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是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

2010-12-27 01:59阿计
人大研究 2010年5期
关键词:民主权利平等性选举权

□阿计

“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这段论述,被普遍解读为提出了民主权利的“五权”概念。

2009年全国“两会”,温总理已经提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与这四项权近几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民主权利概念相比,选举权其实早就为人们所耳熟能详,此次高调纳入公民民主权利谱系,且居于首位,耐人寻味。

其中缘由,当可用选举权之重要性来解释。选举,是民主的源头,选举权,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石,堪称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这些都是无需赘言的政治常识。温总理为何强调这一常识?这固然体现了执政者对于民主普世价值的认同,但更多传达的应当是改善选举权实践生态的清晰信号。

目前,公民选举权运用最为频繁的领域是选举各级人大代表。远超许多国家的高参选率,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已在我国得以实现。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在高参选率掩盖下的形式主义、权力操纵等选举弊端,已经严重伤及公民的选举权利和政治热情。

这样的现状,当然与选举制度不尽完善有关。从历史上看,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实现程度与国家政治民主化、现代化进程相伴相行,并具体反映于选举法律的不断变动。1979年出台的《选举法》已4次修改,历经30年时光流转,渐次拓展了更加民主、更加开放的选举制度空间。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上,《选举法》进行了第5次修改,其核心变化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平等性,正是选举权普遍性之外的又一重要原则,至少在制度层面,这可以视为保障公民选举权、推进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历史拐点。

但是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对于城乡“同票同权”之类的制度变革,恐怕还不能过度乐观。与选举制度的点滴改进相比,更为紧要的也许是如何真正尊重既有的选举权制度设计,并使其在民主的轨道上真正运转起来。与保障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相比,更为迫切的也许是如何捍卫选举权的真实性、有效性。

应当看到,实践中出现的选举失真等不正常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选举权受到不当控制和压抑有关。比如,在候选人提名环节过于浓厚的“指选”、“派选”色彩,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缺乏知情和沟通所造成的隔膜,竞争性严重不足的选举生态,颇遭诟病的“官员代表”、“老板代表”现象,乃至“用脚投票”的厌选心理……选举制度的改革显然不足以消解这些弊端,更为重要的是彻底抛弃过度迷恋政治威权的传统治政理念,从民主政治领域撤回那只盲目干预的权力之手。

于普遍性、平等性之外,直接选举也是选举权的核心价值追求。1979年《选举法》将人大代表直选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成为推进民主政治的时代标记,但30多年过去后的今天,尚无新的突破。另一方面,公民选举权的实践,还更多局限于选举人大代表,行政、司法部门的高层官员仍由各级人大间接选举或任命。虽然间接选举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但却难以克服民意逐渐稀释、长官意志干涉、民众难以监督等弊端。由此,如何推动直接选举向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扩展,以进一步激活和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应当是推进民主政治的重要选项。

“我们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这是温总理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的另一段重要论述。于此背景下,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切实保障人民选举权将成为未来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口,而且也将决定其深度、广度乃至成败。

“要让人民更有尊严”——温总理所说的人民的尊严当然不仅仅是指吃饱肚子的尊严,也是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尊严,这也是切实保障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选举权的意义所在。美国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曾经指出:“从历史上看,民主的发展总是与对权利的尊重同步前进的。”基于我国的政治现实,保障人民选举权的核心就在于,进一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选举环境,使公民能够进一步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志,并且最重要的是,对选举权的有力保障和积极行使,能让公民真真切切地体会到,他们的生活因此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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