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冷付春
对该加油站如何定性处理
■文/冷付春
日前,某县质监局按照市质监局有关文件及群众举报对某加油站销售石油使用的加油机的计量性能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现场,执法检查小组邀请了计量技术机构对该站正在使用的加油机进行现场检定,检定结果为正偏差(2%),超过国家允差范围,经进一步检查,加油机电脑板铅封已被破坏,电脑主板黑匣子上的厂家防伪标签已被损毁,计量芯片也不是厂家出厂时的计量芯片。技术机构出具了检定不合格报告。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强制计量检定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加油机检定不合格的结果,当事人予以承认无异议;对于加油机计量不合格情况陈述:“前一段时间,不知什么原因,加油机在使用运行过程中,加油机电脑主板计量芯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便找人维修更换了计量芯片,维修后的加油机没有申请计量强制检定便投入使用。”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检定结果无异议。
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但在使用法条上,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的处理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加油站维修的加油机未向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且维修后,未申请强制检定合格便投入使用,应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加油机经技术机构检定为不合格,并且出具了检定不合格报告,对加油站应定性使用了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一目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加油站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及破坏加油机铅封,应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二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处罚。
第四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存在上述多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合并处理。
本案究竟该如何定性更为准确,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