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事业单位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

2010-12-26 03:34文焦
中华魂 2010年7期
关键词:普通党员班子成员权利

文焦 白

谈事业单位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

文焦 白

党中央和国家机关序列中有一些事业单位。从职能看,有的纯粹是搞研究的,有的在研究之外兼有一些行政功能,还有的是新闻媒体类的;与此相应,它们分别按标准型的事业单位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实行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对照党章的规定,这些单位的领导班子是委任的,应该属于派出性质(但其下属的机关党委则是选举产生的)。这些事业单位的特点,一是行政级别很高,是部级或副部级,但职工总数并不多,从百十人到数千人不等(大多数只有200人左右),其中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者又占了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二是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党员,占在编职工总数的90%以上。三是这些事业单位,并不肩负领导全国某一行业的责任,也不能等同于省级、市级、县级等某一区域性的党委。它的领导对象就是本单位的几百号人,就是靠组织这几百号人完成中央或国务院交付的某一方面的任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这些单位多年来承担并完成许多光荣的任务,并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多方面为全党树立了表率。但是,对照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要求看,有的单位仍存在一些制度程序或工作上的缺失。这主要是:

首先是党员意识淡薄。由于职工人数少、领导职数多,上下两个方面都存在有忽视普通党员作用的现象。一般党员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个别单位的领导也没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当回事儿,甚至根本不知道有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存在。有的单位,在“三讲”教育、先进性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教育活动中,比较注重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但是没有带领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没有认真组织学习新党章。多数党员,包括担任相当职务的领导干部,根本不知道党章有关于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的规定。有的党员调侃说:让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我连科长都不是,怎么执政?那是领导的事;要密切联系群众,我就是等待被联系的对象,可领导太忙,总顾不上联系我。

第二,侵犯普通党员的知情权。有的单位简单地把行政管理制度套用于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设置繁复,干部级别分明,层次繁多,等级森严,各个职级在工资、奖金、用车、办公室和办公用品配备、家庭住房调配、传阅文件、听报告、休假,甚至连工作餐的就餐时间和地点(班子成员一起就餐、部门正职领导一起就餐、其他职工一起就餐,等在编人员就餐结束后聘用人员就餐)等方面都有差别。与此相关,在党内生活中,比如,明明是要传达到全体党员的文件,但仍要机械地逐级传达,事实上在传达到处级以下单位时,因为人数少(一个处就三、五个人,处长、副处长已经听过传达),往往就不传达了,或是三言两语简单地告知。有的单位基本上没有党务公开的制度。比如重要问题的决策过程不公开,人事任免过程不公开,财务的预算和决算不公开,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和相应的整改措施不公开,上级领导对某项工作的批评内容以及相应的整改报告不公开……公开的就是成绩或是上级的表扬。这样就侵犯了普通党员的知情权,严重挫伤了多数党员的积极性,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力量用于内耗,本应生动活泼的机关生活,变得死气沉沉。

第三,党员的选举权不能得到保障。比如某单位选举机关党委,先由各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推举,再由单位领导班子综合产生正式选举的候选人。但是在综合时,在各支部推举时得票多的并没有被列为候选人,反而是将有些得票少的列为候选人。甚至已经在内部明确谁是书记、谁是专职副书记、谁是副书记等。这不仅同本人谈话告知,而且请上级党委派人考核。等上级党委考核认可后才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正式选举。不曾想,预定的副书记等人选落选。还有在选举党代会代表时限定要推举一把手和另外一名有条件限制的人选(妇女、高级知识分子、少数民族等),这种违反党内民主程序和侵犯党员选举权的做法,大大伤害了党员的积极性,而且败坏了上级党委的形象。与此相关的一些做法也值得商榷。比如选拔后备干部的民主测评和对领导班子满意度的民主测评,分别限定副处级以上和正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多数党员的权利被剥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主要领导似乎根本不知道党员在党内是一律平等的,他们在照顾骨干和向骨干倾斜的口号下,无原则地迁就班子成员和一些要害部门的负责人(办公厅、财务、人事等)。长此以往的结果,容易使班子成员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在用人唯亲、超标准配车和分配住房、享受不该有的福利待遇和变相公费出国旅游等方面,互相迁就。以至论资排辈,不思进取,形成既得利益群体。相反,他们与处以下干部群众的关系就有可能变得越来越冷漠,不关心下层群众的疾苦。这样,在机关内造成事实上的上下层脱节,既损害了党的事业和党的利益,也伤害了一些党员群众的感情,侵犯了普通党员的权益,败坏了机关的风气。

第四,党员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权流于形式。现在的监督渠道,一是中组部或上级机关党委组织的对班子成员满意度的民主测评。但是因为限定在处级以上干部参与投票,普通党员的权利被剥夺,并且测评结果的反馈也有一定局限,比如谁的不满意度超过10%,什么原因,如何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他的态度如何等,并不反馈。二是党章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在班子内参加定期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在基层支部过组织生活。现在的问题是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从来不向全体党员反馈,甚至也很少有向中层以上干部反馈的。而班子成员参加基层支部的活动更是少而又少,偶尔来一次也是来发表“重要讲话”的,轮不上普通党员提意见的机会。三是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反映情况。党章是规定任何党员都有这项权利,但问题是一般党员发现的问题很可能到不了违法乱纪的程度。比如决策不民主、用人唯亲(此事最说不清)、用车超标准、住房超标准、超职数任命干部和不按编制录用职工等等,反映上去很难引起上级的重视,而且被批转回来还可能遭到报复或讥笑。这样,本来因为单位的人数少,党员对班子成员的优劣得失应该是最清楚的,却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鉴于在一些党的组织或党的工作部门中存在着忽视党员权利的情况,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决定》明确规定:“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刻的思想内涵,同时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实践意义,指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目标和方向。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应特别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

其一,从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入手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并努力使每个党员都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保证党内民主健康发展的基础。因为党员是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从根本上讲,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来自党员的授予,党内的权力主体是全体党员。只有让全体党员都能够较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内民主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我们的党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这是我们大力推进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其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根本,提高党员的民主素质。这其中,更重要的在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培养他们的民主意识和作风,使之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现在有的领导干部熟悉的是江湖的行话,讲的是小说《胡雪岩》里的语言,用的是封建政客和资产阶级政客的手腕,还被标榜为不讲虚话、套话,有亲和力等。他们严重缺失的是每个党员都应必备的党性和党的优良传统。如果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具备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有的基本素质,特别是不能坚持和正确地运用党的民主集中制,那么,这个单位就不可能形成和保持积极向上的正气,再好的制度也要走样,普通党员行使自己神圣的民主权利永远只能是一句空话。

其三,从制度建设着手保障事业单位党员的民主权利。通常看,党员可以通过参与各级党的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对于实行领导班子委任制的党的派出机构,应该如何尊重和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如何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呢?关键是建立党务公开制度,扩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决策权。比如加大事业单位任命制干部选拔中民主元素的决定作用,硬性规定在民主推荐和测评中得票不过半数的人不能提拔。给普通党员创造进行民主监督的平台和畅通的渠道,扩大事业单位的党员直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或进行比较严格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改革。这样才能便于发挥和调动党员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才有利于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但是,现实中党务公开却远远落后于各地和各级行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党中央事业单位在党务公开方面应该为全党作出表率,而不是成为党内民主建设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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