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知情权保护研究

2010-12-26 03:37□黄
行政与法 2010年9期
关键词:知情权合同法用人单位

□黄 蕾

(上饶师范学院,江西上饶334001)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知情权保护研究

□黄 蕾

(上饶师范学院,江西上饶334001)

《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在合同订立阶段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高校毕业生的知情权仍然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因此,保护他们的知情权,对于改变劳动力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促进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高校毕业生应通过《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学习,增强自我维权意识,通过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他们在就业中的知情权。

高校毕业生;就业;知情权;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在2009年1月7日就部署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中表示,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630余万人,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1]到2011年,大学层次毕业生数量将达到峰值,约758万人,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大学生就业压力不会减弱。[2]而在实践中,高校毕业生由于缺乏求职经验,对即将成为劳动者的某些权利不知晓,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了解,用人单位也不主动告知,结果导致刚进入单位就想跳槽,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利于高校毕业生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合同订立阶段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情况,尤其对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告知,毫无从业经验的高校毕业生更是无从了解。所以,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知情权,改变劳动力双方信息不平衡的关系,使毕业生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正确地做出判断,对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一位编辑肯特·库珀(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讲演中提出来的。知情权首次作为人的权利之一写入了1948年12月10日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之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在各自的宪法或法律中都确认了知情权。在我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信息作为一种强大的生产力的重要性,只有充分享有知情权,享有探求、知晓、掌握、运用自身信息和公共信息的权利,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因此,知情权越来越受到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相继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公民知情权。

在学界,知情权从内容上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上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3]范围涉及对有关的个人信息,对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财产状况,对社会上出现的新鲜事物,对公共的突发事件,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等,都有了解的权利。其对象既包括官方的情报或官方信息也包括非官方情报或信息;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4]其包括的范围仅限于官方情报或信息,而不包括非官方情报或信息。笔者认为,广义说更符合现实要求,能够更加全面地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知情权从性质上而言,有公法上的知情权和私法上的知情权之分。公法上的知情权包括宪法性知情权、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等,通过宪法、行政法律等公法予以调整;私法上的知情权包括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患者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合同当事人知情权、劳动者知情权等,主要通过民商法等私法予以调整。劳动者的知情权属于私法上的知情权范畴。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知情权

高校毕业生作为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其享有的知情权是指有权了解与实现劳动权利相关的信息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据统计,到2010年,我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从需求情况看,劳动力就业岗位预计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1000万左右。[5]同时,劳动力供需之间的不匹配现象日益突出,一方面是对生产性人员的巨大需求无法得到及时的满足;另一方面则是高校毕业生越来越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构性失业问题不断加剧。

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从事职业病风险行业的劳动者的知情权。比如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但涉及劳动者知情权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只限定在一些特殊行业。而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缔约告知义务,对劳动者的知情权首次予以确认,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约中的告知义务属于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中的诚实信用的要求,就是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如实告知义务,以实现对方的知情权。其中,劳动者作为弱者实现其知情权更为重要。[6](p170)根据第8条规定,劳动者不仅有权知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了解“其他情况”。但是法律对“其他情况”没有明确界定。同时,立法者出于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要求用人单位仅可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当然,任何权利都不能被滥用,劳动者的知情权不能扩大到与所应聘岗位不相关的内容。该条款虽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知情权的内容,但是从现实情况看仍然不尽完善。笔者以为,在合同订立阶段,作为初次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还有权了解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比如单位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等,这些内容也是他们选择用人单位的基本条件。在实践中,曾经有些毕业生就是在对用人单位很不了解、对用人单位将要给予的待遇以及将要安排的工作岗位等都很不清楚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还有少数运作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往往夸大工作条件和未来的前景,或向毕业生开出空头支票,如安排住房、高额奖金、在总部或大城市工作等等,以此来吸引毕业生应聘,毕业生报到后才发现单位根本无法兑现他们的承诺。而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提出诉讼,却欲诉无门。[7]

高校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在进入劳动合同的履行阶段后,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工作报酬、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劳动纪律规定、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办法、职工培训计划、岗位定额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问题时,应向全体劳动者公布,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这也是高校毕业生成为劳动者后的知情权的体现。

三、保护高校毕业生知情权的必要性

(一)保护知情权是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祖国的栋梁和建设者。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但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就业形势更加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压力比以往更大,其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在求职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一方面要面对众多其他求职者的竞争,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要求还得委曲求全。如此一来,就使用人单位滋生出一种对毕业生居高临下的心态,不能平等地对待他们。这些求职者对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知之甚少,面试过后也从来不会有单位告知他们为何落聘。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毕业生,劳动力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十分严重。即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些毕业生已成为单位的员工,也始终处于被管理和被领导的从属地位,其弱者身份较为突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我国《劳动合同法》通过立法体现了对弱势劳动者的知情权的特别保护,要求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告知相关情况,既使劳动者不想了解,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但是,劳动者对自身情况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只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了解相关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劳动者在就业时,能够获得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信息,真正体现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保护知情权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劳动就业权的基础。

