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发展方向的思考

2010-08-24 03:17谷亚光
中国流通经济 2010年8期
关键词:控股公司存款金融

谷亚光

(中央民族大学当代中国经济研究所,北京市100081)

金融危机以来,为增强我国金融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壮大金融业整体实力,我国金融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在银行体系内,国有商业银行陆续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纷纷成立,外资商业银行政策逐步放开;在证券体系内,创业板市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渐次推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与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认定机制成功建立;在保险体系内,国有保险公司改制成功,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的步伐加快。如此众多的金融体制改革,已对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形势和日趋激烈的金融业竞争,我国金融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不良资产处置体系

2008年,全球爆发了金融危机,银行体系受到巨大冲击,尤其是在当前我国银行机构陆续增加的情况下,如何在制度上防范风险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发展至关重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不良资产处置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重要的制度性手段。从国内的研究情况来看,多数学者对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已基本达成共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存款人权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规范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有利于建立对金融机构的正向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性与可行性分析。我国经济同时具有“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的双重特点,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艰巨性,为此必须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值得反思的教训。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过去多数情况下采取救助的方式,只有对严重资不抵债、陷入支付危机、救助无望的问题金融机构才采取行政撤销(关闭)或破产的方式令其退出市场。采取救助的做法虽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利益,减少负面影响,但也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同时主要依靠中央银行资源来处置倒闭金融机构,不仅会削弱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能力,而且将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通货膨胀。因此,应尽早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体系。

目前,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已经成熟。(1)以国有银行为重点、以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内在基础条件。(2)金融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担保法》和《公司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建立与修改,构筑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环境。(3)中国银行业的会计准则正在不断改进。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其对中国的冲击,使各方面深刻认识到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制度的严重缺陷。鉴于此,我国近年来不断改进银行业会计准则,在强调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改进风险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同时,相应地更加重视了商业银行消化风险能力和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能力的培养与提高。(4)中国宏观经济多年来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运行平稳,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

2.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不良资产处置体系。美国是金融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其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系统的稳定。美国对倒闭银行与储贷机构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购买与承接方式(P&A),由健全机构购买倒闭银行或储贷机构部分或全部资产,至少应承接所有属于存款保险范围的存款或所有存款类负债;二是对存款的现金赔付方式(Deposit Payoffs),即在无法找到购买人或者通过购买与承接方式交易投标成本较高时,对被保存款进行直接现金赔付;三是对继续营运尚未关闭的问题银行提供必要的援助方式(OBA),即对机构实施包括贷款、捐助、存款、购买资产或承接负债等在内的财务援助,并创造条件和机会,使该机构尽快恢复生存能力或者使该机构资产能够尽快有效地由私人部门接手处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与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成功经验:保持了危机期间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降低了处置危机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维护了银行体系的稳定。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较为现实的选择则是由政府和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这样既可增强政府和投保金融机构对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责任感,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又可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手段,强化其宏观金融调控能力。从以上分析看,存款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是相辅相成的,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建议存款保险机构与不良资产处置体系的模式如下:一是成立国家存款保险公司,专门负责存款保险和银行清算;二是在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基础上重新组建新的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银行清算后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定位和管理机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承担起我国推进金融业综合试点的任务,填补我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空白。该种转型方案也是我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应对措施。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国外的大型金融机构会不断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我国的金融机构也会不断地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为此,我国需要有规模强大、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务全面、管理现代的金融混业控股公司参与国际竞争。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准”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定位和管理机制在我国尚不明确,这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乃至金融体系改革都是极为不利的。

1.我国“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在同一法人机构中,不得经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中至少两项业务。然而,金融机构具有通过多元化、交叉销售等混业经营获得最大利润的内在要求,而我国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缺乏一定的资本自我积累能力,现行商业银行法又不允许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给产业资本参股、控股金融企业提供了机会。由于历史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类似于西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如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按照掌握控股权的母公司行业特征,大致可分为以下三 类:(1)由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控股公司。在该控股公司中,母公司主要是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或信托、证券、保险公司,它一般通过其子公司或者由母公司直接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例如,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工商东亚有限公司,都是以商业银行为母公司成立的多元化集团公司,而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形成的混业经营集团公司的典型代表。(2)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国务院直属的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就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巨型金融控股集团,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及各种实业公司,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中的“航空母舰”。为了区隔金融类资产和非金融类资产,中国中信集团对旗下金融类资产进行整合,新设中信控股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现所辖的金融公司有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信诚保险、中信信托、中信资本等公司。这种模式即是本文所推荐的金融控股模式。(3)企业控股多个金融企业。随着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的逐步市场化,以及允许更多企业投资于金融企业,企业投资于银行、信托、证券等多个行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山东电力集团,目前已控股山东英大信托、蔚深证券、鲁能金穗期货,同时又是湘财证券、华夏银行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

