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结果“真”与“好”的伦理学分析

2010-12-08 01:46任杰
体育学刊 2010年4期
关键词:运动竞赛参与者竞技

任杰

(山东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竞赛结果“真”与“好”的伦理学分析

任杰5

(山东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从伦理角度讨论了人们对于竞赛结果的价值判断,根据竞赛规则存在的必然性证明所谓“竞技规范”的无效性,尤其“竞技规范”作为竞赛规则以外约束运动员竞技行为和行动“第二规则”的不合理性。研究发现,竞赛的很多问题都源于人们对于竞赛结果价值判断的不同理解,它们导致了人们参与竞技的目的的不同。为了使竞技运动能够健康发展,有必要理性地分析竞赛中“真”的价值与“好”的价值之间的区别,以及我们选择竞赛中在“好”的价值指引下产生的行为与行动的真正动机。

体育伦理学;竞技运动;竞技道德

在“竞赛”原本的意义上,选手们对于胜负的追求永远是竞技运动在存在论意义上的基础,可是在现实比赛的过程中,运动员追求胜负过程中必然伴随不正当获利的显性和隐性的手段和方法。人们通常认为,之所以存在比赛规则无法约束的隐性不正当行为和行动是因为竞赛的“求胜”目的性的不完善造成的,于是有人提出了许多改良的口号“重在参与”、“参与比获胜更重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等等,试图通过重新构建“竞赛目的”来达到约束所谓“不道德竞赛”的行为和行动的目的。问题的关键却是:导致一种“不道德竞赛”行为和行动的真正原因不是竞赛的目的有“缺陷”,而是竞赛参与者在对竞赛结果的理解中存在着关于价值关系理性判断的缺失。

1 竞技中“好”与“坏”的行为和行动标准

大多数竞赛参与者对待竞赛结果的判断往往看到其事实判断的一面,即一个符合竞赛规则的竞赛结果,我们认为它在竞赛的事实判断中为“真”值。然而我们却忽略了构成真竞赛的伦理条件,比如:竞赛的公平、公正,竞赛参与者的合目的性等。也就是说在竞赛中如果有一方使用了隐性的不正当获利行为和行动,那么构成竞赛的伦理条件就被破坏,虽然竞赛中隐性的不正当获利行为和行动并不受比赛规则的约束,从表面上看也确实分出了合规则的竞赛结果,但实际上这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运动竞赛了。仅从逻辑上来说,在价值判断中为“好”的竞赛结果,在事实判断中必然为“真”;反过来我们却不能说在事实判断上为真的竞赛结果,在价值判断上一定为好,这是由“事实判断基于竞赛规则而价值判断基于竞赛伦理”事实所决定的(休谟定理在此是有效地)。那什么是竞赛中的“好与坏”的判定标准呢?

运动竞赛中的规则很强硬,因为这就好比是生活中的法律,一旦触犯将受到惩罚。规则之于运动竞赛的强硬限定导致规则制定的慎重,但规则中的某些条款也只是限定了一些显性的不正当获利的情况,对于一些隐性和价值倾向上的判断则超出了规则限定的有效范围。这是不是意味着需要另外一套系统来规范一些非规则问题,或是让这种规范成为第二规则来为第一规则“补漏”?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说不可能是由于“以规则来解释规则”本来就会导致逻辑上的所谓“无穷倒退”;说不必要是由于规则的目的就是维护游戏的存在,在这个前提下要游戏参与者在游戏中让出一部分自由,从而获得另一部分自由。在规则获准前提下游戏参与者获得的在游戏中的自由是“合法”自由,这是用于享受游戏、在游戏中进行创造的自由。曼西尼在竞技场上洞见到了这样一种“自由创造”的机制:“在生活的复杂条件下,人们常常不能自由地将所有的注意力集中在某一界定完善的任务上,也不能将生命的所有精力都用来承担并有效地完成那一特定任务。相反,竞赛规则却为运动员创造了一个人造世界。在这里,自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竞赛规则为每个运动员提供了一种机会,它使运动员能够将其生命中所具有的全部精力用于一种有意义的努力以完成自由选择的任务”[1]。对这部分自由的再限制就是对规则的否定,因此,在逻辑上为了维护游戏规则不需要另外一个系统充当第二规则的角色。事实上,有些被规则允许的自由常常被用于对竞技的破坏,比如:在比赛中先得分后就消极比赛,故意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拖延时间。这种竞技现象在客观上就使竞技的正常发展规律受到了破坏。以往,当学者们从伦理学维度思考竞技运动中“好坏”的行为和行动标准的时候,通常是将问题重心放在了竞技规范的作用上,试图用规范去约束一些非规则问题,即“好”很多时候被理解为“你应该做……”。这在康德式的纯粹理念中是完美的,因为纯粹的道德告诉人们无论在什么两难情况下都应该听从绝对“道德律令”。但运动竞赛的现实是,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应该”与“不应该”也受到利益的控制,当既得利益和竞技发展相抵触的时候,规范就是既得利益的工具。当谈到竞技中“好坏”的行为和行动标准的时候,人们往往不愿意去触碰利益问题。比如:在篮球比赛中,为让对方主力下场,在抢篮板时把脚放在对方落地区域内。只要做的足够逼真,从规则角度无法对伸脚的球员做出判罚,这时所谓的规范更是完全没有功能意义上的存在价值。

