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0-12-27 01:59
人大研究 2010年5期
关键词:满意率办理代表

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翟峰:选举法修改凸显“让人民享有更平等的政治尊严”四川省人大代表翟峰撰文认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选举法修改草案的最大亮点,即在于通过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而“让人民享有更平等的政治尊严”。为何这样说呢?因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是为了“要让人民更有尊严”(温总理语)。这里引用“人民的尊严”,确实不仅仅是指人民吃饱穿暖的尊严。因为,尊严中也有更深层地包含着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内涵,而保障人民的选举权、保障农民和市民享有同样的选举权,进一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选举环境,使更广大的公民能够进一步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无疑是让人民更有政治上的尊严的最佳体现。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是为了把城乡人民平等的权利发挥到极致。众所周知,以前的选举法被很多人诟病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我们都说人人平等,但从法律上体现出来的确是城乡差别。而在今天这个城乡差距逐渐缩小、甚至在一些地方乡村已经超越城市的时候,选举法的修改即显得是多么及时和必要啊!这两天笔者通过认真学习,愈来愈感到此次选举法修改主要针对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意义的重大。文章归纳认为:第一,充分体现了城乡人人平等、31个行政区划单位的地区平等、56个民族(即使是人口再少的民族也应该有一名代表)的民族平等这三个方面的平等原则。第二,充分体现了“比例代表制”的原则。因为,过去我们的代表制度,法学界叫做“差别代表制”,即最大的差别居然达到了8∶1。虽然,2004年选举法修改统一缩小到了4∶1,但“差别代表制”的痕迹依然很重。而这次完全按照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才可谓是代表选举制度上的重大变革,是通过真正的“比例代表制”而实现代表选举制度的最大公平。第三,充分体现了保证最广大的城乡人民群众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国家管理权,它是民主范围的一次实质上的扩大,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完善,确实把城乡人民平等的权利发挥到了极致。正是基于上述三点,“让人民享有更平等的政治尊严”,是此次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选举法修改草案的最大亮点。

刘克梅、魏文彪:“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大有可为空间作为人民政府,要想真正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到位,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强化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和制度监督。各种监督行为就是探照灯、聚焦灯和闪光灯,各级官员和政府的行为都会在灯光下现出影子,人民群众记在心里,进行各种有效提醒,如果政府和各级官员有违法乱纪行为,就会受到严厉警告,甚至可以动用举报和罢免权,行使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力。公共权力得到了对等的监督制衡,膨胀欲望就会受到遏制,不良行为就会受到威慑,一个廉洁自律的服务型政府就能水到渠成。刘克梅撰文认为,应让人民安全有效地批评监督政府。他说,“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应有以下深意。其一,监督各级政府是人民群众与生俱来的权力,也是民权的重要组成,谁也不能剥夺;其二,监督手段不仅仅局限在媒体报道、民声建议,各种现代化的监督手段,比如网络互动、网络议政,以及网络论坛也应该是现代监督手段的延伸拓展,政府也应该重视这些现代化手段;其三,政府让群众监督政府的意识不是被动的,应是主动积极的,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充分发扬主观能动性和行政智慧,全方位、多层面将更多政府行为展示给群众,满足群众的“信息饥渴”,打造人民满意的透明政府和服务政府。可在不少地方,随着官僚主义和长官意志的膨胀,监督尤其是有效的监督,在很多地方仍然有变形和曲解的地方。这些地方政府不是将群众当平等公民,而是低人一等的“子民”和“草民”。于是就发生了一些不够和谐的境况,河南某青年因为在网上发帖举报政府,而受到跨省追捕,理由是此举是在“诽谤政府”,受到网络的密集报道。某报纸因为报道了某地方政府的负面报道,总编辑竟然受到了黑社会的威胁。某地为了管理好新闻队伍,给媒体记者一个特别的身份证明——专用采访证,与记者证同时使用;专用采访证采取年审制度,每年年初核发新证。某省召开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那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却一概“保密”。很多地方政府的保守意识和拒绝监督意识也很有市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法》,只要不是国家秘密,“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所有的信息都应“打开窗户说亮话”,将各种公共信息一览无余地呈示给公众,满足公民知情权。可事关高速公路收费成本信息、社会公共品水电煤气等的行政听证信息等,政府总是非常被动,“千呼万唤难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让人民监督政府,那就会成为空白。温总理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的要求,对他们的作为也是一个无声的批评。