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义赈会与早期河北信用合作事业

2010-12-26 07:50康金莉
关键词:信用合作农村信用社员

康金莉,付 红

(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近代中国的农村合作事业,发源于1920年代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的信用合作社。华洋义赈会在指导河北信用合作社的过程中,创立了一套有效组织管理体制与风险约束机制,使得合作社放款风险几乎为零,大多数信用合作社能够维持盈利经营。这使得河北信用合作社在没有受到任何政府扶持的情况下,实现了稳步发展并迅速扩大。1930年以后,中国农村危机加剧,信用合作事业因其显著成效而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被视为救济农村的良方,最终发展为全国性的农村合作运动。

城市商业银行也因受到信用合作事业贷款低风险的引诱,大规模发放农村贷款,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资金归农潮流。无限生机,均蕴育于1920年代华洋义赈会在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的成功实验。学术界关于华洋义赈会已有颇多研究成果,①但完全以河北信用合作事业为中心进行个案研究,深入分析其组织管理模式与资金支持机制的成果还不多见。拟从此角度作一专门研究,以回顾华洋义赈会对河北信用合作事业初期的组织领导与资金支持历史,以揭示其成功运作的内在原因。

一、华洋义赈会与早期河北信用合作社发展

华洋义赈会为近代专为救济农村而设立的慈善机关。1920年,华北五省(今之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内蒙古)发生严重旱灾,灾民达2 000万人,死亡50万人,[1]中外各界纷纷组织赈灾团体,募集捐款,进行救济。救济活动结束以后,由中外救济团体联合于北京设立华洋义赈救灾总会,设总会于北平东城菜厂胡同6号,作为永久性的慈善机构。华洋义赈总会成立以后,认为募集赈款仅为临时性质,救灾不如防灾,遂将所余赈款二三百万元,通过组织合作社的形式,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改善农民生活。1922年,华洋义赈会在内部设立合作委办会,作为合作事业的最高统辖机关,另设农利股管理日常事务,决定以京兆直隶②为试办区,开展农村经济调查,宣传合作事业。华洋义赈会之所以选择河北作为试办区,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河北毗邻北京,便于管理;二是河北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低下,年收入在贫困线(150元)以下的人口达82%,[2]高于其他省份。根据华洋义赈会领导者的观点,“对于初创阶段的农村合作事业来说,民风淳朴、经济落后的乡村容易接受”,而 “民性狡诈、经济相对发达的乡村不易接受”。意在使“西方传来的合作,先在河北中国化,然后再向各省去传播,并供各省的采用与参考”。[3]

因合作事业需要资金支持,同时,金融问题也是农村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华洋义赈会决定从信用合作入手,再逐渐扩大至生产、运销及消费等领域。1923年4月,华洋义赈会拟订“农村信用合作社空白章程”,供信用合作社使用。并决定合作社采取雷发巽式组织形式,即:社员对于社中事业负无限责任,彼此为连带关系;社员入社必须认购社股,缴纳股金;吸收存款;义赈会供给合作社资金,以合作社名义贷放给社员。

1923年6月,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省香河县成立香河县第一家信用合作社,是为中国合作事业的开端。其后,又于1924年2月,先后于涞水县城和定县悟村成立两家信用合作社。在华洋义赈会的大力提倡与有效管理下,河北省合作事业发展迅速, 1923年河北省信用合作社仅有8社,至1933年底达952社[4](225),为1923年的119倍。分布区域逐年扩大,至1932年,河北省有合作社的县数达70个[5](225),在当时全省131个县级机构中占比达51%③。另外,合作社的规模与资金实力也有很大发展,具体情况可见表1。

表1 河北省信用合作社历年进展情况表

资料来源:本表根据孔雪雄:《中国今日之农村运动》,上海中山文化教育馆,1934年版,第225-226页表格整理。

为充分发挥合作社的合作互助职能,加强各合作社联系,从1926年起,华洋义赈会开始倡导组织合作社联合会,作为总会与合作社之间的中层机关。并厘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会空白章程”。嗣后于1927年10月,河北省安平县十个合作社成立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会,是为中国农村合作社联合社之始。1934年3月20日,河北省深泽县成立第一个县级信用合作社联合会。之后,出现了合作社联合会成立的热潮,晋县、赵县、蠡县、无极、高邑、元氏、成安等各县纷纷组织县级合作社联合会。据华洋义赈会的调查,至1934年8月10日止,河北省的区联合会已达43处,会员社数349,股金总数为5 800余元。[6]县联合会有七处,在43所区联准会代理会中,全体均经营信用业务,部分兼营运销与供给业务。至1936年7月底,县联合社达40处,拥有1 502个下属合作社,社股34 000余元。[6]

