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建材企业的管理人员,在整理企业的供、销合同中发现,与我们企业签订的一些合同中,经办人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在合同中又没有看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给经办人的委托代理函。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读者:何正文
何正文读者:
所谓法人,就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和诉讼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经济组织。在我国,可以成为法人的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等组织。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经理、厂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然而在实践中,由法定代表人自己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是不多的。企业的经理或者厂长大多是授权本单位的专业人员办理。例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生产部门的人员签订加工协作合同,授权供销部门的人员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和材料进货合同。这些下属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只有在受到法定代表人的正式委托后,才能作为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对于委托代理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应承担法定责任。合同生效后,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因故离开原单位,合同依然有效。接替者不得终止合同的履行。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时,如双方经办人或一方经办人是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出具正式的法人代理委托函,并存入合同附件中,以备查询。据此,合同才能有效。