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籍大学生的就业、住房调查与政策建议

2011-01-28 08:30石婷婷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住房毕业生农村

石婷婷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 杭州 311121)

一、文献综述和问题的提出

我国高校自1998年扩大招生、自费上学、自主就业制度改革以后,大学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①从2001年的70%,一路下降到2009年的不到40%②,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得到了党和政府工作的高度重视。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国内已有研究从经济发展类型、高等教育培养内容、高校就业招聘工作、毕业生个体因素、政府就业政策等五大方面来进行。应大力发展有效创造就业机会的服务业(蔡昉,2007;许小年,2008);高等学校应建立需求导向型的高等教育体制(曾湘泉,2004);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协调就业问题的机制(董仁忠、米如群,2007);另有研究认为我国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是高校,而政府责任是最末一位的,且只是发挥协同作用(荆德刚,2009);还有学者从毕业生个体的角度提出毕业生应树立“创造工作岗位”的观念(罗三桂,2008);也有学者从政府社会保障的角度提出应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丁守海、蒋家亮,2009)。以上研究从不同领域、不同范围、不同层次对日显沉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进行了分析,对解决大学生就业具有现实意义。

与高校就业制度改革同时起步的1998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停止了城镇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新制度。近年来,随着史无前例的城市化过程及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推动,房地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城市商品房价格快速飙升,政府保障性住房缺失,私房租金高启,导致农村大学生进入城市后,普遍面临着住房贫困现象③,即靠个人收入无力购买商品房,而廉租房又不足,经济适用房尴尬。面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学界从法律、政治、社会诸多角度做了多年的呼吁,有学者考察了主要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指出不论是英美自由市场经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还是北欧民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均不存在完全的住房市场化安排,相反这些国家先后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王晖,2006;余南平,2009);有学者提出了住宅权利社会保障立法(蒋承菘、楚道文,2008);也有学者从个人基本居住权的天赋性、党的宗旨的人民性及城市土地的国有性提出了中国住房市场的公共政策(易宪容,2009)。针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但地方政府作为住房保障的实施主体并不卖力,导致当前保障性房源稀缺,保障的受众很小。

在农村大学生就业难和城市住房贫困的双重压力下,笔者以为,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关涉到政府、学校、企业、家庭、毕业生个体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过程中,政府作为民生的维护者这样一个责任主体,从法律层面、经济增长层面、政策层面做了许多工作,如:努力推动经济向好的方向发展以促进就业;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在2009年1月19日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同时,政府作为民生的维护者这样一个责任主体,对大学毕业生提供住房保障不仅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学生就业不能安居,不能安居又稳定不了就业。如果有适当的住房保障,将有效地促进毕业生就业。当前考公务员热,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有住房保障④。农村大学生就业和保障性住房问题是本文调查和分析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二、问卷调查设计、研究方法及相关数据描述

(一)问卷调查和研究方法

1.问卷调查方案。本课题组自编的《2010年高职毕业生调查问卷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已经签约毕业生信息、未签约毕业生信息等四大部分,设置了31个问题,问卷效度检验采用德尔菲法。

2.数据获取和研究方法。调查对象选取了6所院校:浙江金融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绍兴)、台州职业技术学院。6所学校从地域上分为浙东、浙北、浙中,覆盖大半个浙江。浙江高职院校通常用五个学期完成全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第六学期安排毕业生社会实习,社会实习也就是学生找工作的阶段。毕业生问卷调查工作在六月下旬毕业生回校举行毕业典礼时进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布置给班主任,班主任负责发放、回收问卷表。

