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贸易管制处
解读固体废物分类装运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贸易管制处
Interpretation of Solid Waste Shipments
2010年3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重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装运管理》的公告,自2010年6月1 日起,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以下简称“重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该新规对重点固体废物进口的运输装载形式作了较为明确规定,没有按规定实行分类装运的进口重点固体废物将无法顺利通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原材料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由于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回收成为获取原材料和再生资源的重要途径,它大大缓解我国原材料资源紧缺现状的同时,也减轻了矿产开发冶炼给环境造成污染的压力。
伴随着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量的大幅增长,海关在进口环节查获的不法企业走私违规手法也不断翻新,如将高品位废金属按低品位废金属申报;将好料、次料按废料申报,以好充废,达到少交关税的目的。更为严重的是夹带、夹藏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高价值高档消费品进境,通过伪瞒报达到逃避国家贸易管制、偷逃关税等目的,扰乱国家对外贸易秩序,给海关监管带来较大的执法风险。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规范措施,将给废物进口加工回收行业发展带来隐患,更会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
根据海关的调研,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法企业利用固体废物装载的复杂性、特殊性达到其牟取暴利目的。比如不法企业利用废金属具有的包装和装箱不规则,金属含量难确定的特点,通过混装方式以好充次、低报含量;利用废物查验中存在的彻底掏箱难、掏箱后重新装箱难等客观条件的制约,采取夹带、夹藏等手段走私进口其他物资等。
为了打击上述不法行为,规范固体废物的进口秩序,新规定强化了对实施固体废物分类装运的措施。经过近一年的调研和酝酿,在海关总署征求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对海关采取的这一措施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该措施将进一步促进废物加工利用行业健康发展。
分类装运措施符合固体废物国际交易和运输惯例。欧美、日本等国在固体废物出口贸易中,对废物品种、品位都有严格分类,不同品种、品位的废物价格不同,出口时不会出现混合装运现象,混装进境的废物绝大部分是不法企业利用境外某些特定地区对转口废物管理缺失的空子,将远洋运抵的有关废物进行拼柜、混装,然后再运往内陆有关口岸,以实现其夹藏、夹带和伪报、瞒报的目的。因此,对重点固体废物进口环节实施分类装运的措施,对于守法企业并未增加其经营成本,而对固体废物的走私违规行为将起到较好的遏制作用,同时也能维护整个行业和守法企业的正当利益。
(一)“重点固体废物”的管理类别
“重点固体废物”的概念是为实施公告的有关规定而提出的。“重点固体废物”为国家实行限制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中的部分废金属、废塑料、废纸三大类,分为11个类别(A-K类),共37个废物名称,废物名称与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固体废物目录(2009年第36号公告)中的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相一致。 按照重点固体废物管理的废塑料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重点固体废物管理的废金属大部分为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少部分属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重点固体废物管理的废纸除“其他回收纸或纸板(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外,其他三种为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二)分类装运的管理要求
分类装运是指固体废物的装载运输方式。以集装箱运输进口的“重点固体废物”,在出口国装载时必须按公告附件《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的分类要求,一个集装箱一般情况下只能装载单一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并在装箱前对固体废物进行压扎、打捆、包装等装运前简单处理。
此外,如果一个集装箱内仅装载同一类别中同一废物名称的固体废物时,可视同已做装运前简单处理,不在装箱前对固体废物进行压扎、打捆、包装等。
考虑到固体废物的特殊性,在实施分类装运时允许在一个集装箱内夹杂2%及以下(按重量计)其他类别“重点固体废物”。
公告共包括8条规定和1个附件。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点固体废物不得混装
它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重点固体废物不得与非固体废物也就是普通货物混装于同一集装箱;二是重点固体废物不得与其它非重点固体废物混装于同一集装箱;三是不同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相互也不得在不采取任何分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混装。其中的分离措施应能够满足公告附件中不同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分开装载的要求。
公告附件还进一步明确,对D类和E类重点固体废物,即废电线电缆和废五金电器,如果同一类别下的不同品种混合装入同一集装箱,也不能混杂装载,必须按品种进行独立包装或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根据公告,如进口企业不按照有关要求对重点固体废物实施装运,货物将无法正常通关。同时,公告也明确对未按规定进口的重点固体废物,如无走私或违规嫌疑,允许进口企业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二)进口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必须按普通货物申报
由于国内外对货物属性认识上的差异,对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的实际监管,海关和货主经常会出现争议。公告明确规定,进口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必须按普通货物申报,不允许申报为固体废物,也不允许进口企业在进口口岸作破坏性处理后按固体废物申报,从根本上杜绝了进口企业以次充废闯关,在被海关查获时又将责任推给出口商,海关难以处理的情况。
(三)以散装方式进口两种以上重点固体废物必须分拣后申报
以散装船运输方式进口重点固体废物,公告也作了规定。由于散装船装载的散装货一般没有独立包装,也无法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公告对散装进境的“重点固体废物”未作分类装运要求,但明确要求其在进境后须在海关监管下在口岸现场按类别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申报,以达到对散装船装载进境的重点固体废物严格监管的目的。
(四)鼓励企业在通过国家验收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加工管理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
公告中给予了园区进口固体废物一定程度的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海关批准后,区内企业可以在园区内对进口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作破坏性处理后以固体废物形式申报。二是经海关批准后,区内企业可以混装进口在境外启运且未换装运输工具直接运抵境内的重点固体废物,并在园区内按类别进行分拣,按分拣后的状态申报。这项规定使得园区企业在固体废物进口方面获得了实质性的政策支持,是一个新的突破,体现了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圈区管理的政策导向,是废物回收行业今后发展的方向。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公告也充分考虑到例外情况,如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分类装运要求的重点固体废物进境,进口企业可以在货物启运前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作为特例允许其在具备监管条件的口岸现场或园区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申报。
(六)公开、公正性
为使公告内容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固体废物进口企业和境外发货方的利益,在公告正式实施前预留两个月的时间,让各方及时做好相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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