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被狗咬 诉至法院获赔偿

2010-09-01 07:42胡勇军
浙江人大 2010年4期
关键词:误工费护理费藏獒

回家途中被狗咬 诉至法院获赔偿

2009年7月22日,北京的高女士回家途经张先生家门口,张先生饲养的重约140斤的藏獒突然冲出将她的腿部咬成重伤。高女士随后被送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高女士全身多发犬咬伤、哮喘,医院分期为高女士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先后3次分别为高女士做全身多发犬咬伤清创探查术、清创负压引流术、游离植皮术。2009年8月21日,高女士勉强出院,在家请专人护理。

高女士认为,张先生饲养的藏獒无人看管且未拴绑,导致她被咬伤,她的身体、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为她购买藏獒狂犬致人重伤潜伏期保险一份。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辩称,他家经济困难,他同意赔偿高女士住院费、狂犬疫苗费等费用。由于他和妻子也对高女士进行了照顾,且高女士的丈夫刘先生是用休假期间在家照顾高女士的,因此对高女士要求的护理费,张先生适当认可一部分。高女士没有工作,因此张先生拒绝赔偿高女士误工费,也不同意为她购买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饲养的犬只咬伤高女士,张先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女士要求张先生为其购买藏獒狂犬致人重伤潜伏期保险,张先生不予认可,高女士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高女士住院费、狂犬疫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4500元,赔偿高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胡勇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饲养动物侵权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张先生饲养藏獒这类烈性犬却未加以有效看管,导致高女士被严重咬伤,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张先生应承担严格的侵权责任,即只要张先生饲养的藏獒将高女士咬伤,而高女士又不存在故意挑逗藏獒等过错行为,则张先生就应赔偿高女士的全部损失。

在明确张先生应赔偿高女士的损失后,接下来的问题就要确定高女士可以获哪些项目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明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高女士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费、狂犬疫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开支可以要求张先生赔偿。另外,因高女士在此次事件中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作为赔偿。至于精神抚慰金的具体金额,人民法院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张先生认为高女士没有工作而拒绝赔偿误工费的主张不能成立。高女士虽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然因被张先生的藏獒咬伤,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高女士这样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因此法院予以支持。高女士要求张先生为其购买藏獒狂犬致人重伤潜伏期保险,该要求虽然可以理解,但因张先生不予认可,而且此项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例也提醒广大宠物饲养者,应做好宠物的管理工作,避免动物伤人事件发生,否则,不但给他人带来身心伤害,也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作为受害者,如果被他人饲养的宠物咬伤,则在事发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可以配合救治,争取时机,将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同时,警方还可以帮助寻找肇事动物及其主人,如找到宠物、宠物主人后,检查其是否办理《养犬证》等证件,如有证则能认定宠物与宠物主人之间的关系,如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则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些措施有利于受害方日后在诉讼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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