二、华洋义赈会对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的指导与管理

华洋义赈会在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的早期发展阶段,给予了热心指导与管理,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约束与管理机制,对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快速平稳发展,以及贷款风险的约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首先,从组织环节,华洋义赈会设置了非常严格的准入标准。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成立方式一般是由当地农民自动组织,义赈会予以外部指导。根据华洋义赈会所拟《农村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非农民加入为发起社员者,至多不得过四分之一,以后非农民即不得加入为社员,是一种切实的农民组织。合作社成立以后,还要经历一段考察期,经义赈会审核合格之后,才能发给承认证书。否则,则为未承认社。而只有被承认的合作社,才有资格向义赈会申请贷款,取得资金支持。合作社欲取得承认资格,须先向义赈会呈递申请书,义赈会接到申请后,先由农利股到实地进行调查,以避免虚假申报,再交合作委办会审核。审查首先注重发起人与社员的品行、社员信用与识字比率等个人素质情况,其次考察股款缴纳情况,以及社员缴纳股款是否自愿等。此外,还要考察合作社的地理位置、地价、副业等诸多方面。为达到标准,各合作社都努力改进组织与信用状况,以取得贷款资格。因华洋义赈会注重社员文化程度,故在社员中识字者占到半数以上,因此各社对于复式簿记及各种书表都能填写应用,对于合作精神也都能很好理解,使得合作社在管理中减少了不少困难。另社员品行端正,也是实现合作事业放款呆账率极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没有看到合作社承认的具体标准,但根据各年度承认社与未承认社的股本状况,可知经其承认的合作社,都具有比较强的资本实力。

表2 河北省已承认与未承认合作社历年比较表

资料来源:根据孔雪雄:《中国今日之农村运动》,中山文化教育馆,1934年版。第255页表格计算整理。

注:1930年股数因原表不清,个位数可能略有不准。

由表2可知,除1924年外,未承认社的社数与社员数都要超过承认社,而且愈往后期,相差越大。但从平均每股款数与人均股款看,承认社都要高于未承认社。就人均股款与单股款数关系看,承认社人均股款数要高于单股款数,这说明承认社能够达到入社必须缴纳股款的要求,而且有社员缴款在一股以上。但未承认社则多存在人均股款少于单股款项的情况,说明存在社员不缴款或未缴足款入社的情况,运行不规范。从这些差异可看出,华洋义赈会对合作社承认资格的审查在资金实力及规范方面也是非常严格的,而且随着合作运动的普及,合作社数量的增多,没有放宽标准,这导致未承认社数量越来越超出承认社。

无论是否具备承认资格,义赈会都出面予以指导。义赈会内部设立农利股,专门负责检查指导事宜。按照义赈会的要求,农利股的每个职员都要轮流下乡对合作社进行实地指导,以使中心机关与各地合作社融合为一体。在其努力之下,“散在河北各县乡村的合作社和固定在北平菜厂胡同的农利股,似都十分熟悉而亲密”。[4]236因农利股人数有限,随着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又采取“委托指导”的办法,由农利股在各社选取资历较深,有经验事务员或社员,代替进行调查。对已承认之社,义赈会还要求其按月呈送报表,以详细了解其经营状况,予以监督指导。

为督促合作社提高管理质量,华洋义赈会创设了考成制度。考成按年度于每年年底进行,根据对各项指标的评定进行计分,分列等次,以等次高低作为放款标准。对最后成绩,还可按照被承认的时间长短和对公益事业的热心程度另外加分,如将承认时间按年限分为1年以下,1~3年,4~6年,7~9年、10~12年四个等级,除最末得分在五十分以下者外,每级可加三分3分。对于热衷办理举办讲习会.巡回书库或代理救灾贷款及其它公益事业者,再另加3到5分。[4]248最后按成绩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以此为放款之标准。但注意给予各社改进的机会,被评为丁、戊的合作社,在未到下年评审时间有显著进步,做出特殊成绩的,一经调查证实,随时可以提升,如进步较大,再另给其它奖励。[4]255这种严谨但不失灵活的考核机制极大调动了合作社的积极性,在有效的机制约束下,“各社都兢兢业业,知道改良社务树立信用是第一件事,对于义赈会亦不敢妄自请求借款,使各社的注意点在彼而不在此。”[4]255