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力和接受监督从来都是对等的,一个廉洁自律、慷慨无私的政府,从来不避讳、不逃避任何形式的监督,比如联合国秘书长上任后第一件事情就是将自己的家产进行公开,接受监督。是否主动积极接受群众监督,也可以说是验证一个地方政府是否风清气正、透明现代的有力侧面。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主宰者,所以,各级政府应该积极落实温总理的报告要求,“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该落实的法规早日落实,该还权的早日将权力还给群众。给群众提供有尊严的经济生活和权利保障,“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就大有可为。《信息日报》编辑魏文彪撰文认为,创造监督条件必能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他说,正如人们所常说的,权力天然具有被滥用的倾向,所以唯有强化对于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才能有效防范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间,市场经济得以培育与发展,资本与投资空前活跃,此时如果权力行使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就难免甚至必定会出现资本与权力联姻现象,腐败就难免甚至必定会呈现扩大化乃至恶化的趋势。所以,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间时,尤其要注意强化对于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否则腐败现象就难免甚至必定会增多,乃至出现失控的危险,进而威胁政权的稳定。而伴随着钱权交易的出现与资本、权力之间的联姻,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必定会遭受严重损害。当金钱与资本介入到决策与权力运行当中时,就必定会出现“金钱通吃”与“出价高者优先”现象,这样一来机会平等就必定会荡然无存。当一个社会中人们社会与经济地位的差距是基于能力的不同所造成时,社会与经济地位低的人们不会有多大的怨言,而如果这种差距是基于机会不平等,是因为钱权交易与腐败等因素所造成时,社会与经济地位低的人们就会产生不满情绪,这样一来社会和谐与稳定就难免会受到影响与损害。正因为如此,强化民众对于政府与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防范与减少腐败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之所必需,应当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举措充分发挥民众监督政府与制约权力的作用。这就要求一方面应当进一步落实现有的监督制度,将人民批评、监督政府的权力真正落到实处,如进一步强化人大对于政府工作与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还应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创新民众监督政府与制约权力的途径与渠道,如进一步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对于遏制腐败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等等。而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最为根本的是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中国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领域的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所以,应当如总理所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法制,特别要重视那些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唯其如此,才能为人民批评、监督政府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为人民行使批评、监督政府的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腐败才能有效得到遏制,社会公平与和谐才能得到更为有力的促进。

郭文婧:能否把官员复出和晋升的决定权交给民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作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郭文婧撰文说,“问题官员”究竟该以什么样的姿态、什么样的程序复出和晋升,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在西方民主国家,由于公务员是分类的,“问题官员”的复出和晋升也是分情况的。对常任性质公务员,只要没被开除,处分期满就可以复出和晋升;对于选任性质公务员,复出和晋升与否,完全取决于选民的选票;对于入阁性质公务员,则由组阁者决定,并由组阁者概括承受所有责任,而民意机关往往具有同意权或者质询权。而我国,由于公务员的性质并没有划分的这么细,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来规范,所以“问题官员”的复出和晋升多数时候就成了令人关注和容易产生争议的新闻。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问题官员”的复出和晋升作出程序方面的规定,这是一种进步,是值得肯定的。然而,从草案来看,所谓的“问题官员”的复出和晋升,仅仅是熬过“处分期”的问题,这恐怕又是缺乏足够说服力的。因为处分期内,“问题官员”是否真心检讨悔过,主观世界是否改造得足以担当新任的程度,是一个自由心证的问题,仅凭时间是难以判断的。真心检讨悔过的“问题官员”,会“知耻而后勇”,其复出和晋升利国、利党、利民;那些奉行机会主义的“问题官员”,由于没有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其复出和晋升,谁也不能保证他们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甚至误国、误党、误民。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已经进入了民意社会时代,通过新闻报刊、网络、手机等体现的民意会在全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决策。在民意时代,“问题官员”的复出和晋升也必须考虑民意,只有符合民意,或者能够被民意接受的“问题官员”的复出和晋升,才不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才不会损害党的执政基础;任何逆民意的“问题官员”复出和晋升,对和谐社会都是一种伤害。因此,建议党和政府将“问题官员”复出和晋升的决定权交给民意,在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先由作为民意机关的人大来把关。

