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企业和公众利益博弈与对策
——兼论部分国家循环经济成功经验*

2010-09-11 01:56沈金生
关键词:社会公众利益政府

沈金生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 266071)

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企业和公众利益博弈与对策
——兼论部分国家循环经济成功经验*

沈金生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 266071)

循环经济是世界各国在长期的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有效发展模式。其发展需要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企业、消费者的共同努力。然而,不同的利益诉求引起多元化利益冲突和矛盾,地方政府与中央决策间“讨价还价”,企业和企业间“智猪博弈”,企业和公众间“企业强势、公众靠边站”,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间“多重制约、难以调和”等已成为目前影响循环经济利益实现的严重障碍。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树立“中央为主导、地方为主体”的理念,实施产业倾斜政策,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等。

利益博弈;失衡分析;循环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然而,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各主体均不同的利益诉求必然导致利益博弈。为此,本文运用相关博弈理论对不同主体间利益需求进行分析,探讨利益失衡的制约条件,并总结部分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探讨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利益实现的对策与建议。

一、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多方利益博弈的理论分析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英文为 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一个博弈通常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参与者、策略集和收益。在博弈中,参与者假定都是理性的,目标是采取最佳策略以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策略集是所有博弈方可能采取策略的集合。收益是各博弈方确定自己的策略后,各自得到的相应“报酬”。在循环经济实践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参与者,围绕各自利益的实现,展开双方、多方博弈,具体表述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博弈分析

在循环经济发展中,中央政府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关闭技术落后、高能耗、高污染型企业,积极扶持采用环境友好性技术、清洁能源类企业,其态度坚决,行为积极主动。我国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承担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福利、教育和公共设施等事业,改善当地人民生活的使命,而且地方政府还要分担中央政府调控压力,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实现。然而,在唯GDP政绩观的支配下,地方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更多地是从本地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对GDP的影响程度来决定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尽量降低由于推进循环经济而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和压力,获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收益,是地方政府合理选择。这也就导致了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当中央的调控目标和地方的经济运行需求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讨价还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手段,努力谋求地方利益的最大化。

在推行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央政府最佳预期目的是达到投入成本与收益均衡。从短期来看,中央政府投入成本可能达不到预期目的,会产生投入成本损失,但面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在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这种支出是可以承受的。然而,这种假设并不一定适合地方政府的循环经济实践。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循环经济实践的收益来自于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如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总和,可以分别用A和B表示。其中,A为经济收益总量,这是目前衡量地方政府政绩的关键指标;B为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指标,由于这些效益实现不仅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资金投入,而且其效应还存在较强的外部性,难以内部化。因此,前者无疑是决定地方政府行为的关键性指标,而后者只能算是地方政府政绩的辅助性指标。

面对中央、地方政府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两者博弈的行动顺序如下:(1)中央政府主导并行为,选择项包含推进与不推进两类;(2)循环经济的“经济性”判断,用N表示;(3)地方政府在评估中央政府的决策和经济理性判断后,决定采取积极推进还是消极抵制(如图1)。

图1 围绕循环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重化工阶段,发展循环经济,破解资源、环境约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并成为一种发展潮流。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国家政府的必然选择,但是执行力度的大小则取决于其对经济合理性的综合判断。当中央政府决策与经济合理性综合比值较大时,即N>1/2,中央、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最佳策略是(推进、推进),明显优于策略(推进、抵制),能够实现社会福利的最优化(3,2)。当中央政府决策和经济合理性综合比值较小时,即N<1/2,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最佳策略是消极抵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组合是(推进、抵制),明显优于策略(推进,推进),整个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1,0)。显然,中央政府决策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合理性概率的高低,即N>1/2还是N<1/2,即国家发展策略可行性成为影响地方政府循环行为的关键。

(二)大企业和中、小企业间利益行为的“智猪博弈”

依据企业经济实力、技术水平、所处行业地位,以及环境友好理念,我们将循环经济观念强、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以及行业地位突出的大企业,列为循环经济企业利益博弈中所谓“大猪”一方,其他不具备上述优势的广大中小企业,列为“小猪”一方。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大企业不仅能够依靠自身实力投入较多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而且还能优先得到各级政府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进行投入产出综合比较后,通常是能够获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R+)。广大中小企业尽管也可能获得国家资金、政策扶持,但面对高额的资金投入和繁重的技术改造工程,企业在进行投入产出的综合比较后,一般是不会获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记为R-。同时,中小企业放弃原有的生产模式,采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还将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显然,无论大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与否,广大中小企业的最优策略无疑是等待或观望,“智猪博弈”效应明显,广大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倾向。

