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利 盈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48)
自1978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入快速稳定的发展阶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培养出一批批高素质人才。随着教育理念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凸现。高考招生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正是其中之一。考生的个人努力无法完全决定他能否进入理想中的高校,招生政策对考生的影响十分重大,甚至相当关键。那么,高考招生制度中存在哪些不公平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路径有哪些?将对以上这些问题一一展开讨论。
中国高考招生制度是指国家统一招生,按地域、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将招生计划分配到各省、市、区;根据统一的考试科目,组织全国性的统一命题和考试,并实行统一的录取办法和政策。自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统一考试为主、少量单独考试为辅、少数学生免试保送为补充的高考招生制度体系,包括考试、录取、管理等方面工作。
高考招生制度中的公平问题的焦点集中于在“一条线”上,即录取分数线,各地自主设定录取分数线,差异由此产生。招生制度上的不公平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考生之间不公平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 经济与政治、文化相互制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城市相比,农村比较不发达,农村在教育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教育资源的占有都无法与城市相比,尤其是在高考招生录取过程中,农村考生面临的机会选择也比城市考生少。很多考上大学的农村学生因为交不起学费而无法圆其大学梦,有些学生即使负重上大学,填报志愿时,往往会选择学费较低的学校,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这样一来,农村孩子的大学梦就大大地打了折扣。以北大和清华为例,1999年两校招收的5 080名本科生中农村学生只有902人,仅为17.8%,与同年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近70%形成鲜明对比。两校在北京招生的情况则显示,在全中国八九亿农民中,能够进入北大和清华的人数不及一个北京市[1]。
2.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考生之间不公平
这种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东部、中部与西部考生之间。在经济发达程度上,东部最发达,中部次之,西部比较贫穷落后。而在高考招生录取方面,三大区域的排名有明显变化,东部录取线较低,这归功于它发达的经济。经济的发达有助于本地区教育的发展,其素质教育的发展步伐也会快于其他地区,所以,经济发达地区学生的综合素质较高,适当降低分数线以使更多高素质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也便理所当然;一般来说,很多政策都会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有所照顾,基于此方面原因,加上西部地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聚居等原因,该地区高考录取线也较低。与东部和西部相比,中部地区高考招生录取线要高许多,没有政策倾斜的照顾,更强调应试教育的作用,再加上中部地区人口众多,所以,中部地区考生之间的竞争要激烈得多,残酷得多。
3.人口数量差异造成的省际之间考生不公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数量相差悬殊,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分数线在一定程度上和他们各自的人口数量呈正相关,人口越多,分数线越高,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以2007年为例,调查显示,在人口排行榜中位居前五的依次是河南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排在最后五位的依次是天津市、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如表1所示,总的来看,人口大省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普遍的远远高于人口较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南省二批的分数线都要比西藏的一批高很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西藏的分数线并非是少数民族考生的分数线,而是汉族学生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由此可以看出,各地考生在高考的时候并非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先天的和人为的因素使他们无法摆脱这种强加给他们的不公平。尽管各地考试试题不同,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具体操作也会因地而异,但形式上的种种差异并不能将考生之间的不公平完全掩盖[2]。
1.少数民族与汉族考生之间的不公平
在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政策倾斜是必要的,这有利于民族间的团结与和谐。虽然对人口众多的汉族学生来说是一种不公平,也有人对这种不公平提出置疑,但大多数人还是能够理解国家的这一政策。不过每年总会有人利用这一政策,通过更改民族属性获得高考加分。虽然各地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略有不同,但普遍上都有加分规定。如福建省规定对本省的少数民族实行加分政策,每个少数民族的考生可得到20分的加分。
表1 2007年中国各省人口排行与高考录取分数线对照表
2.普通学生与特长生、保送生之间的不公平
不公平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不公平和事实上的不公平。法律上的不公平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则是指具体的实现手段上的不公平,在招生问题上,存在很多事实上的不公平现象。这些现象的产生,招致了大多数人的不满,引起众多置疑。特长生,即在人文科学、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成绩优秀,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的考生,如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推而广之,还有优秀班干部,市级三好学生等等。根据相关政策,特长生在高考的时候可以加分。而特长不是一个硬性指标,其中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如在优秀班干部和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上,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其中不乏一些人运用不正当手段从中获利。在招生过程中,只看名誉头衔,而不注重其获得过程,更是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另外,这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同时滋生着腐败,一些学生及其家长通过行贿,便可以拿到一个可以加分的头衔,严重助长了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