(二)问卷调查样本和相关数据描述

本次调查共收到问卷3700份,现对与农村籍毕业生的就业与住房状况2035份作些分析。

1.毕业生签约就业情况。从2004年起,我国高校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宏观就业统计口径,制定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办法,就业形式包括了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签订就业协议书、灵活就业、定向委培、升学、出国和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等7种形式⑤。在就业的7种形式中,随着我国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灵活就业已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课题组考虑到高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简约就业形式,设计了5个问题:已经签约、正在洽谈签约、已有工作意向、还没有意向、一次面试机会也没有。课题组把正在洽谈签约和已有工作意向归类为灵活就业。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7月,在调查回收的共3561份有效问卷中,已经工作签约的有1502人,占调查总有效样本的 42.2%,其中,农村毕业生占58.3%,有876人;正在洽谈签约的872人,占24.5%,已有工作意向的854人,占24%,以上三者相加占了90.7%。还没有工作意向的有223人,占6.3%,一次面试机会也没有的有110人,占3.1%,即半年后,一次面试机会也没有和没有工作的共333人,占9.4%⑥(见图1)。

图1 总有效样本毕业生就业状况

2.农村籍毕业生就业地点呈现了大规模的渐进梯次向上区域流动的态势。签约毕业生中男女比例为39.9:60.1,与问卷总样本男女比例39.2:60.6大致相当,这说明了社会在就业上已经没有了明显的性别歧视。签约毕业生中城乡户籍的比例为44.7:58.3,这与问卷总样本数的城乡户籍比例35.16:64.8有明显的差距,也即在就业上,农村毕业生比城市毕业生更少、也更不容易找到工作。农村毕业生签约和灵活就业相加总共有1571人,其就业地点如图2所示,呈现了大规模的渐进梯次向上区域流动的态势。俗话说“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农村毕业生在农村就业的只有41人,占2.6%;乡镇就业的有165人,占10.5%;县级城市就业的有517人,占32.9%;地级城市就业的有503人,占32%;省会城市就业的有341人,占21.7%,即农村毕业生就业大部分集中在县、地级城市。

3.实际工资收入低于预期薪酬。调查发现,已经签约毕业生的薪酬期望平均值是2355.86元/月,但就业后的实际工资收入平均值是2088.88元/月,这一方面说明了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毕业生寻找工作和企业招聘员工的搜寻匹配过程中,毕业生没有谈判实力,只能低薪就业,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不是粘性的,可以灵活地调整,这种调整的结果是劳动力市场变得很有弹性。同时,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也迫使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不敢过于挑挑拣拣。

图2 1571名农村籍毕业生就业地点

4.农村大学生家庭住房和背景的调查。从城乡户籍细分看,农村户籍毕业生家庭住房仅有一套的比例高达76.4%,且农村户籍毕业生兄弟姐妹都在2人以上,农村子女成家后的住房需求相应的更多。城市户籍毕业生家庭中,省会城市40.1%的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地级市有48.3%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县级市有32.2%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乡镇有21.9%的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且城市户籍毕业生都是独生子女(见表1)。

表1 毕业生家庭住房现状

现在年轻人的住房问题要靠父辈的支持才能解决,调查问卷对“父亲职业”、“父亲学历”、“家庭年收入”进行了调查。2035名农村籍毕业生的父亲职业,务农、打工、工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占了88.7%;父亲学历,高中以下的占了93.7%;家庭年收入在4万以下的占了 51.4%,家庭年收入在 10万以下的占了74.1%。按照马克斯·韦伯以财富、权力、声望三个最基本要素把社会上的人分成“底层、中层、上层”来看,大多数农村毕业生的家庭居于社会底层,换句话讲,依靠父辈家庭出资买商品房的可能性很小。

三、住房保障与促进农村籍大学生就业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社保方针,在其12项主要任务中,把“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其中。2010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并对公租房建设给予资金、政策的支持和优惠。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措施行为来实现的,是一种经济援助。

政府的住房保障在促进农村大学生就业上有三大功能:

一是政府的住房保障提供的“安全网”,可以促进农村大学生就业。农村青年通过读大学,越过城乡劳动力市场制度性的分割状态,实现从农业劳动力向城市劳动力的转移、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的转移。按照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劳动力商品价值是由再生产劳动力及其家庭必须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的,而在当今城市生活必须的生活资料价值中,农村大学生的居住条件问题最为突出。城市居住条件主要指建筑物,也包括居住地点的地上设施(交通、水、电、垃圾回收等),以及与此相连的外部服务(教育、医疗等),包括了全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这些城市生活的必需品,成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又是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由于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供需差在1000万人左右)、高校毕业生人数总量大(2010年达到630万)、社会有效需求赶不上毕业生规模增长的速度、大学生结构性失衡等诸多因素,削弱了大学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讨价还价的能力,企业雇佣员工的体现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工资低,如本调查统计显示的2010年大学生就业的工资收入平均值是2088.88元/月。另据笔者对高职院校所在地区2010年9月租赁房平均价格作的调研:椒江区:1012.98/月;绍兴县一居室570元/月;金华婺城区一居室450元/月。如果大学毕业生住的好一点,房租要花去一半的工资,合租也要花去1/4的工资。工资低,又没有便宜稳定的居所,农村毕业生在高昂的房价与低收入中权衡轻重,不得已成为“城漂”和“蚁族”⑦,不利于促进就业。如宁波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逐步建立以公租房为主渠道、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为农村大学生就业编织了一张社会安全网。宁波市的具体做法:首先,政府是公租房投资的主体,以属地政府专项选址集中建设的方式,建设用地主要以行政划拨方式为主,建设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和融资解决,项目建设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其他税费优惠;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按成本价或约定价回购;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利用村发展留用地建设或配套建设公租房。其次,以社会力量作为公租房投资的补充。如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遵循生产区与生活区相分离原则,在园区集中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重点解决园区内职工的居住困难问题;如政府提供相应的优惠条件,由企业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企业存量土地、投资建设公租房。用这样具体的建房措施来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大学生就业。

二是政府的住房保障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器”,从而稳定农村大学生就业。住房是一种具有很大差异性的特殊商品,在房地产市场中,有钱人自己掏钱购买豪宅,工薪阶层拿出积蓄了一辈子的钱为子女购买勉强容身的小户型,农村大学生的家庭绝大多数是低收入群体,他们进城后,租不起房,更买不起商品房,而住房又是他们生活的必需品,是他们生存的必要前提,按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住房也是人的经济权利之一。经济权利是政府应该提供的一种公共品。这种公共品提供的过程也就是再分配过程,即用住房保障的方式调节初次分配的两极分化。如宁波市规定: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0%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将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建立以租为主的保障体系,采取“保障基本、只租不售”的方式实施保障。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期不超过5年,到期需续租的应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轨管理,根据不同对象实现差别租金。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60-80%确定。制定租赁申请办法。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其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经相关部门审核、公示,通过评分、抽签或者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对象、选房顺序,并组织配租和办理入住手续。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是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主义本质中“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农村大学生的安居进一步稳定了他们的就业。

三是政府的住房保障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减震器”,从而促进农村大学生“乐业”。农村大学生就业后因住房问题产生的巨大的、持久的经济与精神压力,长期以往,将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住房支出增加,抬高了初次就业的门槛,不利于扩大就业;住房支出增加,降低了毕业生的福利水平,他们会大量减少在营养、保健、职业发展上的投资,导致身体素质下降,工作层次固化;他们很多“蜗居”在“城中村”等居住环境恶劣的廉价住房里,并且每天较长的通勤时间,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出现焦虑、忧郁情绪,导致强迫、人际关系敏感等亚健康的心理问题。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来防止出现大规模的对前途失望的群体,从而减少可能引发的社会震荡,促进农村大学生的“乐业”。

四、切实保障农村籍大学毕业生安居乐业的建议

“居者有其屋”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需要确立和追求的社会目标,2011年2月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中央政府做了进一步的决策部署,但受资金、土地和人口等众多因素的制约,住房保障将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笔者以为,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应优先保障浙江农村大学毕业生,其理由和实现途径分析如下:

1.农村籍大学毕业生是我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力资本。大学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宝贵的战略资源,农村大学生由农村向城市的空间集聚,同时也是技术、信息、创造力的空间集聚,以上要素与厂商的资本要素结合,就能产生新的生产力。但其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从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看,虽然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6年居全国各省区第1位,但浙江的城乡收入之比还有2.42∶1;从住房现状看,农村家庭住房负担重。从再分配的公平角度考虑应保障农村大学毕业生。