(三)政府、企业间利益博弈

在经济实践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效应,这就决定了利益均衡不可能在企业内部或生产者与消费者通过市场机制自发得到解决。政府干预企业和消费者行为,是实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保障。政府作为循环经济的积极倡导者,其监管执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如果政府积极行为,循环经济社会效益将得到有效的保障;如果监督不力或者过分考虑自身利益,就可能产生权利寻租,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损失。在循环经济利益实现过程中,政府通常会面临这两种选择: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假定 TE为税金收入,TF为政府支持企业循环的资金税收支出,Ti为生态环境修复与改善的投入成本,那么政府积极作为的收益状况为政府税金收入减去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税收支出减去生态环境修复与改善的投入成本,表示为 TE-TF-Ti。假定 TP为惩罚性税金和罚款,那么政府消极作为的收益状况为税金收入加上惩罚性税金和罚款减去生态环境修复与改善的投入成本,表示为 TE+TP-TA。

对于企业而言,为了保护环境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尤其是要实现废弃资源的多级利用,需要投入大量费用。如果成本太高,企业背上经济包袱,通常不会主动进行循环经济实践,而是延续传统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企业是否进行循环实践,实际上存在两种选择:行为和不行为。假定R为企业利润,Ci为企业循环生产投入成本,Gr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那么,企业行为的收益状况为利润减去循环生产投入成本加上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表示为R-Ci+Gr。假定 PG为政府处罚费用,rR为权利租金,那么企业不行为的收益状况为利润减去政府处罚费用减去权利租金部分,表示为R-PG-rR。

表1 循环经济发展中企业与政府间利益博弈支付矩阵

企 业

行 为 不行为

积极作为 (TE-TF-Ti,R-Ci+Gr) (TE-TF-Ti,R-PG-rR)政府 (--) ---)消极作为 TE+TPTA,RCi+GrTE+TPTA,RPGrR

从整体社会福利角度看(参见表1),政府积极行为和企业行为是循环经济发展中双方利益实现的最优纳什均衡,表示为(TE-TF-Ti,R-Ci+Gr)。显然,要满足它的前提条件是政府作为的收益优于消极作为的收益;企业行为的收益优于不行为的收益,即(TE-TF-Tif TE+TP-TA;R-Ci+Grf R-PG-rR)。

(四)政府主导下社会公众与企业利益博弈

发展循环经济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和无法规避的社会职责。在循环经济实践中,作为重要参与力量社会公众通过有效地监督企业行为,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这有助于减少由于国家制度缺乏而引起的资源、环境领域内普遍存在的“公地悲剧”。政府的主导地位有助于社会公众形成集体决策,采取一致行动。在政府积极倡导下,企业和社会公众都面临着发展循环经济的两种策略选择。其中,企业的策略选择是采用循环模式还是非循环模式。假定R为企业循环利润,IC为企业重新投入的部分成本,PT为违反国家标准而受到的资金、税收方面的惩罚部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循环模式的收益表现为:利润减去为发展循环经济而重新投入的部分成本,表示为 R-IC;如果企业不采用循环模式,则其收益表现为:利润减去违反国家标准而受到的资金、税收方面的惩罚部分,表示为R-PT。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由于社会效益的难以量化性,我们采用影子价值来表示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循环行为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效益的价值计算。社会公众选择积极参与监督企业循环行为是有代价的,表示为C,那么其所获得的生态、环境效用价值表示为Pc,其本质是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所获得的净收益。显然,如果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企业行为,而企业也选择了循环模式,则社会公众的行为将带来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用价值 Pc;如果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企业行为,企业未选择循环模式,则社会公众的行为会产生沉淀成本-C。同样,如果社会公众不参与监督企业循环行为,但企业却选择了循环发展模式,则假定其收益为0+;如果社会公众不参与监督企业循环行为,企业也没有选择循环模式,则社会公众的漠视行为会导致其福利损失结果,其损失生态环境效益价值表示为-PLW。双方构建利益博弈矩阵(如表2)。显然,要实现循环经济利益各方均衡的理想目标,当且仅当在参与收益大于居民不参与所带来的福利损失和企业循环投入成本小于非循环所潜在的违约处罚成本等条件下,社会公众和企业利益博弈才能达到最优静态均衡结果(参与、循环),表示为(Pc-C,R-IC)。