为达到合作社的长久发展,义赈会非常注重人才的培训工作。从1925年起,每年举办一次合作讲习会,由各合作社选送人员入会学习,时间一般为几个星期,讲授合作章则、表格、簿记各种合作经营方法、农业经济、农村问题、及农林常识等内容。这些经培训的人员回社以后,即成为当地合作社的讲师,将合作知识传授给其他社员,“河北全省合作社社员,对于合作意义,均得大致明了”。至1933年,讲习会共举办8届,参加培训人数4 595人,[4]245为合作思想的普及与合作事业的推广奠定了基础。

三、华洋义赈会对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支持与管理

信用合作社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向社员发放低利贷款,以使农民摆脱高利贷的剥削,这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按照华洋义赈总会所订章程,农民入社必须认缴股款,才能取得社员资格,认缴数额最少1股,多则不限。但对于每股金额,则没有具体规定。因农民承担能力有限,每股金额定得很低,一般为每股1元或2元。如此小的数额,使得早期信用合作社内部资金非常有限,根本不能支撑运转。河北信用合作社贷款基金主要依靠华洋义赈会的资金支持。1924年,华洋义赈会向涞水信用合作社拨款500元,是为向合作社放款之始。以后随着承认社数的增多,华洋义赈会对合作社的放款也逐年增加。具体情况可见表3。

表3 河北省合作社历年资金累进表 元

资料来源:根据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1936年2月版,第99-100页表格计算。

在1931年以前,合作社的社外资金全部来自华洋义赈会贷款,1931年以后有少量商业银行放款,华洋义赈会资金仍占主要部分。由表可知,在合作社的资金构成中,华洋义赈会贷款一直占绝对优势,成为合作社资金的主要来源。

除以贷款形式供给合作社资金之外,华洋义赈会还以委托、代理等形式,与合作社联合办理信贷事业,其中比较典型的如掘井贷款。北方少雨,为防止旱灾,华洋义赈会委托考核在乙等以上的合作较社发放掘井贷款,并于1931年设立“孟亭纪念金”,作为办理掘井贷款的专用基金。此类贷款中,义赈会负责信用调查、登记账目、监察用途、担保与催收等事项,合作社负责贷款办理。贷款还清时,华洋义赈会以纯利1/2分给合作社,完全是一种信托运作。因其本身为救济性慈善团体,遇有灾荒时,华洋义赈会会还与信用合作社联合,发放赈灾贷款,以服务公共事业。如1928年夏,河北省南部发生严重灾害,华洋义赈会先后拨款36 000余元,委托灾区内取得承认资格的信用合作社发放赈灾贷款,免收利息。因为赈济性质,故放款对象不限于合作社社员,而合作社也都能秉公办理,据事后调查统计,经手贷款的38家合作社中没有偏袒社员的现象发生,所发放的贷款中,3/4都为非社员。[4]280此类赈济放款在其他地方也曾多次举办。

华洋义赈会对于合作社放款多凭信用,不重担保,“而借款者都能如期归还,到期申请展限者,不过百分之一二”。[4]222据华洋义赈会报告,总会对于合作社的放款,除有几百元因社员实在无力负担,而由总会特许豁免之外,从未出现过呆帐,也从没有诉讼事件发生,即便申请展期,也大多是因为天灾人祸,且展期之后,也都能归还,没有形成呆帐。