可以享受加分政策的,不仅仅是特长生,现阶段,各地加分政策很不统一,五花八门的加分让人眼花缭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可以加分;华侨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二级运动员可以加分;博士生子女,见义勇为者子女,烈士子女,优秀专家子女,甚至是纳税大户子女、金融界高层子女也可以加分。可以看出,一些加分不是根据考生而定的,不是根据这个考生是否品学兼优、德才兼备,而是根据这个考生的一些先天优势决定的。以上种种现象看似不可思议,但确实存在,它严重妨碍了高考招生过程中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
3.地方生源与高考移民之间的不公平
“高考移民”即从低录取率省份向高录取率省份, 从上大学难向上大学相对容易的省份“移民”, 从而达到升学的目的。“高考移民”的存在源于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也即全国范围内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均等。所以, 从根本上来讲,它是高考招生制度不公平的产物,更确切地说,是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高低悬殊、差异巨大造成的。“高考移民”存在两种明显的迁移趋势:一是流向经济水平高而录取分数线低的直辖市,主要是北京、上海两座城市;二是流向海拔高、经济和教育水平低而录取分数线更低的西部地区,主要有新疆、西藏等地。“高考移民”的出现, 损害了移入省份考生的利益, 挤占了移入省份的教育资源, 遭到移入省份的抵制, 各省也因此采取多种措施查处“高考移民”。与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相比, 这种地方保护的举措, 似乎具备了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因而“高考移民”得以与高考中的其他作弊行为一起, 被列入“严肃查处”的范围。在这种看起来似乎是个人“舞弊”的背后,其实是对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一种另类“抵抗”。个别省市的高考入学率可以达到70%以上, 而有些省份却只能在40%左右徘徊, 这种巨大的反差正是对“高考移民”现象屡禁不止的最好解释。要解决“高考移民”问题,首先要保证高考招生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平公正性[3]。
4.不同阶层考生之间的不公平
考生居于哪个阶层或者说其家庭背景如何对其影响很大,以高考加分政策为例,有些地方规定考生家长是专家、金融高层、纳税大户或华侨的,可以享受加分政策。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在部分地区,高考加分政策偏向于强势阶层。据调查,农民子女与工人、党政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子女进入高等学校的可能性之比为1∶2.5∶17.8∶12.8∶9.4,其中在全国重点高校中是1∶4∶31.7∶22.6∶17.4。农民阶层与整个非农阶层的整体差距是5.6倍,在全国重点高校中是9.2倍,其中与党政干部子女的差距则分别达到17.9倍和31.7倍。另一方面,作为体力劳动者的工人和农民,与作为脑力劳动者的党政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子女的机会差距也很大:在高校总体中为9.6倍,在全国重点院校中接近15倍,工农子女的合计份额不到45%[4]。
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中部内陆、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也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在教育资源的占有方面享有更大优势,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则处于劣势地位,最不发达地区会有倾斜性的政策措施作为补偿。这种经济上的区域格局反映到高考招生层面上,即表现为录取分数线上的东西两头低中间高。
由于我国的高考招生制度一直是以省为单位独立进行,各地在制定招生政策的过程中都是依据当年本地区招生计划的数量多少和考试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本地区的录取分数线,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省与省之间的不公平。在制定招生政策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状况和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差异,没有拉开档次,区别对待,便形成了较大的不公平。
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里,很多大学特别是全国重点高校分布其中,占有大量教育资源,而各大高校都会将更多的招生名额投放到所在城市,在高校分布集中的城市,学生的高考升学率要远远高于高校分布较少的城市,并且考生更有可能进入重点高校,面临的选择也更加多元。
综上所述,现行高考招生制度虽然曾经并还正在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它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小视。首先,我国经济飞速稳定的向前发展,这一经济基础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教育制度特别是高考招生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改革。再者,现行的高考招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适应的是应试教育的需要,与国家对素质教育的倡导格格不入,这也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提高。而考虑到当今世界的形势,不难发现,现在国际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有了大批的素质高、能力强,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我们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我国的长期快速的发展才有后劲。最后,从国内来讲,我们正大力倡导并积极的创建和谐社会,社会的和谐包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和谐,教育的和谐当然也位列其中,而高考招生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公平的招生制度,更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考虑到高考招生制度中公平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迫切性,改革势在必行,以使高考招生录取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公平、更加合理。
