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裸官”贪腐的关键在于管住权力

2010-09-08 12:01思想理论动态参阅课题组
领导文萃 2010年11期
关键词:党政腐败官员

□《思想理论动态参阅》课题组

治“裸官”贪腐的关键在于管住权力

□《思想理论动态参阅》课题组

近日,多家媒体在报道《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时,不约而同地把“新闻点”放在其中的一条规定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这条规定被媒体形象地解读为“裸官禁任正职”,一经报道即吸引了众多读者和网友的眼球。

“裸体官员”是自网络风行的词语,专指那些把妻子和儿女都迁居到国外,钱也带到国外,而自己一个人留在国内任职的官员。这个词有着丰富的隐喻,直接映衬着这个时代的反腐风貌,也潜含着公众强烈的爱憎表情。

这些官员为什么要把自己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呢?个中原委显而易见。这些留后路的“裸员”大多与贪腐有关,他们在国内反腐浪潮一浪高似一浪的环境中,惶惶不可终日,急于转移赃款、财产及配偶子女。商务部曾经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三十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四千人,携走资金约五百多亿美元。其中,贪官外逃的路径大体相同:聚敛钱财、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

彰显积极意义

这些贪官转移财产和逃跑的方式并不高明,却屡屡得手,而且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遏制“裸官”外逃也没有好的对策。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反腐工作的一个空白。显然,深圳此举是想利用自身立法权限尽可能地对“裸官”进行防范,通过控制权力而将“裸官”的危害降到最低。

署名为程贯与的文章认为,“裸体官员”缺乏最起码的忠诚度。无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都不会相信一个舍弃自己母亲、抛弃自己家园的人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一财经日报》社论也表示,管住“一把手”是管住权力的关键。文章写道,在一些地方党政“一把手”独揽大权,“一手遮天”及“一言堂”的现象绝不鲜见。在这些“一把手”那里,党内、政府系统的种种红头文件与规定,只是纸上的规矩,没有实质的约束力。所以,管住“一把手”,是改变当前腐败高发现象的重要路径。深圳此次发布的《规定》,是为管住“一把手”在做探索。

《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潘洪其认为,客观地讲,在深圳发布的《暂行规定》中,“裸官禁任正职”不过是一个被媒体放大了的噱头,它所受到的广泛关注和引起的热烈议论,与它在《暂行规定》中的分量并不相称。《暂行规定》中的一些程序性、制度性安排,既借鉴了法治发达国家的权力制衡经验,也有自己的探索与创新,符合中央确定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深圳市纪委书记谭国箱认为,《暂行规定》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监督为重点,有助于解决党政“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个人独断专行的问题。

“裸官”禁任“一把手”的逻辑悖论

对于备受关注的“裸官禁任正职”这一条款,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其属于典型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思维,非常笼统且难以操作。

首先,这是对官员思想进行“有罪推定”的“土政策”。

时评作家单士兵认为,一个官员对国家是否足够忠诚,是否怀揣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有着真正执政为民的智慧与能力,显然不应该由其配偶子女的生活选择来决定。在这个全球化、多元化时代,官员配偶子女有选择自己认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这不应该成为对官员思想进行“有罪推定”的理由。

对比国外的规定,只有公务员担任了涉及国家机密的职位,其子女和配偶移民国外才需要申报或者备案。知名网络作家杨恒均也认为,这条规定不仅是有罪推论,也是对公民迁徙权的限制。

《华商报》刊载的文章表示,这条规定虽然是针对各级官员的,但也表现出一种“土政策”倾向,那就是完全不注重个人的权利与合适的方法,只要是觉得能够产生震慑的效果,什么荒唐的规定都能够出台。这种行为才最终导致我们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无数的乱法可依的现状。

其次,对“裸官”不能一概而论。

署名为“江南浪子”的文章认为,“裸官”是不是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在国内通过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谋取了大量非法所得,心虚之下“暗渡陈仓”;第二类是在国内仕途腾达后有了一定合理合法的经济收入或积蓄,花钱送孩子出国留学深造,妻子陪读;第三类是有的官员妻子本身就是专家学者,到国外留学讲学或被聘用,子女随行;第四类官员本身就属“海归派”,妻儿仍然在国外生活或工作。因此,对上述“裸官”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只有正职和重要部门是腐败高发领域?

署名为顺之的文章表示,这样一种措施也许只能禁止“裸官”担任正职,并不能有效防止和遏制“裸官”腐败。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担任的就不是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可他的腐败程度一点儿也不比其他腐败差。再说重要部门就是“腐败高发领域”——其实不然,从银行到环保部门,从卫生局到高校,如今那些看起来“不重要”的部门,腐败发生率和涉案金额一点也不比那些“重要部门”低。

关键在“权力结构+具体制度”

正如媒体人周东飞所言,深圳在官员监督和问责新规中,专门针对“裸官”设置条条框框,首先是对社会热点和网络呼声的尊重与回应。进而言之,它超越了“要重视”之类的一般化表态,将对“裸官”的约束措施细化和具体化,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对其的质疑也很难归咎于网友的刻薄,其根源在制度本身。

中央党校教授高新民认为,为什么过去有过很多具体制度,但执行效果都不是很理想?这涉及到制度环境的问题。制度环境是由两个层面构成的,一是权力结构,体制性问题;二是具体制度。

当权力结构整体倾向于少数人手中时,具体制度的执行就依赖于掌握权力人的素质。只有权力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才能保证具体制度得到落实,具体政策和具体的监督措施“用足”。

在具体制度方面,署名为“江南浪子”的文章认为,关键是落实三条,一是“裸官”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审批制度。妻儿出国的理由、途径,手续是否合法,所需资金来源等,必须如实填报;二是出国前家庭财产如实申报制度,在目前尚无法对所有官员进行全面财产申报的情况下,可以“裸官”家庭财产申报为试水,如果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法律手段;三是实行“裸官”自动卸任制度,自家人出国构成“裸官”条件后,领导人应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不得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评论员潘洪其则强调了要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他在文章中写道,在当前国情条件下,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六大监督主体,实际上都可以成为监督党政“一把手”的平台。其中前四个主体主要是体制内部的监督,主要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既需要大胆探索,也需要稳步推进。

相较而言,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属于体制外围的监督,在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创新,并在一些环节上实现突破,应当比上述体制内部的改革难度更小,操作性更强,“试错成本”更低。鉴于此,一些党建专家和研究人士提出,需要在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上有所突破,大胆创新。比如,应从保护群众表达权、监督权的高度保护网络举报。再如,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很少直接监督党政“一把手”,这类“成规”也不是永远不能突破的。

当我们把目光聚焦于监督党政“一把手”这个宏大主题时,对于深圳“裸官禁任正职”规定存在的瑕疵,也就能够抱以更多的宽容与体谅。

(摘自《思想理论动态参阅》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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