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土地流转需求的中国农地金融创新路径

2011-01-03 05:09刘卫柏李中
财务与金融 2011年2期
关键词:农地农村金融经营权

刘卫柏 李中

基于土地流转需求的中国农地金融创新路径

刘卫柏 李中

农地金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农地金融在整个金融机构信贷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但是在我国,农地金融处于起步阶段,难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的正常需求。本文将在探讨农地金融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农地金融创新的路径。

土地流转农地金融创新路径

所谓“三农”问题,就是指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研究“三农”问题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农村稳定,在新的历史征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取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解决与否。解决“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中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离不开资金提供的支持与保障。但是,现今农村经济发展的困境就是资金严重缺乏,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当前,农村经济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走出农村金融困境。

一、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一)农地金融市场架构逐步建立

20世纪末,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并在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9.1万亿元,比上一年增长34.8%,其中涉农贷款2万亿元,比2008年增长32.8%。北京等五省市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全覆盖,20个省份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全国缺乏农村金融机构的空白乡镇减少到2792个,缺乏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乡镇减少到342个;与此同时,发放涉农贷款额度大大增加,2009年贷款余额共计181亿元,其中涉农贷款对象涉及5.1万农户、涉及贷款金额为65.5亿元,充分体现了农村金融在发展农村经济的重大作用。但是,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地流转与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损失。通过2007年银监会年报数据可以看出:年末商业银行农林牧渔业贷款不良率高达47.1%。2008年末剥离不良资产后,农业银行贷款不良率大幅下降。但2009年涉农贷款不良率仍高达7.4%,大大超出工业贷款不良率2.9%的水平。农村金融机构产生的贷款损失,既有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管理不严、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不善的因素,也有政策性损失等原因。

(二)农村资金逆流入城市,农村资金稀缺

农村资金逆流入城市的现象非常普遍,农村资金的流失现象严重。农户以存款人的身份为非农业部门贡献了发展的部分资金。农村资金逆流入城市的主要途径有三:一是邮政储蓄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强制农户储蓄,转移了一部分资金;二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入非农部门,用于非农项目;三是商业金融机构战略收缩,撤离乡镇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短缺。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纵深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在严控金融风险、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的同时,逐步撤并分支机构、上收贷款管理权限等措施,造成农村金融的萎缩,导致农村资金外流。

(三)农村金融管制现象明显,抑制了农村金融创新

农村金融管制在发展中国家是普遍现象,我国同样如此。但是,我国的金融管制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城市相对比农村宽松,农村金融管制十分严厉。允许在城市进行的一些金融创新却禁止在农村实行。比如在农村取消合作基金会的同时又禁止在农村设立新的金融机构,这无形中延误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形成和发育。虽然近年来在部分地区进行农村村镇银行试点,但是该制度存在诸多限制,仍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其效果还有待于通过实践检验。

二、中国农地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农地金融市场发达程度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经历了多次变革,最终形成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合作性金融相结合的金融体系。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成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部分。农业银行重建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立后的发展历程中其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的乡镇。但在1994年后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支农功能日益减弱,加快了商业化改造的进程。1995年底,中国农业银行各类机构总计67902家,但到2006年底,农业银行的机构数已降至24937家,减少了4万余家下设机构,减少的下设机构大多集中分布在县乡区域。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大量撤并,截至2009底,全国有2945个乡镇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其中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占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总数的24%。另一个表现是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缓慢。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全国共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农村资金互助会11家,贷款公司7家,村镇银行100家,难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需求。三是尚未形成专门的农地金融机构。土地资本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专门的农地金融机构,以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然而,在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尚未真正起步,没有承担服务农村土地流转的责任。

(二)农地金融市场资金数量逐年降低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金融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通过对二者进行对比研究可以反映出农村金融供求结构平衡性,同时还能反映农村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主要可以采用两个指标:存贷差和存贷比。存贷差是一定时期内存款余额与贷款余额的差额,它反映农村地区使用外来资金或向外输出资金的绝对净值。存贷比反映金融机构把从农村地区吸纳的存款转化为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根据相关数据资料显示,2005年中国农村资金潜在需求总量大约为40000亿元,但是同期资金供给总量仅仅为27000亿元,由此造成的供给不足大约为13000亿元。剩余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由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提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正规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不能满足农村信贷市场的需求造成的。在一些不发达地区,民间借贷数额甚至超过正式农村金融机构的发放的贷款,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农户借款数额中有72.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主要是农民担保品有限,缺乏抵押物,其中,农户之间的借款占非正式渠道借款的93.2%。而来自正式渠道的只占27.2%。同期有学者的调查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过贷款的比例只占样本的37.80%。但即使这样,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仍远不能满足农村对资金的需求(见表1)。