公平问题的焦点是“分数线问题”,录取分数线后面真正起作用的是录取率,录取率决定了录取分数线的高低,而录取率后面的支撑是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所以,归根到底,高考招生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在于经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5]。区域之间的不公平,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不公平,主要集中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较强的社会群体与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较弱的社会群体之间。所以,高考招生制度中公平与平等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还是要靠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这里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状态的群体。不同考生之间的不公平,是以政策的形式规定下来的,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这种不公平,有其暂时存在的必要性,如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措施。而另外一些不公平,则是可以改变的,如出身于不同家庭背景考生之间的不公平,若不改变,则可能引起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紧张。给弱势群体以政策上的帮助,虽然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但却是第一种办法的重要补充,在一些地方没有充分发展起来之前,应给那些还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人们以倾斜政策,这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最新出台的高考招生录取政策中,平行志愿政策尤其引人注目,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高考招生制度中的公平问题。所谓“平行志愿”,就是在每个录取批次的学校中,考生可填报若干个平行的学校,然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录取,改变过去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以前考生只能填报一个第一志愿,如果第一志愿落选,即使他的分数达到或远远高于第二志愿所报学校的录取线,也只有在这所学校第一志愿没招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录取。所以,新旧相比,可以看出,新的志愿填报方式,考生的各个志愿间是平行的,也可以说,每个志愿都相当于第一志愿。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为考生排序,然后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如符合A志愿院校的录取条件,则向该院校投档,如果成绩不够,则继续检索B志愿院校,依此类推,只要检索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录取即完成。这就相当于考生一次拥有多个第一志愿,大大增加了录取机会,减少了这样一种现象的发生,即两个考同样分数的考生,因为第一个同学志愿填报适当,上了理想中的名校,而第二个同学因为第一志愿填报的失误,第二志愿的学校又拒收,从而与梦想中的学校失之交臂。这样一来,公平性大大提高了。
另外一个可行措施是规范“加分政策”。加分政策之争由来已久,甚至有人极端的认为为了保证高考招生的公平性,应该废除此项政策,但这样一来就不利于保护在某方面极为优秀的考生的利益。所以,加分政策不应该被废除,但为了更好的维护考生的利益,应该对此项政策大力整顿,以使其更加规范与透明。其它的一些措施比如改变目前偏重大城市的招生名额分配,逐步过渡到大致按照考生数平均分配各地招生名额等。
自主招生不仅是扩大高校自主权、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探索。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试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近几年,教育部在扩大高校录取自主权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2003 年在22 所高校进行了自主招生试点,2006 年扩大到53 所,自主招生名额为计划数的5%。2008年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扩大到68所。少数特别优秀的考生可不受生源所在地同批次分数线的限制。这意味着高校招生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有了更多脱颖而出的机会。
自主招生顺应了我国教育工作的发展方向,有利于结合专业特点和培养方向选拔学生,也有利于实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但如果运用不当,很可能会出现趋害避利的结果。政府减少了对高校招生工作的干预,学校自主招生的权力变大了,如果学校利用这一点滥用自己的权力,会产生腐败,造成更多的不公平现象。一些学校或少数招生办的负责人运用公权为自己谋私利,在得到某些考生家长好处的情况下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招收过来,甚至明码标价。这严重损害了高考招生的公平性,也损害了招生单位的信誉。对于这种现象是应该坚决打击的。高校自主招生,也可能使高校地方化,加重了教育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性。所以,应该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监督与引导,使其在具体的招生录取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6]。
参考文献:
[1]李瑞娥,李伟群.我国制度变迁与教育资源分享中的公平问题——一个基于农村和城市人口受高等教育差异的比较研究[J].当代财经,2005(11):48-52.
[2]李立峰.中国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区域公平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文雨.高考移民与教育公平[J].甘肃教育,2007(13):1.
[4]张玉林.2004年中国教育不公平状况蓝皮书[J].校长阅览, 2005(5):13.
[5]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周大平.透视高校自主招生[J].湖北招生考试, 200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