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
“民主的专制”与“多数的暴政”
□邵建
四川两民工因感冒被一车人表决下车,我用“民主的专制”这个概念加以剖析。文章发出后,陆续看到了一些批评。批评者坚持认为民主与专制是对立的、互不相容的,怎么会有“民主的专制”呢?
当然,也有网友问我,“民主的专制”是否就是“多数的暴政”,答案是肯定的。梁启超的“民主的专制”与托克维尔的“多数的暴政”堪称异曲同工。鉴于对我的批评中有对梁任公的不信任,以下我不妨用“多数的暴政”解释“民主的专制”。
民主作为政治概念,指的是国家权力在人民手里,即人民主权。然而,在西方古代社会,统治权力既可以在一个人手里,也可以在少数人手里,还可以在多数人手里。以古希腊为例,城邦由一个人统治,这是君主政治。如果统治者是少数人,则可称贵族政治。如果由多数人实行城邦统治,就是所谓民主政治了。
具体而言,一个人的统治,其统治要旨在于照顾整个城邦利益,这就是君主政体;反之,他只照顾统治者的一己之利,该政体则沦为僭(ji、n)主政治。同样,少数人统治如果不是为了全体,而只是为了少许富贵人的利益,贵族政治则沦为寡头政治。以此类推,多数人的统治如果不是为全体利益,而仅仅是以他们自己的穷人利益为依归,这就是平民政治乃至暴民政治。由此可见,三种政治形态,俱不必然为好,亦不必然为坏。
我们对专制的理解,即统治权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对象手里,这当然是专制的一种形态,但它更重要的形态,却是该权力因不受限制,而变成无限权威。在《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指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力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托氏的表述很清楚,这种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威所导致的暴政,既可以来自君主,也可以来自民主,包括来自贵族。这里,民主的暴政就是多数的暴政,因为民主一般做不到全体,往往表现为多数。
民主为何可以专制,无论托氏还是梁氏,指的都是权力不受制约。那么,如何革掉专制,梁任公认为民主是靠不住的,只能靠以立宪为开头、以法治为诉求的宪政。切换到托克维尔那里,他所指的不受限制的无限权威,就是不受法律限制。因此,托氏认为,“法学家在行将诞生的民主政治社会或许负有首要的使命”,因为法学家的职业特征,使得“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轻率的激情”。这样的表述,很切合梁任公他们在清末做的工作。
什么是民主、什么是专制,从托克维尔到梁任公,是一个知识脉系。我们今天对民主的认知,只是《新青年》以来的认知,然而,这样的认知是不全面的。因此,我希望“回到梁启超”。
(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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