表2 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公众与企业利益博弈

二、我国循环经济多方主体利益均衡的现实约束

围绕循环经济的利益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企业及社会公众等相关主体双方或多方利益博弈分析已经表明,双方或多方循环经济主体利益均衡是存在的,是可以实现的。然而,在我国循环经济实践中,双方或多方利益博弈距离达成利益均衡尚存在一定差距。

首先,在循环经济发展中,中央政府缺乏国家层面上的总体设计和周密计划,推进成本较高,行为短期化特征明显。各级政府均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为了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和政策性优惠,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然而,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决策时存在“讨价还价”,突出“用足用好中央政策”等思路,强调在尽可能短的政策时效内获得有利的地方利益。例如在“十五”期间,国家仅环保的投入就高达8388亿元,但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推诿、消极抵制的现象,生态破坏严重。究其原因就在于是保护环境迫切,还是实现 GDP增长更重要。显然,地方经济利益至上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弈中央政府的根本动力。“由于利益的至上性,使得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出现一个利益‘过滤’机制。下级对上级政策往往以自己的利益和损益值作为对策参考,得益越多,越乐于执行,受损越多,越不乐于执行 ,乃至抵制、变换”。[1](P433)

其次,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国家也明确提出了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的理念。但是,在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领域,普遍存在“企业多占,公众靠边”现象,无视或者漠视社会公众的生存与发展权。社会公众参与边缘化以及难以获得充分信息,使参与过程更多的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监督和支持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作用。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漠视环境利益、恶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现象,多数是由企业所实施的。据2006年中华环保世纪行记者提供的资料,尽管国内钢铁企业在节能降耗方面做出了很多举措,但是多数钢厂,包括国内知名特大型钢厂,普遍存在环保设施不运行,偷排和违法超标排放工业烟尘、粉尘问题,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2]

最后,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多重制约,难以调和”。在循环经济实践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不一致。政府作为理性实体,其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但就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和大规模废弃”阶段,各级政府针对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不同地方、不同区域较多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状况,“示范”建设成为最常见的项目形式。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资源、环境所有权和使用权价值衡量缺乏合理标准的情况下,缺失的社会责任感必然产生循环“惰性”。社会公众由于环境权益损害补偿法规的缺失,也使其在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和可持续权益时缺乏法律依据,不可能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三、制度防范、市场调控化解利益失衡——部分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成功经验总结

(一)日本

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建设始于1954年,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推进循环经济的“3R”原则已成为日本社会的广泛共识,并成为政府、企业和公众行为的准绳,已基本建成所谓的“环之国”。在循环经济时间中,为避免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失衡,日本循环型社会做到了以下几点。

1、众多参与主体职能清晰,分工明确。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及国民四位一体,共同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订基本、综合政策并加以实施;地方公共团体、销售商负责对循环资源进行适当地循环利用及相应处理;企业对循环资源自我负责,进行再资源化处理;国民负责对产品尽量长期使用,使用再生品和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按要求与回收单位合作进行回收。[3]合理的分工机制,有效地避免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讨价还价”等类似风险,为循环经济利益实现顺利、高效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4]

2、明确企业循环责任,杜绝企业间的搭便车行为。在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生产责任,要求每个企业在产品使用后成为废弃资源时,自觉进行循环利用,并有义务对废弃资源进行处理。如在针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产品回收利用方面,制定了《家电再生利用法》,明确要求各生产企业回收自己制造或进口的产品,对回收的场所进行合理安排,对回收的废电器进行废物再生利用。对于家电零售企业要求有义务回收自己过去销售的或在顾客新购买时要求回收的废电器,并且将回收的废电器交给生产企业或指定的拆解企业。[5]最终,通过明晰废弃者责任和延伸生产者责任的方式,使企业循环成为基本责任和义务,杜绝了企业间“搭便车”行为。

3、日本政府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不仅利用各种手段和媒体宣传加强公众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的社会意识,而且还做到了及时公布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为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德国政府通过立法明确循环经济多元主体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为解决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奠定了法理基础,有利地推进了循环经济的实现。