事实上竞技伦理学要讨论的并不是规范问题,因为所谓规范对“非规则”问题根本不起作用。竞技伦理学的意义在这里表现在寻找出关于竞赛真正“好与坏”的合法标准。在竞赛的价值中所谓“好”的行为和行动与竞赛本身的目的论相一致,根据任何事物不能与自身相违背的逻辑规则,“好”的价值判断最起码就是要与事物本身具有同一性,即形式逻辑当中的“同一律”。游戏参与者必须与游戏本身要求相一致,也就是说一个运动员必须在价值上是名副其实的。在游戏中,游戏参与者有一个合理的自身认同保证了自己和其他人参与游戏的合理性乃至整个游戏的有序性,这种自身认同在一个群体中的作用,心理学的理论中的明证实例可谓“多如牛毛”。不过,这种自身认同的合理性是无法用实际中的情况去证明的,它虽然是游戏参与者真参与游戏的保证,但在游戏过程中谁在真正游戏,谁在把游戏当成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我们无法证明,我们只能论证哪一种“更好”。“好”在竞赛中的另外一个价值标准在于创造,这是“好”行为和行动的更高要求,即游戏参与者在游戏中的创造有利于游戏本身的发展,也就是说运动员不仅要像一名运动员那样参加比赛,更要在比赛中全力发挥自己的技术水平,不断丰富这个项目的技术、战术可能性,推动这个项目的发展,就像有学者提出的那样:要在竞赛行动和竞赛行为之间做出价值上的区别来[2]。吊诡的是,竞技中“坏”的行为和行动价值判断基点从现象学的角度看和“好”的行为和行动价值基点一样是隐性的,并且是无法证明的。

2 竞技中“好”的价值说明

一种“好”的价值与既得利益相比有什么更诱人的地方?作者在这里不是强调着那种“要竞技道德而不要既得利益”的陈词滥调,而是在寻求使竞技道德和既得利益之间产生一种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的可能性。这种良性循环依康德看来十分必要。类似表述还有“小赢靠智,大赢靠德”等。其实,无论是中国儒家“豫让原则”还是西方的“西季维克原则”,其所强调的都是“各取所值”,这恰好是“正义”或“正当”思想的贴切体现。当然,竞技道德和既得利益出现抵触的时候,为什么我们要选择一种竞技伦理价值上判断为“好”的行动或行为,而不选择既得利益,这是需要给出充分的理由的,我们不能靠强权、煽动、宣传,甚至是欺骗来强行推出一个“好”来[3-5]。

