社会发展的活力源泉。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放,赋予了人们更多的权利和自由,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巨大活力。新的历史时期,和谐社会建设更强调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和保障正当合法的个人利益,使每个人都有幸福感。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却拿各种形式的“个人主义”代替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借口“领导干部也是人”,看问题想办法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一切从个人利益、个人幸福出发。
其次,对权力来源认知不清。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权力是个人奋斗得来的,在获得权力后即拼命追求私利,追求金钱、美色。有的认为权力是凭“关系”取得的,在获得权力后加倍运用手中的权力,一方面巩固已有的关系,另一方面牵线搭桥构筑更大的关系网络,为自己获得更大的权力奠定基础。还有的认为权力是上级领导赋予的,在工作中“唯上是从”,把对上负责看作第一位,甚至一味对上负责而忽视对下负责、对人民负责。
第三,民主法制意识淡薄。诚如邓小平所言:“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332许多领导干部虽然接受和认可现代民主政治,但思想深处一些诸如“主子”“官老爷”等封建残余思想仍在作怪,“官本位”思想、官僚主义作风没有完全根除。他们极易模糊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界限,无视人民主权、他人的民主权利。在权与法的问题上,随意践踏法律法规应有的尊严和权威,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第四,理想信念的缺失。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突出体现在理想信念的动摇上。理想信念是精神的动力、行动的向导。领导干部一旦理想信念发生动摇,精神生活也就成了没有实质性内容的“空壳”。理想信念嬗变错位,必然会丢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变为“入党为私”、“掌权为己”。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两个务必”,把“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和生活中。
1.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统一,更突出制度建设
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统一,“他律”和“自律”双管齐下,才能使广大领导干部始终坚守正确的权力观。当前,既要继续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与主观世界的改造;又要尊重实践,明确解决权力观错位问题,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333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建设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要针对权力错位现象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进行制度创新,弥补制度漏洞,打造一个以加强领导干部管理为核心的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科学管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制度体系,既突出重点,加强一些基础性、关键性制度建设,又统筹兼顾,重视一些具体制度和配套制度建设;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为防止新时期领导干部权力观发生错位提供强有力的制度“防火墙”。同时还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使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受到查处。要完善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裁力度,使权力腐败真正成为一种高成本、高风险的行为,使产生腐败念头的人望而生畏、“谈腐色变”。
2.坚持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相统一,更强调外在监督
预防权力异化,纠正新时期领导干部权力观错位,必须坚持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的统一。自我监督要求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以“慎独”修养方法和“自我批评”精神加强内心反省。但科恩认为:“为了免于常出错误,为了必要时可迅速挽回有害的影响,被选出的官员的公职行为与决定必须由公众经常加以评论。”[2]事实也表明,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更需强化外部监督体制。当前,应突出抓好五个方面的监督:一是上级监督。上级部门要通过述职、汇报、谈话等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和了解下级干部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必要时还可采取明察暗访、民意调查等办法,深入掌握领导干部的深层次问题。二是同级监督。要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审计、监察、信访等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主体作用,多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三是下级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检举、揭发、信访等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切实保障下级组织和干部对上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权。四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两代表一委员”的监督机制,突出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新闻是一种力量,是一种建设性的力量,只要它和政府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就会产生巨大的作用。[3]五是网络监督。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不断提高网络监督的可操作性,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形成更广泛的监督,使其不敢懈怠,殚于失职。
3.坚持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相统一,更关注义务履行
谁授权,就要对谁负责,就要为谁服务,这是政治学的一条普遍原理。权有多大,责任就有多重,这是权力运行的一条基本法则。在我国,无论是从国家的性质来看,还是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来看,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其行使必须受制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应按人民的意愿执好政、掌好权、尽好责,这也是领导干部的基本义务之所在。新时期领导干部要坚持“人民至上”的服务理念,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勇于承担责任,勤奋敬业、锐意进取。要以履行义务为先,把人民群众的信任转化为一种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动力,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人民的冷暖放在心上;要像郑培民同志那样,奉行“万事民为先”,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服务群众,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这样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赖,不辜负群众的重托。
4.坚持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更注重社会价值
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强调的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意义;人生的社会价值强调的则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的基础是为同时代人的完美、幸福而工作。新时期领导干部一方面要重视自我价值,努力促进自身完美,做到自觉、自尊、自重、自爱、自强;另一方面作为具有高度共产主义思想觉悟的人,更应追求人生社会价值的实现,“应该思想境界更高一些,坚持党的事业第一,坚持人的利益第一,为国家、为民族奋不顾身地工作”[4];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最大利益为目标,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谋幸福中实现自我价值。
5.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更重视集体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个人利益,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主张“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6]因此,无论在工作方法上还是在道德上,强迫领导干部放弃个人权利或有意识地引导领导干部牺牲个人权利,都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提倡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不是要否定他们的私人正当权利和个人幸福,而是要求他们在行使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时,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确对待自身利益就是要“正确对待荣誉,不揽功,不诿过”,“不做表面文章,不搞花架子、形式主义、面子工程、形象工程”[7];更加重视集体利益就是在工作过程中坚持党性原则,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不怕丢选票、不怕受委屈、不做“老好人”,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要像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1]337,做到主动谦让,甘于吃亏,不怕牺牲。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 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79.
[3] 孙凯.论政府危机管理中媒体的作用[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86-88.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43.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75.
[7] 高祖林.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J].党建研究,2010(3):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