1、依靠经济政策刺激居民和企业的行为,引导全社会参与循环经济。在废弃物收费方面,德国政府不仅向居民征收垃圾处理税,而且向生产商征收产品税,尤其是后者对于约束生产商使用过多原材料,促进技术创新,以及获得环境修复与改善资金等有很大的帮助。如在生态环境领域,德国政府将生态税引入工商企业的产品税中,约束企业使用有害材料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大量消耗,促使工商企业采用环境友好性技术和工艺,并通过经济利益诱导人们的行为,达到改进消费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2、营造良好的循环经济市场运行环境。在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产业多级利用再生资源和废弃资源,对其生产的产品价格,实现金额补偿机制,包括基本补偿价格(随着时间可以调整)和奖励价格(不随时间改变)。如2004年德国政府就实行了沼气发电的各种鼓励政策:在上网电价基本补偿方面,按照150KW、500KW、5MW以上或以下,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补偿价格;在奖励价格方面,对于使用可再生能源或者禽畜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发电,热电联产的沼气发电、采用新技术沼气发电等,按照不同发电规模,给予不同的奖励价格。[6](P206-207)这类优惠政策的出台,为循环企业创造了极好的政策环境和技术创新动力,也为其产品培育出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循环赢利成为企业循环发展的根本动力。

3、企业、产业和行业多以协议方式,避免“公地悲剧”。在德国,联邦政府与企业之间先后达成了废旧电池、废纸、废汽车和建筑废料的回收和再循环协议。有资料表明,1988年德国电池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向联邦环境部做出承诺自愿促进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再循环。电池零售商收集顾客送回的废旧电池,电池制造商将电池中的有害物质镉和汞的含量降低到很微量的水平。1994年,德国造纸业、纸张进口业、纸品分销商、印刷业和出版社等以协会团体的名义向环境部做出承诺,提高印刷品、办公纸等再循环比例。1996年,德国汽车生产商、零部件企业、分销商和修理厂等汽车链条相关企业向政府承诺,汽车中不可再循环的零部件重量由25%降到2002年的15%,并力争到2015年降到5%。[6](P210-212)

4、扩大生产者责任,缓解政府监管压力。在德国,生产者承担着产品从生产到废弃对环境影响的全部责任,涉及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这使得生产者必须从根源上设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尽可能做到资源的“吃干榨尽”。同时,随着生产者责任的扩大,环境治理、环境修复改善等部分政府职能开始向生产单位转移,有利于扭转部分公用事业领域的资金不足、低效率等问题。

(三)丹麦

丹麦的特点是合理规划与严格管理,利益实现共生多赢。在丹麦,著名的卡伦堡生态工业园自20世纪60年代发展,历时四十余载,其规模效益不断扩大,已经形成以火力发电厂、炼油厂、石膏墙板厂为核心,涉及十余家企业相关联的工业共生系统,成为世界各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典范。园内企业不仅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还降低了企业间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区内严格的进入门坎,高效、精干的管理队伍,为园区企业之间物质、资金、信息和技术流动,提供了强力保障。

(四)瑞典

瑞典的特点是加强社会公众教育,扩大循环型企业有效需求。在瑞典,可持续消费教育深深渗透到循环经济模式的各个领域。“没有废弃的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成为百姓的共识。有资料显示,在2002年,瑞典对国内各类包装材料的平均回收利用率已达到65%,而且每年还要进口约14.5万吨包装垃圾才能满足国内废弃处置企业的需求。[6](P266)政府强有力的财政资金和循环经济技术支持,不仅满足了企业生产需要,而且也激励着企业不断研发并推出新的环境友好产品。

