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得懿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06025)
法学实践教学的传统模式或手段是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教学中以其实践性、趣味性以及创造性等特点为法学学子领悟、精通一些抽象和枯燥的法学规则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并在我国大多数设有法学专业的财经院校得到普及。随着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不断推陈出新,传统模拟法庭本身固有的某些缺陷逐渐显现,法学特别是财经特色法学的实践教学更是具有变革的空间和必要。笔者认为,应该宽泛地赋予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内涵,即通过构建和完善法学实验室来实现法学实践教学功能。
第一,传统的模拟法庭模式无法应付日益更新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挑战,越发显现了其教学效果上的缺陷。传统的模拟法庭模式的组织者和拥护者相信,通过一场完美的和全面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信念的模拟法庭,就能够使学生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思维、法学知识甚至是人文世界观、价值观的提升。这其实并不符合法学知识获得的一般规律。因为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新事物的不断涌现而现行规则无法适应的窘迫[1]。特别是财经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其体系更是丰富、复杂,单单通过单纯的模拟法庭模式是很难达到其教学效果的。更何况传统的模拟法庭模式,其教学内容和程度的设计往往是千篇一律,具有很强的表演性,无法达到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程序的感知以及法律实体上的适用的效果,特别是对于财经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而言,更是无法让学生体会到应有的教学魅力。
第二,传统的模拟法庭已无法适应财经类专业极强的专业性的教学的需求。传统模拟法庭的基本情境对于整合和培养财经特色的法学专业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财经特色法学专业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专业的专业性。这样通过传统模拟法庭来验证财经特色的案例和法学理论,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模拟法庭作为实践工具这一功能便可能失去效用。所以,与理工科的教学原理相比,财经特色法学专业教学手段有时无法逼近真实,不可能达到理工科教学的完全客观的实验效果。
第三,完善和整合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其根本目标是对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学模式的升华和综合。诊所法律教育渊源于西方法律教学体系,近年来被国内各大学法学院引入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其主要的生命力在于诊所教育使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强调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和针对性。但是由于该教学模式毕竟是舶来品,在各大学法学教学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而作为另一种很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的案例教学是我国教学中广泛运用和推崇的传统教学手段,即教师在讲授抽象的法律理论和条文时,列举已知或虚拟的案例,予以说明或解释,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直观、生动的形式理解教学内容。模拟法庭是案例教学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模拟法庭在一些法学院校已经蜕化为戏剧化表演,并非真实司法过程的再现。[2]
由此观之,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已经成为财经特色法学教学模式的束缚,欲突破该藩篱,必须紧紧围绕财经特色法学专业的发展趋势,寻求法学实验室的体系化建设之路径。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建设的成败关涉到法学实践教学功能是否实现。
明确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基本内涵和应有之义,是突破模拟法庭等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手段藩篱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整合财经特色专业、构建特色法学试验教学模式的必要路径。根据2008年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全国五个中心的任务描述,法学实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了检验某种科学理论或者假设而进行某种操作或者从事某种活动,如刑事照相显像、指纹提取等。所谓实训,即职业技能实际训练,是指在学校控制状态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训练的教学进程。传统的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育等训练其实就是一种实训模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教学是在广义上被使用的,其基本的内涵应该是法科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内所进行的验证法律科学理论或者假设以及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应用训练的教学工程。[3]由此观之,法学实践教学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凡是能够实现上述任务和宗旨的一切教学形态,都可以归结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因此完全可以借用理工科的实验室模式,来探索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构建途径。
确定财经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时要讲究合理性,一定要强调“适度”的财经特色,因为过分地强调“财经”特色,极有可能走上另一个极端,即完全失去法学实验室的本来特性和功能。对法律职业而言,素质教育要求学生除了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知识体系以外,更是要具备法律职业基本职业素养和基本技能。根据其他财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实践以及近年来东北财经大学在探索财经特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领域积累的经验,笔者认为,财经特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不仅具有完善的法学实验室,更为基础的是还要有可靠的法学实践性课程设置的指导原则。
