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烛出口美国遭受反规避制裁案例剖析

2010-11-03 05:07宫相荣
当代经济 2010年24期
关键词: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石蜡

○宫相荣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嘉兴 314000)

蜡烛出口美国遭受反规避制裁案例剖析

○宫相荣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嘉兴 314000)

本文以长期遭受反倾销及反规避制裁的蜡烛出口为案例,深入剖析美国反规避措施的实施标准和操作方法,并提出如何提高企业国际运用能力应对美国反规避的对策。

蜡烛出口 反规避 制裁 对策

一、产品简介

中国从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世界蜡烛产品的出口大国,出口总量占世界市场的70%左右,占有重要地位。2008年中国蜡烛类产品出口总额6.7亿美元。2009年中国蜡烛出口总额为4.847亿美元,环比增长-27.8%。但是2010年以来,月环比增幅都在8%以上,表现出较强的复苏能力,说明中国蜡烛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强。虽然只是一个单品,但据海关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贸易额已超过5亿美元。但是,在欧美贸易壁垒限制下,同时因为本产品是“三高”产品,属于国家淘汰限制行业,为了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和企业转型,大幅度降低了此产品的出口退税,并于2006年初,出口退税由13%降至5%,到2006年9月,退税全部取消。中国蜡烛出口受到严重抑制。

表1 石蜡反倾销、反规避案例进程

二、案情发展历程

1、反倾销阶段

1985年9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4060000、95034900、95036000、95037000、95038000 和95039000。1986年7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0.66%。1986年8月,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存在损害的终裁,美国商务部随后签发了反倾销税令,开始对原产于我国的石蜡蜡烛征收54.2%的反倾销税。从此开始,多家中国企业参加了该案的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在1999年该案的期满复审中,美国商务部裁定“撤销反倾销税令会引起倾销继续或新的倾销”,决定继续对被诉产品征收54.21%的反倾销税。

2、反规避阶段

为了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1999年以后中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蜡烛以“棕榈油”取代“石蜡”作为重要原料,在美国海关报税时不以“石蜡蜡烛”的名目出现。但是美国当地的蜡烛企业仍然认为价钱低廉的中国蜡烛对其销售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认为目前在美国销售的棕榈油蜡烛和石蜡蜡烛是“同一用途”的商品,应该也被征收反倾销税。2003年9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认定东莞Fay蜡烛有限公司倾销幅度为95.74%,上海Charming石蜡有限公司和山东建业日用商品有限公司为86.95%,青岛Kingking应用化学有限公司为13.64%。2004年10月8日,美国蜡烛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针对中国石蜡蜡烛以“后期改进产品”方式规避反倾销令的申诉;同年10月12日,该协会又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106家中国企业以“细微改变产品”方式规避反倾销令的申诉。随后,美国商务部正式启动以上两项反规避调查。2004年,美国对华蜡烛的反倾销税率升至108.3%。为避免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国内蜡烛企业纷纷转产和出口植物油蜡烛。

2005年2月25日,应美国全国蜡烛协会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进行两项反规避调查。这两项反规避调查包括轻微改变产品规避和后期开发产品规避。涉案产品是由石蜡和50%以上的棕榈蜡或植物蜡混合而成的蜡烛。

2006年5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的“后期开发产品”的反规避案作出初裁,初步认定中国石蜡蜡烛在美的销售行为属于规避行为。2005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产蜡烛进行反规避调查,终裁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各类蜡烛征收108.3%的惩罚性关税。

2006年10月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根据本案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抗辩材料和证据,美国商务部认为,被诉规避的混合石蜡蜡烛属于后期开发产品,含有87.80%的棕榈蜡或植物蜡的混合石蜡蜡烛在反倾销征税令的范围内。应按照108.3%的税率对其征收现金保证金。

2010年7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以确定在取消反倾销措施后,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随着近几年美国对我国出口蜡烛反倾销税率的提高,宁波口岸蜡烛出口市场逐步向欧洲等其他地区转移。欧盟目前已成为我国蜡烛出口的最大市场。但由于欧盟等其他市场增量有限,及国内蜡烛企业缺乏行业规范、竞相压价出口的问题仍然存在,所以,在失去美国市场后,国内蜡烛生产/出口企业在其他出口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本案例时间进程归纳到表1中,各阶段进展情况可以清晰展现。

三、案例述评

1、制裁导致的直接严重后果——退出美国市场

本案例涉及产品是多年来欧美国家对中国进行反规避调查中的典型案例。该案发生后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由于该案交易金额的巨大,据商务部统计,仅2009年中国石蜡蜡烛出口额高达4.847亿美元,其中对美出口反规避前2004年近2亿美元,现在出口规模也维持在1.45亿美元左右。美国以“轻微改变”为由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规避调查。由于终裁为征收108.3%的税,使得中国绝大多数石蜡蜡烛生产企业失去了美国市场。