除放款支持之外,华洋义赈会非常重社合作社社内资金的积累,以使其获得低廉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根据总会章程规定,合作社每年应从赢利中划出1/2作为公积金,存入银行或邮政储金局,作为合作社放款保证。但实际上,因农村金融机关缺乏,信用合作社通常将此项资金用于放款。为增强信用合作社资金实力,促使社员节俭储蓄,华洋义赈会采取奖励储蓄的政策,鼓励农民存款。存款对象不限于合作社社员,“社员之家属亲友,能遵守储金章程者,均可储蓄”。[4]269储金没有最低限制,数额不论大小,都付给利息。为吸收小额零星存款,义赈会还印发一种储金票,每张售铜元5枚,凡不满1角的储金,可先向合作社购买储金票,贴在储金券上,等至满1角时,合作社即收剪其价值1角的储金券,直接入账。为督促社员养成存储的习惯,华洋义赈会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勤俭储金规约》,规定社员必须从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增加收入,节省开支,以增加剩余资金,用于储蓄。典型的如要求社员“正业之外,须再选择一种副业,即以副业所得收益全部充作储金”;“戒吸洋烟、纸烟(以旱烟代纸烟),即以每日烟价充作储金”,“非年、节、喜庆、生日、宾宴等不饮酒,……即以节俭之费,逐日充作储金”等等。[4]270在有效的机制激励下,河北各信用合作社的内部资金迅速增加。

表4 河北省承认社历年储金存款及公积金统计表(1925-1931年) 元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98页。

由表4可知,从1925年至1931年6年间,河北省具备承认资格的信用合作社,存款、储金及公积金三项资金总额增长了65倍多,与贷款相比,这三项资金成本低,手续简便且相对稳定,为信用合作社平稳运行、盈利增长奠定了基础。

四、评价与思考

近代以来,在战乱、自然灾害等不利环境下,中国农村危机日益严重。自民国初期,合作思潮自西方传入中国以后,被知识界作为救济农村之良方而广为宣传,但真正将其付诸实践并获得成功者,乃为华洋义赈总会。华洋义赈总会在河北省倡导的信用合作事业,开创了中国农村合作事业的先河。由于其创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与激励机制,使得河北的信用合作事业得以平稳顺利发展。在最初10年的发展历程中,几乎没有政府参与,甚至遭到北洋政府压制的情况下,完全凭民间借团体及农民自发的力量,成功地在河北省半数以上区县举办信用合作事业,而且绝大多数没有发生亏损。华洋义赈会多次举办合作讲习所,为合作社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起到了开启民智的作用。而其贷款的低风险运行,与当时城市商业银行的大量呆滞工商业贷款形成鲜明对比,这直接诱发了城市商业银行对农业贷款的兴趣,之后在30年代城市商业银行大规模发放农业贷款,实是受此启发。南京政府建立以后,能够以政府力量相号召,在全国范围倡导合作事业,华洋义赈会及河北省信用合作社的典型示范,功不可没。涓涓细流为大江之源,正如当时曾先后担任甘肃、陕西省政府主席的邵力子先生所言:“义赈会之华北一带合作事业,成绩为全国冠,办理合作者,无不奉为圭臬,日后发展,正未可量。”[7]

注释:

①关于华洋义赈会的著作性成果有:郭铁民等著:《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张士杰著:《中国近代农村合作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载《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任荣著:《民国时期合作运动发展述略》,载《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5期等。论文类如:蔡勤禹、侯德彤:《二三十年代华洋义赈会的信用合作试验》,载《中国农史》2005年第1期;刘招成:《华洋义赈会的农村合作运动述论》,载《贵州文史丛刊》2003年第1期、《华洋义赈会的农村赈灾思想及其实践》载《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熊霞:《华洋义赈会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9期;薛毅:《华洋义赈会与民国合作事业略论》,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年第6期等。

②北京政府时期,河北省尚未建制,行政区划为直隶省与京兆特别区。

③因1933年国民党当局与日军签署《塘沽协定》,冀东22县划为“非武装区”,不归中国政府管辖,剔除此数,合作社普及率实际达65%。

参考文献:

[1]桑润生.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M].北京:农业出版社,1986:136.

[2]徐唐龄.中国农村金融史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183.

[3]章元善.我的合作经验及感想[J].天津:社会问题双周刊,大公报,1933(4)[页码不详].

[4]孔雪雄.中国今日之农村运动[M].上海:中山文化教育馆,1934.

[5]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中国农业金融概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6]郑厚博.中国之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J].1937,2 (7):63.

[7]邵力子先生在华洋义赈会建立15周年纪念活动中的讲话[J].救灾会刊,19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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