2.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定位和管理体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在我国还处在试点阶段,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法律框架下,尚缺乏明确的定义和法律基础。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多元化金融集团的一种组织结构,它有别于德国式“全能银行”,类似于美式“混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由于政治、历史文化、市场环境等原因,西方各国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的金融控股公司。美国在《金融服务现代法》中没有定义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对任何机构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一般禁止性要求,即商业性子公司的资产不得超过集团合并总资产的5%,且这类公司和集团内的已投保存款机构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可经营从传统银行产品到证券、保险等任何金融业务,并不要求必须从事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才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中将金融控股公司描述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可见,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特征就是通过多元化经营和资本的集约化实现风险递减目标,从而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协同效应。

面对全世界范围内金融自由化、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以及加入WTO的大背景,我们急需在相关政策、法规方面作出适应性调整,或者颁布新的管理规章和法规,鼓励金融业在制度、体制、业务等方面的创新活动,重新整合国内金融资源,调整金融业产业结构,优化国内金融企业的资本结构,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总结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史,大致可归纳为两种发展模式: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控股的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业务领域;二是纯粹型控股公司,控股的母公司不拥有自己的业务领域。在欧美,纯粹控股公司广泛存在,如美国花旗公司就是一家典型的纯粹型跨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另外,在事业型控股公司中,又可根据母公司从事的具体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再进行细分。比如,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子公司层次经营保险、信托、证券等业务。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业界更多倾向于事业型控股公司,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与工商东亚公司(证券类),前不久也在讨论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合作,希望非银行业务交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这些都是向事业型控股公司转变的雏形。但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及金融体系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若它们直接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会有潜在的金融风险。为此,建议设立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以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建立健全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新思考

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的成功上市,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后上市时代,也对金融类企业国有出资人的职能及其履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以市场化方式行使股权管理已成国际趋势的情况下,我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管理体制需要重新研究。从国外经验来看,各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管理的制度框架与该国政治、经济体制及其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1.建立金融资产监管体系,适应国际形势变化的需要。当国家逐步完善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和各种金融产品设计后,建立金融资产监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如下:(1)国家对金融和非金融国有企业分别行使所有权,以避免二者的关联关系。比如,瑞典34家非金融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由工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局行使,国有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由财政部行使。(2)在所有者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以市场化的方式行使股权管理已成国际趋势。主要包括: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委托—代理机制,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主要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任命来寻求国有股东的权利;对这些企业的经营绩效和国有资本的利用情况进行公开评估和有效监督;通过控股公司以市场化的方式行使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股权的管理。(3)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除少数政策性金融企业国家以全资形式介入外,国外一般将多数国有金融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4)国家通过控股公司对国有金融企业实行商业化管理,设定明确的经营目标。金融类国有资本管理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两层次的委托管理模式,即国家直接通过政府部门对金融企业实施监管,政府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中央银行;另一种是三层次管理模式,即国家先由政府部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再由其对金融企业实施监管,政府部门既有具体行政部门如财政部、中央银行,也有非具体行政部门如国家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特殊董事会。

2.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和管理体系框架的构建。根据中国的情况,有必要建立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管理机构,以行使国家所有权,这个机构就是曾经一度讨论过的国务院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金融控股公司不仅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实现形式,同时也是实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有效模式。当前,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其一,中央汇金公司已经从产权上对大部分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持股,但它设立的初衷更像是特殊目的公司(以注资金融机构为主要目的),若以此为基础形成金融国资监管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职能;其二,金融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必须与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具体职能划分如图1所示。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完成之后,可以认为金融体制在原有行业的改革基本上落下帷幕,而且可以肯定地说改革是成功的。那么,接下来的改革,应该是完善金融体系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建立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监督与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从当前国有金融机构的分布来看,金融国资监管体系大致为:其一,商业银行板块,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待改制)、农业开发银行为代表;其二,证券类和投资银行板块,以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其三,保险板块,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待改制)为主体;其四,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板块,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及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其五,构建存款保险及不良资产处置板块,以存款保险公司与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为代表。

图1 金融国资监管机构与金融行业监管机构职能划分

在国家金融体系中,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监督与管理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存款保险公司是金融体系改革的发展方向和应该重点完善的部分。对此有如下政策建议:其一,金融控股公司符合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方向,一方面增强与国际金融集团竞争的实力,另外一方面为非主业金融领域提供有益的补充。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坚持金融主业方向,在此前提下适当参股其他金融领域,但必须保证各项业务之间具备有效的“防火墙”进行隔离;其二,存款保险制度是商业银行市场化后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可以防范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在增加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防范手段的同时,减少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投入,符合国有资产合理使用的原则;其三,金融资产监管体制的建立,可以在保证市场化原则下加强金融领域的业务延伸与扩展,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更可以极大地发挥金融对宏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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