2、制裁导致的长期恶劣影响——成为“标准”判例

本案例对中国蜡烛产品出口的打击是致命的。但是更严重的是本案例成为美国实施“反规避措施”的“标准判例”,这将造成日后相关诉讼援引之先例。本产品反规避制裁的另一历史性意义在于,开创了美国对中国贸易壁垒限制反规避措施中“轻微改变”判断“规避”反倾销的先河。

3、本产品反规避制裁的核心

美国法律规定,判断是否为“规避反倾销税令”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对目标产品是否构成具有与目标产品相同基本特征的产品。本案中即为“石蜡蜡烛”的轻微改变或后来开发的产品“棕榈油蜡烛”二者是否存在“相同的基本特征”。

1985年原案调查中对被征税产品范围的描述是:“某些由石蜡制成并具有纤维或纸核烛芯的,已熏香或未经熏香的石蜡蜡烛。根据ITC的解释,只有石蜡含量超过50%,才能被称为“石蜡蜡烛”。因此,美国商务部进行反规避调查时,在判定产品范围时,基本以石蜡是否占50%为标准。而此次申诉方的目的就是将石蜡含量在50%以下的产品,即起诉书上所称的“以棕榈油等植物蜡为主要成份,混合石蜡的各种石蜡含量不到50%的蜡烛”也拉进反倾销税中。

在确定调查后开发的产品是否包括在有效反倾销税令的范围内时,调查机关须考虑后来开发的产品是否与原签发的命令所针对的“早期产品”具有相同的一般物理特征,以及最终购买者对后来开发的产品的期望是否与对早期产品的期望相同,早期产品与后来开发的产品的最终用途是否相同、后来开发的产品是否通过与早期产品相同的销售渠道销售,以及后来开发的产品的广告和陈列方式是否与早期产品相似等。

4、过程人为操纵,美方占尽先机

纵观本案的反规避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美国申诉方占尽先机。1986年原案调查裁决后,历经两次日落复审、五次年度复审、一次新出口商复审、至少两次司法程序、180个产品范围裁定。美国生产商与进口商和中国生产商之间的交锋不断升级,中国企业取得的唯一战绩就是通过美国商务部发布的《美国海关信息交换》确认“某些装饰蜡烛,例如圣诞节装饰蜡烛,并不在上述石蜡蜡烛反倾销令的范围之内”。而本案的税率则从54.21%、62.02%一路攀升至108.3%,甚至出现应诉企业的税率比美国最高税率还高的不合理现象。据统计,70%申请裁定的产品被认定为征惩罚性反倾销税产品。

5、出口企业不懈努力,仍无法力挽狂澜

在这个几十年的制裁中,我国蜡烛产品出口企业不懈努力,不断寻找克服制裁的突破口,维护出口市场份额。对企业而言,改变国家规则,尤其是外国规则,既没话语权,更没有应对的厚实的经济实力。企业能做的唯一方法就是不断改变自己的产品。但是难点在于:反规避从“轻微改变”已经转向为界定模糊的“同一用途”。这种裁定体系,对相关产业是致命的,是从产业层面扼杀了出口路径和可能,是一个产业对美国出口生命遭到扼杀。中国蜡烛生产企业从产品成分改变,到相关产品开发完成了学者意义的研发和创新,这样的产品不应再被冠以“产品同质”和“缺乏技术含量”的产品,毕竟这样普通的产品研发生命可以已经枯竭。似乎企业除了海外投资之外的手段均被尝试,但仍遭反规避制裁。这说明,我们的企业除了收购目标市场蜡烛企业外,别无它途,但是可能性有多大,一个仅有10亿美元的产业?然而现实中,我国相关企业仍能绝境逢生,依赖的是不断降低成本。

2010年10月美国对该产品进行第三次日落审查,结果仍不明朗。

四、企业克服各国反规避对策

1、企业要遵守和学会运用反规避规则

(1)熟悉各国有关反规避法律法规。企业必须意识到,反规避是国际贸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企业首先需要理解和遵守外国的反规避条款的内容和游戏规则,在保持自身国外贸易环境变化的敏感性同时,掌握国外相关领域的规则。世界各国的反规避制度虽然未根本背离WTO《反倾销协议》的基本精神,但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法却各有千秋。如前文提到了欧美在规避行为的种类、反规避调查、规避行为认定的标准等很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只有熟悉了解各国反规避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已知彼”,依法行事,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外提起反规避等诉讼。