第一,体现财经专业和法学学科的系统性原则。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课程应依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初级实验到高级实验,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比如由金融犯罪的法律分析到防范金融犯罪的法律机制的构建等。
第二,实验课与理论课相互结合原则。实验教学是以理论为基础的,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才能开展有效的法学实验教学。实验课的设置必须考虑到法学学科类型以及教学传统,同时兼顾实验层次的衔接,教学方式是借助理论课成熟的课程体系设置相应的实验课程。[4]
第三,兼顾社会服务的功能。法学实验教学的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不仅可以有效地服务社会,而且也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升。东北财经大学成立的法律救助中心便是在社会服务功能领域内的尝试 。该中心由法学院教师、研究生以及本科生组成,专门为社会某些群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我国部分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以及西南大学等财经色彩很重的院校基本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财经类法学实验教学模式。本文主要考察并评析了西南大学法学实验教学模式的构建。
该校主要是实验室建制设置平台不足,规模小;实验室建设投入不足,人、物欠缺;实验课程开设不够,内容单一;实验室管理依据科学性不强。为改变这种局面,该校采取的主要举措是:第一,系统进行实验课程建设。法学院在本规划年度内,将在已经开设的模拟法庭与司法鉴定实验课程的基础上,继续增设模拟仲裁等专门实验课程,并在“司法文书写作”“演讲与口才”等理论课程中增加实践环节要求。第二,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采取的措施是:(1)在原有实验设备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范购置教学实验设备。(2)在原有实验用房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建标[1992]245号文第21条的规定要求配备教学实验用房。
为了达到上述规划,西南大学采取了分阶段的法学实验室建设计划。法学院在本阶段的具体任务是:(1)完成实验室人员建制,完成模拟法庭实验室、司法鉴定实验室成员建制;(2)完成所有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管理办法的编写;(3)根据学院本科教学计划,开设相应实验课程;(4)进行部分专业教师实验课程教学技能培训。[5]
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律实验室的建设,既可以借鉴其他院校的经验,又可以密切联系实验教学的实际情境,力求创新形成自己特色的法学实验室教学体系。根据课题组初步掌握的相关资料,东北财经大学实验教学体系布局目前已初具规模,完善了《东北财经大学实验教学体系规划》。该规划从实验室资源建设的角度,将实验室资源建设工作分为师资队伍、实验室设施、实验教学软件等。其中法文理类实验室是学校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教学规划项目之一。
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教学体系的建设是学校既定的目标之一,同时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经济管理类实验教学浑然一体,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因此,从资源配置的角度上看,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建设可资利用的财经学科资源是十分丰富的。因此设计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可以选择的思路如下:
1.将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资源有机地嵌入法学实验室建设之中
财经特色法学学科与法学之间具有天然地关联性,经济关联性专业和法学专业之间的相互交叉、渗透的趋势明显。实验室是一个最好的经济学与法学学科交叉的载体,促使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建设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可拓展的广阔发展领域。东北财经大学的经济管理类实验室在教学理念、管理机制、师资配置以及运行规范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法学实验室的完善要充分利用经济实验室的成果,把经济管理类实验室中的跨学科行为实验室的运行模式引入到法学特别是刑法等课程的实证分析之中。
2.健全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功能体系
为了充分挖掘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功能,法学实验室教学体系自然不能仅仅局限于模拟法庭的建设,而是在凸显财经特色的环节上下工夫。本文设想在以下几个领域内探索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建设的思路。
其一,金融犯罪的法律机制分析。首先,可以设想一个银行体系,特别是设计一个全面的银行公共社会产品的操作流程。其次,在该流程中可见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最有可能出现的进入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利用刑法等课程设计出金融犯罪的特征和量刑规范以及防范金融犯罪的举措。
其二, 经济听证会的实训分析。可以选择一个社会事项让学生参加听证会的实训。比如当前个税起征点的听证会,或者结题电价的实施办法的听证会等。
其三,金融监管模式的法律机制分析。金融法下的监管模式是比较抽象的程序,学生往往在传统课上的学习效果比较差。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学校应用金融实验室的资源,让学生体会到金融风险的种类以及金融风险的发生机制。
其四,刑事侦查实验室建设。这是一个传统的法学实验室项目之一,但就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建设体系而言,可以在经济金融犯罪的侦查方面作出一个崭新的模式。如在刑事照相实验室、痕迹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凸显财经的特色。
建设实验教学创新体系,通过内容、形式、技术与手段创新,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网络状的校内外实践能力训练平台是必要的物质条件。具体做法:一是可以通过法律诊所、法庭审判模拟和法律实务仿真实习等教学模块为学生搭建校内实践平台;二是充分挖掘社会资源,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签订实习协议,搭建校外实战基地;三是建立网络法律资源和活动平台,拓展教学时空,提高教学实效。此外,推行实验教学离不开教师能力的提高,培养“双师型”教师或聘请司法部门的业务骨干是实践教学必要的人才条件。[6]
在国际金融法的教学过程中,就可以挖掘出大量的关于经济金融实验室对法学教学的价值。