在竞技中,参与者在游戏中获得的利益包括:金钱、荣誉、各种情感体验,目的是最终获得幸福生活的体验。金钱、物质上的荣誉和各种情感体验、精神上的荣誉都是获得幸福生活体验不可缺少的条件。追求幸福生活体验在人的生活目的论上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无论是在追求幸福生活的时候采用什么手段,其初衷都是一样的。但是这种幸福生活体验是一种需要别人参与的个人体验,也就是说幸福体验是在给予与被给予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其实生活本身也是在这个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我们可以想象地球上要是只有一个人是不会有什么幸福概念的。有个问题是大多数人混淆的,很多人认为得到利益就得到了幸福体验,在幸福体验的条件中很明显他们忽略了精神财富。并且这种幸福体验是每个人自己的,有的人说“看到别人幸福,我也感到幸福。”如果这句话有现实意义的话也是因为在那个人获得的幸福中有你的给予部分,前提是你的给予被接受,如果那个人是一个陌生人和你没有丝毫关系(一旦接受你的给予就必然的建立起了某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的幸福对你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这就是幸福体验的给予过程,并且你体验到的幸福是你的感受,而他的幸福体验则是他的感受,不能说他的感受就是你的感受。这就好像不能说你和别人一起吃辣椒,他辣的感觉就是你辣的感觉。从这一点上说幸福体验是个人的。在一个竞技项目中,一个竞技参与者用一种规则允许但价值判断为“坏”的行为或行动,在结果上他是可能获得比别的参与者更多的既得利益,但这时一些精神财富却在流失[6-7]。比如:在一场势均力敌的足球比赛中,一方在最后阶段靠“磨”时间获得最终比赛的胜利,在获得比赛胜利的那一刻他们就将失去过去他们刻苦训练换来的自身认同、人们对胜利者的尊重以及通过全力比赛获得情感体验,而且在高水平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中这种情感体验的机会一生可能只有一次。另一种情况,可能不消磨时间全力比赛,结果可能经过一场终身难忘的比赛后输了,然而胜利者的物资奖励没有了。获得物质财富的方法有很多种,经商获得的和比赛奖金在消费时都是一样的,物质财富不具有唯一性。如果说有的物质财富表现出唯一性,比如:通过比赛获得的金牌,是因为这块金牌背后的故事,要是没有金牌上凝结的精神财富,金牌本身是没有唯一性的。于是在这场比赛中我们发现失去的精神财富确是唯一的。当然,还有可能既选择了“好”的价值行为和行动,同时也赢得了比赛,这在现实中也是有的,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希望的,也就是竞技道德和既得利益相互的促进形式。“一名运动员要么去 Doping,要么去参加运动竞赛,他(她)在逻辑上绝无可能做到二者兼而有之。这是因为欺骗的开始就是运动竞赛的终止。可以说,Doping这种欺骗行为整个地铲除了运动竞赛赖以存在的竞技道德的根基。如此看来,Doping者其实是运动竞赛中最大的失败者,无论他(她)的胸前挂了多少枚奖牌”[8]。这就是为什么说“好”的价值判断选择在既得利益两难选择面前更具诱惑的原因。也许有人会说这同样不解决问题,竞技中那些价值判断为“坏”的行为或行动仍然存在。这里要说明的是,伦理的分析只是告诉人们可能更好的选择,并不是要求人人都这么选择,更不是告诉人们“应该怎样……”,也就是说为竞技负责的不是竞技伦理,而是竞技参与者本身。

竞赛结果的“真”与“好”的伦理学讨论实际上是为竞技道德构建一个形而上学之基础。从竞技伦理学的维度出发,竞技道德是帮助人们找到促进运动竞技更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由此,竞技伦理的价值判断即为“胜者无愧,败者犹荣”的终极判准。

[1] 刘卓. 论运动竞赛规则的内在精神——伦理学视角[J]. 体育文化导刊,2006(1):38.

[2] 刘卓. 论“竞赛行动”与“竞赛行为”的区别现状比较研究[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19(3):31-33.

[3] 刘卓. 论“参与比获胜更重要”——伦理学视角[J].体育文化导刊,2005(8):35-36.

[4] 赵汀阳. 论可能生活[M]. 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 赵汀阳. 没有世界观的的世界[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 陈淑奇,龚正伟. 竞技体育异化与运动员权益保障问题之伦理审视[J]. 体育学刊,2009,16(1):19-23.

[7] 赵崇乐,姜立嘉. 对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中运动员主体缺失的哲学思考[J]. 体育学刊,2009,16(5):11-13.

[8] 刘卓. 从伦理学视角论运动竞赛存在的自足性价值[J].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5,22(1):27-30.

Ethical analysis of the “trueness” and “goodness” of competition results

REN Jie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Jinan 250014,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the authors discussed people’s judgment on the value of competition results, proved the invalidity of the so called “competition norms” according to the inevitability of the existence of competition rules, especially the irrationality of “competition norms” as “secondary norms” beyond competition rules, which restrain athlete’s competition behaviors and actions, and revealed the following findings: many competition related problems originate from people’s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the judgment on the value of competition results, resulting in the difference of purposes of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competition. For competitive sports to develop healthily, it is necessary to rationally analyz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value of “trueness” and the value of“goodness” in competition, as well as our true motive to select behaviors and actions conducte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value of “goodness” in competition.

sport ethics;competitive sports;competition morals

G80-05

A

1006-7116(2010)04-0024-03

2009-11-23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08DTY021)。

任杰(1961-),女,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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