(2)充分利用欧美的反规避“规则”,合法规避。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后,很多企业会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失去该国市场。那么相关企业需要重新定位产品进入该国市场的方式,如从“直接贸易”进入转变为“间接贸易”进入,绕开反倾销壁垒,以第三国产品身份进入发起国市场。当然,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前须全面了解进口国的有关反规避法规,研究制定合法规避的方法。

其实最重要的是研究欧美各国原产地规则,无论第三国转口贸易,还是第三国装配方式,还是消费国国内直接装配,均需要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这样,产品的产地属性才能真正改变,才能真正有效规避反倾销税。如在欧盟的反规避法规中,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价值的60%,规避行为才成立;如果这些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不被列为规避行为。这两个百分比就是企业应当把握的度,实质也是欧盟确定产品原产地的标准。这实质需要企业海外设立装配工厂或装配合作企业时,需要适度本土化运营。

2、企业需加强国际运营能力

(1)研发和创新是应对反规避的终极出路。企业加强国际运营能力,首先要提高研发和创新能力。客观地说,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和反规避指控的非常重要原因是产品技术含量低,主要依靠低价竞销赢得国际市场。科技创新可以促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我国出口的部分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环境是相对好的。1992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占总出口比重只有5.9%;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部商品出口额达到20.8%;2008年达到了24.4%;到2009年这一占比达到了25.1%。我国遭遇的各种贸易限制中,涉及高科技的产品占比不到5%。这反向证明,中国频遭贸易制裁的原因之一在于我们自身的产品多属“大路货”,往往陷入低价经销的泥潭,进而遭受制裁。

同时对企业而言,加强科技创新是企业持久动力的源泉,是从根本保有和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的途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索尼、三星等跨国公司不断创新的发展模式借鉴到有益的经验。

(2)短期内需要提高企业营销能力。首先要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根据欧美反规避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宣传广告等方面和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使其不在反规避指控的范围之内。因此,企业产品国际营销中,需要加强差异化策略,增加产品新功能,减少遭受反规避调查的可能性。

(3)“走出去”企业需要合理安排海外产业链。我国外贸型公司现阶段“走出去”跨国发展,多属产业转移的起步阶段,只将某一产业在我国相对饱和、比较优势正在或已经丧失的价值链中的某些环节,如装配环节进行战略性海外转移。我国产业链海外扩张主要是转移价值链中的劳动力密集型环节,主要表现就是将装配环节转移到劳动力相对便宜的国家或地区,如越南、老挝、欧盟的东欧等国家,或者转移到欧盟、NAFTA等自由贸易区内部成员国中进行组装,规避贸易壁垒和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等措施的限制。如海尔于2005年收购匈牙利力勃公司,组装海尔家电产品。如海信在南非、匈牙利、法国、阿尔及利亚、埃及等地具有生产基地等等。

(4)加快海外公司“本土化经营”。中国部分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后仍频遭各种贸易壁垒,尤其是反规避制裁,2010年7月16发起对中国钢丝晾衣架反规避调查,涉及中国在越南的若干企业。企业海外公司适当实施本地化战略。这说明,简单的将加工环节甚至单一的装配环节海外转移,规避反倾销等贸易限制,已经难以起效。企业到进口国直接建厂是绕开反倾销、进入反倾销发起国市场的有效措施,但需要从产业链高度重新规划公司产业链安排,巧妙布局、合法规避。比如,中国企业要将零部件转移至另一国现存的工厂进行简单组装,这样,就要把中国零部件占全部零部件的价值控制在要求比例之内,如美国原产地要求出口国成分占比为45%,加拿大要求的65%,那么,在越南的成分含量就需要达到最低标准,这样才能达到合理规避的目的。基于此,就需要企业海外设厂时,有较强的产业链全球布局能力、本土化运营能力和跨国公司管理能力等国际经营能力,这实质上是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必经阶段,是对企业提出的更高要求。纵观日本跨国公司发展经验,很多都是在美国贸易限制中走出国门,实现跨国经营的。

(5)完善公司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外贸企业一旦涉案,需要积极面对。一旦遭遇反规避调查,在企业实力许可的前提下要主动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所有中方胜诉企业具备一个共同特点,即具有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内部各部门之间、各分公司都要有详细的财务记录和原始资料,能够按照国际会计制度及原产地原则和要求,完善出口商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来源、生产销售成本、增值率等统计制度。企业规范的管理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使得公司应诉时,数据、信息、资料完毕及时,为应诉提供充分的证据,为应诉赢得主动权。

[1]中国商务部—对外贸易救济信息网[EB/OL].www.mofcom.gov.

[2]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司[EB/OL].www.ccac.mofcom.gov.

[3]沈国兵:反倾销等贸易壁垒与中美双边贸易问题[J].财经研究,2007(1).

[4]Thomas J Prusa:Anti-dumping:A growing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trade[J].The World Economy,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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