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工程学院 谢静
如何破解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工程学院 谢静
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目标是在保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同时,我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和方式,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经济主体为中心的经济管理模式,民营企业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主体也是政府管理的对象,但由于民营经济是弱质的市场经济主体,政府的管理更多的是引导。因而,政府对民营经济实行的是扶持与引导政策。
民营企业 融资 政府
民营企业融资的特点:(1)从间接融资方面来看,商业银行的贷款仍然是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但是相比较起国有企业而言,虽然国家政策对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型企业有所兼顾,但民营企业仍感觉贷款困难。(2)从直接融资方面来看,企业进入股票市场一直受到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在深、沪两个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部分效益不佳的国有企业能得到包装上市的优先权,而资信程度较高,业绩显著的大型民营企业却难以获得上市融资的机会。与股票市场相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未向民营企业开放,由于进入债券市场融资的一系列的规定,使得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很难进入到债券市场融资。
关于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普遍流行的解释是民营企业受到主流金融的歧视,包括观念上的、政策上的歧视。于是,普遍主张金融应转变观念,国家和银行本身的政策需要调整。资本市场要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此外,就是在主流金融之外发展一块非主流金融来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这样的解释,我们可以称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外因论。但另一个本质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制度缺陷及由此导致的对现代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运作规则的不适应,甚至一定程度上的排斥。
(1)银行信贷。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国有银行处于主体地位,其他银行所占比例很低。国家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极大地影响银行的信贷方向,长期以来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信贷十分有限。近年来,国家对国有银行进行了商业化改革,从政策和观念上打破了“所有制”偏见,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指导意见”,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在体制上进行了松绑。
(2)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企业资金来源多为自由资金,其中个体私营企业资金实力普遍较弱。要搞好一个项目的投资,往往资金缺口大,需要靠融资来解决。而目前个体私营经济发行债券、股票相对比较困难;信用贷款因担保问题尚未解决而难以运作;抵押贷款因许多民营企业“两证”未能解决而受阻。另外,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都无权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对流动资金贷款也有严格限制,这些限制难以适应遍布各地的民营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需要。
(3)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仍不同程度存在。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不能一视同仁,怕出问题受牵连。据调查,同样数额的不良贷款,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责任较轻,如果是私营企业就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
民营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偿债能力弱,缺乏信用基础是摆在眼前的缺点,但究其原因,是落后的思想和不合理的体制所导致的。
(1)民营企业用人的思想观念落后。目前,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观念落后。飞速发展的经济、落后的观念和对有组织的学习的忽略,直接后果是导致企业发展动力不足,发展目标不明,发展步伐减缓发展规模层次难以健康拓展,发展理念难以及时提升。如果再加上社会体制、环境等因素的负面影响,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以及自身知识、素质、能力、见识、修养等因素的制约,这种错误观念所导致的隐性危机日渐严重。
(2)家族管理模式缺陷严重,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一是在家族管理的企业中,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受到了强劲的挑战;二是家族管理体制使得企业的用人科学性得不到保证;三是当企业发展壮大后,必然需要从社会上招聘一批水平高的专业化人员进行管理,这些人很难与原企业的领导集团进行平等的相处,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他们之间的磨合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民营企业这些在自身体制上存在的落后观念和管理模式,加大了银行投资民营企业的风险,从而导致民营企业融资范围的缩小。
(1)优化政策环境。各部门尽快调整那些体现所有制差别或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和规章,把公平的原则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要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用探索和改革创新的方法解决民企融资难、贷款难、用地难等问题。
(2)优化政务环境。要坚持放心、放手、放开、放活的原则,切实使领导力量向民营经济倾斜,部门工作向民营经济延伸,形成上下结合,左右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并从体制、机制、法制入手,加强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民营企业准入门槛,鼓励自我创业,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3)优化法制环境。加快推进依法治市,进一步健全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民企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优化市场环境。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依法打击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强对民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和管理,引导民企守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良好税赋环境和信用环境。
(5)优化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传媒工具和多种形式,宣传民营经济对富民强市的重要作用;宣传民企和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要树立一批典型。
(1)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宏观调控、部门配合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企业自主发展”的工作格局。二是成立了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民营经济政策、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好引导、扶持、协调和服务工作。三是建立了市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挂钩联系企业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企业提供贴身服务、排忧解难。四是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对民营经济工作的检查和督促,落实领导挂点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每月跟踪通报情况,并由市人大、市政协每年组织民企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2)建立双向沟通机制,解决实际问题。一是通过召开会议,召开了民企座谈会和现场办公会议等形式向民企征求意见。二是设立市民企投诉中心,进一步畅通了民企的意见反映渠道。三是实行意见征询制度。四是致力改进对民企的管理和服务。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实行服务质效承诺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严禁对民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
(3)实施“政府搭台”,助“企业唱戏” 。在鼓励民企主动出击的同时,还积极组织企业走出去,组织他们到先发地区参观考察、学习,积极发动他们参加中小企业博览会、泛珠三角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珠三角地区与山区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和广交会等经贸洽谈活动,拓展市场发展空间,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重点扶持“六类”企业发展。当前要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型、创税型、带动型和农产品加工型六类民企的发展。
二是重点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民企的孵化器和工业的集聚地。认真落实好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用优惠的政策和优质服务吸引更多的民企落户园区,使之真正产生集群效应。同时培育一批具有较强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延伸能力的龙头企业,形成企业“洼地”,加快专业镇集聚进程,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三是重点引导民企加强管理,提高民企的整体素质。在经营方式上,要引导民企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在产品质量上,要引导民企向科技含量高的产业争创名牌的方向发展;在规划布局上,要引导民企向产业化、集群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在人才引进上,要制定相应的措施,鼓励科技人才到民企工作;在经营管理上,要引导民企由家族式管理向现代企业管理过渡,提高管理水平。
(1)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以中小企业和民企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再担保机构协作配套,运作规范,能够有效分担金融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
(2)继续加强银、政、企的广泛交流合作,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新模式,不断开拓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渠道。一是继续推进融资辅导中心建设,选择辐射能力强的县(市)区设立县级融资辅导中心,加强区域性的融资辅导;二是在已挂网运行的中国中小企业广东肇庆信息网上设立互动式银企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起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推动银企合作。三是组织民企与各金融机构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座谈,加强政银企的广泛合作。
一是加强自主技术创新力度,建立科技成果产权分享制度。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并使其制度化;设置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并使其制度化;吸引、培养更多的科技人才,建立自主创新激励和制度和科技成果产权分配制度。
二是继续加强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为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提供支持。
三是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相关产品,做到产品生产、研发和项目储备的良性循环。
四是加强科技研发合作,发展与其他企业、与科研机构、与大专院校以及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联合开发。在合作中,可以充分发挥民企“小而特、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新”的优势,在某一配套产品、零部件甚至核心技术上做精、做细、做专、做深,从而取得较好成果。
要进一步加快发展会计、律师、审计、银行信贷、海关报关、税务代理、海外市场代理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中介行为,为民企提供优质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在发展民营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资源整合和自律管理等作用。加大民企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定期举行人才招聘会,切实解决好民企引进人才在户籍、档案、评职评先、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而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在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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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800(2011)06(c)-1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