(五)韩国

韩国的特点是量化惩罚机制,形成有效监管约束。在2002年开始实施“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规定废旧家用电器、轮胎、润滑油、日光灯、电池、纸袋、塑料包装材料、金属罐头盒、玻璃瓶等18种材料必须由生产单位负责回收和循环利用。如果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比例不达标,政府将对其处以回收处理费用的1.15-1.3倍的罚款。[6](P270)合理的制度设计为减少废弃物排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利益实现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国内循环经济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分析及现实障碍的思考,并借鉴部分国家成功推进循环经济的经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改变“企业强势,公众靠边站”的局面。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改变其对社会公众及资源环境的不合理评价,使其自觉地承担起保护环境、节约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①培育企业循环经济文化氛围。这有助于培育企业员工形成环境友好的价值观,进而影响和改进企业员工的行为方式。②企业通过自身的清洁生产、改进技术和工艺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其上、下游企业进行循环经济利益诱导,构建本区域或小范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利益共生共赢。③强化立法,通过制度的力量,激励或量化惩罚成本,刺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积极发挥社会公共传媒的力量,加强对企业行为监督,形成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2、树立“中央为主导、地方为主体”的理念,改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讨价还价”的状况。要改变这种局面,显然调动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动性,增强中央政策的执行力是问题的关键。首先,政府人员要树立循环经济政策执行理念,摒弃钻空子思想,将政策的执行与绩效考核、晋升和奖惩结合在一起,使政府人员都做到自觉行为。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人员教育与培训,提高循环经济理论与知识,顾全大局,着眼于长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次,在循环经济实践中,中央政府不仅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行为,而且还应切实尊重地方政府权益,保护地方利益,为地方循环经济利益实现创造源动力。再次,循环经济政策要保持长期、稳定。只有相对稳定的政策,执行者才会真心的支持和拥护,才会约束和改变传统行为方式,形成上下级政府同心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局面。

3、实施产业倾斜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循环代价。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改变资源环境约束,必须调动广大的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给予更多政策优惠和扶持,确保中小企业获得循环经济效益。对于研发和实用3R技术的中小企业,政府应给予大力资金补助,仿照日本的标准:如技术研发补助标准达50%,实用类补助标准达70%。在融资方面,国家的政策银行要摒弃部分传统效益理念,对中小企业引进3R技术设备或者工艺,给予低利率融资,支持国家循环经济战略。在税收方面,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生产循环产品为主的企业,给予特别折旧,减少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提高企业循环行为积极性。

4、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政府一方面为了避免经济主体承担风险而没有得到补偿,或者恶化环境而没有得到惩罚等现象,需要建立环境权利诉求表达机制,尤其是维护利益受害者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另一方面,还要积极为环境利益相关各方构建沟通、协商机制,运用影子价格,量化环境权益,争取环境权益补偿的多方均衡。同时,积极支持环境权益的立法入宪活动,实现环境权益保障法制化。

5、尝试鼓励企业、产业和行业以协议方式,约定循环经济发展目标,改变“被动”式甚至是“打游击”式的参与模式,提高其参与透明度。同时,在环境治理和环境维护等方面,积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将部分资源保护、生态修复与改善等原政府职能开始向生产单位合理有度地进行转移。在工业园区建设方面,严格环境影响评估,制定循环经济指标体系,严格准入门坎,实现区内企业共生多赢。同时,对入园企业实行环境友好达标,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另外,政府还应积极倡导并制定各类产业环境友好发展战略,统筹和指导我国节约、循环型社会发展。

[1]张金马.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陶建格.论当前的资源环境形势与企业的社会责任[J].商业经济研究,2007,(31):45.

[3]李沛生.日本循环型社会的现状与展望再生资源[J].与循环经济,2008,(3):15.

[4]中国生态农业学报.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型社会的经验[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6,(1):205.

[5]吕颖.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及启示[J].企业活力,2009,(6):75.

[6]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Abstract:Circular economy is the effective development model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bjectives in the long-term practice of world countries.Its development needs efforts of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enterprises and consumers.However,the demands of different interests lead to interest conflicts.Local governments bargain with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decision;“Clever Pig Game”is played between the enterprises;and between the enterprises and the public,“enterprises are strong,while the public can only stand aside”.It is difficult to secure reconcili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enterprises and the public,which affects the achievement of economic interests of circular economy.We should strengthen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nterprises,establish“central leading with local as the main body”conception,implement giving-priority-to-industry policy,and safeguard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Key words:The game of interests;Imbalance analysis

责任编辑:王明舜

The G ame of Interests Among Government,Enterprise and the Public in the Development of Circular Economy——An Analysis of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Some Countries

Shen Jinsheng
(College of Economics,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Qingdao 266071,Shandong,China)

F17

A

1672-335X(2010)01-0049-06

2009-11-0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循环经济发展中利益实现机制与对策研究”(08CJ Y025)

沈金生(1972- ),男,河北沧州人,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循环经济与宏观经济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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