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永和
谈行政执法中的抽样问题
■文/叶永和
行政执法抽样是监督抽样中的一种,它可以分为随机抽样与非随机抽样两种形式,不管采用哪种形式都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与程序执行。但是,行政执法中的抽样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是规范操作的问题,只有把抽取的样品直接当物证使用一种形式,尤其要注意的是采用随机抽样必须考虑其抽样的数量,其数量多少是决定执法正确与否的关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天都进行许多抽样,其目的是为了行政办案之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这条法则不仅为我们解决了抽样取证的法律依据,而且还告诉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的形式、也可以不采用抽样形式,它是根据证据的性质而定。抽样是从产品总体(即批)中抽取几个产品(即样品)的过程,就抽样形式而言一般分为两种情况,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
在行政执法中为了收集证据而采用抽样方式,不管是随机抽样的形式还是非随机抽样的形式,它的规范与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准确填写必要的表格等等。然而,根据抽样取证用途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对抽取的样品直接当物证使用。能把样品直接当物证使用的是一种典型的非随机抽样,因为样品与总体的各项特性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不涉及到总体质量水平的波动和如何确定样品数量多少的问题,抽样没有风险,从技术层面上来说该总体的质量问题是属于系统性的,它一般发生在侵权、假冒、伪造、标识等案件中。换言之,对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除了按提取物证的要求规范操作外,还要详细记录样品的外部特征,比如,形状、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等。这种抽样方式不管抽取样品的多少,其结果都不会影响执法的准确性。
第二种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抽取样品送检。委托送检样品的检验(或检定、鉴定)部门必须取得有关相应的资质外,如果已知检验(或检定、鉴定)的项目是属于系统质量问题,可按上述第一种情况要求进行,用非随机抽样的形式取样,只不过相关证据数值(即检验结果)由委托受理部门给予;如果检验(或检定、鉴定)的项目不是属于系统质量问题,是反映总体质量水平。那么问题比较复杂,不仅样品抽取必须是采用随机抽样法,而且抽样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正确与否。因为,样品数量的确定既是技术问题也是行政问题,执法人员是根据样品的检验(或检定、鉴定)结果来对总体执法,而样品合格与否不完全等同于总体合格与否,在这种情况下势必造成执法结果的差错,影响到执法的质量与准确。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否则一旦被执法者提出异议,即使抽样程序很规范,由于样品的数量不同会导致整个执法结果的错误,这一点往往没有引起行政执法机关的重视。
然而,在工作中经常看到一些执法人员没有认识到抽样数量的重要性,认为抽样只要做到随机性就万事大吉了,根本没有认识到样品数量与产品总体质量水平判定的关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简单地采用两种自认为“正确”的确定样品数量的方法:
第一种,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抽样数量。很多行政执法机关说自己执法抽样数量是严格按产品标准规定抽样数量进行,并做到了随机性,从表面上来看没有什么“差错”。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抽样检验采用的是监督抽样检验,它完全不同于产品标准规定的验收抽样检验。换言之,我们不能用验收抽样的数量来替代监督抽样的数量,这样会违背国家规定该产品的质量水平要求。比如,G B/T 23314-2009《领带》规定:优等品数≥90%,一等品、合格品数≤10%(不含不合格品),各项理化性能指标测试均达到优等品要求的批为优等品批(即优等品数≥90%)。然而,对于某批已达到优等品批的领带,如果按产品标准的抽样数量作为执法抽样的数量,会判该优等品批为不合格,因为它无形地把优等品数的要求提高到≥96%以上。这种行政执法的要求高于国家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显然是不对的,一旦生产企业(或被执法单位)提出异议,即使执法中各项操作程序都没有问题,其结果也是错的。
行政执法中的抽样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是规范操作的问题,当取证抽样是采用随机抽样时必须考虑其抽样的数量,抽样数量多少是决定执法正确与否的关键所在,必须引起行政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第二种,按检测要求来确定行政执法的抽样数量。它是把样品合格与否直接与产品总体合格与否等同起来,对被执法的产品总体没有一个质量水平的要求,这是一种瞎子摸象的执法形式。比如,面对被执法的产品总体,行政执法机关如果根据检测要求随机抽取样品三件,检验结果一件不合格三件合格,那么行政机关到底怎样对这一批产品进行执法,是判这一批不合格?还是判这一批有三分之一不合格?如果检验结果是二件不合格一件合格又该怎么判?如果三件都合格就可以判这一批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吗?作为产品检测技术机构只是对样品的检测合格与不合格负责,不能对一批产品进行判断,这是检测技术机构与行政执法机关最大的区别。因此,行政执法的抽样数量是不能按检测要求来确定抽样数量。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抽样,首先必须弄清楚抽样是采用随机抽样还是非随机抽样,然后再来谈抽样操作的规范性。如果是非随机抽样(可以用随机抽样替代),只要做到抽样操作的过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要随机抽样,不仅在抽样操作的过程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而且抽样的数量必须按照执法的要求来确定(即设计),这种要求的高低是体现在抽样数量的多少上。所以,行政执法中的抽样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是规范操作的问题,只有把抽取的样品直接当物证使用一种形式,当取证抽样是采用随机抽样时必须考虑其抽样的数量,抽样数量多少是决定执法正确与否的关键所在,必须引起行政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