表1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需情况表(单位:亿元)

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同期的资金供给也在上升,由2004年的19347.74亿元上升至2008年的30853.76亿元,但是资金供给的幅度远低于农村需求的幅度,提供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对资金的需求由2004年的28828.61亿元上升至2008年的41223.03亿元,造成资金供求缺口进一步扩大,由9480.87亿元扩大至10369.27亿元。农村金融发展滞后造成的供求短缺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通过图1可以明显看出。

(三)民间借贷等非正规形式发展太快

我国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作为农村土地金融体系的主体,理应通过改革满足农民农地流转的正当需求。但当前改革却进入一个误区,即普遍要求其改成商业银行,这既不符合发达国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及农地流转的国际惯例,也有悖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难以满足农地金融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要求。与此同时,由民间金融自发形成的民间借贷已成为当前农地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于如何管理、引导和利用民间金融,当前还存在许多不同意见。倘若不能把数量庞大的民间金融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农地金融在短期内仍然会呈现严重的供求失衡,难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

三、中国农地金融创新的路径

(一)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地金融制度奠定产权基础

赋予中国农村农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什么性质,目前没有统一的看法。现存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一是债权说;二是物权说;三是物权兼具债权说。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该法规定可以看出,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农民就应该享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独占的、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具备完整的物权性质,不能独立自主地处置其承包经营权及以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投资、融资等。因而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备完整的物权性质,这就难以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不公平的法律约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名义上是一种物权,但是在实践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又以债权来看待,这同法理是相悖的。因此,有必要赋予完整的物权性质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证书颁发制度。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以提高其公信力,为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奠定产权基础。

(二)实行农村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化解农村金融贷款风险

考虑农地金融的实际,为了有效降低农村金融贷款风险,可以实行政府、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农民“四位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具体做法是经保险公司承保的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提供,保险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农民按一定比例分摊,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保障,化解农村金融贷款风险。一是要尽快完善农村土地价值的评估制度,建立起符合农民需要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及抵押等做到公平、合理、有效。二是要鼓励和引导农村合作社组织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组建互助担保组织,按一定方式筹集担保资金,组建贷款平台,便于合作社组织及其成员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为贷款提供支持,缓解合作社及成员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困境。三是要探索综合循环授信模式。即由金融机构对拥有一定固定资产的合作社及成员评定信用等级,核定信用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随用随贷、循环使用。支持种粮大户发展多种经营的资金需求。四是要将农产品推向期货市场。农村金融机构要引导农业合作社及农户与农产品需求方签订远期购销合同。约定价格及质量等级,防止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带来的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可视远期购销合同适当降低或免除贷款担保,帮助合作社及农户解决因时差造成的资金缺口问题。

(三)筹建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基金,促进农村土地产业化流转

信托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让渡给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利用投资基金的良好管理模式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基金,积聚不同时期的农业收益或其他资本,用于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产业化项目,转变为可持续和有明确目标的基金使用和投资模式,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农业收益或投资开发的短期性、及无目的性。投资人以信托契约或授权的方式将基金交由投资公司管理,或直接交与基金管理人运作,并由基金投资人或基金投资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督;基金管理人获得经营权后,可以将基金委托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支农信贷业务,管理人运作投资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各种支出后应上缴基金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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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Innovative Path to China'sRural Land Based on the Needsof Land Transfer

LIU Wei-bai,Li Zhong
Hunan Regional Economic Research Center;Shaoyang University,Shaoyang,422000 Shaoyang University,Shaoyang,422000

Financing for rural land is the product of marketing economy development to a certain stage and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In most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regions,financing for rural land accounts for a large proportion in the total credit of the whole financial institutions.However,being at the initial stage in China,it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normal requirements of rural land transfer.This paper will put forward financial innovative path to China's rural land on the basis of discussing the current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rural land.

Land Transfer;Finance for Rural Land;Innovative Path

F83

A

本文是湖南省哲学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9YBA127)、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项目编号:0803050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卫柏,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区域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

李中,女,湖南邵阳人,邵阳学院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农村金融;湖南邵阳,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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