第一,利用财经实验室资源,可以形成法学实验室的制度化机制。国际金融法归属于法学,但与管理学、经济学、技术科学等有着交叉和融合,因此,国际金融法人才必须是具备多学科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和熟悉国际规则、能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国际型人才。为了保证学生具有广博的人文知识、深厚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职业素质,“国际金融法”课程有必要采用实效性强的实践教学模式。
第二,学校财经学科的实验室为法学实验教学积累相当的素材。“国际金融法”课程内容应当涵盖以下方面:系统地介绍我国国际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与基本结构体系,帮助学生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结构;对在国际金融法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便给学生提供一个理论创新的窗口,将理论性、学术性和知识性、实用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阐释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发展和新问题,对国际金融法的当代发展和未来趋势作出较有预见性的探讨;注重素质培养,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变化因素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操作,通过设计不同层次的实践环节,帮助学生做到知行合一。
第三,成熟的法学实验室教学资源深化了财经类实验室的功能和层次。在系统传授国际金融法理论,引申经济学、科学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同时,应当辅助大量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技术,包括非诉讼业务、文书起草、谈判、调查证据、解释规则、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法庭陈述和辩论等方面的技能。“国际金融法”课程实践教学不再固定判断标准和统一答案,教师不再是权威知识的传授者,而成为自主学习方案的协助者,在指导过程中努力挖掘每位受教者的潜能。
构建东北财经大学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教学模式同样不能机械地照抄照搬其他财经院校的做法,而是在深刻分析校情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教学模式。课题组认为,可以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其一,明确实践性课程占有的比例,厘清各种课程类型在课程设置中的比例。通过调研,依据其他一般法学院的课程体系的设计,采用表1所显示的比例。
表1 课程体系[7]
笔者认为,上述经验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课时的设计。至于课程体系中实验课程的百分比需要进一步探讨,可能也得考虑财经实验室的利用情况而定。有学者认为,法学教学方法创新的主要途径是建立法学教学实践实验室,实行与法学实验课相配套的教学方法,即阶梯式实践性互动式教学法。即主要指遵循法学教育目标呈现阶梯式的基本规律,充分发挥学生在法学学习中的主动性,旨在培养学生职业技术能力的教学方法。其基本特征在于强调教学层次的结题性、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和互动性等。[8]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在课程设置上体现阶梯式之外,还要关注其可操作性,即其成果如何。
其二,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所囊括的框架内容并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依据各种学校的可资利用的财经学科的资料而决定。比如,可以充分利用经济实验室的资源,在吸收其他财经类院校的相关经验的基础之上,构建细化的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模式。这些细化的法学实验室可以是经济(金融)犯罪的法律机制分析实验室、金融监管模式法律机制模拟分析平台、经济法听证会的实训分析实验室、刑事侦查实验室以及物证技术实验室等。
其三,科学地配置财经特色实验室相关教学资源。虽然学校拥有丰富的财经类实验室资源,但是财经类实验室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在整合财经学科实验室资源和法学实验室时,务必要科学配置资源,不能随意组合。同时要注重整合之后的法学实验室要对财经学科专业实验室的建设的反作用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学校的模拟法庭资源为金融专业和会计专业的教学提供法律视角的实践。
其四,逐步形成财经特色法学实验教学效果的评价机制。财经特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所形成的教学效果如何,必须依靠科学的评价体制适当作出评价。笔者认为,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是否发挥了其应尽的教学功能,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表征得到检验。(1)司法考试通过率;(2)培养律师职业技能与素养的实验项目的运作;(3)培养法官技能与素养的实验项目的运作;(4)培养检察官技能与素养的实验项目的运作;(5)财经类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6)法律社会援助效果的社会认可度;(7)学校在全国财经类院校中法学院的影响力。
不断改革是新形势下高校教学革新的出路。本文所提及的财经特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是针对东北财经大学的实际而形成的一种尝试性探索,某些观点不一定具有全面的指导价值。但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是毫无疑问的,至于如何构建财经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应视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定。
参考文献:
[1] 刘海蓉,程龙.模拟法庭改革刍议——以实践和实验为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3).
[2] 闫海,张晓静.诊所法律教育:我国法学试验教学的新领域[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3] 孙文雪,罗振华.法学实验项目设置及法学实验室建设[J].滨州医学院学报,2010(4).
[4] 钟立国.实验教学:法学实践教学的新路径[J].中国成人教育,2008(7).
[5] 西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EB/OL].( 2011-1-25).http://law.swu.edu. cn/new/main.php?cid=59.
[6] 滕丽.法学实验教学改革模式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0(2).
[7] 赵杰.法学实验课程设置的改革探索[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5(5).
[8] 王瑞全.高等院校法学教学实验课建设初探[J].黑龙江高等教育,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