就业是和谐之基,是民生之本。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提供政策扶助和法律支持,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劳动就业权的实现。高校毕业生要想实现其劳动就业权,首先就必须了解就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基本情况,才能根据自己的实力,结合自己的专业、性格和兴趣,通过平等竞争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取得较满意的经济收入。所以知情权是他们作为劳动者实现其他相关劳动权利的基础。只有充分地享有知情权,才能正确地掌握并运用各种信息去创造财富,为社会做出贡献。

(三)保护知情权是保障高校毕业生人权的客观需要

人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政治概念,同自由、平等、人道等原则相联系而存在,包括有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多方面和生存权、发展权等多层次的内容。[8](p81)我国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又构成了新的人权体系,将知情权列于四项权利之首,具有深远的意义,这些人权应该在将来修改宪法时写进宪法。高校毕业生作为劳动者享有知情权,直接关系到他们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通过立法保护他们就业中的知情权,是保障其基本人权的客观需要,进而也可以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四)保护知情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因为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社会能够安定团结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第8条关于知情权的规定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尤其是在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的今天,加强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使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能够真正享有知情权是平衡劳动关系的一个途径,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如何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知情权

(一)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提高高校毕业生的维权意识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这部可以保障劳动者诸多劳动权益的法律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劳动者学法懂法以及提高维权意识是不可忽视的的因素。高校毕业生学历较高,就业期望值也较高,有着十分迫切的就业愿望,但他们没有社会经验。从就业的现实看,较为普遍地现象是签约违约率高、跳槽频繁、遭遇欺诈等等,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知情权的缺失。因此,各部门仍应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宣传力度,高等院校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引导学生学习劳动法律,了解《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保护知情权的规定,进而使他们知道,行使知情权也是毕业生对维护良好的法律环境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建立促进知情权实现的保障制度

我国虽然通过《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告知的内容,但是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笔者认为,必须通过立法建立用人单位的公开制度,在招聘时单位的基本信息、社会保险情况、职工福利制度、劳动保护条件、经营状况等向应聘者公开,使他们能够在合同订立阶段根据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出正确的选择;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安全设施、基本财务信息等向内部职工公开,以便职工能够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

(三)通过立法完善违反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知情权,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存在空白。责任是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所以应当设置具体的法律责任条款,以保障高校毕业生知情权的行使。用人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义务将招聘的目的、工作内容、工作报酬等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违反该项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用人单位违反告知义务,侵犯单位职工知情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追究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时,可以视其行为性质和结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9]另外,《劳动合同法》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其中欺诈的含义应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包括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如果这种行为使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作出违背本意的意思表示,则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由欺诈一方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四)通过社会和司法救济保护高校毕业生的知情权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无法实现知情权时,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应尽义务。或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用人单位的行为,从而改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业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保护劳动者包括高校毕业生的知情权等权利的法律实施机制还不健全,以致于毕业生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救济。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司法救济方式,支持、帮助知情权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包括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得到公正的司法保护,能够切实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李斌.明年应届大学毕业生达630万,就业形势十分严峻[EB/OL].www.news.cn.2009-11-21.

[2]李莉.大学毕业生2011年将迎来就业最高峰[EB/OL].http://www.bjd.com.cn.2008-10-30.

[3][4]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J].法律科学,1994,(05):14.

[5]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EB/OL].http://www.mohrss.gov.cn/mohrss/index.html.2006-11-08.

[6]王全兴.劳动法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7]王全兴.学会行使“知情权”(专家点评)[EB/OL].http://www.sina.com.cn,2004-04-16.

[8]王全兴.劳动法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9]黎建飞,许超然.大学生求职中的知情权[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07):51.

(责任编辑:徐虹)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 to Know in University Graduates’s Employment

Huang Lei

“Labor contract law”was clear for the first time the laborer’s right to know and the employer’s duty of inform the truth in contract stage.But regard the realistic situation,the university graduates’s right to know is still receiveing employer’s infringement.Protecting their right to know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in many aspects,such as change the situation of information asymmetrical in both sides of labor force,promote employment right’s realization,and constructe harmonious stable work relations.The university graduates should study“Labor contract law”and other labor law,strengthen the self-right consciousness,protect their right to know in employment through social and legal method.

university graduates;employment;the right to know;Labor contract law

D922.52

A

1007-8207(2010)09-0108-03

2010-07-06

黄蕾(1969—),女,江西上饶人,上饶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法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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