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周玉洪
如何贯彻《管道保护法》?
□ 文/周玉洪
《管道保护法》强化了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管力度,明确了管道企业是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主体,加重了管道企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简称《管道保护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在突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宗旨下,强化了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管力度,明确了管道企业是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主体,加重了管道企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责任。为此,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工作,注意处理好12个问题。
1、及时与地方政府联系,明确管道保护的政府主管部门。本法规定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是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为此,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的哪个部门是管道主管部门,需要管道企业及时与地方政府联系,以便明确和知晓。
2、实时向政府报送管道发展规划的建议。本法设立了管道发展规划机制,规定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管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所以,管道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实时向政府报送管道发展规划的建议,以便为自身管道建设需求奠定基础。
3、认真、提前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报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管道企业为满足其管道发展的需求,应当提前认真做好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和报审工作。
4、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否则,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报管道所在地地方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5、严格执行管道选线、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管道穿越工程、管道标志设置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6、对管道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并将竣工测量图报政府管道主管部门备案。要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对影响管道安全保护的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管道事故,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治理因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8、及时、全面地向政府管道主管部门报告自身难以排除的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因为根据本法规定,各级政府管道主管部门有职责协调排除管道外部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有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外部安全隐患。同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给予管道通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补偿。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至于补偿的标准、范围、期限、资金渠道、支付方式以及补偿后是否取得物权或债权等等,需要管道企业仔细研究和广泛沟通。
10、通过约定将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交付他人种植浅耕农作物。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但管道企业需要研究和签订好许可合同。
11、强化管道工程与其他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专门规定了管道工程与其他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原则,管道企业需详细研究,正确、科学、灵活地运用,维护管道企业权益。
12、全面清理和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蜀南气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