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释为脚注,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六角括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 (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
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页码径用“页 N”或“页 N——N”字样。
6.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7.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页 N”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 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8.正文中引文超过 15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9.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1.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2.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
13.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1.著 作:(1)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页 55。
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页 65。
中间有间隔:朱苏力,见前注〔1〕,页 78-80。
2.论 文:(2)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 6期,页 153。
3.文 集:(3)白建军:“犯罪定义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证刑法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 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页 328。
4.译 作:(4)(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 1999年版,页282。
5.报纸类:(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 7月 8日,第 14版。
6.港台类:(6)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 1957年版,页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