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桂玲,王 玮,冉雪青
(福州电业局 营销部,福州 350009)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正式成为国家战略。在宏观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海峡西岸经济区域电力需求不断加大,用电结构也相应发生调整。
2010年,为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工作大局,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在公司系统开展“售电量超千亿”活动,大力增供扩销,深挖增长潜力,做大做强售电市场。福州电业局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域唯一的省会供电企业,对全省售电市场的发展贡献率最大,精心培育新的电量增长点,做好售电市场保护和市场开拓工作至关重要。
多年来,福州电业局致力于通过缩短业扩流程、带电作业、能源替代等各种手段挖掘市场潜力,实现增供电量,年增供电量从2007年的5 200万kWh提高至2009年的10 830万kWh。但该局在居民用电市场方面缺乏有效的开拓措施,往往只通过评选“电气化示范小区”的方式,给予用电量较大、用户诚信度高的现有居民小区一定的奖励,而且奖励力度不够。
2010年初,福州电业局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分析市场空间,继续找寻电量增长突破口。经分析,2009年福州市城乡居民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22.42%,比2006年提高了2.06个百分点,同时,2009年该局受理的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申请达114项。随着居民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居民用电市场存在着较大的开发潜力。
为进一步开拓城镇居民用电市场,发展优质客户群体,该局转变以往针对已有居民住宅小区评选“电气化示范小区”的做法,提前从用电申请环节介入,积极与房地产开发商沟通协商,针对精装修住宅楼盘,尝试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建设“电气化示范小区”,并签订合作协议,力求在小区建设初期就提前占领家用终端能源市场,实现合作共赢。
合作建设“电气化示范小区”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合作建设“电气化示范小区”管理流程
(1)房地产开发商的义务
·在新建小区精装修套房内购置并安装达到一定节能标准的空调、热水器、电磁灶等家用电器。
·在新建小区内安装“科学用电”宣传栏,用于电力政策法规、科学用电、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服务等方面的宣传。
·小区物业公司配合福州电业局在小区内开展电力相关专题宣传活动。
·小区物业公司配合福州电业局做好停电告知、电费欠费通知等工作。
(2)供电企业的义务
·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提供业扩报装绿色通道服务,最大限度缩短业扩流程。
·向新建住宅小区提供拥有国家电网相关品牌标识的宣传品、宣传材料上栏使用,并及时更新。
·定期在新建住宅小区开展“移动电力营业厅”服务,提供用电咨询、用电检查、现场缴费等便捷服务,发放精美小礼品;优先安置“拉卡拉”等各类缴费终端。
·在“电气化示范小区”、“最佳电气化示范家庭”评选活动中享有优先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案例1:福州电业局与福州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电气化示范小区”建设合作协议书》,为福州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提供业扩流程绿色通道服务,整体业扩流程时间缩短15天,按容量6 400 kVA计算,预计增供电量达5万kWh。小区用电总容量达6 400 kVA,预计建成后年用电量将达900万kWh(约1 500户),户均年用电量达6 000 kWh,比福州市2009年居民户均用电量高2 800 kWh。
案例2:福州电业局下属闽侯供电局与闽侯县新城丽景楼盘、闽兴小区签订了《“电气化示范小区”建设合作协议》。其中,新城丽景楼盘总容量为2 000 kVA,预计建成后年用电量将达到320万kWh,居民户均年用电量达4 500 kWh,比当地居民户均年用电量高2 200 kWh。闽兴小区总容量为1 260 kVA,目前已基本入住,年用电量达到220万kWh,居民户均年用电量达到3 500 kWh,比当地居民户均年用电量高1 200 kWh。
(1)供电企业需做好项目跟踪
供电企业需定期跟踪合作建设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履行义务,尤其是注意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衔接问题,确保供电企业后期履行权利和义务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
(2)供电企业要注意内部流程衔接
通过充分利用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做好基础信息的管理,对合作建设项目进行特殊标识,一是避免工作传递过程中丢失市场,二是避免后期相关服务工作脱节,影响诚信度和品牌形象。
(3)服务关口可进一步提前
注意政府部门的城市发展规划,提前掌握项目开发信息,提早介入,尽早与客户沟通供电方案,扩大用电需求,缩短业扩流程。
(4)对象可进一步扩大
合作建设范围可进一步向农村居民住宅市场、办公楼宇、商住酒店等方向扩展,实现市场拓展的多元化,多触角占领终端能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