滕修福、闫旭辉:评价办理代表建议好坏的标准应当更加科学有人指出,代表“满意率”这一人大建议办理部门多年采用的衡量指标并不科学,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只要办理部门态度好、解释到位,代表也会给出“满意”的评价。要想使代表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就应当用“办成率”代替“满意率”。但也有人指出,代表提出的建议涉及方方面面,很多问题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况且人大代表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代表提出的建议脱离客观实际,若硬要用“办成率”代替“满意率”,根本就是存心“为难”政府。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撰文认为,既要保证“满意率”亦要兼顾“办成率”。他说,评价办理代表建议好坏,用“办成率”代替“满意率”,单用“办成率”的高低来评价不客观、太片面;认为硬要用“办成率”代替“满意率”是存心“为难”政府,未免也言过其实。评价办理代表建议好坏,不仅要统计建议代表的“满意率”,也要分析建议事项的“办成率”。答复代表建议让代表满意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所在;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建议答复代表,让代表人人满意,使代表“满意率”达到100%应是基础性的目标。办理代表建议不能只顾“满意率”、不求“办成率”,要让代表真正“满意”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建议“办成”。有关机关、组织要积极研究处理代表建议事项,想方设法将建议事项办成,努力提高“办成率”才是实质性的目标。答复代表建议让代表满意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所在。代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都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为贯彻落实这一法律条款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大多制订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相应办法。代表建议处理办法一般只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般要求3个月内、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负责答复代表,使之满意;至于是否必须将建议事项办成,法律没有明确,地方性法规一般也不作具体规定。因为,代表建议诉求涉及区域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有的是能够实现的,有的是经过努力才能够实现的,有的是一时难以实现的,甚至有的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代表建议还有是否合法,建议事项是否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问题等等。因此,主观片面地强调要将代表建议事项办成不现实、不客观;但是,无论如何代表建议依法“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让代表满意为止。办理代表建议不能只顾“满意率”、不求“办成率”。代表建议一般反映的都是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诉求和权益,代表着一部分群体的意见和呼声。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认真对待、依法办理,不能重答复轻落实、敷衍了事;更不能把明明能够办成的合理建议事项,推诿而不去认真办理;不能为求“满意率”,玩“文字游戏”、搞“情感交流”,强行代表“满意”;要本着对代表负责、对人大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事项。让代表真正“满意”的最好办法就是把建议“办成”。一般情况下,代表建议大多是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具体事项的诉求,涉及到相当一部分群体的权益。有关办理机关、组织要“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有条件办成的就理应办成、尽快办成,创造条件能够办成的就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办成,不能办成的要有让代表信服的理由,总之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用实际行动把代表合理的建议想方设法“办成”,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这一实质性指标,让代表和人民群众真正“满意”。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撰文认为,“办成率”指标替代“满意率”更科学。