2.农村籍大学毕业生就地转移,实现了有效的城市化。农村大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农村户籍可以迁入就业城市,这样,实现了有效的城市化,也是农村人口转移的最佳路径之一。浙江 2009年底18岁以下的户籍人数为821.6万人,以浙江农业和非农人口57.9:42.1的比例推算,18岁以下的农村人口大约有475.7万人,另以2010年浙江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5%计算,今后浙江将有214万农村籍劳动力通过读大学,实现农村人口在生产、生活方式方面历史性的变革,从一产向二、三产业转移、从乡村分散居住向城市集聚。浙江农村大学毕业生的空间转移,笔者以为可以把他们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置换出来,优先保障他们的城市住房。

3.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转让制度,让农村大学毕业生以“地票”换取城市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减人不减地,还没有建立土地权利流转体系,农村大学毕业生在城市工作生活,但原先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并不能作为一种物权转换成享受城市保障房的权利。笔者建议,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按属地管辖由县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登记后,农村毕业生的份额可以抵押给县政府,从而获取县城公租房的权利;或者直接转让给县政府,享受当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同时建立全省性的土地抵押转让交易市场,允许农村毕业生以“地票”、根据土地级差换取省内其他城市的公租房。

4.建立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机制,补偿农村大学毕业生以城市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现行农村宅基地是村民通过申请方式无偿取得、长期使用,是农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社会福利。因为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使用的无限期性以及无留置成本性,使得村民有尽可能多地占有宅基地倾向;另一方面,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使得众多已定居城镇的村民不能通过让渡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益,也使得这些宅基地长期处于空置状态,造成空心村等现象。笔者建议把农村大学生进城作试点,建立宅基地有效退出的运作平台,基本途径是使农村大学生家庭略大于或不小于宅基地保有的福利获得城市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激励农户主动退出面积超标、违法占用、一户多宅闲置的宅基地。

农村籍大学生进城就业的安居问题可以用承包地和宅基地换取城市保障房。笔者以为,有三个正效应:一是农村籍大学生可以真正地在城市安居乐业。二是伴随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农村大学生不断地向大城市集聚,从市场效率的角度看,可以产生巨大的城市集聚效应。有学者使用666个城市6年的数据,发现城市规模在100-400万人口,净规模收益逐渐递增达到最高(王小鲁、夏小林,1999)。浙江除了杭州超400万人之外,其他的城市规模还需要扩大。三是从农村土地和粮食安全的角度看,农地流转和宅基地复耕,促进了农地的规模经营,宅基地整理腾出了建设用地,进而提高了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效率。

注释:

①初次就业率:(毕业生总人数-未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公式中未就业毕业生人数是指截止到2010年6月l日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②青年时报:2009年3月8日。

③参见石婷婷:《大学毕业生住房贫困原因探悉》,《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④浙江省直机关公务员至今仍享受“专用房”,有“三证”,购买价格只有市场价的1/2~2/3。

⑤教育部: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情况,人民日报2010-08-18。

⑥毕业生失业率统计在毕业当年的12月为时间度,这里还不能称之为失业率。

⑦“城漂”特指有工作,有城市户籍,但因为租房支付能力不足导致的居住不稳定的人员。“蚁族”特指入职时间不长的低收入大学毕业生,人均居住面积逼仄。

[1]蔡眆:《为什么“奥肯定律”在中国失灵——再论经济增长与就业的关系》,《宏观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

[2]曾湘泉:《变革中的就业环境与中国大学生就业》,《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3]秦德刚:《国外高校毕业生就业模式及启示》,《教育研究》2009年第8期。

[4]丁守海蒋家亮:《经济衰退背景下失业问题研究新进展》,《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11期。

[5]王晖:《主要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及其实施对我国的启示》,《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年第4期。

[6]易宪容:《论中国住房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与框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

[7]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大力实施住房保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8]蒋承菘楚道文:《论住宅权利社会保障立法的若干问题》,《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

[9]胡晓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析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年第5期。

[10]马万里、陈玮:《城市化与耕地保护》,《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3期。

[11]豆星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南昌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2]欧阳安蛟等:《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建立探讨》,《中国土地科学》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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