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胥苗苗
SOLAS和FSS公约将在明年1月出现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涉及防火和气体安全方面的内容。SOLAS公约中II-2章:防火、防火检测以及灭火(MSC.291(87)规则)和国际防火安全体系——FFS公约(MSC.292(87)规则)将进行全面修订。
SOLAS公约中的II-2章内容可追述到1974年SOLAS公约创建之时,而后补充的FSS公约与修订后的SOLAS公约II-2章于2002年7月1日一同生效。FSS公约为满足SOLAS公约提供必要的工程规范国际标准。
SOLAS公约规则4中的第5.7段落(气体测量)将被整个替换掉。首先,该段落的名称(5.7)将包含对气体检测和气体测量。其次,规定油轮上都应该配备可检测氧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便携式装置。另外,5.7.2.1小段,明确在双壳和双底船舶内配备气体检测装置。最后,新增5.7.3段落。该段落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20000dwt及以上的油轮必须在其压载舱以及毗邻货舱的双层或双底闲置空间内配备二氧化碳气体检测系统,该系统必须符合FSS公约规定。这也是修订的FSS公约的初衷所在。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上部空间有可操作的惰化系统的油轮可被免除,因为任何油轮货泵舱都要符合SOLAS公约规定的油轮货泵舱保护规定。
为与修订后的SOLAS公约保持一致,FSS公约也作了相应修改。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适用FSS公约的船舶所做的调整,规定所有2002年7月1日以后采纳或这个日期之后生效的修正案都将只适用于在建船舶。另一个变化就是“替换”第10章的“抽取烟雾检查体系样本”。新内容使得用于这些系统的标准更为清晰。该章清晰地阐述了该系统的每个部分,以及希望达到的标准,这些细节界定非常有用并且还详细地阐明了原来几处不透明的地方。
同时,对FSS公约的修订还增加了一个有关固定二氧化碳气体检测系统装置的全新章节(第16章)。这些新规定在SOLAS公约II-2中修订案中也有所提及。他们明确降低了配备适当气体检测装置的要求。同时,IMO MSC.1/Circ.1370号通函中还有对固定气体检测装置的设计、建造以及测试更为详尽地阐述。
随着公约中这些内容的改进,从明年开始航运界应该能在防火和气体安全方面取得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