他说,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一般用“办成率”替代“满意率”,作为衡量建议办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办成率”是一个客观性指标,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议办理工作的总体效果。“满意率”这一多年采用的指标在实践中的负面作用越来越突出,逐渐演变为一种“数字秀”,玩的是数字游戏。因此,用“办成率”代替“满意率”,是大势所趋,必将有力地促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满意率”指标已失去实际意义。“满意率”在前些年对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提高的确起了很大作用,但它是一个主观性指标。近年来不少承办单位不在办理质量上下工夫,而是把工作重点放在“代表公关”上,对建议中所提问题没有尽最大努力解决,而是文来文往、人来人往,最大限度地争取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好的评价。这样,各地的代表建议满意率一般都在95%以上,有的地方高达100%,而办成率却很低,一般不到60%。“办成率”指标需改进。“办成率”指标要想真实、客观地反映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成效,就要科学定义“办成率”的概念范畴。从实践上看,有几类代表建议不应当纳入建议“办成率”的考量范围。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建议;二是超出办理单位职权范围的建议;三是与法律法规有悖的建议。这些建议在规定时间不可能办成或不具备办理条件,与“办成率”指标是相矛盾的,如果硬要纳入“办成率”指标体系,必然导致“办成率”偏低,极大挫伤办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应当把规定办理时限内能办结的代表建议纳入“办成率”指标的考量范围,其他代表建议短时间内不能办理的,作为跨年度建议办理,列出办理日程表,争取本届任期内解决,不留后遗症;对于超出“一府两院”职权范围的建议,作为下年度参考;对于和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代表建议,则要同代表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代表理解,但不列入建议“办成率”的底数。这样改进的“办成率”指标,才能充分发挥建议工作的实际效果。

周建军、张劲松:公开代表建议的三大效应2010年3月6日,湖北秭归县人大常委会在“湖北秭归”门户网站的“代表建议”专栏上公布了2010年人代会上代表所提的116件建议。据悉,此项新举措自2009年年初开始推出,得到了全县人大代表和广大选民的一致好评。通过网络公开代表建议及办理过程,有益于促进代表工作,促进代表履职,提高社会参与度,是注重回应和尊重民意的具体体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建军、张劲松撰文说,代表建议网上“晒”,强化了代表的“建议意识”。时下,代表所提建议有的的确质量不高,表现为“三多三少”,即:提局部和具体的事务多,关系全局的大事少;提表面现象问题的多,深层次剖析的少;临时动议拼凑的多,周密调研、逻辑严谨的少,还有一些明显超出政策法规和客观条件许可,难以实施办理。将建议内容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于众,社会对之议论,选民对之督责,这本身就是对代表一种无形的监督,这种压力催生的动力会进一步增强代表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更加明确自己提建议不是个体意见的表达,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表现。代表建议一经公开,从人大常委会到“一府两院”,从承办单位到新闻媒体一起跟踪抓落实,国家机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会激励代表强化主体意识,想全局、议大事、谋良策,从而提高建议“含金量”。建议办理网上“晒”,加强了政府的“人大意识”。代表们所提出的建议,是哪个单位在承办?“一府两院”及其相关单位办理的进度如何?办理结果怎样?均可以上网查阅详情。将办理过程始终置于广大代表、选民的监督之下,有关部门就会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认真真去办理。对个别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公开办理过程是一个有力的鞭策,过去办理代表建议仅对着几个代表,办好办不好没几个人知道,现在不同了,媒体一报道,广大人民群众都在看着你、监督你,在群众雪亮的眼睛之下,承办单位便会由“要我办”、“被催着办”,变成了“我要办”、“想方设法往前赶着办”。如此一来,政府向人大负责、向人大代表负责、向人民负责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办理结果网上“晒”,提高了群众“民主意识”。代表建议的最终落实,是尊重人大代表民主权利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顺了民心、实现民愿,会产生良好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而在办理的整个过程中,新闻单位通过设立热线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保证了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发表意见,对人大工作提出建议,既增加了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也增加了对人大工作的了解,同时对他们选出的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也有了全面的认识。广大人民群众在看到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同时,也看到了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如何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如此一来,人大工作离群众越来越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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